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關於建立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制度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關於建立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制度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關於建立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制度意見的通知是經國務院同意的教育部《關於建立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制度的意見》所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關於建立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制度意見的通知
  • 文號:國辦發〔2004〕8號
  • 發布單位:教育部
  • 發布時間:2003年12月16日
基本信息,正文內容,

基本信息

國辦發〔2004〕8號
教育部《關於建立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制度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建立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制度的意見
教育部
2003年12月16日

正文內容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國發〔2003〕19號),現就建立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建立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的制度,是按照黨的十六大提出的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的要求,促進縣級人民政府實施科教興國戰略,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一項重要舉措。
我國實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簡稱“以縣為主”)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縣級人民政府擔負著統籌管理縣域內義務教育、幼兒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重要責任,縣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水平直接關係到我國整個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建立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制度,鞏固和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對推動基礎教育以及縣域內各類教育的改革與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督導評估的組織實施
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導評估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省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教育發展和改革實際,突出重點,因地制宜地制訂本地督導評估的實施方案和指標體系,並開展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年度重點督查和任期內綜合性評估。地(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每年具體組織對所屬縣(市、區)的督導檢查。國家教育督導團負責巨觀指導和監督檢查。
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導評估工作,要在省級和地(市)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各有關職能部門參加,教育督導部門具體實施。
督導評估的範圍包括全國所有的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旗和其他縣級行政區劃單位,對象是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
三、督導評估的主要內容
1、領導職責。鞏固和完善“以縣為主”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全面落實統籌管理本地教育發展規劃、經費安排使用、校長和教師人事管理以及縣域內各類教育協調發展的責任。確立科教興縣(市、區)戰略,把教育工作列入縣級人民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在研究和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時,把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並作為基礎設施建設的重點領域。制定促進縣域內各類教育持續健康協調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切實予以保障。建立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教育工作目標責任制,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教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主要領導經常深入學校,指導和支持教育工作,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2、教育改革與發展。把農村教育作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實做好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和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以下簡稱“兩基”)工作以及“兩基”實現後的鞏固提高工作。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和學前三年教育。積極推動各項教育改革,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努力做到縣域內義務教育、幼兒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協調發展,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共同發展,形成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統籌”以及經濟、科技和教育相結合的教育改革與發展格局,逐步建設學習型社會。
3、經費投入與管理。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切實做到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在校生人數平均教育費用逐步增長,教師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按照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調整縣級財政支出結構,將教育事業所需經費單獨列項,納入預算,優先安排,並依法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專題報告教育經費預算、決算情況,接受其監督和檢查。將中國小教師工資全額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按照省級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職工編制和國家統一規定的工資項目、標準,按時足額發放。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定額標準,統籌安排生均公用經費並及時足額撥付,確保學校正常運轉。建立完善校舍定期勘察、鑑定工作制度,將維護、改造和建設農村中國小校舍納入社會事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把所需經費納入政府預算。鼓勵和引導社會各界和人民民眾捐資助學。建立對貧困地區和貧困家庭子女義務教育幫扶制度以及規範的教育收費制度。保證國家辦的學校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並建立起有效的保障和監督機制。安排使用上級轉移支付資金時要優先保證教育經費支出,確保上級撥付的專項教育資金按時足額撥付到位,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各種教育經費。
4、辦學條件。合理調整教育結構和學校布局,逐步縮國小校間差距,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生均建築面積、圖書、實驗儀器、現代遠程教育設備等各項教學設施設備,逐步達到國家和省級規定的標準,及時消除校舍現存危房,學生宿舍、食堂、廁所等條件符合有關規定,確保學生安全,確保校園周邊環境良好。
5、教師隊伍建設。調整最佳化教職工隊伍結構,合理配置人才資源,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教師隊伍,教師數量、結構和素質基本滿足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貫徹落實國家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頒布的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和實施辦法,將教師編制逐一核定到校。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制度和聘任制度,嚴格聘任程式和準入制度,明確聘期內的崗位職責和工作任務,加強對教師政治思想、師德、履行崗位職責情況的考核。建立城鎮教師到農村或薄弱學校任教服務期制度。完善中國小校長負責制,積極推行校長聘任制,嚴格掌握校長任職條件。加強中國小校長和教師培訓。
6、教育管理。堅持依法治教,依法行政,遵循教育規律,規範辦學行為,實施科學管理。建立起比較完善的決策、執行、監督相結合的教育管理體制。建立和健全教育督導機構,加強隊伍建設。加強社區與學校的溝通和合作,營造有利於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
四、督導評估的工作原則和程式
督導評估要堅持實事求是,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堅持督政與督學相結合,堅持鑑定性評估和發展性評估相結合,堅持經常性檢查和綜合性督導評估相結合,重在落實責任,推動工作。
督導評估的程式是:
1、縣級自評。縣級人民政府根據任期內教育工作目標責任制,按照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督導評估指標,每年進行自我評估。自我評估結果分別報省、地(市)兩級人民政府及其督導部門。
2、地(市)級複查。地(市)級人民政府及其督導部門每年匯總分析各縣自評結果,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見,並組織地(市)級督學和地(市)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督導檢查結果報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督導部門並在當地予以公布。
地(市)級複查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訂。
3、省級督導評估。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督導部門每年根據縣級自評和地(市)級複查結果,視工作需要開展重點督查。在重點督查的基礎上,組織省督學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分期分批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進行綜合性督導評估,系統總結分析其工作狀況、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提出有針對性的指導意見和綜合性評價。在縣級人民政府每屆任期內,省級督導部門至少對其教育工作開展一次綜合性督導評估工作。
4、結果反饋。地(市)級和省級人民政府督導評估結果應及時向被督導評估的縣級人民政府反饋,同時抄報其上級有關部門,列入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領導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有關項目立項、專項撥款、表彰獎勵和責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據。建立督導評估報告定期公報制度,及時公布督導檢查結果,接受民眾監督。省級人民政府督導評估報告應同時抄送國家教育督導團。
五、切實加強對督導評估工作的領導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要高度重視督導評估制度工作,認真組織,精心實施,確保督導評估工作的順利開展。要把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導評估與推動各項教育事業發展與改革結合起來,與依法行政和轉變政府職能結合起來。要將已經開展的“兩基”攻堅,鞏固提高,高水平和高質量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情況作為對縣級人民政府是否重視教育工作的重要督導評估內容,切實抓緊抓好。要認真研究、及時解決督導評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督導評估結果,對教育工作先進縣授予相應稱號,並給予獎勵;對工作中存在問題的,要及時促其改進;對問題嚴重的,要予以通報批評或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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