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導制

我國是實行教育督導制的國家之一,教育督導制主要有一下一些工作,1.配合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2.“五項督導檢查”;3.開展“兩項督導檢查”;4.開展“兩基”評估驗收工作;5.開展對中國小校的督導評估工作;6.落實《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7.開展了構建督導評估機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督導制
  • 工作:配合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
  • 落實:《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
  • 地區江蘇湖南四川
配合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五項督導檢查”,開展“兩項督導檢查”,開展“兩基”評估驗收工作,開展對中國小校的督導評估工作,落實《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開展了構建督導評估機制,

配合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

會對貫徹實施《義務教育法》的情況進行檢查。
1986年和1988年,配合全國人大先後在江蘇湖南四川浙江黑龍江甘肅六省檢查《義務教育法》貫徹執行情況。
1991至1992年,配合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對全國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貫徹實施《義務教育法》情況進行檢查。
1996年根據全國人大對《教育法》進行檢查的決定,對部分省進行了執法檢查。
2.對全國中國小教育工作開展

“五項督導檢查”

即“五查”)及“五查”複查。
1989年初,受國務院委託,由國家教委牽頭,有關部委參加,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中國小教育工作進行五項督導檢查。督導檢查的重點是各地貫徹《中共中央關於改革和加強中國小德育工作的通知》;教育經費增長政策和教師經濟待遇的落實;校舍中危房改造;制止中小學生流失;糾正亂收費等情況。簡稱“五查”。1990年開展了對以中國小德育工作為重點的“五查”複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礎上,組織了對6個省(直轄市)的抽查。

開展“兩項督導檢查”

1992年國家教委下發了《關於中國小教育工作兩項督導檢查的通知》,督導檢查的重點是各地對中國小德育工作有關法規、檔案的落實情況和小學生課業負擔過重的問題。10月組織國家督學對北京等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落實中國小德育工作有關法規、檔案情況和部分城市落實關於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過重問題的若干規定情況進行了專項督導檢查。

開展“兩基”評估驗收工作

1993年國家教委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四大提出的在本世紀末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的戰略目標,決定建立對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縣(市、區)和掃除青壯年文盲縣(市、區)進行評估驗收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制定了實施“兩基”工作規劃,開始在經濟條件,教育基礎較好的地區進行評估驗收工作。教育部(國家教委)於1994年開始對全國各省“兩基”評估驗收的工作進行抽查。截止2004年底,在全國2860個縣(市、區)中,有2576個縣(市、區)實現“兩基”,占全國縣(市、區)總數的90.1%。西部1077個縣(市、區)中,有831個實現“兩基”,占西部縣(市、區)總數的77.2%。此外,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所轄團(場)及有關省轄其他縣級行政區劃單位共有199個實現“兩基”。全國實現“兩基”地區人口覆蓋率達到93.6%。北京、天津、上海、江蘇、廣東、浙江、遼寧、吉林、福建、河北、山東、海南等12個省所轄的縣(市、區)全部實現了“兩基”。

開展對中國小校的督導評估工作

為使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學質量,實施素質教育,原國家教委於1991年下發了《關於實施<普通中國小校督導評估工作指導綱要>試點的意見》和《普通中國小校督導評估工作指導綱要》。1997年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重新修訂了下發《普通中國小校督導評估工作指導綱要》。目前,各省級教育督導部門都已建立了中國小校督導評估制度,並不斷完善。
6.為了貫徹1994年全教會精神,

落實《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

研究解決基礎教育尤其是義務教育工作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國務院委託原國家教委契約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全國政協科教文衛體委員會,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開展基礎教育“五項內容”的督導檢查。即:查中國小德育工作薄弱局面改變;情況查教育經費增長政策和都是經濟待遇改善的落實情況;查校舍中危房的履行;情況查中國小學生流失的制止情況;查亂收費現象的糾正情況。

開展了構建督導評估機制

,推動實施素質教育的工作。
在全國推廣湖南省汨羅市實施素質教育的經驗,組織構建督導評估機制,推動實施素質教育。由國家、省分別確定了實施素質教育實驗聯繫縣,推廣經驗。
8.建立了“兩基”複查制度。促進了各地鞏固“兩基”成果,不斷提高“兩基”工作水平。逐步建立實施素質教育現代化先進鄉(鎮)、縣(市、區),教育強鄉(鎮)、縣(市、區),縣級教育發展水平評估等評估機制,推動政府行為和學校管理全面到位。
9.一些地方對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職業學校、民辦學校等開展了督導檢查。
北京市由人民政府授權開展了對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的督導評估。
近年來,國家教育督導團和地方對中等和中等以下的職業教育、民辦教育開展了督導檢查。
10.建立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制度。
2004年1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教育部關於建立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制度的意見》,明確了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導評估的內容、工作原則、程式及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此項工作的責任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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