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
  • 發布單位:江蘇省
  • 發布文號:蘇政發 [2002] 66號
  • 發布日期:2002-06-02
  • 生效日期:2002-06-02
【發布單位】江蘇省
【發布文號】蘇政發 [2002] 66號
【發布日期】2002-06-02發布日期】
【生效日期】2002-06-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蘇省政府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
(蘇政發 [2002] 66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促進農村教育發展,是實踐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落實政府責任、減輕農民負擔、保證農村義務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的治本之策,是實施科教興省戰略、提高農村人口素質、推動農村經濟和社會長遠發展的重大舉措,也是富民強省、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的重要保證。為切實做好這項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1〕2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國辦發〔2002〕2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明確各級政府責任,加強對農村義務教育的領導和管理
(一)農村義務教育實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體制。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村義務教育負有主要責任,省、市、鄉等各級人民政府承擔相應責任。
(二)省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制定全省農村義務教育發展規劃;根據國家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核批各縣(市、區)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逐縣核實財力水平,統籌安排財力;對財力不足、發放財政供養人員工資確已達到合理比例仍有困難的縣,通過調整財政體制和財政支出結構、增加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幫助並督促縣級人民政府確保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核定全省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標準和定額,確定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收費項目和標準;建立消除農村中國小危房、推進中國小布局調整的工作機制,安排危房改造和布局調整專項資金,指導和督促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和布局調整工作;組織實施蘇南對蘇北、大中城市對農村的教育對口支援工作;督促各地落實農村中國小助學制度,確保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加強對各級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導檢查。
(三)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地區農村義務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協調農村義務教育工作;根據國家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和省人民政府的實施辦法,審核上報本地區各縣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檢查督促各縣按時足額發放中國小教職工工資,並對財力不足、發放財政供養人員工資確有困難的縣給予轉移支付;對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和布局調整給予補助;組織實施教育對口支援和助學活動;加強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導檢查。
(四)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地農村義務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制定農村中國小布局調整方案,並組織實施;制定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方案,並根據省人民政府核批的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核定學校教職工編制;負責農村中國小校長、教職工的管理;調整本級財政支出結構,增加教育經費預算,確保按時足額統一發放教職工工資;統籌安排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安排校舍建設、危房改造和布局調整資金,組織實施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設,改善辦學條件;領導和管理農村中國小的教學工作;維護學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學秩序;負責控制本地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工作;落實農村中國小助學制度,組織開展各種助學活動;做好教育對口支援工作;對鄉(鎮)人民政府有關教育工作和農村中國小進行督導評估。
(五)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具體落實控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維護學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學秩序,治理校園周邊環境;按有關規定劃撥新建、擴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指導村民自治組織制定鄉規民約,促進農村義務教育健康發展。有條件的鄉(鎮)要加大教育經費投入,改善農村中國小辦學條件,確保高水平、高質量實施義務教育。繼續發揮村民自治組織在學校危房改造和布局調整、控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維護學校安全和正常教學秩序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確保農村義務教育經費投入
(六)各地要把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上收到縣集中管理。同時,調整縣、鄉財政體制,並按國家統一規定的工資項目和標準將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總額上劃到縣級財政,建立教職工工資專戶,不得設立鄉鎮教職工工資分戶。縣級財政收入應首先用於保工資發放,上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應首先轉入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專戶,確保資金的落實。因季節性因素造成教職工工資專戶資金不足的,由省、市臨時調度周轉資金。在同一縣域範圍內,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工資項目和標準,在同一時間發放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規定,保證中國小教職工工資不低於所在縣(市、區)國家公務員工資的平均水平。對省出台的津貼、補貼,各縣(市、區)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和財力狀況量力執行。各地各部門不得面向農村中國小教職工集資、藉資或強行募捐和攤派,不得強行要求農村中國小教職工訂閱報刊資料。
(七)縣級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和“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原則,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對農村義務教育的投入。縣級財政安排年度預算時,必須將農村中國小編制內教職工工資全額納入縣本級財政預算,不得留有缺口。上級財政體制調整轉移支付資金和農村稅費改革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大部分,應首先用於保障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省財政要逐縣核實財力,對已按規定調整財政體制和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但發放國家規定的中國小教職工工資仍有困難的縣,省、市財政根據各縣財力狀況和保障力度,增加教職工工資性轉移支付資金。建立縣級財政預算審核備案制度。各縣(市、區)要將當年預算報省財政廳備案,其中享受省財政轉移支付補助的縣(市、區)需將當年的預算報省財政廳審核。凡預算赤字或工資性支出留有缺口的,由省財政廳提出建議,按法定程式予以糾正。
(八)建立和完善農村中國小教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切實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九)安排好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農村中國小按規定收取的雜費收入,全部用於中國小公用經費支出,不足部分由縣級人民政府在預算內統籌安排並給予保證。省制定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標準和定額,作為各地安排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的依據。農村中國小購置教學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所需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安排。
(十)各地要取消對農村中國小的“零戶管理”,並進一步完善學校雜費“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嚴禁截留、挪用、平調農村中國小雜費收入發放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和用於基建開支;嚴禁挪用農村中國小雜費平衡財政預算,不得從中提取任何性質的調節基金;農村中國小代收的書、簿本費屬學生所有,不上繳財政專戶,由學校直接用於購買書、簿本,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
(十一)建立和完善農村中國小教育經費以縣為主的財務管理體制。各鄉鎮中心國小和中心國中配備專(兼)職會計人員,會計主管人員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委派。
(十二)保障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和學校建設的必要投入。各地要建立農村中國小校舍定期勘察、鑑定和危房改造工作機制,確保危房改造經費的落實。省財政繼續安排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專項資金,重點扶持經濟薄弱地區的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各市、縣(市、區)也要積極籌措經費,用於本地區的中國小危房改造。要足額徵收鄉鎮企業教育費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費,並全部用於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校舍建設和改善辦學條件。要把中國小危房改造和布局調整有機結合起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2002年,蘇南、蘇中地區要消除所有結存的中國小危房,蘇北地區要消除中國小D、C級危房;2003年,全省全面消除農村中國小危房。縣級人民政府要將新增中國小危房的改造列入本級事業發展計畫,多渠道籌措經費,確保當年消除新增危房。
(十三)農村中國小發展所需的校舍建設項目,由縣級人民政府列入基礎設施建設統一規劃,並負責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
(十四)積極鼓勵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捐資助學,對納稅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鼓勵村民通過自願提供勞務等方式,支持農村中國小校舍的維護和修繕。除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外,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設項目涉及的省及省以下規費能免則免。
(十五)加強農村義務教育經費和資產的管理。各級人民政府預算安排的各項教育經費要按時足額撥付到位,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對擠占、截留或挪用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的行為,要嚴肅查處,並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要堅持勤儉辦教育的原則,節約開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學校要嚴格按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安排使用經費,定期公布收支情況。要加強收費管理,規範中國小收費行為,嚴禁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各地要重視中國小布局調整後教育資源的充分利用,防止教育資產流失。被撤銷學校的各項資產由縣級教育主管部門處置,由此所得的收益必須用於農村中國小建設,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
(十六)農村中國小不得超過承受能力舉債建設。縣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清理核實農村義務教育欠債,核清債務來源和使用情況,並盡力償還。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則,穩步推進農村中國小布局調整,不得搞華而不實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
三、加強農村中國小編制管理,深化農村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
(十七)農村中國小教職工隊伍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訂農村中國小教職工隊伍建設的整體規劃並組織實施;依法行使對農村中國小教師的資格認定、招聘錄用、職務評聘、培養培訓、調配交流、考核獎懲等管理職能;負責農村中國小校長的選拔、任用、培訓、考核、交流等管理工作,並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農村中國小校長公開選拔、競爭上崗。
(十八)鄉鎮有關教育工作由鄉鎮長直接負責,不再設立專門的教育管理機構。鄉鎮可在核定的行政編制內確定1名助理協助鄉鎮長管理具體教育事務,並接受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鄉鎮中國小教育教學業務工作由鄉鎮中心學校校長負責。
(十九)縣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國家和省制定的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提出本地區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方案,經省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核批。農村中國小編制總量應當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生源變化和學校布局調整等情況定期調整,實行動態管理。縣級機構編制部門要會同同級教育、財政部門嚴格控制農村中國小領導職數、內設機構和教職工編制總量。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在核定的編制總額內,按照班額、生源等情況具體分配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並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備案。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合理調控農村中國小班額和班級數,科學確定教師工作量,按規定比例從嚴控制職員、教學輔助人員、工勤人員的數量。農村中國小要在核定的人員編制範圍內,根據教育教學任務,堅持按需設崗、專兼結合、一人多崗的原則,合理配備教職工,不得超限額設定機構,不得超編聘用人員。
(二十)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變相占用中國小教職工編制,已經占用中國小編制和借用中國小人員的要限期全部退還學校或與學校脫離關係。
(二十一)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制度,依法認定教師資格。中國小教師必須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一律持證上崗。
(二十二)在嚴格定編、定崗、定責的基礎上推行全員聘用制。實行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用,嚴格考核,契約管理。要在中國小逐步形成職務能上能下、人員能進能出的選人用人機制。
(二十三)嚴把教師隊伍入口關。對新進人員要逐步實行“凡進必考”制度,做到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確保優秀人才進入中國小教師隊伍。要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逐步提高中國小新錄用教師的學歷層次。
(二十四)積極穩妥地做好超編人員的轉崗分流工作。農村中國小超編教職工分流工作參照當地黨政機關機構改革人員分流的有關政策執行。各級人事、勞動等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妥善安置好中國小轉崗分流人員。對體弱多病、長期不能堅持正常教育教學工作人員要及時辦理提前離崗退養手續。對不具備教師資格人員要及時調整出教師隊伍。對代課教師和各類臨時人員要堅決清退。如確因工作需要聘用臨時代課教師,必須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在學校編制總數內聘用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代課。
四、建立健全監督機制,促進農村義務教育健康發展
(二十五)依法管理農村義務教育。各市、縣、鄉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及《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1〕2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國辦發〔2002〕28號)和本通知精神,確保新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在2002年8月底前落實到位。
(二十六)建立農村義務教育表彰獎勵和責任追究制度。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農村義務教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市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農村義務教育工作、保證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發放負有領導責任。對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推進農村義務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上級人民政府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凡是拖欠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的縣,不得用財政性資金上新的建設項目,不準機關建辦公樓、買轎車,不準領導幹部出國,違者要追究領導責任。對擠占挪用農村中國小教育經費、拖欠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不及時修繕危房以及違反編制管理規定超編制聘用人員的,要追究領導和直接管理者的責任。
(二十七)切實加強督查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農村義務教育工作情況,省教育、財政、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負責督促檢查各市、縣落實情況。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對拖欠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農村中國小違規收費等問題的舉報,並及時依法查處。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把農村義務教育作為工作重點,定期開展專項督導。要重視加強對教職工工資發放工作的宣傳,幫助廣大教職工了解工資發放項目、標準和有關政策,並共同加強對工資發放工作的監督。
二○○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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