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機動車輛污染物排放監督管理辦法

《杭州市機動車輛污染物排放監督管理辦法》是一則檔案,1996-03-18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機動車輛污染物排放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1996年3月18日
  • 發布單位:81105
  • 生效日期:1996-03-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文號: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
內容
第一條 為嚴格控制機動車輛的排氣污染,保護大氣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行駛的一切機動車輛,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GB14761.5-93汽油車怠速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761.6-93柴油車自由加速煙度排放標準》、《GB14761.4-93汽車曲軸箱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761.3-93汽油車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三條 凡新購或外地遷入的機動車輛,需在本市領取牌證的,必須經過排氣檢測,符合國家標準的,才能申領牌證。
第四條 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生產、改裝、維修、經營的機動車輛,必須經過排氣檢測,符合國家標準,並取得合格證後,才能出廠或經營。
第五條 機動車輛排氣檢測列為車輛例行檢驗項目,符合國家標準的,才能通過例行檢驗。
第六條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和杭州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對本市的機動車輛污染物排放進行檢測和監督。
機動車輛排氣檢測例行檢驗和不定期抽檢,以及新購或外地遷入機動車輛的檢測,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生產、改裝、經營機動車輛的檢測,由杭州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維修機動車輛的檢測,由維修行業管理機構負責。
全市機動車輛排氣檢測資料的匯總處理以及綜合防治措施的擬定,由杭州市環境保護局負責。
第七條 機動車輛應實行有效的排氣污染防治措施。
未安裝曲軸箱強制通風裝置的機動車輛,應按國家規定限期安裝。
小型機動車應每年進行1至2次的發動機除碳清洗。
排污量大或排氣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必須安裝排氣淨化裝置。
排氣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一律不得上路行駛。
第八條 本市市區機動車輛,經抽檢排氣超標的,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或杭州市環境保護局責令其限期治理,並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外地進入杭州市區的機動車輛,經抽檢排氣超標的,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或杭州市環境保護局處以500元以下罰款,並限期離境。
罰款收入按國家關於超標排污費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九條 機動車輛排氣檢測部門進行排氣檢測時,可按規定收取檢測費。
不定期抽檢時,被檢測的機動車輛排氣符合國家標準的,免收檢測費;超標的,收取檢測費。
第十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1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杭州市機動車輛污染物排放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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