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辦法

遼寧省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辦法

《遼寧省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辦法》是遼寧省生態環境廳為規範遼寧省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探索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推進生態環境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而制定的檔案。

2022年遼寧省生態環境廳制定了《遼寧省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遼寧省生態環境廳
檔案解讀
《辦法》要求,對固定污染源實行分類分級監管。按照排污許可管理類別、污染物產生和排放量等綜合因素,將固定污染源分為重點監管對象、一般監管對象和簡易監管對象三類,並實行動態管理。以排污許可證“誰核發、誰監管”為原則,我省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實行“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四級監管體系,並逐步提高屬地化管理比例。
《辦法》嚴格明確了各級各部門的職責分工。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建立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工作機制,提出固定污染源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管理要求,組織推進監管、監測、執法部門“三監聯動”工作協同;組織開展排污許可證持證單位執行報告檢查、固定污染源環境信用評價,組織建設和完善相關信息化系統。各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的工作要求,為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提供監測技術支撐。各級生態環境執法機構負責落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的執法要求,對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固定污染源開展排污許可執法檢查,依法查處不按證排污等相關環境違法行為。
《辦法》規定,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統籌組織建設全省統一的固定污染源信息庫並建立動態更新機制,各級生態環境局和其他機構應以固定污染源信息庫為主要基礎,開展固定污染源監管工作。以排污許可證證後監管系統為基礎,建設全省統一的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統並實施綜合監管,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原則上應依託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統和現場監測移動端等系統開展監管工作。
在監管內容方面,按固定污染源監管類別實施差異化監管。對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固定污染源主要實施依證監管,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未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固定污染源,實施依法監管。同時,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雙隨機”要求,對重點監管對象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執法檢查(包括自行監測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一般監管和簡易監管對象,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確保三至五年內實現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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