關於劃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

關於劃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

關於劃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國務院劃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要求,劃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以下簡稱“禁燃區”),適用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劃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
  • 文號:環發〔2001〕37號
  • 部門:環保總局
  • 時間: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行文內容,規定,

行文內容

關於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 國環規大氣[201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15年8月29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我部組織編制了《高污染燃料目錄》(見附屬檔案),現予發布。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1年發布的《關於劃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環發〔2001〕37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高污染燃料目錄
環境保護部
2017年3月27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7年3月28日印發
《關於劃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
環發〔2001〕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為實施《大氣污染防治法》,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我局制定了《關於劃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具體情況貫徹執行。
環保總局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國務院劃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要求,劃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以下簡稱“禁燃區”),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不適用於車用燃料。
三、下列燃料或物質為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過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窩型煤、輕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氣。
四、國務院劃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應制定高污染燃料銷售、使用、轉運、存放的管制辦法和鼓勵使用清潔能源的經濟政策,並可以制定嚴於本規定第三條確定的高污染燃料控制要求,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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