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

2013年7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13〕48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該《意見》分界定債務範圍、規範資金投向、核定債務規模、控制融資成本、最佳化債務結構、規範舉債審批程式、拓寬償債資金來源、建立信息報告制度、加強績效考核評價、落實管理責任10部分30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文號:皖政〔2013〕48號
  • 印發時間:2013年7月19日
發布時間,檔案原文,

發布時間

2013年7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

檔案原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
皖政〔2013〕48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各級政府積極採取多種方式為經濟社會發展舉債融資,在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公共服務能力,改善民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亟需高度關注的問題。為規範政府性債務管理,鎖定風險,防範隱患,推動全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較快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界定債務範圍
1.強化風險意識。目前,我省部分地區政府性債務主要存在債務規模大、融資成本高、融資主體分散、債務資金使用效益較低、債務管理不透明不規範等問題,債務償還壓力較大,風險隱患較為突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牢固樹立底線思維,加強債務管理,確保風險可控。
2.明晰政府性債務。凡政府直接或間接承擔還款責任的債務,統一納入政府性債務管理範圍,包括地方各級政府部門、經費補助事業單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公用事業單位(簡稱舉債單位)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舉債單位通過信託、金融租賃、發行理財產品、委託貸款、回購、委託代建等方式形成的政府性債務,須納入管理範圍。
二、規範資金投向
3.支持公益性項目建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政府性債務要堅持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只能用於市政道路、公共運輸等基礎設施項目及公共衛生、基礎科研、義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府投資公益性項目建設。
4.嚴禁改變資金用途。政府性債務應按規定用途使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用於競爭性項目,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不得用於平衡預算,不得為招商引資企業墊付資金等。
三、核定債務規模
5.建立風險預警管控機制。要綜合債務類別、債務期限等因素,科學運用債務率、償債率、逾期債務率等指標,對市、縣(市、區)政府性債務風險進行動態監測、評估和提示。逾期債務率超過30%,或債務率超過100%且下一年度償債率超過20%的地區,原則上不得新增債務餘額,同時要積極籌集資金償還到期債務。省財政廳要及時對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提示。
6.降低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各級政府要加強融資平台公司運營風險、債務風險管控,及時掌握資產負債率、有效資產率、現金流覆蓋率、融資成本率、財政性資金償還率等,凡債務風險評價指標超過預警值的,地方政府應立即責成停止舉債、及時還債。
7.動態管控債務規模。各級政府要根據未來10年分年度政府性債務應還本付息額、未來10年分年度預計可用於還本付息的資金,建立債務規模滾動控制模型,確定下一年度的債務總規模和可新增債務規模,審慎穩妥測算未來可用於還本付息的資金。
8.實行債務年度計畫管理。各級政府要在確定的債務總規模內,編制政府性債務年度收支計畫,全面反映上年末債務餘額、可用債務資金餘額,以及當年續建項目、新建項目、舉債額度、需償還的債務本息、債務支出用途等。未列入債務收支計畫的項目,一律不得舉借政府性債務。
四、控制融資成本
9.嚴格限定融資利率。依靠財政性資金償債的建設項目,融資利率一般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
10.審慎選擇融資方式。政府性債務融資渠道主要為銀行信貸、企業債券、中期票據、中央代理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等。除法律或國務院另有規定外,舉債單位不得以委託單位建設並承擔逐年回購責任方式(BT、BOT等)或委託代建承諾以地補償等其他變相回購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對符合法律或國務院規定可以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項目,確需採取代建制建設並由財政性資金逐年回購(BT、BOT等)的,必須根據項目建設規劃、償債能力等,合理確定建設規模,落實分年資金償還計畫。
11.規範公益性項目建設資金來源。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符合條件的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需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一般應向金融機構借款,如通過財務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公司、發行債券等直接或間接融資,融資利率一般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舉債單位不得直接或間接吸收社會資金進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向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或其他個人攤派集資或組織購買理財、信託產品等,不得公開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參與政府融資平台公司項目融資。
五、最佳化債務結構
12.置換融資成本較高項目。各級政府要按項目類別、融資渠道、融資成本、還款計畫和方式等,逐項梳理分析已形成的債務。對以委託單位建設並承擔逐年回購責任方式(BT、BOT等)或其他變相回購方式,以及通過信託、金融租賃、財務公司等直接或間接融資形成的政府性債務,要通過壓縮新上項目、調整在建項目融資方式等,置換融資成本較高項目,並通過調整預算支出結構、動用償債準備金、安排部分土地出讓收入等方式,逐步回購、還款或延長還款期限。
13.積極穩妥化解債務。對各級政府興辦的教育、醫療衛生機構建設等公益性項目形成的政府性債務,要在鎖定債務的基礎上,通過土地依法處置、安排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等方式化解債務。
六、規範舉債審批程式
14.實行融資平台公司名錄管理。清理整合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設立並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任務的融資平台公司,於2013年7月底前報省財政廳等部門備案,全面納入監管範圍。今後新成立、註銷或變更融資平台公司,應及時報備。
15.嚴格債務舉借程式。舉債單位舉借債務須向同級財政等部門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債務收支計畫,會同相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同級政府審定,重大項目舉債需報同級人大審批。同級財政部門對經政府審定或人大審批的債務出具審批卡,作為舉債單位融資憑證。融資利率超過銀行貸款基準利率1.3倍的舉債項目,須報省財政廳等部門審批。
16.規範土地儲備融資。土地儲備機構融資須由同級財政、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核定融資規模,經同級政府同意後,逐級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按有關規定核發年度融資規模控制卡。
17.嚴禁違規擔保。除經國務院批准的政府轉貸債務外,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定,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國有資產等為其他單位和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承諾承擔償還責任,不得為其他單位和企業的回購協定提供擔保,不得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七、拓寬償債資金來源
18.多渠道籌集償債資金。需財政性資金償還的政府性債務,要列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和部門預算,通過公共預算、土地出讓收入、國有資產經營收益、其他政府資金等,多渠道安排專項償債資金。土地出讓收入盈餘部分要優先用於償債或留作償債準備。建立健全政府償債準備金制度,在每年財政預算中按照政府性債務規模的一定比例安排償債準備金。
19.做實做優融資平台公司。清理整合政府資金、資產、資源,注入優質資源、經營性資產等,將融資平台公司資產負債率控制在60%以內,最高不得超過80%。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平台公司要加強運營管理,增強盈利能力,保障債務償還。
20.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各級政府要通過開展土地整治,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荒坡地開發,以及閒置土地處置等,增加土地儲備。要結合美好鄉村建設、開發區建設和新型城鎮化建設,用好用活土地儲備資源。
八、建立信息報告制度
21.建立債務信息月報制度。凡有政府性債務餘額的舉債單位每月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政府性債務信息,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每月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會計、債務報表。從2013年8月起,各地要按規定口徑將債務信息報省財政廳。
22.建立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年報制度。財務報告要真實完整地反映各級政府資產負債等情況,經同級政府審定後,報省財政廳備案。
23.及時溝通債務信息。各級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和銀監、人行分支機構要加強政府性債務信息交流,建立定期對賬和信息溝通機制,確保相關債務信息及時、全面、準確。
九、加強績效考核評價
24.強化政府性債務績效管理。科學合理設定資金投向、公益性項目占比、基礎設施改善程度、社會事業發展成果等指標體系,加強對政府性債務效益考核。政府性債務管理納入省政府對市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和縣域分類考核。
25.實施政府性債務項目績效評價。全面評價項目社會經濟效益、功能作用以及債務資金使用等,形成績效評價報告,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市、縣(市、區)政府要將年度政府性債務綜合績效評價報告報省財政廳備案。
十、落實管理責任
26.落實主管責任。各級政府是本級政府性債務管理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要加強對政府性債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的事前、事中、事後管理,特別要加強對土地開發、項目建設、債務計畫、融資方式及成本、資金使用等重點環節的管控,切實防範和控制債務風險。
27.落實監管責任。財政部門是政府性債務管理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債務規模控制意見,編制債務收支計畫,建立風險預警管控機制,負責政府性債務統計等日常管理工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政府性債務投資項目立項等管理。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土地儲備融資前置審查等工作。銀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監管目錄內政府融資平台的信貸管理等。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責、密切配合,將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28.強化責任追究。審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政府性債務舉借、使用、償還等情況審計,並將政府性債務管理納入對市、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範圍。監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查處政府性債務舉借、使用、償還等過程中違規違法行為,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9.完善投融資管理體制。各級政府要建立“借、用、還”一體,決策、管理、執行、監督相分離的投融資管理體制。堅持規劃先行、合理開發土地,有效銜接政府投融資與城市中長期規劃。成立投融資管理委員會,作為投融資管理的決策機構,對投融資工作進行統一管理。
30.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按照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要求,樹立大局意識和正確的政績觀,把債務管理工作作為加強政府作風建設的重要抓手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途徑,狠抓政府性債務風險管控,著力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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