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北海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是北海市為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依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桂辦發〔2020〕9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2019 年修訂)》等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北海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具體內容,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依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桂辦發〔2020〕9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2019 年修訂)》等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除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人員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來信、電話、微信、來訪等方式,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實名向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生態環境部門舉報,經核實符合獎勵條件的行為。
第三條 實施獎勵的主體是北海市生態環境局。
第四條 有獎舉報途徑包括:
(一)來信舉報。
1.收信人:市生態環境局
2.收信人: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電話舉報。
(三)來訪舉報。來訪地址:北海市四川路58號A區(中國電信北海分公司大院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法規科或北海市北海大道198號市生態環境局應急辦。
(四)微信舉報。
舉報人應提供本人真實姓名和有效聯繫方式。通過來信和來訪舉報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舉報的事件應當客觀真實,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和環境違法行為。有能夠證明違法行為的照相攝像資料、書面材料等線索或證據。相關材料應在舉報時提交。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局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舉報線索受理和甄別。市綜合執法局負責舉報線索調查處理。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獎勵條件審核並實施獎勵。
第六條 有獎舉報的範圍:
(一)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滲井、滲坑、雨水管道、槽車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業廢水、廢液(含放射性廢液),以及利用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二)非法傾倒工業固體廢物(10 噸以上)、醫療廢物或放射性固體廢物;非法轉移、處置危險廢物或放射性固體廢物;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未按有關規定建設管理,存在重大環境污染隱患的。
(三)未經行政審批部門批准或備案,非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
(四)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對土壤、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的;對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複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進行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開工建設項目的;以及其他污染土壤的行為。
(五)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工業生產項目未依法進行環評審批已開工建設,或者項目環保設施未建成、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投入生產使用的。
(六)排污企業及第三方監測機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含不正常運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
(七)其他突出環境問題。
第七條 獎勵辦法:根據舉報線索查實環境違法行為的,給予舉報人2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獎勵:
(一)舉報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經查實並有效避免造成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執法部門對被舉報的單位或個人處以100萬元以上罰款,或者人民法院判決被舉報人或相關人員犯污染環境罪的,為特別重大價值線索,獎勵50000-100000元,根據實際,可先按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等級予以獎勵,經法院判決後確屬重大案件的,再按本項規定發放其餘獎金。
(二)舉報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情形,如屬環境嚴重污染,執法部門或生態環境部門多次調查卻未能查明排污者,舉報人能提供準確排污情況及相應證據的;或者及時向執法部門或生態環境部門提供線索,有效避免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I級)、重大突發環境事件(II級)發生的,為重大價值線索,且人民法院判決被舉報人犯有污染環境罪的,獎勵30000-50000元,根據實際,可先按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等級予以獎勵,經法院判決後確屬重大案件的,再按本項規定發放其餘獎金。
舉報者及時向執法部門或生態環境部門提供線索,有效避免較大突發環境事件(III級)、一般突發環境事件(IV級)發生的,為較大價值線索,且公安部門對被舉報人實施行政拘留的,獎勵10000-30000元。
另外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情形,但不屬於重大或較大價值線索的為一般價值線索,獎勵5000-10000元。
(三)舉報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四)(五)項規定的情形,每起獎勵2000 -5000元。
(四)舉報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符合原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相關規定,每起獎勵30000元。
第八條 獲得獎勵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發生在北海市範圍內(跨市範圍的環境違法行為則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給予獎勵);
(二)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為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並查處的案件,在結案後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報人願意領取獎勵的應給予獎勵;
(三)舉報人提供被舉報環境違法行為主體的準確名稱、詳細地址、基本違法事實以及能夠清楚說明違法情況的影像、書面材料(如用於污水偷排而埋設的暗管圖)等證據或者重要線索;
(四)舉報人提供的證據或線索事先未被生態環境部門掌握;
(五)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第九條 經綜合行政執法作出生效行政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應在處罰決定書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獎勵標準進行確定,告知舉報人獎勵決定,並根據舉報人獎勵意願啟動獎勵程式。
第十條 舉報人應當自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60日內(重、特大案件以實際辦理天數為準),由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及與舉報姓名相符的銀行賬號,可通過銀行轉賬或發放現金的方式領取獎金;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領取獎金時,舉報人應提供銀行轉賬相關信息,出示其有效身份證件,經驗證無誤後簽字領取。
第十一條 被舉報對象有多項環境違法行為的,對舉報人不累計獎勵,按就高原則對應最高的一項發放獎勵;同一違法行為被多人(次)舉報的,只對第一有效舉報人給予獎勵;共同第一舉報人或聯合舉報的,獎金按人數平均分配或由舉報人協商分配;同一違法行為分別向自治區、市和縣區舉報的,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給予獎勵。舉報案件被查處後,該違法企業或個人再次出現本辦法第六條所列環境違法行為的,可繼續舉報並獲取相應獎勵。
第十二條 實施獎勵的生態環境部門將舉報獎勵經費納入部門預算,依法使用舉報獎勵經費,接受紀委監委、財政、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有獎舉報受理、查處、兌獎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漏舉報人個人信息及與舉報有關的情況。當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商請公安機關在職責範圍內予以保護;對泄密單位或個人,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12345政府服務熱線、“北海e眼”平台的工作人員在舉報受理和查處過程中存在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規泄露舉報人信息,以及違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挪用、侵吞舉報獎勵經費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舉報人反映的情況應當真實客觀。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惡意謊報或向被舉報單位索要財物,嚴重擾亂舉報獎勵工作程式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執法部門和新聞媒體工作人員,以及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含聘用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舉報環境違法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七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綜合行政執法部門、12345政府服務熱線、“北海e眼”平台、縣(區)生態環境部門實施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對舉報獎勵工作成效顯著的予以表揚。
第十八條 對不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內的環境違法舉報,按國家、自治區和北海市信訪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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