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倫貝爾市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管理條例

呼倫貝爾市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管理條例

《呼倫貝爾市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管理條例 》2022年11月15日呼倫貝爾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2年12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倫貝爾市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呼倫貝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改善鄉村人居環境,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成區、開發區以外的蘇木鄉鎮、嘎查村。
  第三條 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管理堅持政府主導、以人為本、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建設管理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市、旗(市、區)人民政府統籌推動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管理工作,將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資金保障、政策支持、屬地責任、民眾參與、督查激勵等長效制度機制。
  第五條 市、旗(市、區)人民政府鄉村振興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管理工作。
  市、旗(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民政、教育、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牧、林業和草原、水行政、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文化旅遊、文物、廣播電視、科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鄉村人居環境的建設管理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管理的具體工作,指導和督促嘎查村(居)民委員會等組織開展鄉村人居環境的建設管理工作。
  嘎查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管理內容納入村規民約,組織嘎查村(居)民開展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管理工作。
  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管理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在責任範圍內開展鄉村人居環境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旗(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嘎查村(居)民委員會和嘎查村(居)民自籌、政府資金支持、社會資金參與的多元化投入機制。
  市、旗(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和鼓勵措施,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管理,支持社會各界向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管理事業捐贈資金、設施和設備。
  第七條 市、旗(市、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嘎查村(居)民委員會以及有關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管理的宣傳力度,提高民眾參與人居環境建設管理活動的意識,形成全社會共同維護人居環境的良好風尚。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當維護鄉村人居環境,有權對損害村容村貌和破壞鄉村人居環境等行為進行勸阻或者舉報。
  第九條 市、旗(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在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條 蘇木鄉鎮、嘎查村建設要規劃先行,統籌兼顧生產、生活、生態和諧發展,因地制宜編制規劃,注重優秀傳統文化的保護和傳承,突出地域特色。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旗(市、區)人民政府編制蘇木鄉鎮、嘎查村規劃。
  編制規劃應當與蘇木鄉鎮、嘎查村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城鎮、開發區(園區)、旅遊區、工礦企業、公路鐵路等已建成基礎設施相統籌,科學區分生產生活區域,功能布局合理、安全、宜居、美觀、和諧。歷史文化名村和傳統村落應當編制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和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
  第十二條 市、旗(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符合地域文化特質、體現鄉村整體風貌、符合氣候和文旅產業要求的院落設計、住宅形制通用圖集,免費供嘎查村(居)民參考使用。
  引導、鼓勵嘎查村(居)民根據鄉村特色和地域特點,建設與鄉村整體風貌相協調的宜居住房。
  第十三條 旗(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蘇木鄉鎮、嘎查村人居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具體包括:
  (一)生活飲用水、燃氣、供熱、排水、排污設施;
  (二)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建築垃圾、污水處理設施;
  (三)道路、綠地、園林綠化設施;
  (四)秸稈、農膜、農藥廢料、糞污、屠宰廢棄物、病死畜禽處理設施;
  (五)公共停車場和照明路燈;
  (六)其他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管理基礎設施。
  第十四條 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管理基礎設施根據需要可以跨區域共建共享,避免重複建設,降低成本。
  第十五條 鄉村人居環境基礎設施的所有權人負責維護人居環境基礎設施,確保基礎設施良性運轉。
  第十六條 市、旗(市、區)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鄉村人居環境基礎設施運行、管護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旗(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管理績效考核體系,將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管理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
第三章 村容村貌建設
  第十八條 村容村貌建設應當保護傳統村落、特色村寨、古建築、歷史文化名村名鎮和文物。
  第十九條 蘇木鄉鎮、嘎查村口應當設定蘇木鄉鎮、嘎查村名標識;歷史文化名村名鎮、傳統村落、特色村寨、鄉村旅遊重點村、特色景觀旅遊景點應當設定標識銘牌。
  第二十條 村容村貌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物以外的臨街建築應當與周圍景觀環境相協調,建築立面應當相對統一,保持乾淨整潔,破損牆體應當及時維修;
  (二)合理設定垃圾收集點和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環境清潔;
  (三)房前屋後整潔,無污水溢流,無散落垃圾,生產生活用品集中有序存放;
  (四)宣傳欄、廣告牌等設定規範,整潔有序,無亂貼亂畫亂刻現象;
  (五)供電和照明設施排列整齊,廣播設施安全美觀,無私拉亂接電線、電纜現象;
  (六)圈養畜禽,保持圈舍清潔衛生,不影響周邊生活環境;
  (七)古樹名木採取設定圍護欄等方法進行保護,應當設定標誌牌;
  (八)施工現場封閉運行,安全圍擋堅固美觀;
  (九)新建蘇木鄉鎮、嘎查村內道路時,保證雨水排放通暢,同步建設各類管網和路燈等設施,或者預留空間;
  (十)公共通道兩側有一定範圍的公用空間;
  (十一)蘇木鄉鎮、嘎查村內無露天糞坑和簡易茅廁。
  第二十一條 市、旗(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區域自然條件、鄉村特點、文化傳承等因素在村莊內部和周邊、道路兩旁、房前屋後開展植樹綠化活動,建設小微公園和公共綠地,保護和美化自然景觀和田園景觀。
  第二十二條 旗(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一划定公路兩側汽車修理、餐飲住宿等場所的車輛停放區域,保障道路暢通、環境整潔。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牌的設定以及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技術規範。
  戶外廣告、牌匾、標牌外觀應當圖案清晰、完整美觀、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加固或者拆除;殘缺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二十四條 畜禽養殖設施應當保證整潔、衛生,棚圈與生活區分設,不得臨主要街道搭建棚圈。
  第二十五條 嘎查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滅鼠、滅蚊、滅蠅、滅蟑螂等活動,消滅病媒生物孳生條件。
  第二十六條 蘇木鄉鎮、嘎查村應當建立並實施公共衛生保潔、園林綠化養護、基礎設施維護等管護機制,配備管護人員。
  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村容村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在道路、建(構)築物、樹木以及其他設施上擅自塗寫、刻畫和張貼廣告、牆報、標語、海報等宣傳品;
  (二)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堆放物料;
  (三)侵占損毀公共綠地、廣場、道路及其配套設施等;
  (四)在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垃圾、秸稈、樹葉等廢棄物;
  (五)隨意排放、傾倒廁所糞污、生活污水等;
  (六)違規搭建生產生活用房和畜禽養殖棚圈等建築物;
  (七)其他影響村容村貌的行為。
第四章 生態環境建設
  第二十八條 市、旗(市、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河(湖)長制,保持域內河流、湖泊、水庫等地表水體水質;健全林長制,加強森林資源的保護監管,提升植樹造林效率和質量。
  第二十九條 市、旗(市、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清潔能源建設,鼓勵使用電能、太陽能、風能、天然氣等清潔能源,逐步減少木、草、秸稈等傳統燃料的直接使用。
  第三十條 旗(市、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山體、森林、濕地、水體、植被等自然資源進行生態保育,依法規範采砂、取水、取土、採石行為,保持原生態自然環境,防止外來生物入侵,防止水土流失。
  第三十一條 蘇木鄉鎮、嘎查村域內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污染物應當達標排放,防止、控制噪聲污染。
  第三十二條 旗(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科學確定鄉村生活垃圾收集、分類、轉運、處置以及監督管理模式,垃圾應當實施分類、減量和資源化利用。
  城鎮周邊生活垃圾採用農牧戶集、嘎查村收、蘇木鄉鎮轉運、旗(市、區)處理的城鄉一體化處理模式;人口較密集地區採用農牧戶集、嘎查村收、蘇木鄉鎮處理的蘇木鄉鎮集中處理模式;地處偏遠、人口分散的嘎查村採用農牧戶集、嘎查村收、嘎查村處理的村莊分散處理模式。
  第三十三條 蘇木鄉鎮、嘎查村域內垃圾清掃、投放實行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嘎查村(居)民的宅基地、承包地和居住場所,嘎查村(居)民為責任人;
  (二)嘎查村(社區)內的街道、溝塘等公共區域,嘎查村(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三)集市、農貿市場,管理者為責任人;
  (四)旅遊、餐飲、娛樂等經營場所,經營者為責任人;
  (五)公園、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者為責任人;
  (六)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該單位為責任人;
  (七)公路、鐵路、機場、車站,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八)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受益人或者所在地嘎查村(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第三十四條 旗(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公布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具體辦法。
  第三十五條 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及時清運,防止二次污染;
  (二)對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分裝運輸;
  (三)採取密閉等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揚撒、遺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中轉站、生活垃圾收集轉運房(點)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六條 旗(市、區)、蘇木鄉鎮建築垃圾、醫療垃圾、危險廢棄物以及放射性污染物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分類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納處置場。
  第三十七條 旗(市、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指定廢舊物資或者再生資源集中回收點,實行集中封閉管理。
  第三十八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嘎查村合理配置垃圾收集點、建築垃圾堆放點、垃圾箱、垃圾清運工具等,並且保持乾淨整潔、不破損、不外溢。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影響垃圾治理的行為:
  (一)在非指定地點堆放、棄置、傾倒垃圾;
  (二)城鎮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等向指定場所以外的鄉村轉移、傾倒、填埋或者跨旗(市、區)行政區域傾倒、填埋;
  (三)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鄉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場所或者改變其用途;
  (四)其他影響垃圾治理的行為。
  第四十條 市、旗(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鄉村的人口密度、自然環境和經濟條件,科學確定鄉村生活污水處理模式,鼓勵支持套用新技術、新工藝處理生活污水,推進鄉村生活污水治理。
  城市近郊的蘇木鄉鎮、嘎查村,應當將生活污水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集中處理;常住人口多、居住集中的獨立或者連片蘇木鄉鎮、嘎查村,應當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常住人口較多、居住分散的獨立或者連片蘇木鄉鎮、嘎查村,可以利用分散式處理設備或者集中建設小型污水處理設施;常住人口較少、居住分散、偏遠的蘇木鄉鎮、嘎查村,可以通過以糞污收集為主的生活污水資源化利用方式處理污水。
  第四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影響生活污水治理的行為:
  (一)向河道、湖泊、水庫、溝渠等直接排放糞便、污水以及丟棄畜禽屍體,傾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二)向公共場所、街道傾倒生活污水;
  (三)損毀污水管網或者污水處理設施,向其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四)其他影響生活污水治理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旗(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地理環境、氣候特點、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選擇簡易適用、成本適中、技術成熟、民眾接受的廁所改造模式,推廣戶用衛生廁所。鄉村新建住房應當同步配套建設戶用衛生廁所。
  第四十三條 旗(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衛生標準,合理規劃布局建設鄉村公共廁所和景區旅遊廁所,定期進行衛生消毒,保持乾淨整潔。
  第四十四條 旗(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廁所管護機制和維修服務體系。
  第四十五條 旗(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推進廁所糞污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四十六條 市、旗(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推廣高效生態循環農業模式,推進科學施肥技術、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推動可降解農膜和標準農膜使用以及廢舊地膜、農藥(肥)包裝物回收利用,實現農牧業綠色發展。
  第四十七條 市、旗(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農作物秸稈回收利用,培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企業,支持秸稈青貯,棄用秸稈應當就地還田。
  第四十八條 市、旗(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集中建設堆肥場,有效處理鄉村畜禽糞污、過剩秸稈、蔬果菜葉和生活垃圾中的可堆肥物,實現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
  第四十九條 旗(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組織建設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五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影響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的行為:
  (一)隨意丟棄農藥包裝物、化肥包裝袋、農膜等生產廢棄物;
  (二)亂堆亂放和露天焚燒秸稈;
  (三)隨意堆放畜禽糞便;
  (四)隨意丟棄、掩埋、焚燒病死畜禽;
  (五)其他影響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的行為。
第五章 公共服務建設
  第五十一條 旗(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蘇木鄉鎮、嘎查村飲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依法劃定村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加強水質監測和水源地規範化管理。
  第五十二條 旗(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建設蘇木鄉鎮、嘎查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推進城市供水系統向城市近郊蘇木鄉鎮、嘎查村延伸,促進城鄉供水一體化。
  第五十三條 市、旗(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醫療服務能力建設,健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完善蘇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嘎查村衛生室的基礎設施。
  第五十四條 市、旗(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建設蘇木鄉鎮、嘎查村中國小、幼稚園、養老服務機構,普及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完善養老服務設施。
  第五十五條 蘇木鄉鎮、嘎查村應當建設具有娛樂、廣播、閱讀、科普等功能的文化活動場所,建設體育活動設施。
  第五十六條 蘇木鄉鎮、嘎查村應當建設防災設施和避災場所,制定和完善火災、洪水、冰雪等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演練。
第六章 精神文明建設
  第五十七條 市、旗(市、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國情區情市情等宣傳教育。
  第五十八條 旗(市、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移風易俗活動,引導村(居)民摒棄陋習,培養健康、文明、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和行為習慣。
  第五十九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嘎查村(居)民委員會制定並實施村規民約,倡導崇善向上、勤勞致富、鄰里和睦、尊老愛幼、誠信友善等文明鄉風,將村(居)民自覺清掃自家庭院、保持房前屋後衛生、規範處理生產生活廢棄物、維護鄉村公共環境衛生、愛護鄉村人居環境設施等相關內容融入村規民約。
  第六十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嘎查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村務公開欄、網路、廣播、手機信息等形式,公開蘇木鄉鎮、嘎查村建設動態、疫情防控、民生事項等信息,保障人民民眾的知情權。
  第六十一條 蘇木鄉鎮應當實施民生實事項目人大代表票決制。鼓勵嘎查村實施民生實事項目嘎查村(居)民代表票決制。
  第六十二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嘎查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宣傳欄、廣播等渠道加強村(居)民普法、科普宣傳教育。
  第六十三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嘎查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經常性開展民俗文化活動、文藝演出、講座展覽、電影放映、體育比賽等民眾性文體活動。
  第六十四條 旗(市、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傳統文化傳承和保護制度,編制歷史文化遺存資源清單,挖掘整理傳統口頭文學、民間民族表演藝術、傳統手工技藝、傳統醫藥、民族服飾、民俗活動等文化遺產,落實管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形成傳統文化保護與傳承體系。鼓勵建設嘎查村史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道路、建(構)築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擅自塗寫、刻畫和張貼廣告、牆報、標語和海報等宣傳品;
  (二)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堆放物料;
  (三)侵占損毀公共綠地、廣場、道路及其配套設施等;
  (四)在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秸稈、樹葉等廢棄物。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違規搭建生產生活用房和畜禽養殖棚圈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城鎮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向指定場所以外的鄉村轉移、傾倒、填埋或者跨旗(市、區)行政區域傾倒、填埋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污水管網或者處理設施,向其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亂堆亂放秸桿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市、旗(市、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在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管理工作中,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履行相關職責,或者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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