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實施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自治區教育廳擬訂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實施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實施辦法

為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進一步調整和完善我區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推進農村義務教育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1]21號)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國辦發[2002]28號)精神,特制訂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實施辦法
  • 執行日期:2004-2-20
  • 發布日期:2004-2-20
  • 文  號:寧政辦發[2004]31號
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義務教育的職責,保證義務教育經費投入,按時足額發放教職工工資,保證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保障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和學校建設的,加強農村義務教育經費和資產監管,嚴格管理農村中國小編制,加強中國小人事管理,積極做好教育對口支援工作,開展助學,加強領導,保證農村義務教育健康發展,

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義務教育的職責

我區農村義務教育實行自治區、市(指地級市,下同)、縣(市、區,以下統稱縣)、鄉(鎮,以下統稱鄉)四級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村義務教育負有主要責任,自治區、市、鄉人民政府承擔相應責任。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
1.貫徹黨和國家有關義務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統籌制定全區農村義務教育的年度、五年計畫以及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全區義務教育的實施,負責九年義務教育的評估驗收。(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財政廳)
3.根據國家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核批各縣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自治區編辦、教育廳、財政廳、人事廳)
4.確定全區義務教育學制和教育計畫,負責地方課程設定和地方教材建設,審定地方教科書。(自治區教育廳)
5.逐縣核實財力水平,統籌安排財力,對財力不足、發放財政供養人員工資確已達到合理比例仍有困難的縣,通過調整財政體制和財政支出結構、增加自治區本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合理安排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等辦法,幫助並督促縣級人民政府確保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自治區財政廳)
6.核定全區農村中小學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和定額,確定農村中國小收費項目和標準。(自治區教育廳、財政廳、物價局)
7.設立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專項資金,建立消除農村中國小危房的工作機制。(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財政廳)
8.制定並組織實施中國小校長、教師隊伍建設與管理規劃。(自治區教育廳、人事廳)
9.制定加快發展全區民族教育、貧困地區義務教育的政策和措施。(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民委、財政廳)
10.加強對市、縣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導檢查,組織開展督導評估工作。(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11.組織實施教育對口支援工作,推動建立助學制度。(自治區教育廳、人事廳、財政廳)
(二)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
1.根據中央和自治區制定的方針政策,對本地區農村義務教育進行指導和協調。
2.負責制定本地區農村義務教育的年度、五年計畫和長期發展規劃。
3.加強對縣、鄉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導檢查。督促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本地區的義務教育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
4.按照管理許可權,做好所轄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發放、按規定標準核撥公用經費以及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設等工作。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對財力不足、發放財政供養的教職工工資確有困難的縣,給予轉移支付,對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給予補助。
5.組織實施本地區的教育對口支援和助學活動。
(三)縣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
1.根據中央和自治區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制訂本縣農村義務教育的年度、五年計畫和長期規劃,組織實施全縣的義務教育工作。
2.統籌實施中國小的校舍建設和管理、布局調整與危房改造,改善辦學條件。
3.根據國家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和自治區編制管理實施辦法,提出全縣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方案,並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核批的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核定學校的教職工編制。
4.負責農村中國小校長、教職工的管理。
5.負責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發放,建立縣級財政部門統一發放中國小教職工工資的體制,確保按時足額發放教職工工資。
6.依法安排、合理使用財政預算內教育經費、城市教育費附加、各類教育專項資金、以及社會捐贈等,統籌安排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校舍建設和危房改造資金,合理安排使用上級轉移支付資金。
7.建立農村中國小校舍建設質量保障和危房鑑定檢查制度、教育經費和收費監管制度,保證校舍建設和財務運行的質量。
8.維護學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學秩序。
9.指導中國小教育教學工作,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10.對鄉(鎮)人民政府有關教育工作和全縣農村中國小進行督導評估。
11.組織開展教育對口支援和助學活動。
(四)鄉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
1.依法負責組織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嚴格控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
2.維護學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學秩序,治理校園周邊環境。
3.按照有關規定劃撥新建、擴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
4.經濟條件較好的鄉(鎮)要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積極籌措經費,改善農村中國小辦學條件,支持農村義務教育發展。
5.發揮村民自治組織在實施農村義務教育中的作用。
6.做好縣人民政府授權的其它工作。

保證義務教育經費投入

(一)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要依法保證教育經費的“三個增長”,確保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確保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確保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和學校建設的必要投入。
(二)我區已全部實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各縣在安排使用中央和自治區有關稅費改革的轉移支付資金時,用於教育的部分應預算單列。按照自治區關於“各級財政轉移支付的資金主要用於教育,並確保逐年增長”的要求,分類核定各縣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用於教育的數額。

按時足額發放教職工工資

我區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管理上收到縣,由縣財政統一發放,實行縣長負責制。縣人民政府結合本級財力和上級轉移支付資金,按照自治區核定的教職工編制和國家規定的工資項目及標準,將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全額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通過銀行直接撥付到教職工個人工資賬戶中,保證教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縣人民政府安排使用自治區的工資性轉移支付資金、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和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首先要用於保證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縣人民政府兌現地方政府出台的工資規定時,教職工和國家公務員同等對待。要採取措施保證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不再發生新的拖欠。對歷年積累的拖欠,也要制定計畫限期補發。

保證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

(一)我區生均公用經費最低標準暫定為國小100—120元/年、國中140—160元/年。今後隨著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各級財政情況的好轉,各縣可適當提高。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來源除學校按規定收取的雜費外,不足部分由縣、鄉財政預算安排。
(二)從2004年春季新學期開始,山區8縣和紅寺堡開發區的農村中國小實行“一費制”,其標準為國小160元/年、國中260元/年。對於國家提供免費教科書的中小學生,其書費應從“一費制”標準中免除。對農村貧困戶子女上學,學校要免收雜費,所需費用由當地政府予以補助。農村中國小收取的雜費必須全部用於公用經費開支,不得用於教職工工資、津貼、福利和學校基建等開支,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不得從中提取任何調節基金、管理費等。

保障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和學校建設的

必要投入
(一)市、縣人民政府要建立危房改造的經費保障機制。每年將中國小危房改造列入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及時勘察、鑑定、多渠道籌措資金消除危房,確保師生人身生命安全。要管好用好危房改造專款,實行項目管理,保證危房改造的數量和質量。自治區和市、縣人民政府都要設立中國小危房改造專項資金,在中央撥付危房改造專款時作為配套資金,無中央專款時依當地實際情況安排到急需的中國小使用。各縣、鄉要繼續發揮村民自治組織在實施義務教育中的作用,積極動員和組織村民參與農村中國小校舍維護修繕和危房改造。
(二)各地要將新建校舍列入基礎設施建設統一規劃,經各級發展改革委審批後,多渠道籌措資金予以解決。自治區和市、縣人民政府要在社會扶貧資金中設立教育扶貧資金、在轉移支付資金中設立教育發展資金、在國債資金中設立教育項目,以適應我區農村義務教育發展的實際需要。
(三)農村中國小購置儀器圖書和文體器材所需經費,由縣人民政府安排。

加強農村義務教育經費和資產監管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教師工資經費的監管,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實行舉報制度。自治區和各市財政、審計部門要定期檢查審計,對擠占挪用教師工資經費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乃至主要領導人的責任。加強對學校收取雜費的監管,嚴肅查處擠占、挪用、截留、平調學校公用經費的行為。要加強對各類專項經費的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各級審計部門要建立教育行政及學校領導離任審計制度。嚴肅查處違紀違規案件,遏制腐敗問題發生。農村中國小要嚴格執行自治區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其它任何部門和單位也不得向農村中小學生硬性攤派購置或收費等任務。凡違規攤派的,學校有權拒絕,並向有關部門舉報。
(二)縣、鄉人民政府要清理核實農村中國小“普及義務教育”欠債,摸清債務來源和使用情況,採取措施予以化解。債權單位和個人不得因債務問題封校舍、占校園、驅逐師生、強迫停課,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一旦發生上述情況,縣、鄉人民政府要堅決制止。
(三)農村中國小的校舍等國有資產由校長負責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平調或侵占。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學校布局調整或其它撤併學校的過程中,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嚴格管理農村中國小編制

(一)自治區編辦會同教育廳、財政廳研究下達農村中國小編制核定和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辦法要根據農村各類中國小的規模及任務,對其領導職數、內設機構提出原則意見。在確定編制總量時,根據現有學生數、因民眾居住情況而形成的學校數、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及人口數量的增減、學校布局調整等情況定期做出調整,實行動態管理。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對教師工作量、班師比、生師比,以及教師和職員、教輔人員、工勤人員的比例做出原則性規定。縣人民政府根據自治區的實施辦法提出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縣教育行政部門在核定的編制總額內,按照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和本地實際核定各學校編制,並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備案。
(二)農村中國小的缺編人員由縣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事部門負責從具有教師資格的人員中擇優補充。對超編人員要積極穩妥地做好分流工作。分流人員待遇按自治區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相關政策或比照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分流政策執行。

加強中國小人事管理

(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和校長實行統一管理。縣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對農村中國小教師的資格認定、招聘錄用、職務評聘、培養培訓、調配交流和考核獎懲等管理職能,歸口管理農村中國小校長的選拔、任免、培訓、考核和交流。
(二)鄉(鎮)教育工作由鄉(鎮)長直接負責。鄉(鎮)可在核定的行政編制內確定1—2名(萬人以上鄉2人,萬人以下鄉1人)助理或於事協助鄉(鎮)長管理具體教育事務,組織或協調村民委員會參與教育工作等方面的事務,並接受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導。鄉中心學校校長協助助理或幹事管理全鄉的教育教學業務。
(三)切實推進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逐步實行農村中國小校長公開選拔,競爭上崗。要按照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積極推行教師聘任制,實行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契約管理。各縣要創造條件,及時招聘吸收師範院校畢業生補充空編的教師崗位。

積極做好教育對口支援工作,開展助學

活動
(一)要繼續做好自治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對口支援貧困地區學校、閩寧教育對口支援、川區百名優秀教師支援貧困地區學校、研究生志願者支教工作。要加強全區支教工作的協調和管理工作,統籌使用各類支教資源,堅持和完善檢查、評比、表彰獎勵等工作機制。
(二)做好資助家庭經濟貧困學生的工作。自治區教育捐贈中心要積極開展各項活動,動員並接收社會各界對教育的經常性捐助。各地要做好向貧困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的管理和發放工作,組織開展對山區寄宿制學校的對口支援和這些學校貧困學生的資助工作。

加強領導,保證農村義務教育健康發展

(一)各市、縣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國辦發[2002]28號)和本實施辦法的要求,制定具體措施,明確目標、責任,保證各項要求落實到位。市、縣、鄉人民政府要於每年11月底前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一次農村義務教育工作情況,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的督導檢查。
(二)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自治區、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採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對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發放情況、危房改造情況、核撥學校公用經費情況以及農村中國小收費情況進行行政監督、新聞媒體監督和民眾監督,及時調查處理各類違紀違規案件。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要把督導農村義務教育作為工作重點。
(三)各縣在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轉換中,要制定措施、明確責任,做好人員、財產和事務的交接工作,防止財產流失,杜絕濫調教師、濫任免校長等不良現象的發生。
(四)建立表彰獎勵和責任追究制度。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農村義務教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自治區、各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農村義務教育工作、保證發放教職工工資負有領導責任。對積極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推進農村義務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各級人民政府要予以表彰。對擠占挪用農村中國小教育經費、拖欠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不及時修繕危房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以及違反編制管理規定,超編制招聘人員以及招聘不具備資格的人員進入教師隊伍的,要追究領導和直接管理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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