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陝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進一步改善區域空氣品質,按照《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省治污降霾·保衛藍天五年行動計畫(2013-2017)的通知》(陝政發〔2013〕54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高污染燃料定義
(一)原(散煤)、洗選煤、蜂窩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等);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
(二)污染物濃度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輕、煤油(基準熱值10000卡/公斤、硫含量0.5%、灰分含量0.01%)、人工煤氣(基準熱值4000卡/公斤、硫含量30mg/m3、灰分含量20/ m3)。
(三)除生物氣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質燃料和國家、省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第三條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定義。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指市政府劃定的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指市政府劃定的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
(二)我市禁燃區是指京昆高速公路以西,澽水河以東,南二環以北,小曲溝以南區域。
第四條 市禁燃區內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燒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質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爐窯、爐灶等各類生產、生活設施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燃燒高污染燃料,鼓勵使用集中供熱或者改用電、天燃氣、液化石油氣等其他清潔能源。
第五條市禁燃區內禁止銷售高污染燃料。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高污染燃料合法銷售資格的,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銷售高污染燃料或搬離禁燃區。
第六條市禁燃區內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枯枝爛葉、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可燃物質。
第七條市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爐窯、爐灶等各類生產、生活設施。
第八條 新城街道辦事處、金城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轄區內相關部門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工作,按規定時限完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生產、生活設施的拆改;做好禁燃區內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宣傳教育和監督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違規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為,對逾期繼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協助供熱、燃氣單位做好集中供熱、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工作。
第九條各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禁燃區內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環保局:負責禁燃區內燃煤鍋爐拆改工作,會同市財政局完善燃煤鍋爐拆改檔案,審核和發放省、市燃煤鍋爐拆改“以獎代補”資金。
市場監管局:負責禁燃區內燃煤爐灶的拆改工作;對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及其燃燒設施的單位實施監督管理,對逾期仍然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經營單位依法查處,吊銷其營業執照;做好煤鍋爐改造的技術指導工作。
市綜合執法局:負責依法查處禁燃區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枯枝爛葉、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可燃物質行為。
市發改委:負責禁燃區內涉及高污染燃料立項項目的清理,負責禁燃區清潔能源的推廣工作。
市住建局:禁止在禁燃區內規劃涉及高污染燃料項目,負責推進集中供熱和管網建設工作,不斷加大禁燃區內天然氣管網的覆蓋範圍,確保禁燃區內熱能、燃氣的供應需求。
市電力局:負責禁燃區供電基礎設施建設,提供穩定、安全、優質的保障服務;對逾期仍然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經營單位採取斷電措施。
市財政局:負責落實上級高污染燃料設施年度拆改補助資金和燃煤鍋爐等拆改財政補貼的激勵政策。
市公安局:負責打擊阻撓、破壞禁燃區管理執法工作的違法案件。
市大氣污染防治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燃區的管理工作。
第十條對禁燃區管理執法工作實施效能監察和目標考核。
市監察局:負責禁燃區管理執法工作的效能監察,對工作不力、進展緩慢的單位主要負責人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市考核辦:負責對禁燃區管理執法工作進行督辦,將此項工作納入各責任單位目標考核內容之中。
第十一條市禁燃區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自覺使用清潔能源的義務,並有權對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各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接到舉報後,應及時核實,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不適用於車用燃料。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