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精神,加快落實市委四屆五次全會和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工作部署,切實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和損害民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著力推進環境質量改善,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管執法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府辦發〔2015〕13號
渝府辦發〔2015〕13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精神,加快落實市委四屆五次全會和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工作部署,切實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和損害民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著力推進環境質量改善,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管執法通知如下:
一、推動完善環境監管法制建設
推動完善地方性環境保護法規,加強環保領域部門聯動,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推動監管執法全覆蓋,向污染宣戰。
(一)推動完善地方環境法規標準。深入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推動大氣污染防治、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污染場地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立法,修訂《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重慶市長江三峽水庫庫區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重慶市飲用水源污染防治辦法》,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完善地方環境標準體系,制定和實施更為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含北部新區、萬盛經開區管委會,下同)要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落實五大功能區產業投資禁投清單政策,嚴格環境準入,約束產業轉移行為,倒逼經濟轉型升級。
(二)全面實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建立健全環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嚴厲打擊環境領域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環境損害責任者相關責任。要建立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緊急案件聯合處置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聯合調查、信息共享和獎懲機制,杜絕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銜接。發生證據有可能滅失或重特大環境污染事件等緊急情況時,要迅速啟動聯合調查程式。公安機關要明確環境污染犯罪偵查機構和人員,負責及時對涉及行政拘留或涉嫌構成環境犯罪的案件依法立案調查或立案偵查。環保部門、公安機關在查辦環境領域違法犯罪行為時,發現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審理環境資源案件中,需要環境保護技術協助的,環保部門應給予必要支持。
(三)切實強化格線化監管措施。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環境監管格線化工作,將本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環境監管格線,劃分監管等級,逐一明確監管責任人;確定行政區域重點環境監管對象,落實監管方案,健全監管檔案,實施差別化監管,監管格線劃分方案於2015年3月底前報市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開。市政府確定市級重點環境監管對象。市環保局要加強巡查,每年按照監察計畫的要求和比例,對國家和市級重點環境監管對象進行抽查,指導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落實格線化管理措施。各區縣(自治縣)環保部門承擔日常環境監管執法責任,要加大現場檢查、隨機抽查力度。推動跨區域、流域水質環境自動監測站建設。環保重點區域、流域地方人民政府要強化協同監管,開展聯合執法、區域執法和交叉執法。
二、嚴懲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採取綜合手段,對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確保監管執法到位、整改落實到位,始終保持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的高壓態勢。
(四)深入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在環境保護“四清四治”(清理行政審批、治理違法建設;清理排污權、治理違法排污;清理風險源、治理安全隱患;清理監管點、治理監管缺位)工作基礎上,進一步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重點檢查排污單位污染排放情況,各類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情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執行情況,以及環境風險防範措施落實情況等,依法嚴肅查處、整改存在的問題。大檢查整改方案於2015年2月15日前報送市環保局,整改結果於2015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報告,並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市城鄉建委、市農委、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市林業局、市水利局等有關部門要加強行業監管和指導,建立定期調度工作機制,組織對各區縣(自治縣)檢查情況進行抽查,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市政府。
(五)嚴懲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對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違法行為,依法嚴厲處罰;對符合《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對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應予以追責。建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將其環境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讓失信企業一次違法、處處受限。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損害公眾環境權益的行為,鼓勵社會組織、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和民事訴訟。
(六)全面整治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對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越權審批但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資源開發以采代探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或依法依規予以取締;環保設施和措施落實不到位擅自投產或運行的項目,一律責令限期整改。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於2016年年底前組織完成整改任務。
(七)堅決落實整改措施。對依法作出的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情況,實施執法後督察。對未完成停產整治任務擅自生產的,依法責令停業、關閉,拆除主體設備,使其不能恢復生產。對拒不改正的,要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對非訴執行案件,環保、公安、經濟信息、工商、供水、供電等部門和單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實強制措施。
三、嚴格規範和約束環境監管執法
健全執法責任制,規範行政裁量權,加強督查稽查,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問題。
(八)及時公開監管執法信息。全市各級環保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部門,每年要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監管對象發布名錄,公開執法檢查依據、內容、標準、程式和結果。每月公布民眾舉報投訴重點環境問題處理情況、違法違規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和處理、整改情況。
(九)深化環境監管執法稽查。市環保局要加強對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環保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情況的監督檢查,協調解決跨區域重大環境問題。自2015年起,市環保局要對區縣(自治縣)環境監管執法工作進行稽查,比例不低於35%。稽查情況通報當地人民政府。
(十)加大監管失職瀆職追責力度。對因不履行環境監管職責的,發現環境違法行為或接到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後查處不及時的,不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對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諉執法等監管不作為行為,造成後果的單位和個人,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包庇、縱容環境違法行為或對其查處不力,涉嫌職務犯罪的,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建立倒查機制,對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任期內環境質量明顯惡化,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後果,利用職權干預、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
四、明確各方環境保護職責任務
理清政府、相關部門、企業和個人等各方面在環境保護領域的責任,引入社會監督,糾正地方保護行為。
(十一)強化政府領導責任。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負領導責任,要建立環保部門對環保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明確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環境監管執法中的責任,形成工作合力。要切實提升基層環境執法能力,支持環保部門依法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2015年6月底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全面清理、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並將清理情況及時報告市政府。審計機關在開展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對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幹部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等情況進行審計。
(十二)落實社會主體責任。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嚴格規範自身環境行為,落實物資保障和資金投入,確保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境風險防範等措施落實到位。重點排污單位要如實向社會公開其污染物排放狀況和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建立健全綠色信貸、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等財政、稅收和環境監管等激勵政策,鼓勵企業建立良好的環境信用。
(十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充分發揮環保舉報熱線和網路平台作用,暢通公眾表達渠道,限期辦理民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健全重大工程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探索實施第三方評估。加大對環境監管執法的宣傳力度,邀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監督環境執法,實現執法全過程公開。
五、加強環境監管執法能力保障
加快推進環境監察隊伍和能力建設,提升基礎裝備水平,建立激勵約束機制,為進一步強化監管執法提供有力支撐。
(十四)加強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加強區縣和鄉鎮級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完善鄉鎮(街道)和經濟開發區、工業集聚區環保機構,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人員。大力提高環境監管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2017年年底前,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要全部進行業務培訓和職業操守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研究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環境監管執法隊伍管理制度,在環境現場執法、夜間巡查、污染事故現場處置等高風險崗位建立有利於監管執法的激勵制度,穩定基層環境監管執法隊伍。
(十五)強化環境監管執法能力建設。推進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環境執法隊伍統一制式服裝,配備調查取證等裝備,保障一線環境監察執法和環境應急用車。2017年年底前,環境監察機構要全部配備攜帶型手持移動執法終端,規範執法行為。強化自動監控、環境監測、環保物聯網等技術監控手段運用。健全環境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環境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全額保障範圍。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重要意義,切實強化組織領導,認真抓好工作落實。市環保局要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本通知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附屬檔案:重慶市加強環境監管執法重點任務分解表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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