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規定

《杭州市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規定》是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規定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杭州市人大常委會
內容解讀,規定全文,

內容解讀

2022年12月1日起,《杭州市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即將正式施行。11月29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規定》相關情況。
針對“非道路移動機械”這一專業辭彙,《規定》明確,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主要包括裝載機、挖掘機、推土機、壓路機、瀝青攤鋪機、打樁機、叉車、非公路用卡車、空氣壓縮機等,以及在施工工地、港口、機場、物流園區、鐵路貨場、工礦企業等場所使用的裝配有柴油機的機械。
《規定》明確,我市依法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管理制度,並就編碼登記流程、報送信息範圍、環保標牌和信息採集卡的發放管理予以規範。同時,結合本市實際,授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製定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此外,《規定》還提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數位化管理,建立數據共享機制,會同有關部門運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管理信息系統,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進場核驗、禁用區管控、排放檢驗、監督檢查、燃料管理等實施管理。
對於承包單位未對進入作業現場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信息和大氣污染物排放信息進行核驗並將核驗情況上傳至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管理信息系統的行為,將責令改正,並處以每台一千元罰款。另外,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報送檢驗數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今後,各位市民可通過“12345”市長公開電話等方式舉報、投訴不符合規定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行為。查證屬實的,將給予相應獎勵。

規定全文

(2022年8月31日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主要包括裝載機挖掘機推土機壓路機、瀝青攤鋪機、打樁機叉車、非公路用卡車、空氣壓縮機等以及在施工工地、港口、機場、物流園區、鐵路貨場工礦企業等場所使用的裝配有柴油機的機械。
第三條 本市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堅持源頭治理、分類管理、防治結合、協同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考核內容,建立健全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系和工作協調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工業生產企業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並會同相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設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建設工程、港口、碼頭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三)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區、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礦山作業、房屋拆除、土地整理等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四)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生產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五)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林業生產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六)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建設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七)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園林綠化建設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八)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負責市政設施維護作業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按照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使用節能環保型和新能源、清潔能源非道路移動機械,鼓勵淘汰或者清潔化改造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優先使用節能環保型和新能源、清潔能源非道路移動機械。
市和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需要,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以下簡稱禁用區),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數位化管理,推廣使用電子標籤、電子圍欄等措施,建立數據共享機制,會同有關部門運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管理信息系統,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進場核驗、禁用區管控、排放檢驗、監督檢查、燃料管理等實施管理。
第八條 本市依法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製定並組織實施,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督促本行業做好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工作。
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通過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管理信息系統報送非道路移動機械基本信息、登記人信息、污染控制技術信息等編碼登記信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環保信息公開平台可以獲取的信息,不得要求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重複提供或者報送。
第九條 在本市新購置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應當自購置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報送編碼登記信息。
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的信息發生變更的,所有人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送變更後的登記信息。
非道路移動機械報廢的,所有人應當自報廢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註銷編碼登記。
第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核對,符合登記要求的,按照規定發放環保標牌和信息採集卡。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標牌和信息採集卡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張貼在機械顯著位置。
非道路移動機械已經懸掛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的管理標牌的,可以不再懸掛環保標牌。
第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銷售使用的裝配有柴油機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其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排放數據實時傳輸。
鼓勵本規定施行前在用的裝配有柴油機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實現排放數據實時傳輸。
裝配有柴油機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未能實現排放數據實時傳輸,或者排放數據不符合禁用區排放標準的,進入禁用區使用前應當提供一定期限內符合禁用區排放標準的檢驗報告。具體期限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燃料類型、使用期限、排放階段等因素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土地整理工程的發包單位應當明確要求承包單位使用已經辦理編碼登記並符合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承包單位應當對進入作業現場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信息和大氣污染物排放信息進行核驗,並在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管理信息系統上報送核驗情況。
第十三條 禁止使用不符合排放標準或者排放明顯可見黑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標準或者排放明顯可見黑煙的,應當進行維修或者加裝、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使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禁止擅自拆除、破壞或者改裝污染控制裝置。
第十四條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使用不符合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
第十五條 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檢驗設備,按照規定的排放檢測方法、技術規範和排放標準進行排放檢驗,出具檢驗報告,並通過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管理信息系統同步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檢驗數據。
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對出具的檢驗報告及報送的檢驗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啟動應急預案,採取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施工等措施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水行政、城市綠化等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可以在非道路移動機械集中停放地、維修地、作業現場等場地對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加強監督檢驗。
第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的宣傳。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通過“12345”市長公開電話等方式舉報、投訴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並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依法及時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查證屬實的,處理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並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承包單位未對進入作業現場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信息和大氣污染物排放信息進行核驗並將核驗情況上傳至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管理信息系統的,由生態環境、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規劃和自然資源、水行政、城市綠化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責令改正,按照作業現場未核驗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數量處以每台一千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報送檢驗數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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