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崗市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鶴崗市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經2021年9月16日鶴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2021年10月29日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鶴崗市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鶴崗人大
  • 批准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2021年10月29日 
批准決定,條例全文,條例審議情況,條例說明,審議意見報告,審查結果報告,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鶴崗市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1年10月29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以附審查修改意見的形式批准鶴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鶴崗市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由鶴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審查修改意見修改後頒布實施。

條例全文

(2021年9月16日鶴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1年10月29日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最佳化農村人居環境,樹立農村居民環境衛生保護意識,提高農村居民生產生活質量,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內農村地區。
第三條 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村民主體、社會參與、因地制宜的原則,逐步實現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的規範化、精細化、長效化。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的分級負責工作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農村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
市、縣(區)農業農村、鄉村振興、生態環境、財政、發展和改革、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水務、林業和草原、交通運輸、公安、文體廣電和旅遊等有關部門,各盡其職,相互配合,履行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相關職能。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內的農村人居環境衛生工作,制定環境衛生管理具體措施,落實環境衛生管理責任。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負責區域內人居環境衛生具體工作。農村庭院環境衛生由居民負責;城鎮化農村環境衛生有物業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的由村民委員會負責;企事業單位區域內環境衛生由其自行負責。
集貿市場、展銷集會、餐飲等商業經營場所環境衛生由經營者或組織者負責;街區廣場、道路、林帶、田間地頭、水域等需要進行環境衛生管理的公共區域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村民委員會可以通過制定村規民約、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等方式,樹立農村居民人居環境保護意識,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農村人居環境衛生保潔制度,建立穩定的農村保潔隊伍,按照人口規模、作業範圍、勞動強度等合理配置保潔人員。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害村容村貌和農村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勸導、制止和舉報。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傳統媒體和新媒體,開展農村人居環境衛生宣傳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利用網際網路、廣播室、文化活動室、黑板報和村務公開欄等宣傳農村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的基礎設施建設,具體包括:
(一)供水、供電、排水設施;
(二)道路、綠化設施;
(三)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和廁所糞污處理設施;
(四)畜禽糞污、病死畜禽、農作物秸稈和農業投入品廢棄物處理設施;
(五)其他與農村人居環境衛生有關的基礎設施。
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的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十一條 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的基礎設施根據需要可以跨區域共建共享,避免重複建設。
基礎設施的管理人可以對基礎設施進行自行管理或者委託第三方代為管理,保證基礎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地理位置等實際情況,推行適合農村特點的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方式,引導農村居民進行垃圾分類,完善垃圾收集、轉運、處置體系。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就地分類減量和可再生資源回收利用。
第十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規劃,明確治理範圍、治理模式和排放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農村生活污水可以納入城市污水管網的,應納入城市污水處理管網;不適合納入城市污水管網的,應當建立集中污水處理設施,實現達標排放。
第十四條 農村居民日常生活中的燃料、雜物等應當在庭院內有序存放。村民委員會有規定的,按要求堆放在指定地點。
第十五條 執行秸稈禁燒政策,未還田秸稈應當打包離田進行綜合利用,另有規定的除外。
農業生產中產生的根茬、果皮、碎屑等可以採取粉碎還田、生產有機肥及其他資源化利用的方式進行處置。
第十六條 農業生產者應當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化肥、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
農業生產者、農資經營者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實施農藥、化肥、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廢棄物集中回收、存貯、運輸、處置,防止環境污染。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建設農村公共廁所,建立管護機制,加強日常管理。
選擇適宜的戶廁改廁模式,根據農村居民意願開展廁所建設改造。
第十八條 從事畜禽養殖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畜禽屍體、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處置,防止惡臭和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負責村內的道路清掃和維修、溝渠清理和疏通,花草樹木種植和養護管理,美化農村人居環境。
第二十條 禁止從事影響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的下列行為:
(一)故意損毀、盜取農村人居環境衛生設施設備;
(二)隨意丟棄和焚燒農藥、化肥、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廢棄物;
(三)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四)在非指定區域傾倒建築垃圾、爐灰等;
(五)隨意排放污水;
(六)隨意丟棄病死畜禽;
(七)隨意傾倒畜禽糞便;
(八)亂堆亂放秸稈、雜物;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日常巡查機制,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履行環境衛生維護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環境衛生管理的監督,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和其他投訴舉報方式。倡導套用新媒體等方式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故意損毀、盜取農村人居環境衛生設施設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行為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負責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監督職責的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村民委員會中從事管理的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的需要,對條例涉及的專門事項作出配套的具體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審議情況

條例說明

關於《鶴崗市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說明
鶴崗市人大常委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將《鶴崗市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農村環境整治不管發達地區還是欠發達地區都要搞,標準可以有高有低,但最起碼要給農民一個乾淨整潔的生活環境。實現村莊乾淨整潔是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首要目標任務,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基本要求。省委、省政府也多次對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做出部署,要求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力組織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加快補齊農村短板。近年來,我市高度重視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各縣區各部門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在農村環境衛生方面,因地制宜開展特色活動,大力推動農村環境衛生整治,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仍有個別村屯環境衛生治理存在刮一陣風的現象,農民沒有形成自覺管護的意識,仍然有垃圾亂倒、污水亂潑、糞土亂堆、隨意損壞綠地等公共設施的現象。因此,制定一部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範和保障全市農村地區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對於我市高質量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提升行動,改善廣大農民生產生活,增強農民幸福感獲得感具有重要意義。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2021年初,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作為一項重點完成的立法項目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計畫。按照市委工作部署,在市人大常委會的組織和指導下,市政府於2021年3月啟動了《條例》的制定工作。《條例》立法起草組在認真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相關法律和外地市已經出台的農村衛生管理條例內容的基礎上,深入農村調研學習、徵求意見、赴省農業農村廳進行諮詢,借鑑外省市農村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立法經驗,結合我市實際,開展了研究和論證工作,形成《條例》初稿。《條例》於2021年7月16日經市政府16屆7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報請市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2021年7月26日,鶴崗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第一次審議。2021年7月以來,法制委、法工委組織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對《條例》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2021年9月16日,《條例》經鶴崗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二十八條。條例內容包括立法目的、適用範圍、立法原則、農村人居環境的基礎設施建設、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按照務實管用、突出特色、堅持問題導向的原則,重點突出了以下內容:
(一)關於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
《條例》比較系統和全面地規範了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明確了“政府主導、屬地管理、村民主體、社會參與、因地制宜”的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原則,農村垃圾實行村民分類投放、村級收集、鄉鎮轉運、縣區集中處理的分級處理模式,明晰了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突出了村民委員會作為農村環境衛生管理的主體責任,進一步推動和形成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的長效機制。
(二)關於適用範圍
《條例》將本市行政區內的農村地區全部納入適用範圍,使農村地區環境衛生管理不留死角和盲區,實現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全覆蓋。
(三)關於農村人居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
《條例》對農村人居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作出了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農村人居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制定和完善設施設備使用、維護制度,為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提供了保障。
(四)關於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具體內容
《條例》結合農村生產生活特點,對影響農村環境衛生提出了具體管理要求。農村生活垃圾採取分類收集、運輸、處置;農村污水需經處理後達標排放;農村庭院乾淨整潔;農村秸稈進行資源化利用;農業投入品廢棄物建立回收機制;畜禽養殖科學規範。禁止影響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的不良行為,營造良好的農村生態環境。
(五)關於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條例》提出由鄉(鎮)、村民委員會對農村環境進行常態化監督和管理。同時,各級人民政府公布農村環境衛生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不斷提升農村環境衛生管理水平。
(六)關於法律責任
《條例》對在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履職不到位、不作為及違法違規人員,給予相應處罰,突出了《條例》在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的實效性。

審議意見報告

關於《鶴崗市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審議意見的報告
2021年10月26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 李大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1年10月9日,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對鶴崗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鶴崗市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此前,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該條例徵求了省人大城環委、農林委,省司法廳、省住建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愛衛辦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各部門均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法制委員會認為,改善和提升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鄉村,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內容,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標誌。鶴崗市人大常委會制定該條例,把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納入法治化軌道,符合省委十二屆九次全會精神,具有很好的導向作用。條例在農村人居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農村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公共廁所建設管護和糞污處理、鄉(鎮)人民政府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執法權等方面制定了明確、可操作的規範。
同時,法制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第二十三條關於故意損毀、盜取農村人居環境衛生設施設備的,由公安機關處以拘留的規定,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中不宜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的情形。建議修改為:“故意損毀、盜取農村人居環境衛生設施設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以附審查修改意見的形式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查結果報告

關於《鶴崗市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審查結果的報告
2021年10月29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李大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0月27日上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鶴崗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鶴崗市農村人居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同意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10月28日上午,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以附審查修改意見的形式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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