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遼寧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是遼寧省生態環境廳、遼寧省財政廳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 發布單位:遼寧省生態環境廳、遼寧省財政廳
印發通知,全文內容,

印發通知

各市生態環境局、財政局,瀋撫示範區規劃建設和生態環境局、財政金融局:
  2020年12月31日,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印發了《遼寧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為進一步完善該獎勵辦法,兩部門對生態環境問題舉報內容、獎勵流程等內容進行修改調整,並形成修訂後的《遼寧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和生態環境重點問題,修訂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或工作流程,於2022年12月底前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二、各地要向社會積極主動公開當地生態環境舉報獎勵制度,擴大宣傳範圍,提升舉報獎勵制度實施效果。
  附屬檔案:遼寧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遼寧省生態環境廳
  遼寧省財政廳
  2022年6月28日

全文內容

遼寧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實施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鼓勵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積極舉報各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嚴厲查處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遼寧省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或線索的舉報、獎勵以及監督管理。上級或同級黨政機關轉辦、交辦的實名舉報案件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堅持鼓勵舉報、分類管理、誰查處誰獎勵、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獎勵舉報和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實行屬地管理,舉報人應向違法行為發生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對於跨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應當向行為發生地共同的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省級直接查處的舉報和涉及跨行政區劃的舉報,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處罰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給予獎勵。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舉報受理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以及個人送達等方式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舉報,個人送達時應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原件和身份證件複印件。(多人聯合舉報分別提供個人信息)。
  舉報人應依照各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或工作流程,規定的舉報方式進行舉報。
  第五條 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調查屬實,並作出行政處罰或移送公安機關決定的,符合獎勵條件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六條 舉報下列違法行為的,可以獲得獎勵。
  (一)未按照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三)非法排放法律、法規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通過暗管、滲井、滲坑、雨水排放口、槽車、灌注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排污單位或者第三方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存在其他弄虛作假情形的;
  (六)在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範圍內設定排污口的;
  (七)非法轉移、利用、處置、傾倒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的,或者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未按有關規定建設、管理,存在環境污染隱患的;
  (八)未經生態環境部門許可或者備案,非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轉移、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
  (九)將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染物用於土地復墾或者向農用地排放、傾倒、填埋的;
  (十)非法或未經許可生產、使用、加工、銷售《蒙特婁議定書》規定的ODS物質;
  (十一)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無主放射源或者無主放射性廢物線索的,也可獲得獎勵;
  (十二)其他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七條 對符合獎勵規定的實名舉報人,負責查處舉報事項的生態環境部門應予發放舉報獎金,並視情況對舉報人給予通報表揚、發放榮譽證書、授予榮譽稱號等精神獎勵。
  第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舉報線索查實環境違法行為,並對違法主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給予舉報人罰款金額5%的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的,給予舉報人5千元的獎勵。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並由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給予舉報人1萬元的獎勵。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給予舉報人1萬元的獎勵。同一舉報事項符合多種獎勵情形的,可以疊加獎勵。
  舉報人提供無主放射源或者無主放射性廢物線索,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實,給予舉報人不高於2萬元的獎勵。
  舉報長期嚴重超標偷排污染物、跨區域傾倒危險廢物數量巨大等環境污染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尤其是作案手法隱蔽、日常監管難以發現的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並查實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可給予舉報人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該項獎勵不適用本條第一款。
  除物質獎勵外,鼓勵各地通過通報表揚、頒發獎旗、獎狀、獎章、榮譽證書、授予榮譽稱號等方式對舉報人進行精神獎勵。鼓勵各地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狀況等,制定不低於上述指導金額的地區舉報獎勵標準。
第四章 獎勵程式
  第九條 負責舉報調查、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立案查處完畢後,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並根據舉報人獎勵意願啟動獎勵程式。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及時對獎勵標準等予以認定,並以書面形式告知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申領獎金及相關獎勵的途徑。
  第十條 被舉報方有多項環境違法行為的,按獎金最高項進行獎勵,對舉報人不累計獎勵;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的,獎金平均分配或由舉報人協商分配;對同一環境違法行為,原則上獎勵最先舉報或者對偵破案件起主要作用的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起到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給予獎勵,但獎金總額不得超過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最高限額。舉報案件結案後,被舉報人再次出現本辦法規定有獎舉報的違法行為,舉報人可以繼續舉報並按規定獲取相應獎勵。
  第十一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60日內,領取獎勵金,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因舉報人提供相關信息不準確,導致無法發放或者錯發獎金,由舉報人負責;舉報人領取獎勵時,應當依法繳納相關稅款。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簡化領獎程式,減少不必要的個人信息的獲取,提高舉報獎勵工作效率。對舉報人就發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在合法基礎上可以酌情考慮。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事實不清,或舉報內容難以確定的;
  (二)舉報前環境違法行為已被生態環境部門掌握,正在處理中的;
  (三)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在限期整改期間內的;
  (四)舉報前新聞媒體已經曝光的;
  (五)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經調查不屬實的;
  (六)不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職責範圍內的;
  (七)舉報人故意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製造虛假舉報材料、敲詐勒索被舉報人並舉報該行為的;
  (八)舉報人不配合調查核實相關舉報信息的;
  (九)舉報人為依法負有社會輿論監督、行政監督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十四條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相應的舉報獎勵工作流程,確保獎勵金有序發放。同時定期向社會公布舉報獎勵案件查處、獎金髮放等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五條 舉報獎勵所需經費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處罰地市級財政部門在同級生態環境部門預算中統籌保障,專款專用、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 有關機構及工作人員,對有獎舉報案件材料的收發、傳閱、複製、保管、銷毀等,應當嚴格保密,參照保密制度執行。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在核發獎金後,將有獎舉報的登記、受理、查處及領獎等資料整理歸檔,建立有獎舉報獎金核發管理檔案。
  第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故意透露線索串通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或者在舉報登記、受理、調查、發放獎金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違反保密規定泄漏舉報案件信息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舉報人存在下列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製作虛假證明材料舉報的;
  (二)製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陷害被舉報人的;
  (三)以投訴舉報敲詐、勒索被舉報人的;
  (四)舉報人阻礙、干擾執法檢查工作的;
  (五)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依照本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及工作流程,公開本行政區域舉報方式、途徑和相關要求。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生態環境廳、遼寧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及上位規範性檔案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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