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鼓勵公眾積極參與水環境保護,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關於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全面推進水污染防治攻堅戰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國家、省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的工作要求,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堅戰,全力提升我市總體水環境質量。
二、工作目標
通過有獎舉報的方式,鼓勵廣大人民民眾參與環境保護工作,對偷排生產廢水的排污單位予以精準打擊,提高執法效率,倒逼排污單位自覺守法,有效遏制工業污染源頭,助力推進練江青洋山橋、龍江隆溪大道橋、榕江龜山塔、龍石、地都五個國考斷面達標攻堅。
三、工作原則
(一)統一受理,統一獎勵。有獎舉報由市生態環境局統一受理,並根據舉報情節分級交辦,舉報查實後,由市生態環境局對舉報人發放獎勵金。
(二)一案一獎,權責對等。對同一違法行為有多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以受理登記時間順序為準);聯名舉報的,舉報人平均分配獎金;一案中舉報多項違法行為的,以其中最高的獎勵標準進行獎勵。舉報人應準確指出環境違法主體,提供該主體的詳細地址(電子地圖定位)、具體的違法情形等有價值的線索材料,同時留下有效手機號碼作為舉報人唯一的聯繫方式。
(三)嚴格保密,實名領取。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舉報人負有保密義務,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露舉報人個人信息及舉報內容相關信息。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舉報時的手機號碼到市生態環境局進行現場撥號認證,並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和銀行卡賬號辦理領獎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領獎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
四、舉報範圍
有獎舉報的範圍為揭陽市境內全流域,包括榕江南河、榕江北河和榕江二級支流楓江流域、練江、龍江流域。
五、情形及獎勵標準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出現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適用有獎舉報情形:
1.採取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2.存在擅自拆除、閒置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並排放水污染物的;
3.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
4.環境違法主體被舉報查處後,已按要求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或環境違法行為已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結案的,該環境違法主體再次實施上述3類情形的環境違法行為時,舉報人可繼續舉報並獲得獎勵。
(二)對本方案規定的範圍和情況的舉報,經生態環境部門查證屬實的,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舉報人獎勵:
1.對符合情形第1項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能夠準確指出暗管的具體位置或者逃避監管的具體方式,並提供相關的視頻、圖片或其他線索資料,或現場協助執法人員取證,經核實達到立案查處的獎勵人民幣5000元,案件達到入刑移送標準的獎勵人民幣1萬元;
2.對符合情形第2項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能夠準確指出擅自拆除、閒置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的具體情形、具體時間,並提供相關的視頻、圖片或其他線索資料,或現場協助執法人員取證,經核實達到立案查處的獎勵人民幣5000元,案件達到入刑移送標準的獎勵人民幣1萬元;
3.對符合情形第3項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經核實達到立案查處的獎勵人民幣5000元,案件達到入刑移送標準的獎勵人民幣1萬元。
(三)以下情況不屬於獎勵範圍:
1.舉報對象不清、環境違法主體難以確定、未提供違法主體詳細地址的,或未明確指出環境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和提供有價值線索,僅反映排污現象或環境污染現象的;
2.因自然災害、緊急停電等不可抗力事由導致污染防治設施被迫拆除或不能正常運轉,造成污染物未經有效處理排放,且企業已按要求採取補救措施的;
3.舉報前環境違法行為已被政府相關監督部門發現的或被生態環境部門查實或查處的;
4.本市生態環境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鎮、村環保相關工作人員舉報的;
5.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另有規定不符合獎勵條件的。
六、舉報方式
舉報人可通過來電或微信等方式進行舉報。受理舉報的電話
七、經費保障
舉報獎勵經費由市生態環境局在預算辦案經費中統籌安排,不足部分按調整預算規定報市政府審批。資金使用和管理要規範執行,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依法追究責任。
八、工作要求
(一)受理查處。市生態環境局接到投訴舉報後,對舉報內容和信息按不同環境違法主體分別進行登記受理,開展初步甄別,並在15日內告知舉報人舉報內容是否屬獎勵範疇。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對照舉報內容依法開展調查工作,案件辦理達到涉刑、涉行政拘留標準,並移送公安機關受理立案後,實施獎勵。
(二)保密紀律。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舉報受理、查處、獎金核發、資料存檔等過程中,嚴禁泄漏舉報人個人信息,不得向被舉報方透露任何與舉報線索有關的內容,也不得公開議論舉報內容有關事宜;舉報受理材料必須按要求妥善存放,無關人員不得翻閱;工作人員必須在確保材料不外泄的情況下,經有關領導批准後,方可查閱和借閱。
(三)責任追究。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1.故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的。
2.在獎金核發過程中徇私舞弊的。
3.在舉報受理、查處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泄漏舉報人個人信息的。
舉報人故意虛假舉報,嚴重擾亂舉報工作秩序的,由生態環境部門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九、專業術語釋義
危險廢物: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暗管:是指通過隱蔽的方式達到規避監管目的而設定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膠管等,以及地上的臨時排污管道。
滲井、滲坑是指無防滲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滲作用的、封閉或半封閉的坑、池、塘、井和溝、渠等。
灌註:是指通過高壓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急排放閥門,將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將未經處理的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在生產經營或者作業過程中,停止運行污染物處理設施的;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後,排污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其他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情形。
本方案有關條款情形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有獎舉報受理工作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開始實施,至2023年12月23日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