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是為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領域違法犯罪行為,保障環境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信訪工作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和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廣西生態環境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各市生態環境局,北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廳機關各處室、專員辦、直屬單位:
為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懲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保障民眾環境權益,切實改善環境質量,我廳組織修訂了《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已經廳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3年2月13日

檔案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領域違法犯罪行為,保障環境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信訪工作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和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廣西生態環境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以來信、來訪、網路、電話等方式對廣西範圍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的舉報。
各級行政機關、執法部門和新聞媒體工作人員,以及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含聘用人員)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利用工作便利知悉並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的受理和查處實行屬地管理,自治區、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獎勵資金按照生態環境領域自治區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資金予以保障。
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受理的跨行政區域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由相關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之間對獎勵實施主體先行協商,經雙方協商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定。
第四條 有獎舉報範圍:
(一)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滲井、滲坑、雨水管道、槽車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業廢水、廢液(含放射性廢液、醫療廢液)的;利用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二)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非法轉移、傾倒、堆放、處置危險廢物或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危險廢物或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場所未按有關規定建設管理,存在重大環境污染隱患的;
(三)非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無主放射源或無主放射性廢物線索的;
(四)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工業生產項目未依法進行環評審批,擅自開工建設的;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五)排污單位及第三方監測機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含不正常運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
(六)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條 有獎舉報途徑:
(一)電話舉報:0771—12369轉0或0771—12345;
(二)網路舉報: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網站;
(三)微信舉報:“廣西生態環境”微信公眾號;
(四)來信來訪舉報地址:廣西南寧市佛子嶺路16號,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信訪辦公室,郵編:530028;
(五)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公布的其他途徑。
第六條 生態環境部門經調查核實,舉報人反映情況屬實,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成立的,按照被舉報事項的難易程度、危害程度和情節輕重,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一)舉報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項規定,經查實並有效避免造成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被舉報的單位或個人處以一百萬元以上罰款,或者人民法院判決被舉報人或相關人員犯污染環境罪的,為特別重大價值線索,獎勵人民幣10萬至20萬元,根據實際,可先按一般價值線索等級予以獎勵,經人民法院判決後確屬重大案件的,再按本項規定發放其餘獎金。
(二)舉報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三項規定,如屬環境嚴重污染,生態環境部門多次調查卻未能查明排污者,舉報人能提供準確排污情況及相應證據的;或及時向生態環境部門提供線索,有效避免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I級)、重大突發環境事件(II級)發生的,為重大價值線索,且生態環境部門立案行政處罰或人民法院判決被舉報人犯有污染環境罪的,獎勵人民幣5萬至10萬元,根據實際,可先按一般價值線索予以獎勵,經人民法院判決後確屬重大案件的,再按本項規定發放其餘獎金。
舉報人及時向生態環境部門提供線索,有效避免較大突發環境事件(III級)、一般突發環境事件(IV級)發生的,為較大價值線索,且公安部門對被舉報人實施行政拘留的,獎勵人民幣3萬至5萬元。
另外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三項規定,但不屬於重大或較大價值線索的為一般價值線索,獎勵人民幣1萬至3萬元。
(三)舉報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獎勵人民幣2千至5千元。
(四)舉報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項規定及原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相關規定的,獎勵人民幣5萬元。
(五)舉報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經生態環境部門查實,且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獎勵人民幣5千至1萬元。
(六)舉報符合本辦法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或“六穩”“六保”等相關規定和政策不予立案處罰的,視情形獎勵人民幣5千至8千元。
第七條 有獎舉報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在廣西範圍內;
(二)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為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並查處的案件,在結案後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報人願意領取獎勵的;
(三)舉報人提供被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主體的名稱、地址、基本違法事實以及能夠清楚說明違法情況的影像、書面材料(如用於污水偷排而埋設的暗管圖)等證據或者重要線索;
(四)舉報人提供的證據或線索事先未被生態環境部門掌握;
(五)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第八條 舉報人所舉報企業或個人有多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對舉報人不累計獎勵;同一違法行為被多人(次)舉報的,只對第一有效舉報人給予獎勵;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的,獎金平均分配或由舉報人協商分配;同一違法行為分別向自治區、市和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舉報的,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給予獎勵。舉報案件被查處後,該違法企業或個人再次出現本辦法第四條所列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可繼續舉報並獲取相應獎勵。
第九條 舉報事項符合獎勵條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根據舉報案件的違法情節、性質、環境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獎勵決定。舉報獎勵以“應獎盡獎、足額發放”為原則,除物質獎勵外,對通過舉報為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作出特別重大貢獻,有效避免造成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徵得舉報人同意可以同時給予通報表揚、發放榮譽證書等精神獎勵。
第十條 舉報獎金以銀行轉賬或現場領取的形式發放。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採用信函、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申領獎金及相關獎勵的途徑。
以銀行轉賬方式領取獎金的,須提供本人身份證正、反面清晰複印件、與舉報姓名相符的銀行賬號及開戶銀行等信息。
現場領取獎金的,應當攜帶身份證原件,按照通知的時間,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舉報人本人因故不能到現場領取獎金的,可委託他人代領;被委託人現場領取獎金的,應當攜帶本人和舉報人身份證原件,並提供舉報人親筆簽名的委託書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正、反面清晰複印件。
舉報人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60日內(重、特大案件以實際辦理天數為準),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
第十一條 鼓勵探索使用電子支付等便捷方式發放獎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開通微信支付等便民的獎金髮放方式,具體流程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告為準。
第十二條 有獎舉報受理、查處、兌獎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漏舉報人個人信息和與舉報有關的情況。
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部門中參與舉報獎勵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得故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或在舉報受理、查處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者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四條 舉報人虛假、惡意舉報,嚴重擾亂舉報工作程式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對不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內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按國家和自治區信訪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自實行之日起,《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關於印發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2019年修訂)的通知》(桂環規範〔2019〕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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