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實施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目標。逐步消化存量債務,合理控制債務規模,建立健全規範的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有效防範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同時充分發揮政府規範舉債的積極作用,促進首都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一是疏堵結合。建立健全規範的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堅決制止違法違規舉債。二是分清責任。明確政府和企業的責任,做到誰舉借誰償還、風險自擔。三是規範管理。實行規模控制,嚴格限定舉債程式和資金用途,將政府債務分類納入預算管理,實現“借、用、還”相統一。四是防範風險。強化風險預警和防控,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和系統性風險的底線。五是穩步推進。既要積極推進,又要謹慎穩健。在規範管理的同時,要妥善處理存量債務,確保在建項目有序實施。
二、加快建立規範的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一)規範政府舉債主體和方式。經國務院批准,市政府可依法適度舉借債務;區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由市政府代為舉借;鄉鎮政府不得舉借政府債務。政府債務只能通過市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政府舉債採取發行政府債券方式。對於需政府舉債融資的項目,相關主管部門要明確政府債券融資需求,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
(二)對政府債務實行分類管理。政府債務分為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一般債務是指為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的、主要以一般公共預算資金償還的政府債務;專項債務是指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的、主要以對應的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或專項收入償還的政府債務。市、區政府確需舉借一般債務的,由市財政部門統一發行政府一般債券舉債融資;確需舉借專項債務的,由市財政部門統一發行政府專項債券舉債融資。債務舉借單位要及時將項目情況、償債資金來源等信息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對於市政府代區政府舉借的債務資金,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並在預算內及時安排資金,確保還本付息。
(三)拓寬公益性事業融資渠道。積極推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等領域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投資和運營。政府通過特許經營權、合理定價、財政補貼等事先公開的收益約定規則,使投資者有長期穩定收益。投資者按照市場化原則出資,按約定規則獨自或與政府共同成立特別目的公司建設和運營合作項目。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可以通過銀行貸款、企業債、項目收益債券、資產證券化等市場化方式舉債並承擔償債責任。政府對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按約定規則依法承擔特許經營權、合理定價、財政補貼等相關責任,不承擔其償債責任。研究完善公用事業價格形成機制,逐步建立以成本為基礎,兼顧供求關係、社會承受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公用事業價格體系。大力推動政府購買服務,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將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根據契約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四)加強政府或有債務監管。剝離各類融資平台公司政府融資職能,除國家政策允許的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外,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債務。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規模的管理,建立審核機制,嚴格控制融資平台公司債務規模。各級政府新發生或有債務,要嚴格限定在依法擔保的範圍內,並根據擔保契約依法承擔相關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或有債務的統計分析和風險防控,做好相關監管工作。
三、對政府債務實行規模控制和預算管理
(一)對政府債務實行規模控制。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政府舉債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額。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規模均納入限額管理,市政府在國務院批准的限額內確定市本級和各區政府債務規模,報市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各區政府債務限額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各區的債務風險、財力狀況及經濟增速等因素測算,並報市政府批准,其中一般債務限額主要根據一般公共預算可償債財力測算,專項債務限額主要根據各項可支撐發債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測算。區政府在市政府批准的限額內確定債務規模,經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後,報市政府。
(二)嚴格限定債券發行程式和資金用途。市財政部門在國務院批准的限額內,測算市本級和各區政府的新增債券和置換債券規模。全市新增債券分配建議經市政府同意後報市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各區政府要在批准的規模內提出分配建議,報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全市置換債券分配建議報市政府同意後下達;各區政府要在下達的規模內提出分配建議。政府債券由市財政部門統一組織發行,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各區政府按要求做好相關配合工作。政府債券發行要遵循市場化原則,建立健全政府信用評級、信息披露等制度,規範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政府置換債券發行收入由財政部門統一管理,按照批准置換的存量債務償還進度直接支付給債權人。債務舉借單位必須及時足額將還款資金繳納至同級財政部門,並逐級匯繳至市財政部門。政府債務資金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或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三)將政府債務分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將一般債務收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將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中的財政補貼等支出按性質納入相應政府預算管理。市、區財政部門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同級政府同意後報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各部門、各單位要將政府債務收支納入本部門、本單位預算管理。或有債務確需政府或其部門、單位依法承擔償債責任的,償債資金要納入相應預算管理。
四、妥善處理存量債務
(一)將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將經清理甄別並報國務院批准的政府存量債務,分類納入預算管理。對企事業單位舉借的債務,凡屬於政府應當償還的,相應納入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納入預算管理的存量債務原有債權債務關係不變,償債資金按照預算管理要求規範管理。
(二)積極降低存量債務利息負擔。對經清理甄別並報國務院批准後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債務,可以通過發行政府債券進行置換,以降低利息負擔,最佳化期限結構,騰出更多資金用於重點項目建設。
(三)妥善化解存量債務。處置到期存量債務要遵循市場規則,減少行政干預。對項目自身運營收入能夠按時還本付息的債務,應繼續通過項目收入償還。對項目自身運營收入不足以還本付息的債務,可以通過採取依法注入優質資產、加強經營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項目盈利和償債能力。市、區政府應指導和督促有關債務舉借單位加強財務管理,拓寬償債資金渠道,統籌安排償債資金。對確需政府直接償還的債務,要統籌各類財政性資金,切實履行償債責任,必要時可以處置政府資產償還債務。對確需政府依法履行擔保或救助責任的債務,各級政府要切實依法履行協定約定,作出妥善安排。有關債務舉借單位和連帶責任人要按照協定認真落實償債責任,明確償債時限,按時還本付息,不得單方面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係,不得轉嫁償債責任和逃廢債務。對確已形成損失的存量債務,債權人應按照商業化原則承擔相應責任和損失。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研究分析土地儲備、軌道交通等重點領域債務狀況,並進行動態監控,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削減存量債務。按照控制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則,嚴格控制土地儲備債務規模,加快土地入市節奏,加大土地出讓收入償還存量債務力度;對長期沒有實質性進展的土地儲備項目進行清理,確保土地儲備債務規模零增長並逐步下降。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多元化融資、理順價格機制等措施,控制軌道交通領域債務規模。
五、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在建項目後續融資
(一)支持在建項目的存量融資需求。按照總量控制、區別對待的原則,支持融資平台公司在建項目的存量融資需求,確保其有序推進。對於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契約並已放款,但契約尚未到期的融資平台公司在建項目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國家有關部門要求,在全面把控風險、落實信貸條件的前提下,繼續按照契約約定發放貸款,不得盲目抽貸、壓貸、停貸。對於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契約,且契約到期的融資平台公司在建項目貸款,如果項目自身運營收入不足以還本付息,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與融資平台公司協商,在後續借款與前期借款契約約定的責任一致,且確保借款契約金額不增加的前提下,重新修訂借款契約,合理確定貸款期限,補充合格有效抵(質)押品。
(二)規範實施在建項目的增量融資。密切關注融資平台公司在建項目中應由財政支持的增量融資需求,在依法合規、規範管理的前提下,統籌財政資金和社會資本等各類資金,保障在建項目續建和收尾。對於已簽契約貸款額不能滿足建設需要,且適宜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融資平台公司在建項目,優先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彌補在建項目增量融資需求。對於已簽契約貸款額不能滿足建設需要,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確實沒有其他建設資金來源,但又暫時不宜轉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融資平台公司在建項目,增量融資需求納入政府預算管理,按法律要求和有關規定發行政府債券解決。
(三)完善在建項目資金周轉措施。對按法律要求和有關規定發行政府債券解決的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在保障財政支出需要的前提下,對於有相應政府債券發行額度,且國庫庫款餘額超過1個半月庫款支付保障水平的地區,允許財政部門在政府債券發行額度內,加大盤活以前年度存量財政資金力度,利用超出部分的國庫庫款用於政府債券發行之前的資金周轉,以解決在建項目融資與政府債券發行之間的時間差問題。
六、控制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
(一)建立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市財政部門應定期測算債務率、新增債務率、償債率、逾期債務率、綜合債務率等指標,考核評估債務風險狀況,進行風險預警,對債務高風險的區進行約談。列入預警範圍的高風險區,原則上不得新增政府債務,並制定分年度的化解債務風險工作方案,採取積極措施,加大償債力度,逐步降低風險;分年度的化解債務風險工作方案及工作進展情況要向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並按要求公開相關信息。債務風險相對較低的區,要合理控制債務規模和增長速度。
(二)建立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機制。市政府對區政府債務原則上不實行救助。各級政府要落實償債責任和風險防控責任,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各級政府出現償債困難時,要通過控制項目規模、壓縮公用經費、處置存量資產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債務。
七、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一)完善債務報告和公開制度。財政部門要不斷完善政府性債務統計分析報告制度,加強對政府性債務的動態監測;要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系統分析政府的財務狀況和財政中長期可持續發展水平,全面反映政府收支及資產負債情況。加強政府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政府性債務公開制度,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定期向社會公開政府性債務相關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二)健全完善財經制度。建立對違法違規融資和違規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懲罰機制。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在預算之外違法違規舉借債務,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業發展名義舉借債務用於經常性支出或樓堂館所建設,不得挪用債務資金或改變既定資金用途;對企業的注資、財政補貼等行為必須依法合規,不得違法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不得違規干預金融機構等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強制金融機構等提供政府性融資。要進一步規範土地出讓管理,堅決制止違法違規出讓土地及融資行為。
(三)建立考核問責機制。把政府性債務作為一個硬指標納入政績考核,堅決糾正不正確的政績導向。對脫離實際過度舉債、違法違規舉債或擔保、違規使用債務資金、惡意逃廢債務等行為,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四)強化債權人約束。金融機構等不得違法違規向各級政府提供融資,不得要求各級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金融機構等購買政府債券要符合監管規定,向屬於政府或有債務舉借主體的企業法人等提供融資要嚴格規範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金融機構等違法違規提供政府性融資的,應自行承擔相應損失和法律責任。
八、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要切實擔負起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防範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的責任,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市財政部門備案。政府主要負責人要作為第一責任人,認真抓好政策落實。要建立健全政府性債務管理協調機制,統籌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財政部門作為政府性債務歸口管理部門,要完善債務管理制度,充實債務管理力量,做好債務規模控制、債券發行、預算管理、統計分析和風險監控等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政府投資計畫管理和項目審批,按許可權從嚴審批債務風險較高區的政府投資類新開工項目;金融監管部門要按照有關要求,加強監管、正確引導,制止金融機構等違法違規提供融資;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審計監督,促進完善債務管理制度,將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納入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將審計結果作為對領導幹部的考核依據,並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溝通配合,共同做好政府性債務監管工作,不斷提高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效益。
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京政發〔2011〕60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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