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呼倫貝爾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聯合印發了《呼倫貝爾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倫貝爾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呼倫貝爾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
- 印發時間:2022年
內容解讀
制定背景是什麼?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議》《國務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中,均明確提出完善公眾監督、舉報反饋機制和獎勵機制,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的要求。生態環境部於2020年4月印發了《關於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實施生態環境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是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保護社會共治大格局的重要舉措。
舉報哪些違法行為可以獲得獎勵?
《實施細則》針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以及其他隱蔽的、日常環境監管中難以發現的違法行為,範圍涵蓋了建設項目、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土壤、放射性物質等多個方面。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下列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可獲得獎勵: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
(二)接受委託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違反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等規定,致使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
(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經批准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
(四)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六)未經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
(七)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
(八)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九)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十)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十一)未按照規定採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
(十二)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十三)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
(十四)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十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
(十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利用、處置危險廢物;
(十七)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十八)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十九)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於土地復墾;
(二十)土地復墾義務人將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二十一)在各類自然保護地非法進行開礦、修路、築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
(二十二)無生產配額許可證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
(二十三)將廢舊放射源(如探傷、醫療放射源等)和其他放射性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擅自處置;
(二十四)其他符合舉報獎勵制度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獎金如何計算?
(一)舉報線索反映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生態環境部門認定屬實,與《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處罰的事項一致,給予舉報人處罰金額3%的獎勵(含稅),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嚴重污染環境”第一項至第八項情形,經司法機關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判決生效的,給予舉報人獎勵3萬元。
(三)能夠帶領生態環境辦案人員前往現場調查並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地和有關人員、場地、設備等進行指證的,額外給予舉報人2萬元獎勵。
舉報獎勵的原則是什麼?
(一)舉報事項發生在呼倫貝爾市行政區域內,屬於呼倫貝爾市生態環境部門管轄;
(二)一個舉報事項按照獎勵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三)同一違法行為有多人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聯合舉報的,獎金平均分配;舉報一個對象多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按就高原則以一條線索計算獎金;
(四)被舉報人除被舉報事項外,還存在其他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情形,只發放被舉報事項對應標準的獎勵,其他違法事實不在獎勵範圍內;
(五)不在有獎舉報範圍內的事項,或未按要求提供個人和被舉報對象準確信息的不予獎勵,按普通舉報事項調查處理;
(六)除物質獎勵外,經單位或本人同意,可以對舉報人實施通報表揚、發放榮譽證書、授予榮譽稱號等精神獎勵;
(七)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專項執法行動公告中有獎勵標準規定的,按照公告規定執行。
有哪些不予獎勵的情形?
(一)舉報事實不清,或舉報內容難以核實的;
(二)被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前已被立案查處的;
(三)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在限期整改期內的;
(四)匿名舉報無真實姓名、聯繫方式、有效身份信息的;
(五)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責任部門的工作人員(含臨時聘用人員)及其直系親屬等利害關係人舉報的;
(六)舉報人提供的證據或線索事先已被生態環境部門掌握或被媒體曝光的;
(七)舉報人已通過其他渠道舉報並查實,再通過有獎舉報渠道反映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的。
舉報人參與舉報獎勵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必須為實名舉報。舉報人在舉報時需提供本人真實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多人聯合舉報的需分別提供;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的,應當提供其準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並提供聯繫人真實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及電話號碼等信息。
(二)必須提供相應的基礎信息及證據材料。舉報人在舉報時需提供環境違法行為主體(被舉報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個人)準確名稱、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時間、具體位置和存在違法事實以及反映環境違法行為的檔案、圖片、影像等證據材料。
(三)舉報人應真實、客觀地反映有關事實,不得利用舉報誣告、誹謗他人或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惡意謊報或向被舉報單位索要財物,嚴重擾亂舉報獎勵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舉報人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獎勵資格,收回獎勵,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實施時間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