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污染燃料的界定
(一)原(散)煤、洗選煤、型煤、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石油焦及各種可燃廢物等。
(二)硫含量大於0.50%、灰份含量大於0.01%的輕柴油和煤油(基準熱值10000千卡/公斤)。
(三)硫含量大於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於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氣(基準熱值4000千卡/公斤)。
(四)樹木、木材、板材、秸稈、鋸末、稻殼、蔗渣及其它任何未經加工成形的各類生物質(生物質氣化除外)。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區高污染燃料控制措施
(一)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在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項目和設備。
(三)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類設備應當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它清潔能源;在不具備使用清潔能源條件的區域,可使用配備專用鍋爐和除塵裝置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四)現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設備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確保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達到國家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實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工作是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重要措施,是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民眾健康的具體行動,也是建設生態西華、美麗西華的客觀需要。此項工作由縣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分工協作。
(二)明確職責
1.環保部門。負責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劃定工作;負責組織力量對禁燃區內所有污染源進行排查摸底和造冊登記,並提出分類處置意見;負責對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單位進行改造和治理;對逾期未完成改造的單位,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規,嚴肅查處;停止審批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的建設項目。對未經審批,在禁燃區內擅自建設使用高污染燃料項目的單位,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2.住建部門。嚴把規劃關,對在縣城規劃區內建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辦理規劃手續和開工許可手續;加快推進縣城集中供熱設施建設,逐年擴大集中供熱面積,同時要進一步推廣管道天然氣的使用。
3.縣發改部門。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對在縣城規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辦理項目立項審批手續。
4.媧城、崑山、箕子台三個辦事處。具體負責城區內高污染燃料的控制工作,督促轄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單位和個人,按期完成改用清潔燃料工作。
5.電力部門。負責對不按期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被環保部門下達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的單位,採取斷電措施。
6.工商部門。負責對不按期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業企業、飲食服務業等單位,不予辦理工商執照或執照年檢。
7.公安部門。負責協助各職能部門開展禁燃區實施工作,對妨礙公務、暴力阻撓等行為,依法採取治安處罰措施,確保禁燃工作有序進行。
(三)嚴格考核。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和縣政府有關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責,細化工作措施,切實抓好落實。縣政府將成立督查組對禁燃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跟蹤督查,對工作責任不落實,影響禁燃工作的失職瀆職行為,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