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等檔案精神,全面落實《環境保護法》,切實提升環境監管執法水平,努力促進環境質量改善,有效保障生態環境安全,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管執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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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環境監管執法長效機制
(一)加快完善地方環境法規、標準和政策體系。
根據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抓緊修訂本市相關法規,同時做好土壤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環境監測等方面配套法規規章的制定工作。制定修訂更加嚴格的煉油與石化、餐飲、家具製造、汽車製造(表面塗裝)、汽車維修、印刷等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定期修訂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污染工業行業調整、生產工藝和設備退出指導目錄。建立污染物排污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確保排污成本不低於治污成本,引導排污單位主動加大污染治理力度。落實階梯式、差別化的施工工地揚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徵收政策,對優於排放標準的減半徵收,對排放不達標的加倍徵收。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政府法制辦、市質監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各區縣政府。
(二)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
建立環保部門與公安機關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等制度,制定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規定,完善案件移送、聯合調查、信息共享和獎懲機制,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銜接;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和立案工作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公安機關要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查處環境犯罪,對涉嫌構成環境犯罪的,及時依法立案偵查;對拒不配合環保執法、監督性監測,阻撓環保部門實施查封、扣押,暴力抗法,以及違法主體不易確定的,積極開展現場執法。環保部門要配合、支持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和環境資源案件。
責任單位:市政府法制辦、市公安局、市環保局、市編辦,各區縣政府。
(三)推進實施環境保護格線化監管措施。
依託現有格線化城市管理系統,實施格線化環境監管措施,將環境監管職責具體落實到各街道(鄉鎮)和社區(村),並逐一明確監管責任人。建立以基層格線為單元的污染源動態更新與管理機制,健全分級分類處理和上報反饋制度,力爭使大部分環境污染問題第一時間在基層發現並解決。各區縣政府承擔日常環境監管執法責任,確定本轄區重點監管對象,劃分監管等級,健全監管檔案,建立污染源差別化監管機制,加大現場檢查和隨機抽查力度;市環保局等部門要加強巡查和重點污染源抽查,指導各區縣政府落實格線化管理措施。各區縣格線化環境監管方案要於2015年年底前報市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開。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市政市容委、市社會辦,各區縣政府。
(四)不斷深化區域協同監管和聯動執法機制。
依託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針對區域內重點行業企業違法排污、秸稈焚燒、銷售和使用劣質燃煤及油品、機動車排放污染等問題,共同開展區域協同監管和聯動執法。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城管執法局、市農業局、市質監局、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各區縣政府。
(一)加快完善地方環境法規、標準和政策體系。
根據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抓緊修訂本市相關法規,同時做好土壤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環境監測等方面配套法規規章的制定工作。制定修訂更加嚴格的煉油與石化、餐飲、家具製造、汽車製造(表面塗裝)、汽車維修、印刷等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定期修訂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污染工業行業調整、生產工藝和設備退出指導目錄。建立污染物排污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確保排污成本不低於治污成本,引導排污單位主動加大污染治理力度。落實階梯式、差別化的施工工地揚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徵收政策,對優於排放標準的減半徵收,對排放不達標的加倍徵收。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政府法制辦、市質監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各區縣政府。
(二)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
建立環保部門與公安機關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等制度,制定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規定,完善案件移送、聯合調查、信息共享和獎懲機制,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銜接;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和立案工作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公安機關要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查處環境犯罪,對涉嫌構成環境犯罪的,及時依法立案偵查;對拒不配合環保執法、監督性監測,阻撓環保部門實施查封、扣押,暴力抗法,以及違法主體不易確定的,積極開展現場執法。環保部門要配合、支持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和環境資源案件。
責任單位:市政府法制辦、市公安局、市環保局、市編辦,各區縣政府。
(三)推進實施環境保護格線化監管措施。
依託現有格線化城市管理系統,實施格線化環境監管措施,將環境監管職責具體落實到各街道(鄉鎮)和社區(村),並逐一明確監管責任人。建立以基層格線為單元的污染源動態更新與管理機制,健全分級分類處理和上報反饋制度,力爭使大部分環境污染問題第一時間在基層發現並解決。各區縣政府承擔日常環境監管執法責任,確定本轄區重點監管對象,劃分監管等級,健全監管檔案,建立污染源差別化監管機制,加大現場檢查和隨機抽查力度;市環保局等部門要加強巡查和重點污染源抽查,指導各區縣政府落實格線化管理措施。各區縣格線化環境監管方案要於2015年年底前報市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開。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市政市容委、市社會辦,各區縣政府。
(四)不斷深化區域協同監管和聯動執法機制。
依託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針對區域內重點行業企業違法排污、秸稈焚燒、銷售和使用劣質燃煤及油品、機動車排放污染等問題,共同開展區域協同監管和聯動執法。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城管執法局、市農業局、市質監局、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各區縣政府。
二、加大環境違法行為懲治力度
(五)深入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
按照環境保護部“全覆蓋、零容忍、明責任、嚴執法、重實效”和市政府“嚴、實、細”的總體要求,在全市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全面摸清排污單位污染排放情況,深入排查環境管理薄弱環節和環境風險隱患;嚴格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著力完善污染源監管長效機制;加大環境監管執法力度,始終保持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各區縣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完成情況要於2015年12月20日前報市政府,並向社會公開。市政府督查室、市環保局組織開展全程督查稽查。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政府督查室,各區縣政府。
(六)依法嚴懲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依法採取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綜合懲治力度。對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違法行為,依法嚴厲處罰;對符合行政拘留法定要件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實施行政拘留;對涉嫌環境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予以追責。對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的執行情況實施執法後督察。對未完成停產整治任務擅自生產或無證無照經營造成環境污染的,依法責令停業關閉或予以取締,拆除主體設備,使其不能恢復生產;對拒不改正的,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對非訴執行案件,由環保、工商、供水、供電等部門和單位配合人民法院落實強制措施。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執法局、市質監局,北京市電力公司,市自來水集團,各區縣政府。
(七)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
全面梳理篩查違法違規建設項目,重點清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並於2016年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務。對越權審批但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對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資源開發以采代探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或依法依規予以取締;對不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環保設施和措施落實不到位擅自投產或運行的項目,一律責令限期改正;對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內的違法違規排污口和非法開採礦山的企業,依法堅決取締。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國土局、市水務局、市園林綠化局,各區縣政府。
三、規範環境監管執法行為
(八)大力推進執法信息公開。
定期公開上一年度全市和各區縣環境質量狀況,主動公開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企業污染物排放、治污設施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環保和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部門,每年發布重點監管對象名錄,公開執法檢查依據、內容、標準、程式和結果。積極邀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監督環境監管執法,實現執法全過程公開。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農委、市水務局、市商務委、市衛生計生委、市質監局、市安全監管局、市園林綠化局、市城管執法局、市農業局,各區縣政府。
(九)加大環境執法督查稽查力度。
成立環保督查機構,建立市級環保督查機制,加強對各區縣、各部門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推進重點環境治理項目和解決民眾反映強烈、跨區縣的重大環境污染問題;完善聯合督查、重點督查、跟蹤督查等制度,健全對督查發現問題的預警、通報、掛賬、反饋、複查、銷賬等機制。市環保局每年要對各區縣環境監管執法工作進行稽查,稽查情況通報各區縣政府。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政府督查室,各區縣政府。
(十)嚴格實行監管責任追究。
建立健全環境監管責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格線監管不履職的,發現環境違法行為或者接到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後查處不及時的,不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對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諉執法等監管不作為的行為,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或者充當保護傘包庇、縱容環境違法行為或對其查處不力,涉嫌職務犯罪的,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建立倒查機制,對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任期內環境質量明顯惡化,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後果,利用職權干預、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責任單位:市監察局、市環保局,各區縣政府。
四、提升環境監管執法能力
(十一)完善環境監測網路。
健全完善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物排放監測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涵蓋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噪聲等主要環境要素的環境質量監測網路,推進減排監測體系建設,完善與環境監測網路發展需求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加強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和重金屬等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性監測,加強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並將監督性監測數據和自動監控數據積極運用於環境監管執法、污染物總量減排和排污費徵收工作。督促重點排污單位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並如實向社會公開污染物排放狀況和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各區縣政府。
(十二)加強執法隊伍建設。
以加強基層環保力量、推進監管重心下移為原則,進一步明確街道(鄉鎮)的環保職責,落實機構和人員,提升基礎監管能力。加強環境監察隊伍建設,提高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和職業道德水準。2017年年底前,現有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全部經過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新進人員堅持“凡進必考”,擇優錄取。研究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環境監管執法隊伍管理制度和有利於監管執法的激勵機制。
責任單位:市編辦、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各區縣政府。
(十三)強化執法能力保障。
研究制定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工作方案,加快標準化建設進程,全面規範各級環境監察機構的執法裝備、執法行為等;完善環境監察管理平台和移動執法系統,環保部門開展現場監察執法全部使用移動執法系統,檢查信息錄入系統並上傳至環境監察管理平台。健全環境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全額予以保障。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編辦、市財政局,各區縣政府。
五、落實各方責任
(十四)強化各級政府領導責任。
各級政府對本轄區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負領導責任,要加強對環境監管執法工作的領導,支持環保和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部門依法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全面清理、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審計機關在開展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對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幹部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等情況進行審計。
責任單位:市編辦、市政府法制辦、市環保局、市審計局,各區縣政府。
(十五)強化部門職責和協作配合。
研究制定各部門環境監管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明確各部門的環境監管責任,進一步完善環保部門統一監管、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切實避免職責交叉或形成管理空檔。要進一步推進建立跨部門協作配合、信息共享和協同聯動機制,著力形成監管合力,推進各項環境監管措施更好落實。
責任單位:市編辦、市政府法制辦、市環保局,各區縣政府。
(十六)督促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
引導督促排污單位依法承擔污染防治主體責任,自覺完善內部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嚴格規範自身環境行為,切實落實物資保障和資金投入。指導督促重點排污單位主動、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治污設施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鼓勵企業編制和公開年度環境行為報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完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企業環境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對於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用地審批、投融資、財政獎補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國資委、市工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金融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國土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監局、北京證監局、北京保監局,各區縣政府。
(十七)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監督作用。
暢通“12345”等投訴舉報熱線和相關網路平台,及時受理公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健全有獎舉報制度,鼓勵公眾積極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對經核實的重要舉報線索予以獎勵。及時向社會公開依法查處的環境違法行為,對重大、典型案例進行曝光,定期公布民眾舉報投訴的重點環境問題處理情況、違法違規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處理、整改情況。健全重大工程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探索實施第三方評估。鼓勵社會組織、公民依法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損害公眾環境權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和民事訴訟。
責任單位:市信訪辦、市環保局、市城管執法局、市維穩辦,各區縣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2日
(五)深入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
按照環境保護部“全覆蓋、零容忍、明責任、嚴執法、重實效”和市政府“嚴、實、細”的總體要求,在全市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全面摸清排污單位污染排放情況,深入排查環境管理薄弱環節和環境風險隱患;嚴格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著力完善污染源監管長效機制;加大環境監管執法力度,始終保持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各區縣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完成情況要於2015年12月20日前報市政府,並向社會公開。市政府督查室、市環保局組織開展全程督查稽查。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政府督查室,各區縣政府。
(六)依法嚴懲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依法採取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綜合懲治力度。對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違法行為,依法嚴厲處罰;對符合行政拘留法定要件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實施行政拘留;對涉嫌環境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予以追責。對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的執行情況實施執法後督察。對未完成停產整治任務擅自生產或無證無照經營造成環境污染的,依法責令停業關閉或予以取締,拆除主體設備,使其不能恢復生產;對拒不改正的,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對非訴執行案件,由環保、工商、供水、供電等部門和單位配合人民法院落實強制措施。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執法局、市質監局,北京市電力公司,市自來水集團,各區縣政府。
(七)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
全面梳理篩查違法違規建設項目,重點清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並於2016年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務。對越權審批但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對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資源開發以采代探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或依法依規予以取締;對不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環保設施和措施落實不到位擅自投產或運行的項目,一律責令限期改正;對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內的違法違規排污口和非法開採礦山的企業,依法堅決取締。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國土局、市水務局、市園林綠化局,各區縣政府。
三、規範環境監管執法行為
(八)大力推進執法信息公開。
定期公開上一年度全市和各區縣環境質量狀況,主動公開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企業污染物排放、治污設施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環保和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部門,每年發布重點監管對象名錄,公開執法檢查依據、內容、標準、程式和結果。積極邀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監督環境監管執法,實現執法全過程公開。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農委、市水務局、市商務委、市衛生計生委、市質監局、市安全監管局、市園林綠化局、市城管執法局、市農業局,各區縣政府。
(九)加大環境執法督查稽查力度。
成立環保督查機構,建立市級環保督查機制,加強對各區縣、各部門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推進重點環境治理項目和解決民眾反映強烈、跨區縣的重大環境污染問題;完善聯合督查、重點督查、跟蹤督查等制度,健全對督查發現問題的預警、通報、掛賬、反饋、複查、銷賬等機制。市環保局每年要對各區縣環境監管執法工作進行稽查,稽查情況通報各區縣政府。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政府督查室,各區縣政府。
(十)嚴格實行監管責任追究。
建立健全環境監管責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格線監管不履職的,發現環境違法行為或者接到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後查處不及時的,不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對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諉執法等監管不作為的行為,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或者充當保護傘包庇、縱容環境違法行為或對其查處不力,涉嫌職務犯罪的,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建立倒查機制,對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任期內環境質量明顯惡化,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後果,利用職權干預、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責任單位:市監察局、市環保局,各區縣政府。
四、提升環境監管執法能力
(十一)完善環境監測網路。
健全完善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物排放監測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涵蓋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噪聲等主要環境要素的環境質量監測網路,推進減排監測體系建設,完善與環境監測網路發展需求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加強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和重金屬等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性監測,加強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並將監督性監測數據和自動監控數據積極運用於環境監管執法、污染物總量減排和排污費徵收工作。督促重點排污單位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並如實向社會公開污染物排放狀況和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各區縣政府。
(十二)加強執法隊伍建設。
以加強基層環保力量、推進監管重心下移為原則,進一步明確街道(鄉鎮)的環保職責,落實機構和人員,提升基礎監管能力。加強環境監察隊伍建設,提高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和職業道德水準。2017年年底前,現有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全部經過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新進人員堅持“凡進必考”,擇優錄取。研究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環境監管執法隊伍管理制度和有利於監管執法的激勵機制。
責任單位:市編辦、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各區縣政府。
(十三)強化執法能力保障。
研究制定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工作方案,加快標準化建設進程,全面規範各級環境監察機構的執法裝備、執法行為等;完善環境監察管理平台和移動執法系統,環保部門開展現場監察執法全部使用移動執法系統,檢查信息錄入系統並上傳至環境監察管理平台。健全環境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全額予以保障。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編辦、市財政局,各區縣政府。
五、落實各方責任
(十四)強化各級政府領導責任。
各級政府對本轄區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負領導責任,要加強對環境監管執法工作的領導,支持環保和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部門依法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全面清理、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審計機關在開展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對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幹部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等情況進行審計。
責任單位:市編辦、市政府法制辦、市環保局、市審計局,各區縣政府。
(十五)強化部門職責和協作配合。
研究制定各部門環境監管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明確各部門的環境監管責任,進一步完善環保部門統一監管、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切實避免職責交叉或形成管理空檔。要進一步推進建立跨部門協作配合、信息共享和協同聯動機制,著力形成監管合力,推進各項環境監管措施更好落實。
責任單位:市編辦、市政府法制辦、市環保局,各區縣政府。
(十六)督促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
引導督促排污單位依法承擔污染防治主體責任,自覺完善內部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嚴格規範自身環境行為,切實落實物資保障和資金投入。指導督促重點排污單位主動、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治污設施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鼓勵企業編制和公開年度環境行為報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完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企業環境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對於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用地審批、投融資、財政獎補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國資委、市工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金融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國土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監局、北京證監局、北京保監局,各區縣政府。
(十七)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監督作用。
暢通“12345”等投訴舉報熱線和相關網路平台,及時受理公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健全有獎舉報制度,鼓勵公眾積極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對經核實的重要舉報線索予以獎勵。及時向社會公開依法查處的環境違法行為,對重大、典型案例進行曝光,定期公布民眾舉報投訴的重點環境問題處理情況、違法違規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處理、整改情況。健全重大工程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探索實施第三方評估。鼓勵社會組織、公民依法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損害公眾環境權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和民事訴訟。
責任單位:市信訪辦、市環保局、市城管執法局、市維穩辦,各區縣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