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實施意見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實施意見》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精神,全面推進我省生態文明和國際旅遊島建設,實現生態立省、綠色崛起的戰略部署,建立健全環境監管執法體制機制,切實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和損害民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保障我省生態環境安全,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環境監管執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實施意見
  • 發文機關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瓊府辦〔2015〕100號
瓊府辦〔2015〕100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精神,全面推進我省生態文明和國際旅遊島建設,實現生態立省、綠色崛起的戰略部署,建立健全環境監管執法體制機制,切實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和損害民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保障我省生態環境安全,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環境監管執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依法保護環境,嚴懲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一)全面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各市縣政府要嚴格按照《海南省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方案》的要求,認真組織開展環保大檢查工作,重點檢查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各類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三同時”(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執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以及民眾舉報投訴突出環境問題處理等情況,對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對存在的大氣污染的區域,水污染的河流(段)、湖(庫)、城市內河(湖)和土壤污染的區域按照一區一策、一河(段)一策、一湖(庫)一策的要求組織制定整治方案和計畫,明確整治目標、任務和時間表、線路圖,按計畫、分步驟進行污染治理。環境污染治理方案應在大檢查總結階段同時上報省環保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省環保、監察、公安、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水務、工商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市縣所屬各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督查,重要情況及時報告省政府。
(二)重拳打擊違法排污行為。各市縣要嚴格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以及“兩高”環保司法解釋,強化按日計罰、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行政強制手段,加強對重點排污單位的監管。對存在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丟棄或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超標排放且整改不到位等環境違法行為,要依法從嚴從重查處;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對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要依法予以追責。要建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環境保護信用“黑名單”向社會公開,並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同時,環保部門要及時將環境違法企業信息進行公開,商務、工商、銀行監管和證券監管等部門和機構要定期收集企業環境違法信息,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讓環境違法企業和環境污染企業一次違法處處受限。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損害公眾環境權益的行為,鼓勵社會組織、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和民事訴訟。
(三)整治違法違規建設項目。開展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清理工作,對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或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經依法批准、越權審批以及違反“三同時”制度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對未批先建、邊批邊建的項目,資源開發以采代探的建設項目,一律依法責令停止建設或依法依規予以取締,處以罰款;環保設施和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擅自投產或運營的項目,一律責令限期整改;對投入試生產超過3個月未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或者延期驗收的建設項目,要責令限期驗收。對試生產期滿但暫時無法達到環保驗收規模的建設項目按照實際運行規模進行階段性驗收,發放臨時排污許可證,待項目達到環保驗收規模要求時再行整體環保驗收。各市縣政府要於2016年10月底前將清理整改情況上報省政府。
(四)加強環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要建立完善環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建立環保聯動執法聯席會議、聯絡員會議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制度等三項制度,以及案件移送、聯合調查、信息共享等三項機制,建立健全環境司法鑑定、污染損失評估機構,嚴厲打擊環境領域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環境損害者的法律責任。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移送和立案工作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銜接。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等緊急情況時,要迅速啟動聯合調查程式,防止證據滅失。公安機關要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查處環境犯罪,對涉嫌構成環境犯罪的,要及時依法立案偵查。人民法院在審理環境資源案件中,需要環保技術協助的,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積極配合和支持。
(五)大力開展執法後督察。全面推行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制度,各級環保部門要對依法做出的罰款、責令停產整頓、停業、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等環境行政處罰決定,以及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責令限期繳納排污費等環境行政命令的執行情況開展後督察,督促具體行政行為落到實處,對未完成停產整治任務擅自生產的,依法責令停業關閉,拆除主體設備;對於非訴執行案件,環保、工商、供水、供電等部門和單位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落實強制措施。對國有企業或者國有控股企業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實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的,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當事人或者相關責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完善監管法律體系,規範環境監管執法行為
(六)完善環境保護法規標準體系。深入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大力推進生態保護補償、大氣污染和噪聲污染防治、環境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立法,修訂《海南省環境保護條例》,制定出台《海南省生態保護補償條例》、《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海南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海南省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海南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加快建立我省地方環境標準體系,制定和實施更為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用最嚴格的法律法規和標準保護生態環境。清理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各市縣要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嚴格環境準入,淘汰落後產能,約束落後產業轉移行為,倒逼經濟轉型升級。
(七)全面實施環境監管格線化管理。省生態環境保護廳負責制定全省環境監管格線化管理規定,明確監管格線劃定要求和管理要求、管理責任。各市縣、開發區、鄉鎮負責人是環境監管格線化管理工作責任主體,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開展環境監管格線化管理工作。各市縣、開發區應按照全省的統一規定製定格線化監管工作方案,將本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環境監管格線,確定重點監管對象,劃分監管等級。將日常監管基本工作任務和職責落實到具體單位和具體人員,並採取有力措施,落實格線化監管方案,建立健全監管檔案,使格線內各重點排污單位、重點環境區域得到有效監管。各市縣(區)環境監管格線化管理方案於2015年年底前完成並報省政府備案,同時向社會公開。省生態環境保護廳要加強巡查監督,每年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進行抽查的比例不少於30%,指導市縣(區)政府落實格線化管理措施。市縣(區)環境保護部門要強化環境監管執法責任,加大現場檢查、隨機抽查力度,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協助做好相關工作。環境保護重點區域、流域市縣政府要強化協同監管,開展聯合執法、區域執法和交叉執法。
(八)開展環境監管執法稽查。建立環境稽查制度,重點對各市縣政府及各有關部門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情況、產業發展和重大決策過程中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政府履行環境目標責任制情況進行稽查。省生態環境保護廳要制訂環境執法稽查工作方案,每年對30%以上的市縣環保部門開展環境執法稽查,將環境行政處罰力度小、環境違法問題突出、民眾信訪案件較多的地區作為重點稽查對象,對民眾屢次投訴、上級督辦、有關部門移送的重點環境違法案件開展專案稽查。海口市、三亞市每年要對所轄區開展環境執法稽查。針對稽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下達整改意見和建議,並跟蹤督促落實。通過開展環境執法稽查,及時糾正市縣(區)在環境監管執法過程中存在的不合法、不規範、不到位的問題,彌補環境監管執法工作中存在的漏洞,提高執法水平,進一步規範建設項目和污染源現場監督檢查工作、生態和農村環境監管執法工作、環境違法行為查處工作以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糾紛調解處理工作。省生態環境保護廳建立完善考評與通報制度,每年將稽查情況通報全省,並及時抄送當地人民政府。
(九)依法公開監管執法信息。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嚴格按照環境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加強環境監管信息公開平台建設,推動執法信息和執法過程全公開。每年公布重點監管對象名錄,公開執法檢查依據、內容、標準、程式、自由裁量權,及時公布環境保護信用“黑名單”,公布污染源年度排污情況及排污費收繳情況;每月公布民眾舉報投訴重點環境問題查處情況、違法違規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和處理、整改情況;不定期公開掛牌督辦企業名單及後督查情況。同時,要指導、督促和強化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建立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重點排污單位必須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污總量和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十)強化監管責任追究。對於不履行監管職責、對環境違法行為舉報不受理,對環境違法行為不依法進行查處、對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等不作為行為,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建立倒查機制,對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任期內環境質量明顯惡化,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後果,利用職權干預、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要依法依紀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倒查追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明確職責,共同履行環境監管責任
(十一)強化政府領導責任。市縣政府對本轄區環境監管執法負領導責任,要建立政府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部門分工負責的環境監管工作機制。完善環境保護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和開展獨立監管執法的工作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的環境監管職責,切實加強環境監管,形成工作合力。逐步建立“河長”、“庫長”和“格線長”的工作機制,由縣(區)、鄉鎮政府領導擔任“河長”、“庫長”、“格線長”,對當地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水環境、環境空氣、土壤環境、生態環境質量負責。省政府將制定環境質量年度考核制度,對市縣政府主要領導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大氣、水、土壤環境質量保護目標責任制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各市縣政府要制定環境管理工作考核制度,每年組織對各責任單位環境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對環境監管工作不力的部門負責人實行問責。
(十二)落實社會主體責任。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自覺遵守環保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嚴格規範自身環境行為,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加大資金投入和管理,確保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境風險防範等措施落實到位。重點排污單位要如實向社會公開其污染物排放情況和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省生態環境保護廳會同財政、稅務等部門積極落實有關財稅優惠政策,建立健全綠色信貸、污染責任保險等政策,鼓勵企業遵紀守法,自覺承擔保護環境的社會責任。
(十三)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要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路平台作用,暢通公眾表達渠道,限期辦理民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建立社會環境監督員制度,邀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監督環境執法,實現執法全過程公開。健全重大工程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探索實施第三方評估。
四、夯實基礎,努力提升環境監管執法能力
(十四)加強監管執法隊伍建設。省機構編制部門要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的要求,結合我省當前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工作,指導市縣環境監管執法機構建設。各市縣要加強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建設,支持環境保護部門依法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監管執法工作機制。各級機構編制部門要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共同研究,充分考慮監管執法任務的落實,科學調整配備環境監管執法人員編制,滿足工作需要。延伸監管執法觸角,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及工業集聚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人員。強化培訓工作,大幅提高環境監管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和職業道德水準。2017年年底前,現有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要全部進行業務培訓和職業操守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十五)強化監管執法能力保障。省生態環境保護廳要會同省發展改革、機構編制、財政和機關事務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全國環境監察標準化建設標準》、《全國環境應急管理機構建設標準》和《全國環境監測站建設標準》要求,制定我省環境監管執法能力建設規劃方案,大力推進各級環境監管能力標準化建設。各級政府要落實環境監察、環境應急和環境監測機構標準化建設資金,配齊調查取證、環境應急、環境監測等裝備,保障環境監察執法、環境應急、環境監測和環境特種裝備用車。到2017年年底前,省環境監察總隊和海口市、三亞市環境監察機構建設要達到《全國環境監察標準化建設標準》中一級標準,儋州市、東方市、澄邁縣、昌江黎族自治縣、洋浦經濟開發區環境監察支(大)隊要達到二級標準,其他市縣環境監察機構要達到三級標準;省級環境應急機構能力建設要達到《全國環境應急管理機構建設標準》省級二級標準,洋浦經濟開發區要達到地市級一級標準,海口市、三亞市、儋州市要達到地市級三級標準,東方市、澄邁縣、昌江黎族自治縣要達到縣級二級標準,其他市縣要達到縣級三級標準,並結合我省重點風險源分布特點,在海口市、洋浦經濟開發區和東方市等重點地區建設兩到三個突發環境應急物資儲備庫;省環境監測中心站要達到《全國環境監測站建設標準》中東部地區一級標準,並在海口市、三亞市、儋州市、瓊海市、五指山市環境監測站基礎上,發展成立東、南、西、北、中五個區域環境監測中心分站,按照中東部地區二級標準建設,其他市縣環境監測機構達到中部地區三級標準,洋浦經濟開發區、老城經濟開發區、東方化工城環境監測站要達到中西部地區三級標準。
各市縣、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按照《海南省加強環境監管執法重點任務分解表》安排(見附屬檔案),認真抓好各項工作。省生態環境保護廳要會同各有關部門加強對本意見的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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