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機動車輛污染物排放監督管理辦法》是一則檔案,1996-03-18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機動車輛污染物排放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1996年3月18日
- 發布單位:81105
- 生效日期:1996-03-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文號: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
《杭州市機動車輛污染物排放監督管理辦法》是一則檔案,1996-03-18發布。
《杭州市機動車輛污染物排放監督管理辦法》是一則檔案,1996-03-18發布。內容第一條 為嚴格控制機動車輛的排氣污染,保護大氣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
?第十三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受委託管理組織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杭州市機動車輛污染物排放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需要制定相關政策,鼓勵和推廣使用節能環保車型和清潔車用能源,逐步淘汰不符合本市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第五條 杭州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
排氣污染檢測機構應當健全管理制度,提供便捷服務,公開檢測方法、檢測流程、排放限值標準、收費標準和監督投訴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九條 營運機動車經排氣污染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驗機構在規定檢驗期限內不得對其污染物排放狀況重複進行收費檢測。第二十條 在用機動車經排氣污染檢測不符合排放限...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污染物排放許可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蕭山區、餘杭區及各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的污染物排放許可監督管理工作。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工商、衛生、城管執法、水利、公安及市政設施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
第十條超標排放機動車管理。定期檢測、抽測結果不合格的機動車,由各地環保部門責令限期維修,並通報同級公安和交通運輸部門,經重新檢測合格後方可上路行使。對維修後仍達不到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應按照《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進行報廢處理。第十一條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信息網路系統建設。2010年...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格線化監督管理負責。各社區、村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格線化監督管理的要求做好有關工作。大氣污染防治格線化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一)環境...
《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家環境保護局、公安部、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交通部、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於1990年8月15日發布並施行。根據2010年12月22日《關於廢止、修改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環境保護部令第16號)修正;根據2021年1月4日《關於廢止、修改部分生態環境...
第一條 為加強環境監督管理,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凡杭州市市區範圍內生產經營活動中排放污染物影響環境質量的,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
《杭州市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規定》是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檔案。內容解讀 2022年12月1日起,《杭州市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即將正式施行。11月29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規定》相關情況。針對“非道路移動機械”這一專業辭彙,《規定》明確,非道路...
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許可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污染物排放的監督管理,規範污染物排放許可行為,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發現大氣環境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考核辦法,將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和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設區的市、...
《浙江省環境污染監督管理辦法》於2006年7月13日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6號發布。根據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號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浙江省菸草專賣管理辦法〉等23件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4年3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號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辦法...
《關於進一步規範排放檢驗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是根據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結合實際情況而制定的通知。該通知是2016年7月21日,由環保部、公安部、國家認監委發布的國環規大氣2號檔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五條市、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城市區域的聲環境質量監測,督促有關部門落實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對社會生活噪聲和機動車輛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海事管理機構...
(五)機動車輛維修、保養、清洗和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務業。 以上服務行業的具體經營項目(以下簡稱服務項目)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布。 對單位食堂的環境保護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市...
第九條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限值標準;經檢測不符合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限值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和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需要,對機動車採取限制區域、限制時間行駛的交通管理措施。具體辦法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環境...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輛尾氣排放的監管,建立高污染排放機動車淘汰制度。鼓勵優先購買和使用低排量的綠色車輛。交通運輸、漁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監督管理,推進內河運輸船舶船型標準化,鼓勵船舶使用清潔能源。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科技、財政等部門推進港口岸電設施...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七條苕溪水域保護區內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和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及排放限量,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根據苕溪水域不同功能區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制定,經省環境保護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環境保護部門根據苕溪水域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
“(二)房地產主管部門配合做好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工作的指導、監督,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考核評級;“(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制定有害垃圾回收規範,監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的貯存、處置;“(四)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
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三)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四)違反本條例規定,接到投訴、申訴後未依法處理、答覆,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二、《杭州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03年6月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0號公布,根據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機動車輛清洗站管理辦法〉等24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改)1.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區範圍內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2.將...
《拉薩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監督辦法》已經2010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長 多吉次珠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拉薩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 拉薩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監督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減輕機動車污染物對大氣的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
公安、交通、財政、公用事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有權向市、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機動車排氣污染違法行為。第二章 預防與控制 第七條 本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執行國家規定的機動車污染物...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和交通運輸規劃,圍繞減污降碳目標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財政投入,明確專門機構,推動數據共享,實施目標考核,提升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能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氣...
(五)如實填寫檢驗信息,按照規定記錄機動車及其所有人的相關信息,提供準確的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驗報告;(六)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檔案,按照相關環保標準規定的期限對排放檢驗的數據信息進行保存;(七)不得擅自終止檢驗活動。第二十一條 本市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實行累積記分管理制度。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公安機關...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是指機動車排放、蒸發、泄漏的燃油氣體和釋放出的機械運轉震動噪聲。第三條 凡在本市市區建成區範圍內使用、製造、改裝、組裝、維修、銷售機動車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負責對本市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的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其他有...
公安、交通、城管、市政公用、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本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第七條 在本市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用燃料。第八條 在本市初次註冊或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