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國辦發[2002]28號)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湘發[2001]16號)精神,確保我省農村義務教育持續健康發所作出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
  • 發文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 號::湘政辦發[2002]25號
  • 發布日期::2002-5-29
基本信息,正文內容,

基本信息

執行日期:2002-5-29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國辦發[2002]28號)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湘發[2001]16號)精神,確保我省農村義務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正文內容

一、明確各級政府責任,加強對農村義務教育的領導和管理
(一)農村義務教育實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體制。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村義務教育負有主要責任,省、市州、鄉鎮等各級人民政府承擔相應責任。
(二)省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制定全省農村義務教育發展規劃以及義務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政策措施;根據國家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核批各縣市區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逐縣市區核實財力水平,統籌安排財力,對財力不足、發放財政供養人員工資確已達到合理比例仍有困難的縣市區,通過調整財政體制和財政支出結構、增加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合理安排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等辦法,幫助並督促縣級人民政府確保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按月足額發放;核定本地區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的標準和定額,確定農村中國小收費項目和標準;增加危房改造專項資金投入,建立消除農村中國小危房的工作機制;採取經費支援和政策傾斜等措施,加大對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義務教育的扶持力度;推動建立助學制度;加強對下級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導檢查。
(三)市州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地區農村義務教育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協調農村義務教育發展;根據國家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和省人民政府的實施辦法,審核上報本區域內各縣市區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根據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對財力不足、發放財政供養人員工資確有困難的縣市區,給予轉移支付,對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給予補助;組織實施助學活動;加強教育督導檢查。
(四)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地區農村義務教育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逐步、合理調整農村中國小布局;根據國家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和省人民政府的實施辦法,落實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方案,並根據省人民政府核批的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核定學校的教職工編制;負責農村中國小校長、教職工的管理;調整本級財政支出結構,增加教育經費預算,合理安排使用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確保按月足額統一發放教職工工資;統籌安排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安排使用校舍建設和危房改造資金,組織實施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設,改善辦學條件;根據有關規定,安排建設項目配套資金;指導農村中國小的教育教學工作;維護學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學秩序;開展助學活動;對鄉(鎮)人民政府有關教育工作和農村中國小進行督導評估。
(五)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依法控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維護學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治理校園周邊環境;按有關規定劃撥新建、擴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積極籌措經費,改善農村中國小辦學條件,支持農村義務教育發展。
繼續發揮村民自治組織在實施農村義務教育中的作用,維護學校的治安、安全;協助鄉鎮政府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二、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農村義務教育投入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原則,調整支出結構,確保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按月足額發放。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由縣市區集中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職工編制和國家統一規定的工資項目和標準,將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全額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通過銀行按月足額直接撥到在銀行開設的教職工個人工資賬戶中,保證教職工工資按月足額發放。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規定,保證教師工資不低於當地國家公務員的平均水平。安排使用上級的工資性轉移支付資金、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和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首先要用於保證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
在合理確定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的基礎上,省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解決財力困難縣市區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的發放問題。通過調整財政體制和財政支出結構,逐縣市區核實財力並建立確保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發放的運行機制。根據各縣市區財力狀況和保障力度,增加工資性轉移支付資金。安排使用中央下達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工資性轉移支付資金,省、市州不留用,全部補助到縣市區。對所屬各縣市區不能平均分配,主要補助財力困難而自身保障工作力度大的縣市區用於工資發放,並在年初將轉移支付資金指標下達到縣市區。市州人民政府要安排相應的工資性轉移支付資金。各縣市區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清理歷年拖欠國家統一規定工資項目的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並制定規劃,限期補發到人。
(二)保證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要按照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做好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標準定額核定工作確保學校正常運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教[2001]38號)要求,根據各縣市區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情況,針對貧困地區、一般地區和發達地區,制定中國小公用經費標準和定額,2003年春季起實行。縣級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標準和定額,統籌安排,予以保證。經濟和財力較好的縣市區,標準和定額可以適當提高。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資金來源除學校按規定向學生收取的雜費外,其餘部分由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予以安排。
農村中國小按省人民政府規定向學生收取的雜費,全部用於公用經費開支,不得用於教職工工資、津貼、福利、基建等開支,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不得從中提取任何性質的調節基金;代收的書本費,由學校直接用於購買書本,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農村中國小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一費制",並嚴格按標準收取,不得超標。對實行"一費制"後形成的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缺口,應按省人民政府核定的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標準和定額,在上級人民政府的轉移支付資金中安排。
(三)保障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和學校建設的必要投入。各地要建立定期的危房勘查、鑑定工作制度和危房改造經費保障機制。縣級人民政府要將新增危房的改造列入本級事業發展計畫,多渠道籌措經費,確保及時消除新增危房。省、市(州)級和財力較好的縣級人民政府要設立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專項資金,結合中央專項補助,力爭在近年內消除現有農村中國小危房。鄉鎮、村可以通過村民自願提供勞務等方式,支持農村中國小校舍的維護和修繕。
農村中國小進一步發展所需的校舍建設項目,由縣級人民政府列入基礎設施建設統一規劃,省、市(州)、縣各級人民政府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農村中國小購置教學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所需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安排。
中央和省人民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今後將繼續扶持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農村中國小學校建設,改善辦學條件。
對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工程、中國小校舍建設涉及的各種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享受減免優惠政策。
(四)農村稅費改革後,各級人民政府安排使用上級轉移支付資金,要明確保障農村義務教育正常經費和危房改造資金投入,並納入財政預算。改革後農村中國小要有穩定的經費來源,確保農村義務教育投入不低於改革前的水平併力爭有所提高。對因取消農村教育費附加和教育集資而形成的教育經費缺口,要從增加的農業稅收入和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予以安排,同時要通過教育內部改革、節約經費支出,保證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的正常需要。
(五)加強農村義務教育經費和資產管理。各級人民政府預算安排的各項教育經費及上級各種專項資金要按時足額撥付到位,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學校要嚴格按規定範圍和標準安排使用經費,定期公布收支情況,嚴禁挪作他用。對挪用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的,要嚴肅查處。要節約開支,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要嚴格執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農村中國小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義向學生收取規定項目以外的費用或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農村中國小不得舉債建設。縣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清理核實農村中國小"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欠債,摸清債務來源和使用情況,並盡力償還。債權單位和個人不得因追索債務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對強迫學校停課、將師生逐出校園及其他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和社會穩定的行為,要堅決制止。農村中國小實行校長負責制,由校長全面負責校舍等國有資產和財務管理。
(六)鼓勵和倡導企業、社會團體和公民對農村義務教育捐資助學。對納稅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七)認真組織實施對口支援工作,開展經常性全省助學活動。要繼續組織好長沙市、湘潭市、株洲市、岳陽市、衡陽市、常德市對口支援湘西自治州龍山縣、永順縣、瀘溪縣、保靖縣、花垣縣、古丈縣學校的工作,開展好城市學校對口支援農村薄弱學校工作,重點扶持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義務教育。各市州要制定對口支援制度和工作方案,要有專人負責。捐贈經費多的城市可建立對口支援捐贈中心,接受社會各界對教育的經常性捐助。從2002年起,在省安排的扶貧開發資金及少數民族地區的專項補助資金中,要增加安排民族教育的份額,重點用於發展民族地區義務教育。各市州、縣市區應採取減免雜費、課本費、寄宿費等辦法,減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負擔。
三、完善人事編制管理制度,加強農村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
(一)省編制部門會同省教育、財政部門根據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制定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的意見》,制訂《湖南省中國小機構編制管理實施辦法》。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施辦法提出農村中國小教職工人員編制方案,經市州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編制、教育、財政部門,再共同報省人民政府核批。
縣級機構編制部門要會同同級教育、財政部門按照《湖南省中國小機構編制管理實施辦法》,嚴格控制中國小內設機構、領導職數和教職工編制總量。
中國小人員編制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生源變化和學校布局調整等情況,縣市區定期由教育行政部門提出中國小編制調整方案,編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經市州審核後報省編制、教育、財政部門,再共同報省人民政府核批。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核定的編制總額內,按照班額、生源等情況分配人員編制,縣直學校以校為單位,農村以鄉鎮為單位具體分配,報同級編制部門備案。
(二)加強農村中國小人事管理。嚴禁把鄉鎮機構分流人員安排到農村中國小校。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變相占用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對占用學校編制而不在學校工作的人員,要在本通知下發後2個月內與學校脫離關係,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為其支付工資。中國小不得超編聘用人員,堅決清退並不得聘請長期代課教師,不得使用編外人員頂編在崗工作。
全面推進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實行教職工聘任制度,實行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契約管理。要積極穩妥地做好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分流工作,農村中國小在編公辦教職工分流參照當地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分流政策執行。
全面推行教師資格制度。農村中國小任教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積極吸引取得相應教師資格的高校畢業生到農村中國小任教。對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要及時調整出教師隊伍。今後,凡不具備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農村中國小任教。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對農村中國小教師的資格認定、招聘錄用、職務評聘、培養培訓、調配交流和考核獎懲等管理職能。鄉鎮、村無權聘任中國小教職工。農村中國小校長的選拔、任用、培訓、考核、交流等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歸口管理;要按照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積極創造條件,實行農村中國小校長公開選拔。競爭上崗。
(三)鄉鎮人民政府不設專門的教育管理機構,有關教育工作由鄉鎮長直接負責,鄉鎮可在其核定的行政編制內確定1至2名助理或幹事協助鄉鎮長管理具體教育事務,並接受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導。教育教學業務管理由鄉鎮中學或中心國小校長負責。
(四)改革教師教育,加強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確保農村義務教育對師資的需求。師範院校應改革辦學模式,加強教學環節管理,提高新師資培養質量,為農村義務教育提供優質師資。進一步完善農村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管理體制,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歸口管理農村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包括培訓、考核、發證等工作。建立健全省、市、縣、鄉四級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網路,加強縣級教師培訓機構建設,改善農村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條件,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應有一定比例保證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頒布的《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確保農村中國小教師每5年進行一輪培訓。加強農村義務教育教師繼續教育工作,逐步構建培養、培訓相銜接,職前、職後一體化的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模式。
四、建立健全監督機制,保證農村義務教育健康發展
(一)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要制訂落實農村義務教育新管理體制的具體措施,明確目標、責任,保證各項要求落實到位。各級人民政府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一次農村義務教育工作情況。省人民政府定期向社會公布各縣市區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發放情況。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以及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監督,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對拖欠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情況,以及農村中國小違規收費等情況的舉報,並及時調查處理。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要把督導農村義務教育工作作為工作重點。
(二)建立表彰獎勵和責任追究制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縣市區長是農村義務教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市州人民政府市州長對農村義務教育工作、保證發放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負有領導責任。對積極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推進農村義務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上級人民政府要予以表彰獎勵。
要逐級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凡不能按時發放教職工工資的縣市區,其政府主要負責人必須向上一級政府報告情況,說明原因,並提出解決措施。凡是拖欠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的縣市區,不得用財政性資金上新的建設項目,不準機關蓋辦公樓、買轎車,不準領導幹部出國,違者要追究領導責任。對擠占挪用農村中國小教育經費、拖欠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不及時修繕危房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以及違反編制管理規定、超編制招聘人員的,要追究領導和直接管理者的責任。具體辦法由省監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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