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

《青島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是2022年1月20日實施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20日
  • 發布單位:青島市生態環境局、青島市財政局
全文
第一條 為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依法懲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大力維護民眾環境權益,切實保障生態環境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和《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山東省信訪條例》《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山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三條 青島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方式:向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地生態環境部門寄送書面舉報材料或者個人送達;通過“12369”網路舉報平台、“12369環保舉報”微信公眾號、省環保督察熱線、其他信訪舉報渠道進行舉報。
第四條 舉報時應提供被舉報單位、個人的名稱等基本信息及其違法事實,以及舉報人本人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聯繫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多人聯合舉報應分別提供舉報人個人信息並指定一位代表,未明確指定代表的以名列第一位的舉報人為代表。
第五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的受理和查處實行屬地管理,各區市生態環境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實施獎勵的部門一般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
第六條 實施獎勵的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所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類型、對生態環境的危害程度、社會影響範圍等因素,對舉報人進行獎勵。經生態環境部門調查屬實,對違法單位、責任人採取下列處理的,給予舉報人不同檔次的獎勵:
(一)對違法單位、責任人進行警告的,給予舉報人100元獎勵;
(二)責令違法單位、責任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給予舉報人200元獎勵;
(三)對“散、亂、污”企業進行清理取締的,或者對違法單位、責任人處以不足3萬元罰款的,給予舉報人500元獎勵;
(四)對違法單位、責任人處以3萬元以上不足20萬元罰款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獎勵;
(五)對違法單位、責任人處以20萬元以上不足40萬元罰款的,給予舉報人1500元獎勵;
(六)對違法單位、責任人處以40萬元以上不足60萬元罰款的,給予舉報人2000元獎勵;
(七)責令應編制環評報告表類建設項目停止建設的,或者對違法單位、責任人責令限制生產、實施查封扣押(因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而採取的查封扣押除外)、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證性質的證件、處以60萬元以上罰款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獎勵;
(八)責令應編制環評報告書類建設項目停止建設的,或者對違法單位、責任人責令停產整治、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證性質的證件、移送行政拘留的,或者違法單位、責任人因建設項目環評報告書、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重大缺陷遺漏或虛假、結論不正確或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被實施行政處罰的,或者違法單位、責任人因線上監測數據造假被實施行政處罰的,或者舉報的單位被撤銷註銷排污許可證後仍違規排放污染物行為的,給予舉報人10000元獎勵;
(九)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給予舉報人50000元獎勵。
(十)經人民法院判決“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在本條第一款第(九)項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舉報人50000元獎勵。經人民法院判決“情節特別嚴重”或“後果特別嚴重”的,在本條第一款第(九)項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舉報人200000元獎勵。
實施獎勵的生態環境部門在對舉報人實施物質獎勵的同時,可以根據案件核查情況,徵得舉報人同意後,對舉報人實施表揚等精神獎勵。
第七條 被舉報單位、個人同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受到兩種方式以上處理的,按照獎金最高檔次對舉報人進行獎勵。被舉報單位、個人有多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按照獎金最高項對舉報人進行獎勵。舉報涉及多個被舉報單位、個人的,獎勵分別計算。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一)至(九)項的舉報獎勵事項,自實施獎勵的生態環境部門接收舉報之日起一年內最高可給予舉報人50萬元獎勵。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查處且已結案,被舉報單位、個人再次涉嫌違法的,可以繼續舉報,再次獲得獎勵。
舉報非法填埋、傾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危險廢物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超過法定追溯期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無法確認違法主體,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仍然對生態環境造成危害或者仍然存在環境安全隱患的,根據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適用的罰則,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生態環境部門參照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檔次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第八條 舉報人提供截至舉報時間前一個月的社保繳納證明、工資流水或者其他證據,能夠有效證明其在舉報前一個月內為被舉報單位內部人員的,獎金翻倍。
第九條 對同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獎勵首位舉報人(以生態環境部門受理登記時間為準)。聯合舉報的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第十條 舉報人(聯合舉報的舉報人代表)接到舉報查處結果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實施獎勵的生態環境部門申請舉報獎勵;或者在有效期內按照規定格式向實施獎勵的生態環境部門寄送申請材料;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申請時受委託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本人及舉報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舉報時未提供本人真實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的,申請舉報獎勵時以舉報時提供的聯繫手機號碼核對舉報人身份。無法聯繫到舉報人或者舉報人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
申請獎勵時,應當提供本人真實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銀行賬號及開戶行等信息。因舉報人提供的相關個人信息不準確,導致無法發放或者錯發獎金的,由舉報人負責。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本規定第六、七、八條舉報獎勵範圍:
(一)舉報人沒有提供被舉報單位、個人的名稱等基本信息及其違法事實的;
(二)舉報時違法行為已由生態環境部門立案或者已經新聞媒體曝光的;
(三)舉報時違法行為經生態環境部門處罰後正在改正的;
(四)舉報人未按照本規定第三條方式進行舉報或者未按照本規定第四條提供本人聯繫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的;
(五)不屬於生態環境部門職責範圍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的。
第十二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查處環境污染案件時缺少證據線索的,可以根據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類型、對生態環境的危害程度、社會影響範圍等因素,實施最高20萬元的懸賞。證據線索的徵集渠道,由發布懸賞的生態環境部門規定。多人提供證據線索的,由發布懸賞的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提供證據線索的貢獻程度分發獎金。
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部門受理舉報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程式和期限調查處理。有獎舉報受理、查處和獎勵發放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舉報人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漏。對在工作過程中推諉拖延、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向被舉報單位、個人通風報信、泄露舉報人信息等行為,一經查實,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對於捏造歪曲事實、惡意謊報嚴重擾亂舉報獎勵工作、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獎勵或者冒領他人舉報獎勵的,移交公安等部門依法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各級生態環境、財政部門應當將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納入預算。
第十六條 各級生態環境、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吞、挪用舉報獎勵資金,一經發現,嚴肅查處。
第十七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每季度通過政務網站或者媒體向社會公布有獎舉報案件查處、獎金髮放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八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健全舉報獎勵工作內部管理制度,完善有獎舉報獎金核發管理檔案,主動做好宣傳工作。
第十九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被舉報單位、個人實施的違法行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請求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部門依法查處的,屬於舉報。舉報人與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對其舉報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行為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投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被舉報單位、個人實施的違法行為侵犯自身合法權益,請求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部門依法查處的,屬於投訴。投訴人與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對其投訴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第二十條 生態環境系統和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管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適用本規定。上述工作人員故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取利益的,移交紀檢監察等部門嚴肅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19日。《青島市生態環境局青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青島市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的通知》(青環規發〔2019〕2號)同時廢止。舉報時間(來信以郵政或者快遞公司簽收時間為準)在本規定實施之前的,仍按照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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