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海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是為紮實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進一步建立健全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海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海南省財政廳於2020年9月3日印發,自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海南省財政廳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海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瓊環規字〔2020〕4號
各市、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綜合行政執法局、財政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生態環境局、財政局:
根據生態環境部《關於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為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海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海南省財政廳
2020年9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紮實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進一步建立健全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發生在本省內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舉報線索經調查核實,對違法企業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根據本辦法獎勵規定予以舉報人獎勵。
第三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電話、網路、微信和來信來訪等方式向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提供被舉報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的違法事實證據。主要包括以下途徑:
(一)電話舉報:12369, 12345;
(二)網路舉報:海南省生態環境廳、市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入口網站;
(三)微信舉報:“海南生態環境”微信公眾號、市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微信公眾號;
(四)來信來訪舉報: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市縣(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受理的信訪舉報件;
(五)中央、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期間公布的其他舉報途徑。
第四條 舉報人在舉報時應提供被舉報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名稱、詳細地址、存在違法事實以及反映違法事實的檔案、圖片、影像等證據。
第五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範圍:
(一)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不合格的(包括明顯可視污染物);
(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已開工建設,或者項目環保設施未建成、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投入生產使用的;
(三) 未經生態環境部門批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的;
(四)超過水(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大氣)污染物的;
(五)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許可證要求排放污染物的;
(六)非法傾倒工業固體廢物( 10 噸以上);非法排放、傾倒、利用、貯存處置危險廢物、放射性固體廢物、醫療廢物的;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未按有關規定建設管理,存在環境污染隱患的;
(七)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在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區內,且造成較大影響的;
(八)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除本辦法第五條第十項規定的情形除外);
(九)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滲井、滲坑、雨水管道、槽車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十)存在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符合《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嚴重污染環境”和第三條“後果特別嚴重”(詳見附屬檔案)規定的情形,構成環境犯罪的;
(十一) 由生態環境執法部門查處的其他環境違法行為。
第六條 根據舉報線索查實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且舉報人提供的證據或線索與處罰部門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處罰的事項一致的,給予舉報人 5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人民幣的獎勵(含稅):
(一)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處罰部門查實,且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的, 給予舉報人獎勵人民幣 500 元;
(二)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三項規定,經處罰部門查實, 且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的, 給予舉報人獎勵人民幣 2000元;
(三)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經處罰部門查實,且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的, 給予舉報人獎勵人民幣 3000 元;
(四)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五、六項規定,經處罰部門查實, 且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的, 給予舉報人獎勵人民幣 5000元;
(五)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經處罰部門查實,且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金額 90 萬元以上的, 給予舉報人獎勵人民幣 8000 元;
(六)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八、 九項規定,經處罰部門查實, 且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移送公安機關的, 給予舉報人獎勵人民幣 10000 元。能夠帶領環保執法人員前往現場調查並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地和有關人員、場地、設備等進行指證的,額外給予舉報人獎勵人民幣 10000 元,總額 20000 元;
(七)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十項規定,經處罰部門查實,環境違法行為構成環境犯罪,經司法機關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或者“後果特別嚴重” ,判決生效的,給予舉報人獎勵人民幣30000 元。能夠帶領環保執法人員前往現場調查並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地和有關人員、場地、設備等進行指證的,額外給予舉報人獎勵人民幣 20000 元,總額 50000 元;
(八)存在本辦法第五條第十一項規定其他情形的,給予舉報人獎勵人民幣 1000 元。
第七條 按屬地管理以及“誰查處、誰獎勵”的原則,由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部門負責對舉報人進行獎勵標準認定、獎勵審批、 獎勵通知和獎勵發放。
對於跨兩個或以上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由上一級主管部門指定受理單位。
第八條 舉報經核實,在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獎勵發放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獎勵原則上以銀行轉賬形式發放。舉報人應當提供與本人身份相符的銀行賬戶名稱、開戶銀行、賬號或銀行卡號等信息;
(二)實行“一案一獎”的原則,舉報人舉報單個企業或個人有多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不累計獎勵,按獎金最高項發放獎勵;
(三)同一違法行為被兩人(次)以上舉報的,獎勵首位舉報人(以受理登記時間為準);
(四)兩人以上聯合舉報的,由排序第一人領取獎金,獎金平均分配或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五)同一舉報人單次舉報多個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獎金以核實的違法企業數量累加發放;
(六) 被舉報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已經被查處,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後,再次涉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人可繼續舉報,並可再次獲取獎勵;
(七)被舉報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除被舉報事項外,還存在其他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情形,只發放被舉報事項對應標準的獎勵,其他違法事實不在獎勵範圍內;
(八)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 60 日內按要求辦理領獎手續。 因特殊情況委託他人代領的,應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人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未按時辦理領獎手續的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舉報獎勵範圍:
(一)舉報人未能準確提供被舉報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名稱、詳細地址、存在違法事實的;
(二)舉報的違法行為不屬於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範圍內的;
(三)舉報人為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含聘用人員、服務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被舉報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在舉報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已經掌握,或者被新聞媒體曝光過的;
(五)《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
(六)被舉報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經認定不存在違法事實或者不符合行政處罰條件的;
(七)其他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舉報的。
第十條 舉報人應當如實提供違法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證據和線索,並按要求提供舉報人相關信息,同時舉報人在舉報時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在海南省行政管轄區域內;
(二)舉報獎勵限於實名舉報,舉報人在舉報時應提供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等信息,因信息不準確造成無法聯繫到舉報人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
(三)舉報人應當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假、惡意舉報,舉報人捏造事實虛假、惡意舉報誣告他人的,對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造成嚴重擾亂的,或者嚴重擾亂生活生產秩序的,自受理舉報核實之日起 2 年內取消惡意舉報人的獎勵資格,同時處罰部門有權將有關證據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作為獎勵的主要負責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要求將舉報獎勵經費納入部門預算;
(二)對獎金的使用過程進行監督,對違規截留、挪用、發放獎金依法進行追繳並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查處部門應當在接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信息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開展調查工作;
(四)有獎舉報受理、查處、兌獎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漏舉報人個人信息及與舉報有關的情況。
第十二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做好匯總統計工作,並建立健全以下舉報獎勵檔案:
(一)舉報受理記錄或者上級交辦單;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刑事裁判文書等;
(三)舉報人有效身份憑證、授權委託書、受託人有效身份憑證等;
(四)舉報獎勵標準認定、獎勵審批、獎勵通知、獎勵發放和領取過程中形成的材料等;
(五)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生態環境違法舉報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未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故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或在舉報受理、查處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或者泄漏舉報人身份的;
(二)在工作中對被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或違規發放、截留、挪用獎勵資金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四條 通過舉報對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作出特別重大貢獻,有效避免造成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各市縣處罰部門可根據地方實際,經請示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可以對舉報人進行特別獎勵,獎勵金額不受本辦法規定限制。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獎勵通知”通知方式主要有電話通知、簡訊通知或者電子郵件通知等方式。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或“以下”包含本數。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在舉報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已經掌握”,以檢查記錄或監控視頻、現場照片等執法依據為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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