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生態環境領域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
生態環境規劃、政策、區劃並組織實施,起草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海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
水功能區劃。參與制定有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推進綠色金融體系建設。
(二)負責重大
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生態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組織協調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重污染天氣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跨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健全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陸地和海洋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各區(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
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負責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依法配合稅務機關開展環境保護稅徵收管理工作。
(四)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承辦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工作。按照規定組織審查專項規劃,審批或者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對涉及生態環境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組織實施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負責提出全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方向和財政資金安排建議,推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海洋、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重金屬、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和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協調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開展生態狀況評估,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核安全和輻射安全政策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參與核事故應急回響工作。監督管理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伴有
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
(八)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和信息化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推行清潔生產,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負責生態環境與健康管理相關工作。負責生態環境信息化建設與管理。
(九)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應對氣候變化以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政策、制度,研究提出低碳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協調碳排放權交易工作。
(十)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負責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違規案件。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一)負責有關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應急監測等工作,按照要求做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核與輻射監測和生態環境信息發布等相關工作,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共享機制。
(十二)負責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畫,開展生態文明建設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廣泛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承擔生態環境領域招商引資和招才引智相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承擔生態環境領域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十三)開展生態環境對外合作與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生態環境國際條約履約工作,協調推進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按照委託組織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負責培育、引導、扶持生態環境行業協會發展,推進行業協會自律,發揮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民眾、服務行業的作用。
(十四)承擔市環境保護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現任領導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國際合作處牌子)。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政務公開、督查督辦、信息宣傳、機要保密、檔案管理、安全應急、值班管理、信訪輿情、建議提案辦理、對外聯絡、信息化建設和後勤保障等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對外交流與合作。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國際環境條約市內履約工作,組織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二)人事處。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制、社會保障等工作。負責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人員出國(境)管理等工作。承擔生態環境領域招才引智相關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領域對口支援和扶貧工作。
(三)財務審計處。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開展內部審計和監督管理,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編制本部門預決算,組織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方向和資金安排建議。負責擬訂裝備規劃和計畫,承擔有關政府採購工作。依法配合稅務機關開展環境保護稅徵收管理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
(四)綜合與科技處。組織起草
生態環境規劃、政策,組織編制生態環境綜合性功能區劃,起草綜合性文稿。協調、審核專項生態
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環境規劃。牽頭承擔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相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承擔環境與健康管理、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等相關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清潔生產規劃、政策措施,組織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承擔指導和推動環保產業、循環經濟發展相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領域招商引資相關工作。負責培育、引導、扶持生態環境行業協會發展工作,推進行業協會自律,發揮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民眾、服務行業的作用。
(五)法規和執法監督處。組織起草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行政決策、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相關工作。負責組織查處生態環境違法違規案件,監督指導全市生態環境領域綜合執法工作。承擔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普法、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
(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掛應對氣候變化處牌子)。負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工作,擬訂陸地和海洋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和環境統計的規劃、政策、制度。承擔
排污權交易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負責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擬訂並組織實施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政策、制度,研究提出低碳發展的政策建議。承擔碳排放權交易組織協調工作。組織實施
清潔發展機制相關工作。
(七)生態保護處(掛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處牌子)。擬訂生態保護規劃,開展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監督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和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八)水生態環境處。擬訂水生態環境的規劃、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工作。擬訂水功能區劃,開展水環境承載力評估。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計畫。組織實施跨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
(九)海洋生態環境處。負責海洋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相關規劃、政策和區劃,負責海洋生態環境調查評價。組織開展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監管工作,監督協調重點海域綜合治理工作。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監督指導入海排污口設定。承擔
海洋傾倒區管理相關工作,負責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廢棄物海洋傾倒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十)大氣環境處。負責大氣、噪聲、光、惡臭、
化石能源、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相關污染防治規劃、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大氣、噪聲、光等
環境功能區劃。組織開展大氣環境承載力評估和大氣污染物來源解析工作。指導編制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和改善規劃。建立各區(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擬訂全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重大活動的空氣品質保障工作。
(十一)土壤環境和固體廢物處。負責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以及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相關污染防治規劃、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土壤生態環境功能區劃。按照規定開展危險廢物出口、固體廢物進口審核相關工作,承擔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相關工作。
(十二)核與輻射安全管理處。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相關規劃、政策、制度,對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伴有
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參與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和核事故應急回響工作。組織開展有關生態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
(十三)環境安全應急和輿情處。承擔生態環境安全應急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擬訂生態環境安全管理的規劃、政策、制度,組織編制、修訂生態環境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生態環境應急信息通報,組織開展應急預警、應急演練工作。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工作,協調、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應對工作。
(十四)環境影響評價處。承擔全市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對涉及生態環境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生態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配合有關部門承擔生態環境領域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協調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系統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統一承辦局機關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組織編制權責清單,深化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最佳化權力運行流程,推進生態環境領域政務服務標準化。
(十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協調辦公室。承擔中央以及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迎檢的組織協調工作,對督察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督導整改落實情況。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組織分解、落實環保約束性目標,監督考核計畫任務完成情況。承擔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
離退休工作處。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職能轉變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辦好”和推進
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轉變政府職能。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縮短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
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建設美麗青島。
職責分工
涉及職責分工的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行政執法聯動等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1、關於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
市水務管理局負責水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組織編制
水資源保護規劃,發布水資源信息。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
水環境質量的監測、調查評價等工作,發布水環境信息,負責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加強入海河湖污染防控,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兩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2、關於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
市水務管理局負責組織對地下水實施有關監測工作。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對地下水環境質量實施監測。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組織監測因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各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定期發布和共享地下水監測信息。
3、關於危險化學品監管
市應急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市公安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
劇毒化學品跨市、跨市轄區(市)道路運輸通行證,指導縣級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監督指導區(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
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資格認定。市行政審批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負責核發納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目錄和相關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範圍內的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現場製作的大型儲罐,在生產工藝裝置中用於物理的、化學的、生物的和加工操作的中間罐體)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採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對用於裝卸、運輸、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目錄》範圍內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4、關於礦井關閉監管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煤炭行業發展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布局不合理、不符合產業政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井關閉以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應急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井關閉以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以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市發展改革委、市應急局、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將相關礦井關閉與監督情況及時抄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
礦產資源規劃的礦井關閉以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會同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局、市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全市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5、關於成品油監管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海關、稅務等部門(單位)依據各自職能,嚴格成品油批發、零售資質審核,依法查處不法企業非法調和油品、銷售偽劣油品、走私油品、相關證照不齊、產品標示不全、向汽車或者機車銷售普通柴油等行為,加強成品油稅收管理,依法查處偷逃
成品油消費稅以及違規退稅行為,嚴厲打擊成品油領域涉稅違法犯罪活動。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油品供應保障工作,牽頭地煉企業爭取進口原油使用資質和油品質量升級項目中央財政貸款貼息工作,支持企業升級改造。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組織地煉產能整合和轉型升級工作,配合市發展改革委爭取大型煉化一體化項目和申報進口原油使用資質工作。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加強成品油生產經營環評條件審查,加強對偽劣成品油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監督檢查成品油交通運輸企業、車輛和人員的資質資格,規範成品油運輸過程管理。市商務局負責成品油流通監督管理工作,嚴格成品油流通領域市場準入,按照規定查處成品油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流通秩序。市應急局負責成品油安全生產、經營許可工作,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成品油生產、流通領域質量監管;負責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負責依法查處無照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以及相關部門依法提請的成品油違法違規行為。
6、關於農村人居環境整治
市委農辦、市農業農村局總體牽頭組織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牽頭做好村容村貌整治提升、農業生產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完善建設和管護機制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衛生健康委牽頭推進“廁所革命”工作;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農業農村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牽頭負責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相關工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負責加強村莊規劃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管理局、市園林和林業局、市文化和旅遊局等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參與做好相應工作。
行政編制
市生態環境局機關行政編制8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8名(含總工程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工作處處長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2名(含機關紀委書記1名)。
市生態環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所獲榮譽
2020年12月,被評為“2020年度山東省級文明單位”。
2021年6月,山東省青島市生態環境局被評為“2020年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活動表現突出集體”。
2021年8月,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即墨分局辦公室被命名為“第20屆全國青年文明號“。
2021年9月,被授予全國“節約型機關”稱號。
派出機構
市生態環境局設定市南、市北、李滄、嶗山、西海岸新區、城陽、即墨、膠州、平度、萊西、高新區11個分局,按照許可權依法行使所管轄範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其中,市南、市北、李滄、嶗山、西海岸新區、城陽、即墨、高新區分局機構規格為正處級,膠州、平度、萊西分局機構規格為正科級。
(一)市南分局內設綜合科、環境管理科,行政編制9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長2名。
(二)市北分局內設綜合科、環境管理科,行政編制1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長2名,副科長2名。
(三)李滄分局內設綜合科、環境管理科,行政編制9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長2名。
(四)嶗山分局內設綜合科、環境管理一科、環境管理二科,行政編制1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長3名。
(五)西海岸新區分局內設綜合科、業務科、環境管理一科、環境管理二科、環境管理三科,前灣發展區環境管理處(副處級,內設業務一科、業務二科)。行政編制2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其中1名兼任前灣發展區環境管理處處長),科長7名,副科長4名。
(六)城陽分局內設綜合科、環境管理一科、環境管理二科,行政編制1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長3名。
(七)即墨分局內設綜合科、環境管理一科、環境管理二科,行政編制1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長3名,副科長1名。
(八)膠州分局內設綜合科、環境管理一科、環境管理二科,行政編制1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長3名,副科長2名。
(九)平度分局內設綜合科、環境管理一科、環境管理二科,行政編制1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長3名。
(十)萊西分局內設綜合科、環境管理一科、環境管理二科,行政編制1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長3名。
(十一)高新區分局內設綜合科、環境管理科,行政編制1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長2名。
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2019年3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