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切實防範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視察重慶重要講話精神,踐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深化拓展五大功能區域發展戰略,按照政府債務管理“債務有數、規模有度、債務分類、管理有規、用債有方、結構調整、償債有責”的要求,妥善處理穩增長與防風險的關係,合理控制債務規模,強化財政預算約束,加強債券資金監管,健全風險預警機制,切實防範債務風險,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明確責任,歸口管理。各區縣(含自治縣,下同)人民政府是本級政府債務管理的責任主體,各區縣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債務日常管理工作。
――規模控制,預算管理。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債務收支納入財政預算,規範債務舉借,強化使用監管,明確償還來源。
――風險預警,重點約談。建立政府債務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對高風險區縣人民政府負責人進行約談。
――動態監管,考核問責。建立政府債務報告制度和公開機制,將政府債務管理工作作為市對區縣人民政府領導幹部實績考核內容。
二、明確政府債務範圍和管理職責
(一)政府債務定義。
政府債務,即審計統計口徑所指的政府一類債務,是指各級政府為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並承擔償還責任的債務。具體包括:經國務院批准納入政府債務管理的存量債務,市政府發行債券形成的債務,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外債轉貸,以及按規定納入政府債務管理的其他債務。
(二)政府債務分類。
政府債務根據償債資金來源分為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其中: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償還的債務為一般債務,以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對應的專項收入償還的債務為專項債務。
(三)管理職責。
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政府債務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和工作機制,充實債務管理力量。
財政部門是本級政府債務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完善政府債務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政府債務限額控制、預算管理、債券發行資金監管、風險預警、統計分析、信息公開等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批政府投資計畫、項目和投融資方案,以及履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投融資方案審批程式。審核舉借政府債務建設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控制債務高風險區縣新開工項目。
金融監管部門負責金融機構的業務監管,依法檢查、制止和查處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融資或接受地方政府擔保的行為,並報告同級政府和上級部門。
審計部門負責政府債務的審計監督,依法對政府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以及化解情況進行審計,揭示和反映政府債務管理中的問題和風險隱患。
三、政府債務實行規模控制和預算管理
(一)政府債務實行年度限額管理。市財政在國務院批准的年度限額內提出全市新增政府債務安排建議,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市政府審定後報市人大常委會批准;根據債務風險、財力狀況,以及建設投資需求等因素,提出市級和區縣當年政府債務限額並報市政府批准後下達。區縣人民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應在市政府批准的限額內,比照市級程式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各級政府年末政府債務餘額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額。
(二)高風險區縣原則上不得新增政府債務限額,不得舉債上新項目,要採取措施逐步降低債務風險;風險可控區縣要合理控制政府債務規模和增長速度。
(三)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將其所有政府債務納入限額管理,並分類納入預算管理。其中:一般債務收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四、規範政府債務舉借行為
(一)政府債務應通過發行政府債券方式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政府債券的發行主體為市政府,具體發行工作由市財政局按照財政部相關規定組織實施。區縣人民政府需發行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由市政府代為發行。市財政局應與區縣簽訂轉貸協定,將代發政府債券募集的資金及時轉貸撥付區縣人民政府。
(二)政府債券年度發行規模應在批准的限額內,根據政府債務年度限額、存量債務償還、建設投入需求以及年度預算安排等情況確定。市和區縣財政部門要建立債券發行與資金使用的統籌機制,確保債券資金及時使用,減少資金沉澱。
(三)支持符合條件的政府公益性項目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補貼、以及PPP模式等籌集項目資金。進一步加強管理,充分考慮財政未來承受能力,防範財政支出風險,每年應由財政預算安排的全部PPP項目支出,不得超過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10%。
(四)金融機構等不得違法違規向區縣人民政府提供融資,不得要求區縣人民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金融機構等違法違規提供政府性融資的,應自行承擔相應損失,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
五、加強債務資金使用監管
(一)政府債務資金套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或償還以前舉借的政府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加強政府債務資金使用監管,嚴禁隨意改變用途。
(二)強化政府債務預算績效管理,促進績效管理與預算編制、執行、監督有機融合,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債務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三)使用政府債務資金的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按規定向同級財政等管理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六、落實債務償還和化解責任
(一)各區縣人民政府是本級政府債務的償還主體。市政府代區縣人民政府舉借並轉貸撥付給區縣人民政府使用的政府債務資金,由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償還。財政部門應編制本級政府債務還本付息年度計畫,明確還款資金來源並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安排。
(二)各區縣人民政府要通過剝離有市場、有效益資產對應的政府債務,吸引社會資本參與,促進政府債務化解。規範政府債務化解和剝離,除安排財政性資金直接償還債務外,採取PPP等模式剝離化解政府債務的,應依法完善相關手續。
七、健全債務風險防控機制
(一)建立風險預警約談機制。市財政局根據各區縣人民政府財力狀況、債務負擔等情況,動態監測評價區縣政府債務風險,並對高風險區縣進行風險預警。市財政局要對高風險區縣定期約談,督促制定債務管控措施,降低債務風險。市財政局可以提請市政府約談相關區縣人民政府負責人。
(二)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制定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建立責任追究機制。政府債務高風險區縣要制定中長期債務風險化解規劃,通過控制項目規模、減少支出、處置資產、引入社會資本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消化存量債務,降低債務風險。
八、強化監督考核與問責
(一)全市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政府債務,不得違法違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承諾。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舉借政府債務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新發生的政府或有債務,要嚴格限定在依法擔保的外債轉貸範圍內,並根據擔保契約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二)妥善處置存量政府或有債務,對確需由政府代為償還的,要將代償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對需轉化為政府債務的,在不突破限額的前提下,報經市政府批准後轉化為政府債務;對違法違規擔保的或有債務,要重新修訂契約,解除擔保關係。對通過PPP模式化解或預算資金償還後騰出的政府債務限額空間,要優先用於解決政府或有債務代償或轉化問題。
(三)建立健全政府債務管理考核問責機制,將政府債務管理工作納入區縣人民政府領導幹部實績考核內容。對債務管控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響的,實行行政問責。加強政府債務審計監督,將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納入區縣黨政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範圍。
(四)完善政府債務報告制度。要建立健全政府債務統計分析制度,按規定向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政府債務情況。加快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資產負債情況。
(五)建立健全政府債務公開機制。全市各級政府應按規定向社會公開政府債務限額、舉借、使用及償還等情況,自覺接受各方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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