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及法規信息
海洋傾倒區是指國家劃定的可以依法進行海洋傾廢的特定海域。海洋傾倒區的選劃是國家對海洋傾廢活動進行管理,避免和減輕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重要法律措施。
根據我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的規定,由海洋傾廢的主管部門——國家海洋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科學合理、安全和經濟的原則劃出對環境可能產生影響程度最小的海區作為海洋傾倒區,報國務院批准確定。對已經劃出的傾倒區,由主管部門定期進行監測,加強管理,以避免對漁業資源和海上其他活動造成有害影響。當發現傾倒區不宜繼續傾倒時,主管部門應予以封閉。臨時性海洋傾倒區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選劃海洋傾倒區和批准臨時性海洋傾倒區之前,必須徵求國家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而獲準進行傾廢的單位,也只能在指定的傾倒區進行傾倒。
美國海洋傾倒區選劃的原則
美國在海洋傾倒區選劃主要遵循一般性原則以及具體標準兩個方面:美國海洋傾倒區選劃的一般性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三條:首先,海洋傾廢區的選劃要遵循對其它海上作業產生負面影響的原則。在選劃海洋傾廢區的時候,應在距離海岸至少12英里以外的位置,要確保最大限度的降低或者減少傾倒行為與其它海上作業活動的相互影響,尤其要避開海上捕撈區、水產養殖區、以及商業航運和海上休閒旅遊區。海洋傾倒區的選劃,應該考慮水流動力特性,使在海洋中傾倒的廢物能夠儘快地被水流稀釋,使其在海水中的濃度儘快降至與周圍海洋海水濃度的正常狀態,並確保受到傾倒物污染的海水在流向沙灘、海岸線、海洋保護區或者其它海上捕撈區和水產養殖區之前,其受傾倒物污染的濃度降至正常狀態。第二,海洋傾倒區選劃及使用應遵循全程監管與及時糾偏的原則。在對傾倒區選劃期間或者傾倒區選劃結束之後的任何時候,若發現已經選定的傾倒區不能達到海洋傾倒管理細則的技術指標,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這一傾倒區,並儘快選劃新的傾倒區。應當限定海洋傾倒區的面積,以確保海洋傾廢所存在的潛在不利影響不致擴大,並使海洋傾廢活動的監管措施更為便利,進而避免可能發生的長期的不利影響。海洋傾倒區選劃評估報告中應對海洋傾倒區的面積、構成以及地址等問題進行詳盡的界定。第三,海洋傾倒區的選劃要遵循避免重複選劃的原則。美國國家環保局在進行海洋傾倒區選劃時,應當儘可能的使其遠離大陸架以及以前曾經使用過的海洋傾倒區。
美國海洋傾倒區選劃的具體標準方面則更為細緻,其中規定在進行海洋傾倒區選劃的時候,除了要考慮其它一些必要的、合適的因素之外,還必需要考慮到以下因素:(1)選劃區域的地理位置、海水深度、海底地形以及離岸距離。(2)選劃區域是否是海洋生物繁殖、產卵、養護、覓食、洄游等的必經之地;(3)選劃區域是否臨近海灘或者其它休閒區域;(4)所要傾倒的廢物的類型、數量、傾倒方式等,還應當包括所要傾倒的廢物的包裝方法等;(5)選劃區域對傾倒行為進行監控與檢查的可行性問題;(6)傾廢物隨著海水水流的橫向和縱向擴散的特性,包括這一區域的主要洋流方向、強度、速度等;(7)所選區域現存的和當前的傾倒物的存在及相互影響,也包括這些傾倒物之間的集聚影響;(8)傾廢行為與航運、漁業捕撈、海上休閒、海上資源開採、海水淡化作業、漁業以及貝類文化、以及其它特殊的科學重要性及其它對海洋的合法使用之間的相互影響;(9)所選區域中基於現存數據測算或者估量的當前水質以及生態情況;(10)所選區域中有害生物發展或者補充的潛能;(11)所選區域中現存的或者臨近的具有歷史重要性的自然或者文化特色。
我國海洋傾倒區選劃的指導原則
在1982年之前,海洋傾廢在我國幾乎是沒有管制的。直至1985年,我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開始,才有了對海洋傾廢行為進行管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海洋傾倒區由主管部門商同有關部門,按科學合理、安全和經濟的原則劃出,報國務院批准確定。隨後國家海洋局又頒布《海洋傾倒區選劃的技術導則》,對我國海洋傾倒區的選劃原則及程式等問題進行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我國海洋傾倒區選劃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由國家海洋局根據傾倒區規劃提出並組織選劃;一種是由需要傾倒廢棄物的單位提出選劃申請,經國家海洋局統一後開展選劃工作。臨時海洋傾倒區的選劃則由需要傾倒廢棄物的單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向受理許可權的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開展選劃工作。
依據我國《海洋傾倒區選劃的技術導則》的規定,我國海洋傾倒區選劃的主要原則如下:
選劃海洋傾倒區和臨時性海洋傾倒區應不影響海洋功能區主導功能的利用。考慮廢棄物的特性和傾倒區與其鄰近海洋功能區的相對位置及相互影響、水動力條件、地質地貌、水質、底質、生態資源環境等特徵,確保海洋傾倒活動對海洋生態環境的損害是暫時的、可接受的和可以恢復的,不影響鄰近海洋功能區的功能正常發揮,減少海洋傾倒活動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
預選(海洋)傾倒區應符合以下條件:(1)初級生產力低下,生物資源匱乏和自然環境條件不利於其它海洋功能開發利用的海洋功能相對低下的區域;(2)遠離或避開海洋生態環境敏感區;(3)位置適中,不超出廢棄物運輸船舶安全作業範圍,儘可能降低廢棄物傾倒營運費用。(4)有一定水深和空間容量,滿足廢棄物傾倒船舶安全作業條件;(5)適宜水動力條件,有較強的自淨能力,有利於廢棄物沉降、駐存(沉降型傾倒區)或稀釋、擴散和運移(擴散型傾倒區)。
美國對中國海洋傾倒區選劃的借鑑
從以上對比我們可以看出,美國海洋傾倒區的選劃原則更為具體和更具有前瞻性,因此我國在海洋傾倒區選劃的時候也必須符合新形勢發展的需要,借鑑美國的經驗,考慮我國的國情,適當增加相應的原則性和標準型的規範。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點:
首先,海洋傾倒區的選劃必須基於生態系統綜合管理的理念,立足於戰略規劃的高度,既要顧及當下,又要展望未來。換言之,就是不僅需要考慮海洋傾廢對當前海域使用情況的影響,還應具有更為長遠的打算,著眼於未來對此海域的使用情況。如要避開將要進行的海底資源開發區域,以及在可預見的將來對航道、海底管道、海底工程等資源利用的區域等,我國在海洋傾倒區選劃的過程中,也應從更為長遠的規劃與基於生態系統保護角度出發,避免短視行為,在海洋傾倒區選劃的時候需要更加具有前瞻性和長遠性,並注重基於生態系統保護的原則進行選劃。
第二,海洋傾倒區選劃儘可能地避開在近海海域設定,應選擇在遠海。美國國家環保局在進行海洋傾倒區選劃時,都儘可能的使其遠離大陸架以及以前曾經使用過的海洋傾倒區。北歐一些主張環境保護的國家更是將其傾倒區設在公海海域,雖然這種遠離近海的傾倒區設定運輸和管理成本較高,但同樣也減少了污染造成的損害和污染治理的成本。
第三,海洋傾倒區的選劃在適應海洋經濟發展需要的基礎上,建立海洋經濟發展備用所需的臨時海洋傾倒區的預留區。該預留區應當在制定海洋功能區劃時就事先考慮和預留,解決臨時傾倒區選劃的短視行為;針對傾倒時間長、傾倒量大的臨時傾倒區,應當從立法上考慮將此類臨時傾倒區上升為正式傾倒區;為解決傾倒區選劃缺乏總體協調性和前瞻性等問題,減少傾倒區使用對其他用海活動造成影響等問題,應當建立海洋傾倒區規劃制度,依靠傾倒區規劃來指導、布設和選劃海洋傾倒區。
第四,海洋傾倒區選劃要明確海洋傾倒區的海域使用權歸屬,海域使用權是屬於傾倒區使用者還是屬於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還是誰出錢選劃的就屬於誰,現有的法律規定並不明確,要重視解決傾倒區的海域使用確權問題,以此保障合法傾倒者的利益,避免傾倒發生的海域使用糾紛。
第五,海洋傾倒區選劃應該重視公眾參與。美國在海洋傾倒區選劃的過程中,非常重視公眾的參與。例如其明確規定在對海洋傾倒區選划進行具體決策之前需要向公眾公開並聽取公眾的意見。而我國的海洋傾倒區選劃主要是“自上而下”的一個過程,例如《海洋傾廢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海洋傾倒區由主管部門商同有關部門,按科學合理、安全和經濟的原則劃出,報國務院批准確定”,幾乎沒有提到公眾在海洋傾倒區選划過程中進行參與的原則。而公眾尤其是受到海洋傾倒區選劃潛在影響的公眾,對海洋傾倒區選劃與設定是否合適可能會有更多的了解與發言權,在選定海洋傾倒區之前充分吸納公眾的參與,而非事後依據公眾的反應進行補救,這對於實現科學決策與民主決策都有重大的意義。
第六,海洋傾倒區選劃應該基於大生態系統下的海洋區域管理理念。美國的海洋傾廢管理體制是由中央層面的環保總局和地方層面的環保部門,以及國家軍隊工程部門組成的聯合體,在傾倒區選劃、審批的工作上有具體的分工和合作。我國法律法規在海洋傾倒區選劃、審批問題上,明確規定是國家海洋局和其下三個海區分局和地方海洋與漁業管理部門合作,然而中央與地方只是指導與被指導的關係,沒有隸屬關係,加上地方之間的利益博弈和地方保護主義形成的壁壘,影響了實際選劃、監督管理的成效。
我國南海區長期海洋傾倒區
我國南海區長期海洋傾倒區如下表所示:
| 傾 廢 區
| 位置(經、緯度)
| 面積 (km)
| 水深(m)
| 批覆 時間
| 有效期
|
1
| 汕頭表角疏浚物海洋傾倒區 | (116°49.00′E、23°13.0′N)、(116°50.25′E、23°13.0′N)、(116°50.25′E、23°11.5′N)和(116°49.0′E、23°11.5′N)以上四點連線範圍
| 5.84
| 13.9- 20.2
| 2010年
| 長期
|
2
| 淇澳東北傾倒區 | 113°40′00"—113°43′10" E、22°27′18"—22°30′00"N
| 26.76
| 5
| 1988年
| 長期
|
3
| 淇澳東南傾倒區 | 113°43′00"—113°44′00" E、22°19′ 00"—22°21′00"N
| 6.23
| 4-6
| 1998年
| 長期
|
4
| 九澳島東南傾倒區 | 以113°36′12″E、22°06′24″N為中心,半徑520M範圍內
| 0.85
| 3-4
| 1987年
| 長期
|
5
| 黃茅島傾倒區 | 113°38′30″E-113°40′30″E、22°01′N-21°58′N範圍內 | 19.1
| 11.5-7.5
| 1986年
| 長期
|
6
| 硇洲島東傾倒區
| 以110°45′00″E、20°53′00″N為中心,半徑為1海里的範圍內 | 10.78
| 20
| 1993年
| 長期
|
7
| 南海三類廢棄物區 | 115°10′00″E—115°15′00″E、21°40′00″N—21°45′00″N | 79.6
| 70- 100
| 1988年
| 長期
|
8
| 海口海洋傾倒區 | 以110°14′00″E、20°06′30″N為中心,半徑為0.5海里的範圍內
| 2.70
| 41
| 1990年
| 長期
|
9
| 三亞海洋傾倒區 | 以109°20′00″E、18°12′00″N為中心,半徑為0.5海里的範圍內
| 2.70
| 23
| 1990年
| 長期
|
10
| 洋浦海洋傾倒區 | 以108°58′00″E、19°45′00″N為中心,半徑為0.5海里的範圍內
| 2.70
| 26
| 1990年
| 長期
|
11
| 清欄海洋傾倒區 | 以110°52′00″E、19°29′00″N為中心,半徑為0.5海里的範圍內
| 2.70
| 14
| 1990年
| 長期
|
12
| 馬村海洋傾倒區 | 以110°01′00″E、20°00′45″N為中心,半徑為0.5海里的範圍內
| 2.70
| 30
| 1990年
| 長期
|
我國東海區傾倒區現狀
東海區的傾倒量以每年2.7%的速度遞增,傾倒區主要集中在上海、連雲港、寧波、福州、廈門等區域,其他地區傾倒量較少,且時有時無。
根據1998年以來《東海傾廢管理公報》統計,東海區使用過的傾倒區情況如下。1998年以來,東海區共使用過54個傾倒區,其中,由國務院批准的傾倒區16個(占29.6%),國家海洋局批准的傾倒區27個(占50.0%),東海分局批准的傾倒區2個(占3.7%),其他9個(占16.7%)。
統計表明,大多數傾倒區是由國家海洋局批准的臨時傾倒區,其次是國務院批准的傾倒區,其他形式批准的傾倒區較少。按傾倒區類型分,傾倒區16個(占29.6%),臨時傾倒區34個(占62.9%),其他傾倒區4個(占7.4%)。按傾倒物類型分,疏浚物傾倒區50個(占92.6%),其中4個傾倒區(閩江口三類疏浚物傾倒區、湄洲灣三類疏浚物傾倒區、泉州灣三類疏浚物傾倒區、浯嶼三類疏浚物傾倒區)名稱與傾倒物性質不符,應將“三類疏浚物”更名為“Ⅰ類疏浚物”。城市建築垃圾傾倒區1個(占1.85%),骨灰傾倒區1個(占1.85%),放油區2個(占3.7%)按省市分,江蘇省3個(占5.5%),上海市18個(占33.3%),浙江省20個(占37.0%),福建省13個(占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