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
- 頒布方:遼寧省人民政府
- 目的:加強生態公益林的建設
-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政府令,管理辦法,
政府令
第258號
《遼寧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業經2011年9月5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政高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態公益林的建設、保護和管理,改善生態環境,保護生態安全,維護生態公益林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態公益林建設、保護和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公益林,是指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以發揮森林生態功能和提供公益性、社會性服務為主要目的,在生態區位重要或者生態狀況脆弱的區域劃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林木、林地及納入生態公益林區劃範圍的宜林地。
第四條 生態公益林建設、保護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統一規劃、分級管理、嚴格保護、依法補償的原則。
第五條 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公益林建設與保護工作的領導,將生態公益林建設與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公益林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生態公益林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生態公益林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經費,按照財政分級管理、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原則,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對在生態公益林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生態公益林建設與保護實行統一規劃。
全省生態公益林建設與保護規劃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縣生態公益林建設與保護規劃分別由市、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生態公益林建設與保護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生態公益林建設與保護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批准、備案。
第十條 生態公益林建設與保護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林業長遠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城鄉規劃以及其他有關規劃相協調。
第十一條 生態公益林按照管理級別分為國家級、省級和市級。
國家級生態公益林區劃範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
省級、市級生態公益林區劃範圍分別由省、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劃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二條 生態公益林區劃範圍劃定後,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重新批准公布。
生態公益林權屬流轉的,不得改變生態公益林的性質和林地用途。
第十三條 市、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態公益林區劃範圍內的荒山、荒地等宜林地實行限期綠化,採取封山育林、飛播造林、人工植樹等多種措施,營造生態公益林。
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生態公益林建設需要,可以通過依法受讓、租賃等方式取得非國有的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以及林地使用權,建設和發展生態公益林。
第十五條 鼓勵社會力量以捐贈、投資等形式參與生態公益林的建設和保護。
全民義務植樹造林活動及各類重點造林工程應當優先安排營造生態公益林。
第十六條 生態公益林所在地的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生態公益林區劃範圍設立標誌,標明地點、類別、面積、保護要求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或者擅自移動生態公益林標誌。
第十七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林權登記、發證時,應當標明生態公益林管理級別和保護等級。
第十八條 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受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承擔生態公益林管護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簽訂生態公益林管護契約,確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生態公益林管護契約的格式文本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國有生態公益林的管護責任單位是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及其他國有森林經營單位;集體所有並經營的生態公益林的管護責任單位是集體經濟組織;個人所有或者經營的生態公益林,其管護責任由其個人或者其委託人承擔。
第二十條 禁止在生態公益林內從事採石、采砂、采土、采脂、砍柴、放牧、修建墳墓、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體廢棄物等破壞生態公益林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採挖生態公益林林木:
(一)名勝古蹟;
(二)革命紀念地;
(三)自然保護區;
(四)重要飲用水源地。
第二十二條 嚴格控制勘查、開採礦藏和各項工程建設占用或者徵收、徵用生態公益林。
勘查、開採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工程建設確需占用或者徵收、徵用生態公益林地的,用地單位應當依法徵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第二十三條 因依法占用或者徵收、徵用而減少的生態公益林,應當按照占補平衡原則,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異地恢復;本行政區域內異地恢復困難的,應當向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行政區域內組織異地恢復。
第二十四條 對生態公益林應當按照保護等級進行保護和經營管理,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特殊保護等級的生態公益林,不得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二)重點保護等級的生態公益林,可以進行限制性的撫育和更新性質採伐。在不破壞地表植被的條件下,可以適度發展林下種養業或者開展森林旅遊等活動;
(三)一般保護等級的生態公益林,可以進行必要的撫育和更新性質採伐。允許並支持發展林下種養業等林地經濟項目,但不得造成水土流失或者破壞生態公益林整體生態功能。
第二十五條 生態公益林管理機構應當建設生態公益林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建立監測體系,設立監測樣點,定期向社會公告生態公益林資源與生態狀況。
第二十六條 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逐步提高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標準,對生態公益林按照規定標準給予補助。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標準和分配方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擠占、截留。
第二十七條 生態公益林的所有者、經營者有權依法獲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
個人所有或者經營的生態公益林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直接補償給個人;集體所有並經營的生態公益林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由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到農戶。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毀壞或者擅自移動生態公益林標誌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生態公益林內從事採石、采砂、采土、砍柴、修建墳墓、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體廢棄物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生態公益林內採石、采砂、采土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二)在生態公益林內砍柴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3倍的樹木,拒不補種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三)在生態公益林內修建墳墓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遷出;
(四)在生態公益林內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體廢棄物破壞生態公益林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生態公益林內採挖林木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變更生態公益林建設與保護規劃的;
(二)擅自調整生態公益林區劃範圍的;
(三)違法審批占用、徵收或者徵用生態公益林的;
(四)挪用、擠占、截留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造成生態公益林損毀的。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