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義務教育條例(2003年修正本)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義務教育條例》的決定 (2003年3月11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0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自2003年5月30日起施行)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和國家稅費改革政策的要求,決定對《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義務教育條例》有關條款作如下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義務教育條例(2003年修正本)
  • 頒發日期:2003年3月11日
  •  施行日期:2003年5月30日 
  • 頒發部門: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條例內容,實施時間,

條例內容

一、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嚴格控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維護學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學秩序,治理校園周邊環境;按有關規定申報新建、擴建校舍需要劃撥的土地。多渠道籌措經費,改善中國小辦學條件。”
二、刪去第五條第一款中“居住分散的邊遠地區,兒童入學年齡可推遲到八周歲”的規定。
三、將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鄉(鎮)”刪去,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全社會要尊師重教,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縣人民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按時足額統一發放教師工資,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在邊遠山區工作的教師享受適當的補貼。”
四、將第十條中的“學校要嚴格執行教學大綱”修改為“學校依據課程標準”。
五、在第十四條第二款中增加“嚴格實施教師資格準入制度”的內容。
六、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城鎮教育費附加,由稅務部門依法足額徵收,並按財政預算及時撥付給教育行政部門。”
七、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學校所需的校舍建設項目,由縣人民政府列入基本建設統一規劃。”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中國小購置教學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所需經費由縣人民政府安排。”
八、將第二十一條中的“電化教育”改為“現代信息技術教育”,並在“廣播電視”之後增加“電信”部門。
九、在第二十二條中的“興辦校辦產業”前加“有條件的學校”一語。
十、刪去第二十四條第(十)項。
十一、本決定從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之日起實施。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義務教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款項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附: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義務教育條例(2003年修正本)
(1996年5月8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7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3年3月11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0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的《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義務教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縣九年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九年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量,使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提高全民族的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
第三條 九年義務教育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縣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全縣九年義務教育的規劃並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嚴格控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維護學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學秩序,治理校園周邊環境;按有關規定申報新建、擴建校舍需要劃撥的土地。多渠道籌措經費,改善中國小辦學條件。
駐縣企業的九年義務教育工作,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負責。設有中、國小的企業要辦好自己的學校,積極普及九年義務教育。
第四條 九年義務教育實行評估驗收制度。評估驗收按縣人民政府制定的規划進行。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全縣九年義務教育的督導、評估。
第五條 凡年滿七周歲的兒童,應入學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縣城所在地和有條件的鄉(鎮),兒童可以六周歲入學。
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必須保證子女或被監護人按規定年齡入學,受完九年義務教育。
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況,需要延緩或免於就學的,須由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並出具縣以上人民醫院或有關單位證明,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招收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就業。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要合理設定國小、初級中學,方便兒童、少年入學。要積極創造條件,發展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
鼓勵集體經濟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開辦學校,辦學要經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加強民族教育,辦好回族女子中學和其他民族學校,提高少數民族學生,特別是少數民族女童的入學率。在居住分散的少數民族地方,可設立寄宿學校。對特困戶的學生,減收或免收雜費。
第九條 學校有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動員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的義務。
學校要嚴格學籍管理制度,不得強迫學生退學或轉學。學校應接受曾有過失足行為的學生繼續就學,不得歧視。學校應接受不妨礙正常學習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
學校不得向學生或家長單位攤派、濫收費用。
第十條 學校必須對學生加強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教育。
學校要依據課程標準,加強教學研究,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
第十一條 任保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學校場地、房舍、設備及其他財產,不準向學校亂攤派,不得污染學校環境,不得干擾學校正常教學秩序。
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學校不得隨意停課,不得將校舍、場地出租、轉讓作非教學使用。
第十二條 不準在學校傳播淫穢讀物和音像製品,不準向學生灌輸封建迷信思想。
禁止在校園內和學校門口擺攤叫賣。
第十三條 禁止利用宗教妨礙、干預義務教育。
禁止寺院招收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入寺。
第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有計畫地吸收、培養、培訓師資,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穩定教師隊伍,提高教師素質,逐步達到國家規定的教師學歷標準。
任何單位未經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不得隨意抽調和借調教師做其它工作,嚴格實施教師資格準入制度。
第十五條 教師應遵守和維護職業道德。禁止辱罵、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第十六條 實行教師職稱評聘分離,年度考核。
第十七條 全社會要尊師重教,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縣人民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按時足額統一發放教師工資,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在邊遠山區工作的教師享受適當的補貼。
第十八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經費,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籌措。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要高於當年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生均教育費用逐步增長,切實保證教師工資和生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城鎮教育費附加,由稅務部門依法足額徵收,並按財政預算及時撥付給教育行政部門。
鼓勵各種社會力量和個人自願捐資助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剋扣、挪用教育經費。
第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把學校的基本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學校的基本建設用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優惠政策。
學校所需的校舍建設項目,由縣人民政府列入基本建設統一規劃。
中國小購置教學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所需經費由縣人民政府安排。
第二十條 縣人民政府逐步建立人民教育基金,用於獎勵和表彰在義務教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有條件的學校,可設立獎學金。
第二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重視和發展現代信息技術教育,計畫、財政、廣播電視、電信等部門應予扶持。
第二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扶持學校開展勤工儉學,有條件的學校興辦校辦產業。
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由縣、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認真執行本條例,成績顯著的;
(二)積極辦學或捐資助學,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長期從事義務教育事業,忠於職守,職得優異成績的。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執行義務教育的有關規定,工作失職的;
(二)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無正當理由不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
(三)招收應該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就業、入寺的;
(四)拒絕接受不妨礙正常學習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或強迫學生退學、轉學的;
(五)侵占、破壞、私自轉讓學校場地、房舍、設備和其他財產,干擾正常教育秩序的;
(六)利用宗教干預、妨礙義務教育的;
(七)在學校傳播淫穢讀物、音像製品或向學生灌輸封建迷信思想的;
(八)侮辱、毆打教師或體罰學生的;
(九)不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事故的;
(十)貧污、挪用、剋扣教育經費和專項教育資金的。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實施時間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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