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國辦發〔2002〕28號),促進我省農村義務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
  • 文 號:豫政辦[2002]47號
  • 發布日期:2002-7-5
  • 執行日期:20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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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 號:豫政辦[2002]47號
發布日期:2002-7-5
執行日期:2002-7-5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就完善我省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檔案全文

一、提高認識,明確責任,切實加強對農村義務教育的領導和管理
1.農村義務教育實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體制,是黨中央、國務院科學分析我國農村義務教育形勢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是實踐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重要內容;是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舉辦義務教育的責任,加強農村義務教育管理,保證經費投入,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村義務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的治本之策;是提高農村人口素質,推動農村經濟和社會長遠發展的重大舉措。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廣大教育工作者要牢固樹立實施科教興豫戰略必須首先落實到義務教育上來的思想,進一步增強推進農村義務教育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1〕21號)及《河南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的實施意見》(豫政〔2001〕49號),促進農村義務教育的持續健康發展。
2.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村義務教育負有主要責任:負責制定本縣(市、區,以下統稱縣)農村義務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義務教育;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逐步調整農村中國小布局;根據《河南省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和《河南省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核定實施辦法》(豫政辦〔2002〕46號),提出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意見,並根據省人民政府核批的編制,認真組織學校教職工編制的核定工作;負責農村中國小校長、教職工的管理;調整本級財政支出結構,增加教育經費預算,合理安排使用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確保按時足額統一發放教職工工資;統籌安排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安排使用校舍建設和危房改造資金,組織實施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設,改善辦學條件;指導農村中國小的教育教學工作;維護學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學秩序;開展助學活動;對鄉鎮人民政府有關教育工作和農村中國小進行督導評估。
3.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嚴格控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經濟條件較好的鄉鎮要積極籌措經費,改善農村中國小辦學條件,支持農村義務教育發展,提高教師待遇。鄉鎮、村對新建、擴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應按有關規定劃撥;鄉鎮、村都有維護學校的治安、安全和動員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和支持農村中國小布局調整、校舍建設和危房改造的責任。繼續發揮村民自治組織在實施農村義務教育中的作用。
4.省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市農村義務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協調農村義務教育發展;根據《河南省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和《河南省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核定實施辦法》,審核上報本市各縣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根據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對財力不足、發放財政供養人員工資確有困難的縣,給予轉移支付;設立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專項資金,對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予以補助;組織實施助學活動;加強教育督導檢查。
5.省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全省農村義務教育發展規劃;根據國家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制定我省具體實施辦法,核批各縣(市、區)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逐縣核實財力水平,統籌安排財力,對財力不足、發放財政供養人員工資確已達到合理比例仍有困難的縣,通過調整財政體制和財政支出結構、增加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合理安排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等辦法,幫助並督促縣級人民政府確保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核定全省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的標準和定額,確定農村中國小收費項目和標準;設立並逐步增加危房改造專項資金,建立消除農村中國小危房的工作機制;組織實施教育對口支援工作,推動全省建立助學制度;加強對市、縣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導檢查,組織開展督導評估工作。
二、建立健全經費保障機制,保證農村義務教育投入
6.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發放實行省轄市市長、縣長負責制,並納入省對各省轄市政府工作目標考核體系。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的管理和發放,必須上收到縣。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持“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原則,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和縣、鄉財政體制,確保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縣級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職工編制和國家規定的工資標準,結合本級財力和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將中國小教職工工資全額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通過銀行按時直接撥到在銀行開設的教職工個人工資賬戶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規定,保證教師工資不低於當地國家公務員的平均水平。安排使用上級的工資性轉移支付資金、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和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首先要用於保證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
對中央和省下達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工資性轉移支付資金,省轄市不得留用,省轄市人民政府也要根據財力安排相應的工資性轉移支付資金,全部撥付到縣,主要補助財力困難的縣用於工資發放,並在年初將轉移支付資金指標下達到縣。對違反規定,擠占挪用教職工工資資金的地方,要嚴肅查處,停止上級財政的轉移支付,扣發轉移支付資金,並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對歷年拖欠的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縣級人民政府要制定計畫,限期補發。
7.建立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的保障機制。農村稅費改革後,要保證農村中國小有穩定的經費來源,確保農村義務教育投入不低於改革前的水平,並力爭有所提高。對省、市安排的轉移支付資金,在首先保證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的基礎上,要保障農村義務教育正常經費。各地要認真落實省財政、教育部門制定的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的標準和定額。縣級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制定的公用經費標準和國撥生均公用經費定額,統籌安排,予以保證。經濟和財力較好的縣,標準和定額可以適當提高。公用經費來源除學校按規定向學生收取的雜費外,其餘部分由縣、鄉兩級人民政府預算安排。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實行“一費制”後形成的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缺口,要從增加的農業稅收入和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中予以安排。
農村中國小按規定向學生收取的雜費,全部用於公用經費開支,不得用於教職工工資、津貼、福利、基建等開支,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不得從中提取任何性質的調節基金。收取的雜費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歸學校使用。農村中國小要嚴格執行省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義向學生收取規定項目以外的費用或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各級人民政府及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要求學校在國家統一規定的收費項目之外為其代收任何費用;任何部門不得違反規定向學校亂集資、亂攤派。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農村中國小按省有關規定實行“一費制”收費制度,一律選用經濟適用型教材,其他地區願意選用的,新聞出版部門要保證供應。
規範各部門對中國小的檢查行為,維護學校的教學秩序。各部門對中國小的檢查應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由糾風和教育部門牽頭,統一進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準擅自對中國小進行檢查和處罰,違者,要嚴肅查處。
8.建立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和學校建設的保障及投入機制。省、市、縣、鄉都要建立定期的中國小危房勘查、鑑定工作制度。省、市和財力較好的縣要設立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專項資金,加強對中國小危房改造的組織領導。縣級人民政府對危房改造負有主要責任,要將危房改造列入本級事業發展計畫,多渠道籌措經費,及時清除危房,並對現有危房進一步核實,及時封閉、停用,確保師生安全。對失職失察、工作不力,發生校舍倒塌,造成傷亡事故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學校校長的責任。倡導廣大村民通過自願提供勞務等形式,支持農村中國小校舍的維護和修繕。
農村中國小進一步發展所需的校舍建設項目,本著“牢固、實用、夠用、方便學生”的原則進行建設,嚴禁不切實際的高標準建設。新建中國小校舍由縣級人民政府列入基礎設施建設,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逐步實施。農村中國小購置教學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所需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安排。要搞好農村中國小布局調整工作,按照國小就近入學、國中相對集中、最佳化教育資源配置和因地制宜、合理規劃、穩步實施的原則,逐步推進,防止因布局調整造成學生輟學。農村中國小不得舉債建設。對“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欠債,縣級人民政府要安排有關部門和鄉鎮進行調查摸底,分析具體情況,採取妥善措施,逐步消化解決。債權單位和個人不得因追索債務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對強迫學校停課、將師生逐出校園及其他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和社會穩定的行為,要堅決制止。
9.認真組織實施學校對口支援工作,開展經常性助學活動。要繼續組織好“大中城市學校對口支援本地貧困地區學校工程”的實施工作,在機關單位和城市(含縣城,下同)學校向貧困地區學校物質支援基礎上,組織城市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到農村學校支教,幫助農村學校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要鼓勵分配到城市學校的應屆大中專畢業生到農村學校鍛鍊。對在學校對口支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省有關部門要給予表彰、獎勵。要發動城鎮職工和城市中小學生及社會各界開展經常性助學活動,把籌集的社會資金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省設立資助困難學生助學金,省轄市和縣級政府也要設立資助困難學生助學金,幫助家庭困難的學生完成義務教育。
三、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嚴格編制管理,加強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
10.加強中國小編制的核定和管理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河南省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和《河南省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核定實施辦法》,並加強管理。縣級編制部門會同教育、財政部門核定在校學生人數,提出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具體意見,縣級人民政府報經省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核批。農村中國小編制總量應當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生源變化和學校布局調整等情況定期調整,實行動態管理,保證教育事業發展的基本需要,並與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
縣級編制部門要會同教育、財政部門嚴格控制農村中國小領導職數、內設機構和教職工編制總量。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核定的編制總額內,按照每校班額、生源、教學點分布等情況具體分配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並報同級編制部門備案。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通過分配各學校教職工編制,合理調控農村中國小班額和班級數,科學確定教師工作量,並按規定比例確定教師、教學輔助人員、工勤人員的數量。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變相占用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對占用學校編制而不在學校工作的人員,要限期與學校脫離關係,財政部門和學校不得為其支付工資。農村中國小不得超編聘用人員,不得使用編外人員頂編在崗工作。要限期清退代課教師、借調人員和臨時人員。精簡最佳化教師隊伍,壓縮非教學人員,辭退不合格教師。教育行政部門要引導教職工從超編學校向缺編學校合理流動。
11.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強教師隊伍管理。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規和職責履行對農村中國小教師的資格認定、招聘錄用、職務評聘、培養培訓、調配交流和考核與管理職能,歸口管理農村中國小校長的選拔、任用、培訓、考核、交流、調配等工作,並創造條件,逐步實行校長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凡出現校長職務空缺或校長任期屆滿而需要重新確定校長人選時,都要以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作為主要選拔方式。
鄉鎮人民政府不設專門的教育管理機構,鄉鎮有關教育工作由鄉鎮長直接負責。鄉鎮可在核定的行政編制內確定一至二名助理或幹事協助鄉鎮長管理具體教育事務,並接受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導。教育教學業務管理由鄉鎮中心學校校長負責。原則上鄉鎮政府所在地一所國中或九年一貫制學校為鄉鎮中心學校。充分發揮鄉鎮中心學校教學研究中心、圖書資料中心、文體活動中心、教師培訓中心、信息技術教育中心的作用。原鄉鎮教辦人員,是教師編制、能勝任教學工作的,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到學校任教;其他人員由縣、鄉政府從實際情況出發,區別情況,妥善安置和分流。
全面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聘用制度,並加強思想教育,積極穩妥地做好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分流工作。農村中國小任教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對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要及時調整出教師隊伍。鄉鎮、村無權聘任農村中國小教職工。要積極吸引高校畢業生到農村中國小任教。積極推行教師聘任制度,實行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契約管理。
四、建立健全監督機制,保證農村義務教育健康發展
12.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省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通知精神,制訂具體落實措施,明確目標、責任,保證各項要求落實到位。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年底要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一次農村義務教育工作情況。省政府有關部門要負責督促檢查各地落實情況,省政府將採取適當形式予以通報。各級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要把督導檢查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情況作為工作重點。
13.建立表彰獎勵和逐級責任追究制度。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農村義務教育工作、保證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按時發放第一責任人,省轄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農村義務教育工作、保證按時發放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負有領導責任。對積極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推進農村義務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省、市人民政府將予以表彰獎勵。凡是拖欠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的縣,不得用財政性資金上新的建設項目,不準機關蓋辦公樓、買轎車,不準領導幹部出國,違者要追究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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