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山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是為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保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依據有關規定,制定的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 印發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山東省重污染天氣
應急預案的通知
魯政辦字〔2023〕34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20〕83號)同時停止執行。
山連樂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3月29日

檔案全文

山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為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保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依據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二)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氣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熱櫃拒少預案》等。
(三)適用範圍。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出現除沙塵天氣外的重污染天氣時的應急工作。
(四)預案體系。全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包括本預案、各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省有關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專項實施方案(以下簡稱部門專項實施方案)。
各市重污染天才坑酷氣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以下簡稱市應急預案)、各縣(市、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市有關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專項實施方案,市轄區內列入限產、停產、輪產、錯峰運輸和錯峰生產企業編制的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減排操作方案(以下簡稱企業減排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則。以人為本,積極預防;統籌兼顧,差異管控;屬地負責,部門聯動;信息發布,社會參與。
二、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組織機構。省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專項小組(以下簡稱省應急工作小組)組長由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省長擔任,副組長由省政府辦公廳有關負責同志和省生態環境廳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有關負責同志組成。省應急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預報預警組、專家諮詢組、督導檢查組,辦公室設在省生態環境廳。各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由各市政府有關負責同志任指揮長。
(二)機構職責。省應急工作小組負責統一指揮、組織、協調全省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應急回響、檢查評估以及責任追究等工作。
省應急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落實省應急工作小組決定拳巴和事項;組織起草和修訂省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組織指導各市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協調和督導各成員單位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工作;組織預報預警白漿微謎組、專家諮詢組對重污染天氣研判、會商;組織對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進行分析、總結;承擔省應急工作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預報預警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省氣象局組成,負責根據空氣品質和氣象觀測數據以及各市上報的預警信息,對全省大氣環境質量進行監測預報,指導各市啟動和終止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
專家諮詢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省氣象局聘請相關專家組成,負責重污染天氣發生時提供技術支持和對策建議。
督重旬煉導檢查組由各成員單位相關負責人組成,負責對各市政府及成員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準備、監測、預警、回響等職責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反饋有關情況並對履職不到位的提出問責處理意見。
各市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修訂本轄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和應急減排清單,指導縣(市、區)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和應急減排清單,指導企業編制相應的減排操作方案;負責本轄區重污染天氣應急相關工作;承擔省應急工作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應急工作小組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詳見附屬檔案。
三、預警預報
(一)風險評估船閥屑。重污染天氣是大氣污染物排放、氣象條件和二次轉化綜合作用的結果,影響人們正常生活,危害人體健康。因此,依法實施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是預防和緩解重污染天氣影響、保障民眾身體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預警分級
全省重污染天氣預警統一以空氣品質指數(AQI)為指標。
1.細顆粒物(PM2.5)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氣。AQI日均值按連續24小時(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計算。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分為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三級。
黃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續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橙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48小時或日AQI>150持續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紅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72小時且日AQI>3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
2.臭氧(O3)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氣。預警啟動標準:預測日AQI>150持續2天及以上。
(三)監測預報
1.監測。省、市生態環境、氣象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環境空氣品質監測和氣象狀況觀測,利用省生態環境大數據平台做好數據收集處理、研判等工作並及時報送有關信息,為預報、會商、預警提供決策依據。
2.預報。省、市生態環境、氣象主管部門根據環境空氣品質和氣象條件變化特徵,結合大氣污染源排放情況,對未來7天城市環境空氣品質進行預報,對未來10天環境空氣品質變化趨勢進行預測。
3.會商。省、市生態環境、氣象主管部門進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氣預報會商機制,預測未來可能出現的重污染天氣。在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期間,加密會商頻次,必要時組織專家開展集體會商。
(四)預警發布。重污染天氣實行城市預警。對PM2.5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氣,當預測到未來空氣品質可能達到預警條件時,各市要提前24小時以上發布城市預警信息;對O3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氣,當預測O3濃度可能達到預警條件時,各市可以發布預警。預警信息發布後要及時報省應急工作小組辦公室備案。強化區域應急聯動,各市要將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應急聯動措施納入本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當預測區域內多個連片城市空氣品質達到啟動橙色及以上預警級別時,相關城市要按照生態環境部、省應急工作小組通報的預警提示信息及時啟動相應級別預警,開展區域應急聯動相關工作。
(五)預警解除與調整。預警解除、預警等級的調整與預警發布的主體及程式保持一致。
1.預警降級與解除。當空氣品質改善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標準以下,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可以降低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並提前發布信息。
2.預警調整。當預測發生前後兩次重污染過程,但間隔時間未達到解除預警條件時,應按一次重污染過程計算,從高級別啟動預警。當預測或監測空氣品質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時,要及時採取升級措施。
四、應急回響
(一)應急回響分級
1.對PM2.5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氣實行分級回響,對應預警分級,將應急回響分為三個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為Ⅲ級應急回響、Ⅱ級應急回響、Ⅰ級應急回響。
(1)當發布黃色預警時,啟動Ⅲ級應急回響。
(2)當發布橙色預警時,啟動Ⅱ級應急回響。
(3)當發布紅色預警時,啟動Ⅰ級應急回響。
2.對O3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不分等級。當發布O3預警時,啟動O3重污染應急回響。
(二)應急回響啟動。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發布後,相關市應急指揮部須按照本市應急預案及時啟動應急回響,採取與預警等級對應的應急回響措施。省應急工作小組成員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有關工作。應急回響時,省應急工作小組辦公室適時派出監督檢查人員對相關城市落實應急減排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三)總體減排要求
1.動態修訂減排清單。各市應當按照要求及時修訂城市應急減排清單,充分利用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單編製成果,組織各縣(市、區)對重點涉氣工業企業進行逐一排查,確保重點行業工業企業全部納入應急減排清單,非重點行業但屬於城市主要涉氣企業的,也要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管理,其他行業視情納入。應避免對居民供暖鍋爐和對當地空氣品質影響小的生活服務業採取停限產措施。
2.切實落實減排比例。各市要認真核算應急減排基數和各級別預警條件下工業源、揚塵源和移動源清單的應急減排比例,確保滿足應急減排要求,實現預期應急減排效果。
(1)PM2.5為首要污染物的應急回響期間,城市全社會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顆粒物(PM)、揮發性有機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級、Ⅱ級、Ⅰ級應急回響下,減排比例應分別達到10%、20%、30%以上,各市可根據自身實際調整SO2和NOx的減排比例,但二者減排比例之和在Ⅲ級、Ⅱ級、Ⅰ級應急回響下,不應低於20%、40%和60%。污染物減排目標要分解落實到工業源、移動源和揚塵源應急減排清單。
(2)O3為首要污染物的應急回響期間,各市以應急減排清單為基礎,將VOCs和NOx重點排放源納入管控,城市全社會VOCs和NOx減排比例一般均不低於20%,各市可根據自身實際增加VOCs和NOx協同減排量,確保污染物減排能夠達到降低O3濃度的效果。
(四)應急回響措施
1.實行差異化應急管控。為進一步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更好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積極應對重污染天氣,對重點行業工業企業實行績效分級和差異化管控,對涉及民生需求的工業企業、重點建設工程實行應急保障。
(1)重點行業工業企業。依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印發的《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以下簡稱《指南》)和《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及減排措施補充說明》,各市持續對重點行業企業開展績效分級,按照A、B、C、D四個等級和引領性、非引領性企業標準,在重污染天氣期間實施差異化管控。評為A級和引領性的企業,可自主採取減排措施;B級及以下企業和非引領性企業,減排力度應不低於《指南》要求。各市可根據環境空氣品質改善需求和實際污染狀況,制定更為嚴格的減排措施。規範企業績效分級工作程式,確保績效分級結果公開公平公正。
(2)保障類工業企業。對涉及居民供電、供暖、承擔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險廢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資生產、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運轉的工業企業以及涉軍、涉政類生產企業,納入保障類企業管理,實施“以熱定產”或“以量定產”。各市應認真審核需納入保障類的企業名單,原則上對於重點行業內的保障類企業,應達到B級及以上績效等級水平。對承擔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險廢物等保障民生任務的企業,要統籌民生任務分配,嚴禁故意分散處置任務。對涉及外貿出口、戰略性產業、新興產業等工業企業,涉及教學用書、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業以及民生需求的農藥、醫藥生產企業,可以納入保障類清單,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減排措施。對保障類企業要從嚴把關,確保污染防治設施高效完善、環境管理規範、運行穩定且達標排放。保障類企業在預警期間僅準許從事特定保障任務的生產經營,若超出允許生產經營範圍,或未達到相關環保要求的,一經發現,立即移出保障類清單。
(3)重點建設工程。對重點保障性建設工程,需要納入保障類的,由省級相關主管部門確認後,在污染防治措施滿足我省揚塵管控要求的情況下,納入保障類清單,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減排措施,不得採取全面停工、停產措施。如保障類工程未達到相關要求的,一經發現,立即移出保障類清單。
(4)小微涉氣企業。對於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組分單一、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中無有毒有害及惡臭氣體、污染物年排放總量100千克以下的企業(對於季節性生產企業,應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滿足城市總體減排要求的情況下,可不採取停限產措施。
2.精準實施應急減排措施。對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企業,應當組織制定“一廠一策”企業減排操作方案,載明企業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涉氣產排污環節及污染物排放情況,並據此確定不同級別預警下的應急減排措施,明確具體的停限產生產裝置、工藝環節和各類關鍵性指標,做到企業應急減排措施“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對生產工序簡單,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實施全廠停產、整條生產線停產和輪流停產的工業企業,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公示牌”。工業企業減排措施應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產線或主要產排污環節(設備)為主;對不可臨時中斷,通過採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產負荷等措施減排的生產線或生產工序,應當依法安裝廢氣自動監控設施和分散式控制系統,並能夠提供一年以上的數據記錄,同時應根據季節特點指導企業預先調整生產計畫,確保預警期間能夠落實減排措施。避免對非涉氣工序、生產設施採取停限產措施,確保應急管控措施精準到位,降低對企業正當生產經營的影響。
3.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要求。在重污染天氣應對過程中,要提醒企業自覺在污染防治設施啟動、停運、檢修時,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相關要求,需要安全監管部門審批的,必須批准後方可實施。在監督檢查過程中,要堅持實事求是、科學嚴謹,堅決防止施行強制措施產生安全隱患。
4.PM2.5重污染分級回響措施。各級應急回響措施包括公眾防護措施、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和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1)Ⅲ級應急回響措施。Ⅲ級應急回響啟動後,各市應當至少採取下列措施:
①公眾防護措施。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戶外活動。組織中國小、幼稚園停止室外活動。
②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倡導公眾綠色消費、綠色出行,單位和公眾儘量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塗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
③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工業源減排措施。執行各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工業源應急減排清單確定的黃色預警減排措施。
揚塵源減排措施。執行各市揚塵源應急減排清單確定的黃色預警減排措施。礦山、砂石料場、石材廠、石板廠等停止露天作業;除應急搶險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業、建築拆除、噴塗粉刷、護坡噴漿、混凝土攪拌等;主幹道和易產生揚塵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潔、灑水的基礎上,每天增加灑水降塵作業頻次(結冰期等特殊氣象情況除外)。
移動源減排措施。未安裝密閉裝置易產生遺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禁止上路。城市主城區、縣(市)城區內應採取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貨車、三輪汽車、拖拉機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督檢查頻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2)Ⅱ級應急回響措施。Ⅱ級應急回響啟動後,在執行Ⅲ級應急回響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眾防護措施。停止舉辦大型民眾性戶外活動。
②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加大公共運輸運力,合理調整城市公共運輸工具營運頻次和營運時間,提高公共運輸出行率。
③強制性減排措施。
工業源減排措施。執行各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工業源應急減排清單確定的橙色預警減排措施。
揚塵源減排措施。執行各市揚塵源應急減排清單確定的橙色預警減排措施。
移動源減排措施。礦山(含煤礦)、洗煤廠、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類)等涉及大宗物料運輸(日載貨車輛進出10輛次以上)的單位禁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載貨汽車(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除外)。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清潔能源和緊急檢修作業機械除外)。除城市運行保障車輛和執行特種任務車輛外,城市主城區、縣(市)城區內應禁止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和中型柴油貨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拖拉機通行。
(3)Ⅰ級應急回響措施。Ⅰ級應急回響啟動後,在執行Ⅱ級應急回響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眾防護措施。在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下,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彈性教學等措施。接到紅色預警且AQI日均值達到500時,學校可採取停課措施。
②強制性減排措施。
工業源減排措施。執行各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工業源應急減排清單確定的紅色預警減排措施。
揚塵源減排措施。執行各市揚塵源應急減排清單確定的紅色預警減排措施。
移動源減排措施。經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同意,採取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等更加嚴格的機動車管控措施。
5.O3重污染應急回響措施。
(1)工業源減排措施。以煉油與石油化工、有機化工、工業塗裝、醫藥農藥、包裝印刷,以及火電、鋼鐵、水泥、焦化等行業為重點,“一企一策”制定VOCs和NOx減排措施,減排措施要落實到具體生產線、具體生產環節和設備。
(2)移動源減排措施。以大宗物料運輸車輛、城市貨運車輛、建築施工車輛(新能源和國六排放標準除外),以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新能源和國三排放標準除外)等為重點,分時段、分區域制定管控措施。
(3)面源減排措施。城市主城區、縣(市)城區可採取分時段停止道路瀝青鋪設、市政設施和道路(橋樑)防腐作業、道路標識等塗裝或翻新作業、房屋修繕、建築工地噴塗粉刷、大型商業建築裝修、護坡噴漿、外立面改造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業。停止汽修企業噴塗作業。減少或禁止日間油罐車裝卸汽油作業,鼓勵市民夜間加油。
(五)應急回響終止。預警解除後,應急回響自動終止。
(六)信息報送和總結評估。各市應急指揮部在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次日,向省應急工作小組報送前一日預警和應急回響情況。各市應急指揮部、縣(市、區)政府在應急回響終止3個工作日內對當次重污染天氣應急情況進行總結。內容包括:重污染天氣預警發布情況,應急回響情況,應急減排措施落實情況,應急措施環境效益、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等。
各市應急指揮部於每年5月底前組織對前12個月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進行評估,重點評估應急預案實施情況,應急措施環境效益和經濟成本、減排措施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問題等,並針對相關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評估結果應在5月底前報送省應急工作小組辦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省應急工作小組統一指揮,加強調度督導。各市、縣(市、區)政府要進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體系,明確部門職責,建立協同聯動工作機制,統籌做好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應急回響、總結評估等工作,確保重污染天氣得到妥善應對。
(二)經費保障。各級政府要加大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資金投入力度,將重污染天氣應急所需資金按規定程式列入預算,為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及減排清單修編、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監督檢查,應急基礎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以及應急技術支持等各項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三)物資保障。各市應急指揮部要制定應急期間應急儀器、車輛、人員防護裝備調配計畫,明確各項應急物資的儲備維護主體、種類與數量。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能分工,配備種類齊全、數量充足的應急儀器、車輛和防護器材等硬體裝備,做好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順利開展。
(四)預報能力保障。加強省、市環境空氣品質預報預警能力建設,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資料庫,完善環境空氣品質模擬、預報預警模型等軟硬體設施,配備一定比例的專職預報員。強化省級預報預警平台與各市預報預警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強與生態環境部、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預報預警平台的交流合作。
(五)信息聯絡保障。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機制,明確重污染天氣應急負責人和聯絡員,並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保證應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時有效傳達。
六、信息發布
(一)應急預案發布。各市應急指揮部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及時組織修訂城市應急預案和應急減排清單,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時間完成並向社會公布。
(二)預警信息發布。省應急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重污染天氣應急信息發布的指導協調,各市應急指揮部負責當地重污染天氣應急信息發布,各級宣傳部門負責新聞宣傳和輿情引導處置。預警期間信息發布的內容要包括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數據、重污染天氣可能持續的時間、污染程度、潛在的危害及防範建議、應急工作情況等。預警信息發布後,各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電視、廣播、網路、簡訊等途徑告知公眾採取健康防護措施,指導公眾出行和調整其他相關社會活動。新聞媒體、電信運營商應按照當地政府或預警發布部門要求,及時、無償向社會公開發布預警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
七、應急演練
各級政府原則上每年採暖季之前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重點檢驗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發布、應急回響措施落實、監督檢查執行等情況,演練後及時總結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措施和機制。
八、預案管理
(一)預案宣傳。各級政府應充分利用微信公眾號、微博、電視、廣播等網路及新聞媒體,加強應急預案及重污染天氣應急法律法規、健康防護知識等的宣傳,及時、準確發布重污染天氣有關信息,積極正面引導輿論。
(二)預案培訓。各市、縣(市、區)政府應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培訓制度,根據應急預案職責分工,制定培訓計畫,明確培訓對象和培訓內容,確保各項應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實。
(三)預案備案。各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向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各縣(市、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向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相關成員單位要制定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專項實施方案,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重點工業企業“一廠一策”減排操作方案,應向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四)預案修訂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九、責任追究
加強對相關職能部門應對重污染天氣履職情況的監督,對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職缺位或慢作為不作為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對企事業單位應急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應急回響期間未落實應急減排措施要求、自動監測數據造假、生產記錄造假等行為,嚴格依法追究責任。對已評定績效等級的工業企業、保障類工業企業和重點建設工程等,未達到相應要求的,按規定對環保績效降級處理或移出保障類清單。
十、附則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預報預警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省氣象局組成,負責根據空氣品質和氣象觀測數據以及各市上報的預警信息,對全省大氣環境質量進行監測預報,指導各市啟動和終止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
專家諮詢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省氣象局聘請相關專家組成,負責重污染天氣發生時提供技術支持和對策建議。
督導檢查組由各成員單位相關負責人組成,負責對各市政府及成員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準備、監測、預警、回響等職責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反饋有關情況並對履職不到位的提出問責處理意見。
各市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修訂本轄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和應急減排清單,指導縣(市、區)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和應急減排清單,指導企業編制相應的減排操作方案;負責本轄區重污染天氣應急相關工作;承擔省應急工作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應急工作小組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詳見附屬檔案。
三、預警預報
(一)風險評估。重污染天氣是大氣污染物排放、氣象條件和二次轉化綜合作用的結果,影響人們正常生活,危害人體健康。因此,依法實施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是預防和緩解重污染天氣影響、保障民眾身體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預警分級
全省重污染天氣預警統一以空氣品質指數(AQI)為指標。
1.細顆粒物(PM2.5)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氣。AQI日均值按連續24小時(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計算。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分為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三級。
黃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續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橙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48小時或日AQI>150持續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紅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72小時且日AQI>3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
2.臭氧(O3)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氣。預警啟動標準:預測日AQI>150持續2天及以上。
(三)監測預報
1.監測。省、市生態環境、氣象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環境空氣品質監測和氣象狀況觀測,利用省生態環境大數據平台做好數據收集處理、研判等工作並及時報送有關信息,為預報、會商、預警提供決策依據。
2.預報。省、市生態環境、氣象主管部門根據環境空氣品質和氣象條件變化特徵,結合大氣污染源排放情況,對未來7天城市環境空氣品質進行預報,對未來10天環境空氣品質變化趨勢進行預測。
3.會商。省、市生態環境、氣象主管部門進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氣預報會商機制,預測未來可能出現的重污染天氣。在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期間,加密會商頻次,必要時組織專家開展集體會商。
(四)預警發布。重污染天氣實行城市預警。對PM2.5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氣,當預測到未來空氣品質可能達到預警條件時,各市要提前24小時以上發布城市預警信息;對O3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氣,當預測O3濃度可能達到預警條件時,各市可以發布預警。預警信息發布後要及時報省應急工作小組辦公室備案。強化區域應急聯動,各市要將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應急聯動措施納入本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當預測區域內多個連片城市空氣品質達到啟動橙色及以上預警級別時,相關城市要按照生態環境部、省應急工作小組通報的預警提示信息及時啟動相應級別預警,開展區域應急聯動相關工作。
(五)預警解除與調整。預警解除、預警等級的調整與預警發布的主體及程式保持一致。
1.預警降級與解除。當空氣品質改善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標準以下,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可以降低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並提前發布信息。
2.預警調整。當預測發生前後兩次重污染過程,但間隔時間未達到解除預警條件時,應按一次重污染過程計算,從高級別啟動預警。當預測或監測空氣品質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時,要及時採取升級措施。
四、應急回響
(一)應急回響分級
1.對PM2.5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氣實行分級回響,對應預警分級,將應急回響分為三個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為Ⅲ級應急回響、Ⅱ級應急回響、Ⅰ級應急回響。
(1)當發布黃色預警時,啟動Ⅲ級應急回響。
(2)當發布橙色預警時,啟動Ⅱ級應急回響。
(3)當發布紅色預警時,啟動Ⅰ級應急回響。
2.對O3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不分等級。當發布O3預警時,啟動O3重污染應急回響。
(二)應急回響啟動。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發布後,相關市應急指揮部須按照本市應急預案及時啟動應急回響,採取與預警等級對應的應急回響措施。省應急工作小組成員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有關工作。應急回響時,省應急工作小組辦公室適時派出監督檢查人員對相關城市落實應急減排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三)總體減排要求
1.動態修訂減排清單。各市應當按照要求及時修訂城市應急減排清單,充分利用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單編製成果,組織各縣(市、區)對重點涉氣工業企業進行逐一排查,確保重點行業工業企業全部納入應急減排清單,非重點行業但屬於城市主要涉氣企業的,也要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管理,其他行業視情納入。應避免對居民供暖鍋爐和對當地空氣品質影響小的生活服務業採取停限產措施。
2.切實落實減排比例。各市要認真核算應急減排基數和各級別預警條件下工業源、揚塵源和移動源清單的應急減排比例,確保滿足應急減排要求,實現預期應急減排效果。
(1)PM2.5為首要污染物的應急回響期間,城市全社會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顆粒物(PM)、揮發性有機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級、Ⅱ級、Ⅰ級應急回響下,減排比例應分別達到10%、20%、30%以上,各市可根據自身實際調整SO2和NOx的減排比例,但二者減排比例之和在Ⅲ級、Ⅱ級、Ⅰ級應急回響下,不應低於20%、40%和60%。污染物減排目標要分解落實到工業源、移動源和揚塵源應急減排清單。
(2)O3為首要污染物的應急回響期間,各市以應急減排清單為基礎,將VOCs和NOx重點排放源納入管控,城市全社會VOCs和NOx減排比例一般均不低於20%,各市可根據自身實際增加VOCs和NOx協同減排量,確保污染物減排能夠達到降低O3濃度的效果。
(四)應急回響措施
1.實行差異化應急管控。為進一步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更好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積極應對重污染天氣,對重點行業工業企業實行績效分級和差異化管控,對涉及民生需求的工業企業、重點建設工程實行應急保障。
(1)重點行業工業企業。依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印發的《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以下簡稱《指南》)和《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及減排措施補充說明》,各市持續對重點行業企業開展績效分級,按照A、B、C、D四個等級和引領性、非引領性企業標準,在重污染天氣期間實施差異化管控。評為A級和引領性的企業,可自主採取減排措施;B級及以下企業和非引領性企業,減排力度應不低於《指南》要求。各市可根據環境空氣品質改善需求和實際污染狀況,制定更為嚴格的減排措施。規範企業績效分級工作程式,確保績效分級結果公開公平公正。
(2)保障類工業企業。對涉及居民供電、供暖、承擔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險廢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資生產、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運轉的工業企業以及涉軍、涉政類生產企業,納入保障類企業管理,實施“以熱定產”或“以量定產”。各市應認真審核需納入保障類的企業名單,原則上對於重點行業內的保障類企業,應達到B級及以上績效等級水平。對承擔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險廢物等保障民生任務的企業,要統籌民生任務分配,嚴禁故意分散處置任務。對涉及外貿出口、戰略性產業、新興產業等工業企業,涉及教學用書、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業以及民生需求的農藥、醫藥生產企業,可以納入保障類清單,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減排措施。對保障類企業要從嚴把關,確保污染防治設施高效完善、環境管理規範、運行穩定且達標排放。保障類企業在預警期間僅準許從事特定保障任務的生產經營,若超出允許生產經營範圍,或未達到相關環保要求的,一經發現,立即移出保障類清單。
(3)重點建設工程。對重點保障性建設工程,需要納入保障類的,由省級相關主管部門確認後,在污染防治措施滿足我省揚塵管控要求的情況下,納入保障類清單,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減排措施,不得採取全面停工、停產措施。如保障類工程未達到相關要求的,一經發現,立即移出保障類清單。
(4)小微涉氣企業。對於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組分單一、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中無有毒有害及惡臭氣體、污染物年排放總量100千克以下的企業(對於季節性生產企業,應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滿足城市總體減排要求的情況下,可不採取停限產措施。
2.精準實施應急減排措施。對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企業,應當組織制定“一廠一策”企業減排操作方案,載明企業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涉氣產排污環節及污染物排放情況,並據此確定不同級別預警下的應急減排措施,明確具體的停限產生產裝置、工藝環節和各類關鍵性指標,做到企業應急減排措施“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對生產工序簡單,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實施全廠停產、整條生產線停產和輪流停產的工業企業,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公示牌”。工業企業減排措施應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產線或主要產排污環節(設備)為主;對不可臨時中斷,通過採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產負荷等措施減排的生產線或生產工序,應當依法安裝廢氣自動監控設施和分散式控制系統,並能夠提供一年以上的數據記錄,同時應根據季節特點指導企業預先調整生產計畫,確保預警期間能夠落實減排措施。避免對非涉氣工序、生產設施採取停限產措施,確保應急管控措施精準到位,降低對企業正當生產經營的影響。
3.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要求。在重污染天氣應對過程中,要提醒企業自覺在污染防治設施啟動、停運、檢修時,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相關要求,需要安全監管部門審批的,必須批准後方可實施。在監督檢查過程中,要堅持實事求是、科學嚴謹,堅決防止施行強制措施產生安全隱患。
4.PM2.5重污染分級回響措施。各級應急回響措施包括公眾防護措施、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和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1)Ⅲ級應急回響措施。Ⅲ級應急回響啟動後,各市應當至少採取下列措施:
①公眾防護措施。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戶外活動。組織中國小、幼稚園停止室外活動。
②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倡導公眾綠色消費、綠色出行,單位和公眾儘量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塗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
③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工業源減排措施。執行各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工業源應急減排清單確定的黃色預警減排措施。
揚塵源減排措施。執行各市揚塵源應急減排清單確定的黃色預警減排措施。礦山、砂石料場、石材廠、石板廠等停止露天作業;除應急搶險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業、建築拆除、噴塗粉刷、護坡噴漿、混凝土攪拌等;主幹道和易產生揚塵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潔、灑水的基礎上,每天增加灑水降塵作業頻次(結冰期等特殊氣象情況除外)。
移動源減排措施。未安裝密閉裝置易產生遺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禁止上路。城市主城區、縣(市)城區內應採取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貨車、三輪汽車、拖拉機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督檢查頻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2)Ⅱ級應急回響措施。Ⅱ級應急回響啟動後,在執行Ⅲ級應急回響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眾防護措施。停止舉辦大型民眾性戶外活動。
②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加大公共運輸運力,合理調整城市公共運輸工具營運頻次和營運時間,提高公共運輸出行率。
③強制性減排措施。
工業源減排措施。執行各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工業源應急減排清單確定的橙色預警減排措施。
揚塵源減排措施。執行各市揚塵源應急減排清單確定的橙色預警減排措施。
移動源減排措施。礦山(含煤礦)、洗煤廠、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類)等涉及大宗物料運輸(日載貨車輛進出10輛次以上)的單位禁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載貨汽車(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除外)。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清潔能源和緊急檢修作業機械除外)。除城市運行保障車輛和執行特種任務車輛外,城市主城區、縣(市)城區內應禁止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和中型柴油貨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拖拉機通行。
(3)Ⅰ級應急回響措施。Ⅰ級應急回響啟動後,在執行Ⅱ級應急回響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眾防護措施。在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下,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彈性教學等措施。接到紅色預警且AQI日均值達到500時,學校可採取停課措施。
②強制性減排措施。
工業源減排措施。執行各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工業源應急減排清單確定的紅色預警減排措施。
揚塵源減排措施。執行各市揚塵源應急減排清單確定的紅色預警減排措施。
移動源減排措施。經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同意,採取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等更加嚴格的機動車管控措施。
5.O3重污染應急回響措施。
(1)工業源減排措施。以煉油與石油化工、有機化工、工業塗裝、醫藥農藥、包裝印刷,以及火電、鋼鐵、水泥、焦化等行業為重點,“一企一策”制定VOCs和NOx減排措施,減排措施要落實到具體生產線、具體生產環節和設備。
(2)移動源減排措施。以大宗物料運輸車輛、城市貨運車輛、建築施工車輛(新能源和國六排放標準除外),以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新能源和國三排放標準除外)等為重點,分時段、分區域制定管控措施。
(3)面源減排措施。城市主城區、縣(市)城區可採取分時段停止道路瀝青鋪設、市政設施和道路(橋樑)防腐作業、道路標識等塗裝或翻新作業、房屋修繕、建築工地噴塗粉刷、大型商業建築裝修、護坡噴漿、外立面改造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業。停止汽修企業噴塗作業。減少或禁止日間油罐車裝卸汽油作業,鼓勵市民夜間加油。
(五)應急回響終止。預警解除後,應急回響自動終止。
(六)信息報送和總結評估。各市應急指揮部在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次日,向省應急工作小組報送前一日預警和應急回響情況。各市應急指揮部、縣(市、區)政府在應急回響終止3個工作日內對當次重污染天氣應急情況進行總結。內容包括:重污染天氣預警發布情況,應急回響情況,應急減排措施落實情況,應急措施環境效益、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等。
各市應急指揮部於每年5月底前組織對前12個月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進行評估,重點評估應急預案實施情況,應急措施環境效益和經濟成本、減排措施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問題等,並針對相關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評估結果應在5月底前報送省應急工作小組辦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省應急工作小組統一指揮,加強調度督導。各市、縣(市、區)政府要進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體系,明確部門職責,建立協同聯動工作機制,統籌做好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應急回響、總結評估等工作,確保重污染天氣得到妥善應對。
(二)經費保障。各級政府要加大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資金投入力度,將重污染天氣應急所需資金按規定程式列入預算,為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及減排清單修編、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監督檢查,應急基礎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以及應急技術支持等各項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三)物資保障。各市應急指揮部要制定應急期間應急儀器、車輛、人員防護裝備調配計畫,明確各項應急物資的儲備維護主體、種類與數量。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能分工,配備種類齊全、數量充足的應急儀器、車輛和防護器材等硬體裝備,做好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順利開展。
(四)預報能力保障。加強省、市環境空氣品質預報預警能力建設,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資料庫,完善環境空氣品質模擬、預報預警模型等軟硬體設施,配備一定比例的專職預報員。強化省級預報預警平台與各市預報預警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強與生態環境部、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預報預警平台的交流合作。
(五)信息聯絡保障。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機制,明確重污染天氣應急負責人和聯絡員,並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保證應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時有效傳達。
六、信息發布
(一)應急預案發布。各市應急指揮部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及時組織修訂城市應急預案和應急減排清單,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時間完成並向社會公布。
(二)預警信息發布。省應急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重污染天氣應急信息發布的指導協調,各市應急指揮部負責當地重污染天氣應急信息發布,各級宣傳部門負責新聞宣傳和輿情引導處置。預警期間信息發布的內容要包括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數據、重污染天氣可能持續的時間、污染程度、潛在的危害及防範建議、應急工作情況等。預警信息發布後,各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電視、廣播、網路、簡訊等途徑告知公眾採取健康防護措施,指導公眾出行和調整其他相關社會活動。新聞媒體、電信運營商應按照當地政府或預警發布部門要求,及時、無償向社會公開發布預警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
七、應急演練
各級政府原則上每年採暖季之前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重點檢驗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發布、應急回響措施落實、監督檢查執行等情況,演練後及時總結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措施和機制。
八、預案管理
(一)預案宣傳。各級政府應充分利用微信公眾號、微博、電視、廣播等網路及新聞媒體,加強應急預案及重污染天氣應急法律法規、健康防護知識等的宣傳,及時、準確發布重污染天氣有關信息,積極正面引導輿論。
(二)預案培訓。各市、縣(市、區)政府應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培訓制度,根據應急預案職責分工,制定培訓計畫,明確培訓對象和培訓內容,確保各項應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實。
(三)預案備案。各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向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各縣(市、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向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相關成員單位要制定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專項實施方案,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重點工業企業“一廠一策”減排操作方案,應向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四)預案修訂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九、責任追究
加強對相關職能部門應對重污染天氣履職情況的監督,對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職缺位或慢作為不作為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對企事業單位應急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應急回響期間未落實應急減排措施要求、自動監測數據造假、生產記錄造假等行為,嚴格依法追究責任。對已評定績效等級的工業企業、保障類工業企業和重點建設工程等,未達到相應要求的,按規定對環保績效降級處理或移出保障類清單。
十、附則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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