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舉報獎勵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舉報獎勵辦法》是為了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參與、監督森林防火工作,依法懲處人為因素引發森林火災行為,提高森林防火群防群治能力,有效預防和減少森林火災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森林防火條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於建立森林草原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舉報獎勵機制的通知》等法規和檔案要求,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8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舉報獎勵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舉報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8月28日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桂林規〔2023〕3號
各市、縣林業主管部門,局各處室站,局直屬各單位:
《廣西壯族自治區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已經自治區林業局2023年第9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23年8月2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參與、監督森林防火工作,依法懲處人為因素引發森林火災行為,提高森林防火群防群治能力,有效預防和減少森林火災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森林防火條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於建立森林草原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舉報獎勵機制的通知》等法規和檔案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違規野外用火是指重點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區內未經批准的野外用火行為。
森林防火區是指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一百米範圍內的區域。重要設施規定的安全範圍,從其規定。
各地可結合實際,明確具體時段和區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獎勵,是指公民(以下稱“舉報人”)通過有關渠道實名舉報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範圍內發生的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行為,經查證屬實後,對符合舉報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四條 舉報獎勵實行“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自治區和各市、縣(市、區)均可受理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行為舉報。
自治區林業局負責統籌全區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行為舉報獎勵工作;督促指導各市、縣(市、區)開展舉報核查處理和獎勵工作。自治區林業局受理的舉報,原則上由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行為發生地的設區市或縣(市、區)按其具體規定進行核查處理及獎勵。自治區直屬單位國有林區範圍內發生的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行為舉報,核查處理和獎勵由其自行負責。
各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全市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行為舉報獎勵工作;組織指導本轄區各縣(市、區)、市直屬單位開展舉報核查處理和獎勵工作。
各縣(市、區)結合實際,明確相關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行為舉報受理、核查和獎勵等工作。
第五條 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舉報獎勵經費,納入具體負責獎勵部門的部門預算,每年予以足額保障。
第二章 舉報獎勵範圍和標準
第六條 在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森林防火區內,有以下情形的納入舉報獎勵範圍:
(一)燒蜂驅獸、野炊、燒烤、吸菸等野外用火。
(二)未經批准報備的燒荒、燒地堰、燒田埂草、焚燒秸稈、燒甘蔗葉、焚燒農作物廢棄物等農事用火。
(三)未經批准實施煉山造林、防治病蟲鼠害、開山爆破、勘察、開採礦藏、搶修設備和各項建設工程等野外用火。
(四)故意縱火行為。
(五)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
各地可結合實際,明確納入舉報獎勵範圍的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行為類別。
第七條 經查證屬實後,對有效舉報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一)舉報並使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行為得到有效處置的,獎勵200-500元。
(二)提供有效線索幫助執法部門(或核查部門)查破引發森林火災的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行為的,按森林火災等級獎勵500-3000元。
各地可結合實際,根據所舉報違法行為被發現的難易程度、違法行為對森林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設定不同檔次的獎勵標準。
第八條 下列舉報不適用於本辦法的獎勵規定:
(一)舉報線索無法核查的,或經核查後,舉報事項不存在的。
(二)被舉報事項已被有關部門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三)舉報事項已被新聞媒體曝光的。
(四)具有森林防火監管職能的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本地區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行為舉報的。
(五)經查實,為已經審批的農事、林事計畫用火等。
(六)其他不符合規定的獎勵情形。
舉報受理部門認為舉報人舉報的事項不適用本辦法獎勵規定的,應告知舉報人不予獎勵的決定及理由。
第三章 舉報受理
第九條 舉報人可以電話、書信、電子郵件、來信來訪等方式舉報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行為。
自治區林業局開發廣西森林防火舉報微信小程式,暢通舉報渠道。
各地應統一受理舉報渠道,向社會公開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
第十條 舉報人需提供以下信息:
(一)舉報人有效的身份信息、聯繫方式,多人聯合舉報同一違法違規用火行為的,分別提供相關信息;
(二)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行為主體的名稱,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行為發生時間、具體位置和內容,能夠說明違法違規情況的照相攝像資料、書面材料等重要線索。
第十一條 舉報辦理時限。接到舉報後,相關部門按程式轉交或核查處理。舉報事項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外,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並按照“誰承辦、誰反饋”的原則,及時向舉報人反饋舉報事項辦理進展情況;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條 各地應當建立核查和處理制度,明確辦事流程。
第四章 舉報獎勵實施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規則:
(一)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以受理單位登記時間為準)。
(二)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第一署名人或者其書面委託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第十四條 舉報獎勵的審核和實施
(一)舉報經核查屬實的,實行一事一獎勵,應在核查屬實後及時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二)舉報人接到領取通知後,應當在各地規定的時間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辦理領取手續。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因舉報人提供信息不準確,導致舉報人未收到獎金的,由舉報人負責。
第十五條 獎金髮放須嚴格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各地可探索使用電子支付等便捷方式發放獎勵資金。
第十六條 舉報人對案件受理、調查、獎勵等有異議的,受理部門應當做好溝通,依法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參與舉報事項調查處理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信息,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舉報受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故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或在舉報受理、查處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泄漏舉報人相關信息等行為的,一經查實,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實,誣陷他人或製造事端、惡意舉報,嚴重擾亂舉報獎勵工作秩序或騙取獎勵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鼓勵各地在報紙、電視台、政府網站等公共媒體設立專欄,對舉報獎勵發現的反面典型案例進行曝光。信息公開和宣傳曝光均不得泄露舉報人信息。
第二十一條 各地應當加強舉報獎勵工作管理。建立舉報獎勵受理、線索交辦、認定、報批、獎金髮放等工作流程;建立舉報獎勵檔案管理制度,做好相關匯總統計;加強舉報保密管理,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落實專人負責舉報獎勵工作,強化培訓,提高舉報獎勵工作效率。
第二十二條 各地應加強指導,將舉報獎勵工作開展情況列入林長制考核內容,對舉報獎勵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表揚,並酌情給予加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五條 各市、縣(市、區)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規定。

內容解讀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依據是什麼?
為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力量參與森林防火工作,加強社會監督,依法懲處人為因素引發森林火災行為,提高森林防火群防群治能力,有效預防和減少森林火災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森林防火條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於建立森林草原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舉報獎勵機制的通知》(辦防字〔2023〕63號)等有關規定和檔案要求,自治區林業局組織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二、《辦法》出台的目標任務是什麼?
通過有獎舉報的方式,及時發現、制止、懲處在重點森林防火期和林區內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行為,預防和減少人為因素引發的森林火災發生。建立並組織實施舉報獎勵機制,充分發揮舉報獎勵的帶動和示範作用,構建“全民防火、全面監督、全方位管控”的森林防火工作新格局。
三、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舉報獎勵的定義是什麼?
《辦法》第二條規定:違法違規野外用火是指重點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區內未經批准的野外用火行為。森林防火區是指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一百米範圍內的區域。重要設施規定的安全範圍,從其規定。各地可結合實際,明確具體時段和區域。
《辦法》第三條規定:舉報獎勵是指公民(以下稱“舉報人”)通過有關渠道實名舉報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範圍內發生的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行為,經查證屬實後,對符合舉報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給予物質獎勵。
四、如何舉報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行為?
舉報人可以電話、書信、電子郵件、來信來訪等方式舉報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行為。自治區林業局開發廣西森林防火舉報微信小程式,具體啟用時間將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官網發布。
五、舉報人舉報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辦法》第十條規定:舉報人需提供以下信息:
(一)舉報人有效的身份信息、聯繫方式,多人聯合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分別提供相關信息;
(二)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行為主體的名稱,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行為發生時間、具體位置和內容,能夠說明違法違規情況的照相攝像資料、書面材料等重要線索。
六、哪些情形納入舉報獎勵範圍?
《辦法》第六條規定:在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森林防火區內,有以下情形的納入舉報獎勵範圍:
(一)燒蜂驅獸、野炊吸菸、燒烤等野外用火。
(二)未經批准報備的燒荒、燒地堰、燒田埂草、焚燒秸稈、燒甘蔗葉、焚燒農作物廢棄物等農事用火。
(三)未經批准實施煉山造林、防治病蟲鼠害、疫木焚燒、開山爆破、勘察、開採礦藏、搶修設備和各項建設工程等野外用火。
(四)故意縱火行為。
(五)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
各地可結合實際,明確納入舉報獎勵範圍的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行為類別。
七、哪些情形不適用於獎勵規定?
《辦法》第八條規定:下列舉報不適用於本辦法的獎勵規定:
(一)舉報線索無法核查的,或經核查後,舉報事項不存在的。
(二)被舉報事項已被有關部門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三)舉報事項已被新聞媒體曝光的。
(四)具有森林防火監管職能的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本地區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行為舉報的。
(五)經查實,為已經審批的農事、林事計畫用火。
(六)其他不符合規定的獎勵情形。
八、獎勵的標準是多少?
《辦法》第七條規定:經查證屬實後,對有效舉報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一)舉報並使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行為得到有效處置的,獎勵200-500元。
(二)提供有效線索幫助執法部門(或核查部門)查破引發森林火災的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行為的,按森林火災等級獎勵500-3000元。
各地可結合實際,根據所舉報違法行為被發現的難易程度、違法行為對森林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設定不同檔次的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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