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

(一)農村義務教育實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體制。區縣(自治縣、市)政府對農村義務教育負有主要責任。市、鄉(鎮)政府承擔相應責任。

(二)市政府負責統籌制定全市農村義務教育發展規劃;按照重慶市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核批區縣(自治縣、市)上報的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逐區縣(自治縣、市)核實財力水平,統籌安排財力,對財力不足、發放財政供養人員工資確已達到合理比例仍有困難的區縣(自治縣、市),通過調整財政管理體制和財政支出結構、增加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合理安排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等辦法,幫助並督促區縣(自治縣、市)政府確保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核定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標準和定額,確定農村中國小收費項目和標準;建立消除中國小危房的工作機制,落實鞏固“兩基”和中國小危房改造等專項資金;組織實施教育對口支援工作,推動建立助學制度;建立健全對區縣(自治縣、市)教育工作的督導評估制度,加強對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導檢查,組織開展督導評估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
  • 發文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 文 號:渝府發[2003]70號
  • 發布日期:2003-10-8
  • 執行日期:2003-10-8
相關信息,具體內容,

相關信息

發文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文 號:渝府發[2003]70號
發布日期:2003-10-8
執行日期:2003-10-8

具體內容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重要內容;是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舉辦義務教育的責任,加強農村義務教育管理,保證經費投入,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村義務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的治本之策;是提高農村人口素質,推動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舉措。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1]2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國辦發[2002]28號)和《重慶市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精神,確保新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在全市全面運行,現將完善我市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義務教育的領導,肩負起改革和發展農村義務教育的重大責任
(三)區縣(自治縣、市)政府負責制定本地區農村義務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認真慎重,依法合理逐步調整農村中國小布局;根據《重慶市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實施辦法》,提出本地區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方案,並根據市政府核批的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核定學校教職工編制;調整本級財政支出結構,增加教育經費預算,合理安排使用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確保教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統一發放;統籌安排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籌集併合理安排使用校舍建設和危房改造資金,組織實施中國小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設,並按市政府有關規定提供學校建設用地,減免有關配套費用,進一步改善辦學條件;建立對農村中國小違規收費的督查機制;指導農村中國小的教育教學工作,切實推進素質教育實施;治理中國小薄弱學校,促進農村中國小教育均衡發展;依法控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維護學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學秩序,治理學校周邊環境;開展“希望工程”、“春蕾計畫”及對農村貧困學生進行“一幫一”等多種形式的助學活動;建立健全對鄉(鎮)政府教育工作和農村中國小校的督導評估制度,加強對鄉(鎮)政府教育工作和農村中國小的督導評估工作。
(四)鄉(鎮)政府要完善和落實資助經濟困難學生上學的政策和制度,負責依法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運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嚴格控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維護學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學秩序,治理校園周邊環境;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劃撥新建擴建校舍所必須的土地,減免校舍建設配套費用;積極籌措經費,改善農村中國小辦學條件,支持農村義務教育發展;繼續發揮村民自治組織在實施農村義務教育中的作用。
二、建立義務教育經費投入機制,保障農村義務教育健康發展
(五)依法完善市、區縣(自治縣、市)、鄉(鎮)政府以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義務教育經費的投入體制,確保義務教育撥款增長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師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年有所增長。要用足用好已有的教育籌資政策,拓寬新的教育投資渠道。建立教育成本分攤機制,調整部分地區義務教育雜費標準。依法開闢教育貸款、教育儲蓄、教育保險等融資渠道。
(六)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要保證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統一發放。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要上收區縣(自治縣、市)集中管理,並相應調整區縣(自治縣、市)、鄉(鎮)財政體制,由區縣(自治縣、市)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工資項目和標準,實行財政統一發放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
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要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實施辦法的通知》(渝辦發[2002]136號)精神和國家統一規定的工資項目和標準,核定教職工編制、工資項目和標準,並結合本級財力和上級給予的轉移支付資金,將國家統一規定的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全額納入區縣(自治縣、市)財政預算,預算不得留有缺口。
市財政要統籌安排區縣(自治縣、市)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補助資金,其中鄉村兩級辦學補助和農村義務教育補助,主要用於彌補農村正常辦學經費和農村中國小教師工資補助,確保國家統一規定的工資發放。對擠占、挪用教職工工資的,市財政將停撥、減撥直至扣迴轉移支付補助。
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要負責清理歷年來拖欠的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對拖欠的教職工工資,要制定計畫,限期補發。
(七)保證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的安排,確保學校正常運轉。市政府按照國家有關檔案規定核定的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標準和定額,各區縣(自治縣、市)要統籌安排予以保證。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資金除學校按規定向學生收取的雜費外,其餘部分,由各區縣(自治縣、市)在縣、鄉(鎮)兩級政府預算時安排。
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要加強對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安排使用的監管。農村中國小按市政府規定向學生收取的雜費,不得用於教職工工資、津貼、福利、基建等開支,全部用作學校公用經費開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平調,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不得從中提取任何性質的調節基金。各中國小校要進一步加強對公用經費的財務管理,公用經費開支由學校校長嚴格按規定的開支範圍審批,要提高公用經費的使用效益。
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國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綜合考慮中國小信息技術、外語教育的基本需要,合理審定雜費和書本費等收費項目。學校代收學生的書本費,直接用於購買書本,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對試行“一費制”的地方,要嚴格按國家和市政府制定的標準收取,不得超標。對實行“一費制”後形成的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缺口,按市政府核定的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標準和定額,在區縣(自治縣、市)財政預算和上級政府的轉移支付資金中安排。
(八)保障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和學校建設的必要投入。各區縣(自治縣、市)要建立定期的校舍危房勘查、鑑定工作制度和校舍危房改造經費保障機制。按照基礎教育“以縣為主”的要求,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要高度重視中國小危房改造工作,要將新增危房的改造列入本級教育發展計畫,切實擔負起責任並保證經費投入,確保及時消除新增危房。對現存的農村中國小校舍危房改造,要結合農村中國小布局調整,加大工作力度;財力較好的區縣(自治縣、市)要設立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專項資金;市級財政將每年籌措一定數量專項資金重點扶持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農村中國小學校建設,改善辦學條件。實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地區,可以通過村民自願提供勞務等方式,支持農村中國小校舍的維護和修繕。
農村稅費改革後,各級政府要使農村中國小有穩定的經費來源,確保農村義務教育投入不低於改革前的水平併力爭有所提高,保證農村義務教育正常經費和校舍危房改造資金投入。
農村中國小發展所需的校舍建設項目,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列入基礎建設統一規劃,經市政府審批後,由市、區縣(自治縣、市)政府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農村中國小購置教學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所需經費,由區縣(自治縣、市)政府安排。
(九)加強農村中國小教育經費和固定資產的管理。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自治縣、市)要加強對教育投入的執法監督和審計監督,各區縣(自治縣、市)審計、監察部門每年組織1次教育經費投入、使用和管理情況的專項檢查,向市政府報送審計報告。各區縣(自治縣、市)要確保預算安排的各項教育經費按時足額撥付到位,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否則嚴肅查處。農村中國小要建立和完善教育經費管理和固定資產管理等規章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會計機構。學校要嚴格按規定範圍和標準安排使用經費,按年度公布收支情況,嚴禁挪作他用。要節約開支,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學校要嚴格執行市政府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義向學生收取規定項目以外的費用或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清理核實農村中國小“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欠債,摸清債務來源和使用情況,並盡力償還。要深入細緻做好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協調工作,不得因追索債務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對強迫學校停課,將師生逐出校園及其他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和社會穩定的行為,要堅決制止。農村中國小實行校長負責制,由校長全面負責學校校舍等國有資產的管理。
(十)抓好學校對口支援工作。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要繼續抓好全國對口支援三峽庫區教育、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學校對口支援農村貧困地區學校工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國家扶貧工作重點區縣(自治縣)要建立對口支援捐贈中心,接受國內外、境內外對教育的經常性捐贈。要開展經常性的助學活動,把籌集的社會資金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就學。要建立包括檢查、評比、表彰、獎勵在內的行之有效的機制,落實專人負責,確保學校對口支援工作落到實處。
三、規範人事編制管理,推進學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強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
(十一)市編制、教育、財政部門,要根據國家制定的編制標準和《重慶市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實施辦法》,及時核批各區縣(自治縣、市)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方案。各區縣(自治縣、市)機構編制部門要會同同級教育、財政部門嚴格控制農村中國小領導職數、內設機構和教職工編制總量;各區縣(自治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要在核定的編制總額內,按照班額、生源等情況,具體分配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報同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審定。在核編定編時,要合理調控每所學校的班額、班級數,科學確定教師工作量,按市里相關規定確定教師、職員、教輔人員和工勤人員的數量。依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生源變化和學校布局調整等實際情況,及時核定中國小教職工編制,原則上每兩年核批1次。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變相占用中國小教職工編制。對占用學校編制而不在學校工作的人員(掛職鍛鍊人員除外),時間達半年以上的,必須與學校脫離關係,財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繼續為其支付工資。農村中國小不得超編聘用人員,不得使用編外人員頂編在崗工作。
(十二)加強農村中國小人事管理。區縣(自治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對中國小教師的資格認定、招聘錄用、職務評聘、培養培訓、調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職能,鄉(鎮)、村無權聘任中國小教職工。農村中國小校長的選拔、任用、培訓、考核、交流由區縣(自治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歸口管理。
鄉(鎮)政府對本轄區的教育管理體制,由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有條件的鄉(鎮)中心校校長或中學校長,可以進入鄉(鎮)黨委。鄉(鎮)中心校校長或中學校長可兼任分管教育工作的副鄉(鎮)長。
(十三)推進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按照“按需設崗、民主公開、平等競爭、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契約管理”的原則,大力推進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已經全面展開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的區縣(自治縣、市),要積極推進改革的深化;已經部分展開或試點進行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的區縣(自治縣、市),要擴大改革面,儘快全面展開;少數尚未展開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的區縣(自治縣、市),要抓緊制訂改革的實施方案,儘快啟動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認真做好中國小未聘人員分流工作。各區縣(自治縣、市)和學校要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市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員分流安置意見的通知》(渝辦發[2001]92號)的精神,多渠道妥善分流和安置中國小未聘人員,特別是超編學校必須加大人員分流工作的力度,建立分流機制,儘快消除人員超編的現象。在中國小實行校長負責制,逐步實行中國小校長公開選拔、競爭上崗。逐步清退農村中國小代課人員,妥善處理好清退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對於清退代課人員後暫時無法找到合格教師任教的個別情況,可以實行臨時聘用,選擇素質較好的人員任教,並與之簽訂有明確期限的臨時聘用契約,聘用期一般為1年;也可採取公開招聘、對口支教、輪流支教等辦法,切實解決教師缺乏問題。
全面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在完成首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以後,中國小任教人員必須逐步具備教師資格。對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要及時調整出教師隊伍,積極吸引具備教師資格的合格師資到缺編學校任教。
(十四)加強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要認真貫徹執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工作的決定》(渝府發[2001]126號),教育行政部門要統一管理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切實加強對教師培訓機構的建設,加大教師全員培訓的力度,造就一支能適應素質教育和新一輪課程改革需要的教師隊伍。
四、建立健全各項制度,保證發展農村義務教育的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十五)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落實各級政府的工作責任。我市各級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明確農村義務教育分級、分工的目標管理責任,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加強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保證各項要求落實到位。要建立健全農村義務教育情況年度報告制度。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每年4月底以前,必須將本地實施義務教育的進展情況向市政府報告。要建立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發放情況和義務教育經費年度執行情況的綜合通報與公告制度。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按月報告農村義務教育教職工工資發放情況,市政府每季度向社會公布1次各區縣(自治縣、市)發放中國小教師工資的情況;市政府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全市義務教育經費執行情況。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對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發放情況和中國小違規收費情況要加大監督力度,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教職工工資發放的監督舉報電話分別設在財政和監察部門,中國小違規收費的舉報電話分別設在教育行政和物價部門。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力度,對發現的突出問題要落實到有關部門,及時查處。要建立健全市政府對區縣(自治縣、市)政府,區縣(自治縣、市)政府對鄉(鎮)政府的農村義務教育工作的督導檢查制度,市政府教育督導室對區縣(自治縣、市)政府實施農村義務教育的情況建立3年為1個周期的督導檢查和考核制度,區縣(自治縣、市)對鄉鎮義務教育工作的督導檢查和考核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制定。
(十六)建立表彰獎勵與責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對積極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推進農村義務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區縣(自治縣、市)政府對農村義務教育負有主要責任。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主要負責人是農村義務教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逐級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凡是拖欠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的區縣(自治縣、市),不得用財政性資金上新的建設項目,不準機關蓋辦公樓,買小轎車,不準領導出國,違者要追究領導責任。對擠占挪用農村中國小教育經費、拖欠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不及時修繕危房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以及違反編制管理規定,超編制招聘人員的,要追究領導和直接管理者的責任。追究辦法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執行。
二○○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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