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公眾監督作用,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對環境違法行為形成零容忍的社會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信訪辦法》和《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依法應當由生態環境保護部門查處的,且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和放射性廢物管理等相關法律規定的環境違法行為,查證屬實的,根據舉報人的申請,對其舉報予以獎勵;對不屬於環境保護部門職責範圍的舉報內容,工作人員應告知舉報人。
第三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一)電話舉報。撥打環境違法行為舉報電話:環保局座機,0997-8125280;環保局書記,13709975801;環保局局長,13579383696;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15999226915。
(二)來訪或信函舉報。舉報人可直接到新和縣環境保護局(行政服務大廳358辦公室)進行舉報,也可通過信函形式舉報,來信函地址為:新和縣紅光路1號,郵政編碼:842100。
(三)實名制舉報。舉報人應如實提供以下內容:
1.本人真實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
2.環境違法行為主體,包括被舉報對象的準確名稱;
3.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時間、具體位置和內容;
4.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的其他相關材料。如:照片和視頻材料等。
第四條 環境保護局統一受理環境違法行為獎勵舉報工作,由專人填寫《新和縣環境污染舉報信息核查登記表》(附屬檔案1),在3-5個工作日內將核查情況反饋舉報人。
第五條 環境保護局每月對獎勵舉報案件進行梳理,填寫《新和縣環境污染舉報獎金髮放登記審批表》(附屬檔案2),並提出獎勵建議,經縣財經領導小組組長審核簽字後,通知舉報人辦理領獎。
舉報人自接到環境保護局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和銀行卡到新和縣環境保護局辦理領取獎金相關手續,不得委託他人辦理;獎勵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不含),可通過彩信或微信提供本人的身份證、銀行卡照片領取獎勵。逾期不提供個人信息的領獎者視為自動放棄,不再兌現獎金。舉報人領取獎金時,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按照國家、自治區和地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環境保護局根據舉報內容的環境危害程度給予舉報人獎勵,按環境危害程度分為4個級別:情節較重的給予200元獎勵,情節嚴重的給予500元獎勵,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2000元獎勵,情節特別嚴重且被舉報對象負責人受到法務部門處理的給予10000元獎勵。
第七條 同一舉報內容,原則上只獎勵一次;同一環境違法行為有多人舉報的,只獎勵第一時間舉報的舉報人;一次有效舉報中查實舉報對象具有多種違法行為的,以最高獎勵為準,不累積獎勵金額。舉報案件被查處後,若再次出現環境違法行為的,可繼續舉報並獲取相應獎勵。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在獎勵範圍內:
(一)舉報事實不清,或舉報內容難以核實的;
(二)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已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三)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內的;
(四)舉報前新聞媒體已經曝光的;
(五)匿名舉報無法獲得舉報人真實姓名和聯繫方式的;
(六)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及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責任部門的工作人員(含臨時聘用人員)及其直系親屬舉報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九條 生態環境保護部門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舉報對象透露舉報人個人信息、舉報內容等情況。
第十條 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在受理或接到查處通知書後,無正當理由不予及時調查處理的;
(二)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的;
(三)應當獎勵而不按規定發放獎金或濫發獎金的;
(四)泄露舉報人個人信息或舉報內容的。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登記記錄、調查情況、舉報人資料、獎勵審核資料和獎金髮放情況等。
第十二條 舉報人故意虛假舉報,妨礙公務的,環境保護局可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三條 環境舉報獎勵資金來源為環境執法罰款,由財政局設立環境舉報獎勵專用賬戶,作為保障環境污染舉報獎勵工作資金。環境保護局和財政局負責對環境污染舉報獎勵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嚴格按照批准的內容和規模使用,做到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名義虛假冒領、截留、轉移和挪用。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新和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主要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染防治法》中第一章(總則)第十一條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章(監督管理)第二十條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投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方式。舉報、投訴的違法行為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答覆實名舉報、投訴人;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告知實名舉報、投訴人。所有涉及氣水土等法律法規都對污染防治提出了人人都有責任義務的條文,需要全社會關注、關心、支持等。
二、目的意義
通過發動社會各界幹部民眾積極參與到環境保護中來,既為環境保護出一份力,也能夠從中體會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和重大意義。同時,結合當前正在實施的鄉村振興戰略、人居環境整治,縣委、政府從全面加強對環境保護監管的角度出發,於2018年底研究制定《新和縣環境污染舉報獎勵管理辦法》,並經縣城市經濟工作協調推進小組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後,出台了本辦法。
三、主要措施
從《辦法》涉及的舉報範圍來看。共有10個舉報方面內容:工業企業超標排放、施工揚塵、水污染、環保設施“三同時”、暗排、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各類垃圾及其他違法法律規定的危害環境的行為。基本上涵蓋了環境保護工作的各個方面,履行好舉報義務和職責,對全面制止氣水土污染具有重要意義。
從舉報程式來看。首先,實名舉報,可通過打電話、寫信、上門等方式進行舉報,方式不拘一格;其次,核實舉報內容是否屬實,具體由環保局負責,根據舉報人舉報內容,深入受污染的地方、區域,核實污染狀況、污染方式、污染程度和污染責任人等情況;第三,根據核實情況,情況屬實的,根據舉報範圍和污染的嚴重程度評估獎勵額度;情況不屬實的,將對舉報人進行批評教育,嚴重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從獎勵金設定來看。主要分為3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10000元五個等次。環境污染影響越輕微,獎勵額度越小;污染環境影響越大,獎勵額度也越大。從獎勵金設定可以看出,環境違法行為不僅限於重大的風險事故,也兼顧一般性污染,說明政府對污染的零容忍程度,不管是小污染,還是大污染,都將納入監管範圍和處理處罰範圍。
從獎勵金髮放來看。把關也很嚴格,對於民眾的舉報,既要查清事實依據,按時間節點辦結,嚴格發放程式規定,防止出現騙獎現象,同時,也規定了不符合獎勵要求的情況,對於從事環境保護的國家幹部、家屬親屬、與被舉報人有利害關係、新聞工作者、非正常途經舉報、誣告行為等均不能獲得獎勵。還包括其他特殊規定中不在獎勵範圍的情況。
四、落實要求
全縣各級幹部、民眾要積極落實縣委、政府關於污染舉報相關規定,從自身做起,做一個保護環境的義務員、宣傳員,不讓破壞環境的行為在我們身邊發生,不讓影響我們周圍環境的事件發生,用實際行動踐行我們只有一個地球、只有一個共同的家園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