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深圳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是為了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月18日,深圳市生態環境局發布《深圳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 發布單位: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修訂了《深圳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月1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查證、獎勵工作。
  深汕特別合作區可以參照適用。
  第三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堅持鼓勵舉報、分類管理、分級獎勵、誰決定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舉報案件的登記、轉辦及本級職責範圍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案件受理、查證、獎勵決定、領獎手續辦理和歸檔工作。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獎金支付。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舉報獎勵制度的宣傳,擴大社會知曉面,鼓勵公眾參與舉報。
第二章 舉報、受理及查處
  第五條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舉報:
  (一)電話舉報:12369、12345;
  (二)微信公眾號舉報:“12369環保舉報”;
  (三)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官網舉報:http://meeb.sz.gov.cn;
  (四)來信來訪舉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定地點;
  (五)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布的其他舉報途徑。
  第六條舉報人應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舉報時應當提供以下信息,並明確表示參與有獎舉報:
  (一)舉報人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和聯繫方式;
  (二)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主體、具體時間(年月日及具體時間段)、具體地點(某區某街道某地段);
  (三)相關證據和線索材料。證據包括實地拍攝的照片或者錄像等;線索包括描述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方式、違法行為持續的時間,或者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或者危險廢物非法貯存等違法行為發生的方式、過程、行為等情況的信息。
  第七條按照危害程度,將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分為重大事項、較大事項、一般事項三類。舉報的單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同時屬於重大事項、較大事項或者一般事項的,按照危害程度較高的事項進行認定。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專項執法行動的,在專項執法行動中可以對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條的舉報事項範圍予以細化並另行發布通告,確定專項行動的舉報活動期限、獎勵標準、違法行為分類及情形等。
  第八條重大事項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或者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三)工業企業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非法排放、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五)未經市生態環境部門批准或者備案,非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
  第九條較大事項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禁燃區內企業工業鍋爐燃用煤、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
  (二)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下,或者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下的;
  (三)非法排放、轉移、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公斤以上三噸以下的;
  (四)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三噸以下的;
  (五)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過期未獲延期或者排污許可證被吊銷,擅自排放大氣、水污染物的。
  第十條一般事項包括以下情形:
  (一)危險廢物堆存場所未採取“三防”(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措施的;
  (二)未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工業企業違法排放大氣、水污染物的;
  (三)非法排放、轉移、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公斤以下的;
  (四)入河、入海排污口非法排放污染物的。
  第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收到有獎舉報事項後進行登記,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審查。經審查,舉報事項屬於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的有獎舉報範圍且舉報信息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要求的,予以受理並書面告知舉報人;舉報人提供的有關信息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要求或者舉報事項不屬於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的有獎舉報範圍的,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舉報人。
  第十二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受理後3個工作日內對舉報材料加密並移送執法人員查處,執法人員在收到移送的舉報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應到現場調查或者核查。案件複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按照舉報案件調查處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獎 勵
  第十三條根據舉報人的貢獻程度,將重大事項、較大事項的獎勵等級分為以下三級:
  (一)一級貢獻,舉報人指出被舉報人、違法時間、違法位置、違法事實,同時提供相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直接證據材料或者協助執法人員開展檢查工作,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並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
  (二)二級貢獻,舉報人指出被舉報人、違法時間、違法位置、違法事實,提供相關證據和線索材料,但未協助執法人員開展檢查工作,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並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
  (三)三級貢獻,舉報人未能指出被舉報人,但通過其提供的違法時間、違法行為位置、污染情形、相關證據及線索材料,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並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
  第十四條對符合本辦法的重大事項、較大事項舉報範圍及貢獻程度的,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舉報人獎金獎勵:
貢獻等級
重大事項
較大事項
一級貢獻
50000
30000
二級貢獻
30000
15000
三級貢獻
10000
5000
(幣種:人民幣;單位:元)
  第十五條舉報人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屬於一般事項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通過其提供的舉報信息,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獎勵人民幣200元。
  第十六條在查處舉報事項過程中,發現被舉報人存在其他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且屬於舉報獎勵範圍的,針對新發現的其他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按下列情形予以獎勵:
  (一)屬於重大或者較大事項的,按照對應事項的三級貢獻標準進行獎勵;
  (二)屬於一般事項的,按照獎勵標準的100%進行獎勵。
  第十七條舉報人舉報時為被舉報人在職工作人員的,按照對應獎勵標準的200%確定獎金。
  舉報人一次舉報同一被舉報人多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獎金累積計算,總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10萬元。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專項執法行動公告中有獎勵標準規定的,按照該公告規定執行,一次舉報所獲得的獎勵總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60萬元。
  舉報案件結案後,被舉報人再次出現本辦法規定的有獎舉報的違法行為,舉報人再次舉報後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獲得相應獎勵。
  第十八條同一違法行為或者線索有多人分別舉報,以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收到舉報的時間先後順序確定,獎勵最早的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照一案進行獎勵,由登記的聯繫人領取獎金,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分配。
  第十九條 舉報人舉報市生態環境部門未掌握的突發環境事件(以《深圳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為確定標準)且舉報信息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要求的,經市生態環境部門查證屬實並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舉報人獎勵:
  (一)舉報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獎勵人民幣10萬元;
  (二)舉報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獎勵人民幣20萬元;
  (三)舉報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獎勵人民幣40萬元;
  (四)舉報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獎勵人民幣60萬元。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故意實施或者與第三人串通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捏造虛假舉報材料、敲詐勒索被舉報人並舉報該行為的;
  (二)舉報人舉報前被舉報人違法行為已被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調查、立案或尚未結案的;
  (三)舉報人為依法負有社會輿論監督、行政監督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
  (四)舉報人為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包括輔助執法管理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者前述人員故意透露線索給舉報人的;
  (五)舉報人提供的舉報信息經查證不屬實等其他依法不應給予獎勵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重大事項、較大事項舉報案件經查證屬實並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應當在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執法人員出具書面調查結果及獎勵建議。
  一般事項舉報案件經查證屬實後,執法人員應在完成舉報案件調查後1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調查結果及獎勵建議。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在收到案件書面調查結果及獎勵建議後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獎勵以及給予何種獎勵的決定。決定作出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舉報人。
  第二十二條舉報人應當自接到書面決定之日起30日內,由舉報人或者受託人按照領獎通知要求攜帶相關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領獎手續。委託他人代領獎金的,應當提供經公證的委託證明材料。
  舉報人無法現場領獎且無委託人的,可按領獎通知要求,採取郵寄送達方式提供相關材料,辦理領獎手續。手續辦理完成後,獎勵獎金將匯至舉報人指定銀行賬戶。
  舉報人要求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發放獎勵的,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在職工作材料。
  舉報人逾期未辦理領獎手續的或者由於舉報人提供的聯繫方式有誤導致30日內無法聯繫到舉報人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因舉報人不提供或提供相關信息不準確,導致無法發放或錯發獎金,由舉報人負責。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完成領獎手續辦理及審核後,應根據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財政管理制度的規定申請支付和使用獎勵經費。因財政結算無法及時發放獎勵的,可以延長獎勵發放手續辦理時限。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負責舉報案件登記、受理、查證、審查、決定、獎金髮放及案件歸檔等環節的工作人員,對舉報案件材料的信息及處理等,應當嚴格保密,參照保密制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建立舉報獎勵檔案,將舉報案件辦理材料包括舉報獎勵的登記、受理、查證、獎勵建議、審查、獎勵決定、領獎手續、獎金申請支付和使用等材料整理歸檔,並做好匯總統計工作。
  第二十五條舉報獎勵經費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預算,按照預算管理的規定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對舉報獎勵經費的管理,並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舉報人對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案件受理、獎勵決定有異議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做好答疑解釋工作並告知舉報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故意透露線索串通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或者在舉報登記、受理、查證、審查、決定及獎金髮放過程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履行工作職責、徇私舞弊或者違反保密規定泄漏舉報案件信息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舉報人存在下列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一)製作虛假材料舉報的;
  (二)製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陷害被舉報人的;
  (三)以投訴舉報敲詐、勒索被舉報人的;
  (四)舉報人阻礙、干擾執法檢查工作的;
  (五)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理決定,是指行政處罰決定和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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