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氣污染防治。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是指由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管、曲軸箱和燃油燃氣系統向大氣排放、蒸發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本條例所稱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包括工程機械、農業機械、小型通用機械、柴油發電機組等。
第三條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堅持防控結合、分類管理、社會共治、排污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處理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制定、實施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規劃,保障經費投入,健全監督管理體系,控制污染總量。
第五條 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行駛或者使用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和園林、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業、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監督舉報制度。受理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在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以及辦理註冊登記、轉入登記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階段性排放標準。
第八條 在用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對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維修保養,保持排氣污染控制裝置處於正常工作狀態,不得拆除、閒置、擅自更改排氣污染控制裝置和車載排放診斷系統。
第九條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維修單位應當按照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對送修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維修保養,使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維修單位應當如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上傳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維修信息。
維修單位不得以使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通過排放檢驗為目的,提供臨時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維修服務。
第三章 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
第十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資質認定,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經依法檢定(校準)合格的計量器具,並按照規定對計量器具進行檢定(校準);
(二)按有關要求定期參加資質認定部門組織的能力驗證或者比對;
(三)按照國家、自治區規定的檢驗方法、技術規範進行檢驗;
(四)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時傳送檢驗數據。
未依法通過資質認定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不得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
第十一條 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用其他車輛代替報檢車輛上線檢測;
(二)減少被測氣體的攝入量,或者稀釋被測氣體的濃度;
(三)篡改檢測限值、檢測數據、被檢車輛參數、大氣環境參數、檢測結果;
(四)故意造成遠程監控設備失效;
(五)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
(六)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
(七)其他弄虛作假、人為干擾正常檢測過程的行為。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與維修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市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的維修企業名錄。
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採用現場檢查抽測、電子監控、自動監測、遙感監測、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在用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被抽測者應當配合;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在用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抽測不合格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時告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維修,並經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第十四條 在用機動車不得超過國家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四章 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
第十五條 本市實行非道路移動機械備案制度。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名稱、類別、數量、污染物排放等資料信息。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數據信息系統,定期向社會公告非道路移動機械備案的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和園林、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林業、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督促本行業選用符合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建立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台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工業企業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備案登記。
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建築施工現場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備案登記。
市政和園林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城市道路施工工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備案登記。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港口碼頭作業和公路施工非道路移動機械備案登記。
農業農村管理部門負責督促農業機械的備案登記,對列入財政補貼範圍的農用設備或者車輛明確要求應滿足國家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標準或者相應的機動車排放標準。
水利、林業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本行業施工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備案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潤滑油添加劑等質量監督抽查。
第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和園林、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非道路移動機械集中停放地、維修地、使用地等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抽測。
經檢測超過國家排放標準或者排放黑煙等可見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出借超過國家排放標準或者排放黑煙等可見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並向社會公告。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採用電子標籤、電子圍欄、排氣監控等技術手段對禁止區域進行實時監控。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維修業務的維修企業,不如實上傳車輛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維修信息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未依法通過資質認定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使用未經檢定(校準)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未按照規定對計量器具進行檢定(校準)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罰款。
(三)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未按照資質認定部門要求參加能力驗證或者比對,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在檢測過程中弄虛作假,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使用超過國家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或者排放黑煙等可見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出租、出借超過國家排放標準或者排放黑煙等可見污染物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區域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人限期改正,處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打擊弄虛作假亂象
最高將處50萬元罰款
在採訪中,有市民反映:“給了‘黃牛’500元,車輛順利檢測過關。”“遙控檢測設備轉速使不合格車輛輕鬆過關。”……
針對這些亂象,《條例》第十一條亮出“撒手鐧”,明確禁止用其他車輛代替報檢車輛上線檢測、減少被測氣體的攝入量或者稀釋被測氣體的濃度等六類違規行為。《條例》規定,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在檢測過程實施上述弄虛作假行為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剪斷機動車“黑尾巴”
高科技讓超標車現形
“針對機動車的‘黑尾巴’,我市已運用科技手段進行監管查處。”南寧市生態環境局副局長謝健介紹,南寧已配備固定式和移動式機動車尾氣遙感監測和冒黑煙抓拍設備,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超標排放情況進行自動取證,並形成照片、視頻、環保監測報告等材料,再由環保執法部門轉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超標車輛進行查處。
即將施行的《條例》也給機動車的“黑尾巴”戴上金箍,規定在用機動車不得超過國家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同時,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與此同時,全市還將升級遙感監測數據系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根據遙感監測設備有效取證,對超標車輛進行依法處理,推動對超標車輛的尾氣治理工作。
填補監管領域空白
超標排放設備將禁用
“目前對這些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監管是空白的,它們大多使用柴油,對大氣的污染比較嚴重。”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趙克英說,為此,《條例》規定,建立非道路移動機械備案制度,為今後執法檢查、監督管理奠定基礎。
趙克英介紹,《條例》施行後,經檢測超過國家排放標準或者排放黑煙等可見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繼續使用。違反該規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罰款。
此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並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在非道路移動機械集中停放地、維修地、使用地等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抽測。
《條例》明確禁止的六類違規行為
●用其他車輛代替報檢車輛上線檢測;
●減少被測氣體的攝入量或者稀釋被測氣體的濃度;
●篡改檢測限值、檢測數據、被檢車輛參數、大氣環境參數、檢測結果;
●故意造成遠程監控設備失效;
●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
●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以及其他弄虛作假、人為干擾正常檢測過程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