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了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國辦發[2002]28號,已翻印下發,以下簡稱《通知》)精神,促進農村義務教育持續健康發展,推動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發部門: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發文號:川辦函[2002]131號
  • 頒發時間:2002-6-26
  • 實施時間:2002-6-26
通知內容
一、進一步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重要意義
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是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重要內容,是促進農村義務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的治本之策,是推動我國農村經濟和社會長遠發展的重大舉措。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學習,深刻認識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重要意義,加強對農村義務教育的領導和支持,切實按照《通知》的要求,狠抓落實。
當前,義務教育管理體制和農村稅費改革正處於重大調整時期,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算好“三筆帳”:一是農村義務教育維持正常的基本需求帳;二是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來源帳;三是稅費改革後,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缺口帳。在此基礎上,採取切實措施,加大投入力度,確保我省農村義務教育的投入不低於改革前水平。
二、把握工作重點,完善措施,狠抓落實
(一)確保農村教職工工資發放。省政府已將此項工作列入今年對市、州政府的考核範圍。各地要在今年上半年內,將拖欠的應由財政負擔的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基本工資補發完,並堅決杜絕新的拖欠。在財政預算安排上,通過著力調整和最佳化支出結構、統籌安排預算內外資金等多種手段,確保年初把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預算打足算夠,不留缺口。結合農村稅費改革和中央所得稅分享改革,加大對困難地方的轉移支付力度,增強工資支付能力。堅持工資專戶管理制度,確保按規定籌措專戶資金,專項用於工資發放。
(二)保證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各地要按照《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四川省農村普通中小學生均公用經費參考標準的通知》(川財教[2001]87號),抓緊制定標準,並積極採取措施,加大投入,確保逐步達標。加強對農村中國小雜費收入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雜費收入應確保農村中國小的正常運轉,全部用於學校公用經費開支,不得用於教職工工資、津貼、福利、基建開支,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不得從中提取任何性質的調節基金。
(三)確保危房改造工程順利實施。各地要按照省教育廳、省計委、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關於實施中國小危房改造工程基本消除中國小危房的通知》(川教計[2001]173號)要求,採取有力措施,確保用3-5年時間基本消除現有中國小危房。省、市、州財政要確保中央、省危改專項資金的專款專用,並安排落實危改配套資金,多渠道多形式籌集危改經費。
(四)完善人事編制管理。縣、市教育部門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所轄中小學生源情況,依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川府辦發電[2002]46號),提出所轄中國小校教職工編制配備方案,經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農村中國小重新核編後,要妥善安置中國小教職工中的富餘人員,可參照執行鄉鎮事業單位機構改革人員分流政策,也可根據本地財政承受能力和人員分流任務等情況制定相應的分流政策。
三、明確責任,加強監督,確保農村義務教育健康發展
(一)明確責任,加強領導。縣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是農村義務教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市、州政府主要負責人對農村義務教育工作、保證發放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負有領導責任。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通知》要求,制訂具體落實措施,明確目標和責任,保證《通知》的各項要求落實到位。各級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認真履行職責,把督導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製作為今後一段時間的工作重點。
(二)定期通報,加強監督。每年,各縣(市、區)政府向市、州政府專題報告一次農村義務教育工作情況,各市、州政府向省政府專題報告一次。各市、州落實《通知》的情況,由省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編辦督促檢查。對到今年8月底仍未召開基礎教育工作會議的市、州和仍未實行農村中國小管理體制“以縣為主”的縣(市、區),省政府將通報批評。各地要按照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確保中國小教師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的通知》(川財教[2001]69號)要求,嚴格執行教職工工資發放情況統計報告和按期通報制度。對到2002年6月底止仍有工資拖欠的縣(市、區),省財政將扣減稅收返還或其他財力補助,同時停撥專項經費,將資金直接調入拖欠地的工資專戶。
(三)建立表彰獎勵和責任追究制度。凡是拖欠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的市、州、縣(市、區),不準機關蓋辦公樓、買轎車,不準領導幹部出國,違者要追究領導責任並通報批評。對擠占挪用農村中國小教育經費、拖欠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不及時修繕危房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以及違反編制管理規定、超編制招聘人員的,要追究領導和直接管理者的責任並通報批評。對積極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推進農村義務教育卓有成效的先進個人和集體將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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