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市政基礎設施規劃管理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市政基礎設施規劃管理的通知》是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5年5月8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市政基礎設施規劃管理的通知
  • 發布部門: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檔案號:渝府辦發〔2015〕73號
  • 發布時間:2015-5-8
  • 關鍵字:市政 基礎設施 規劃管理 通知
  • 有效期:長期
渝府辦發〔2015〕73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6號),進一步提升我市市政基礎設施規劃管理水平,加強和保障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順利實施,維護城鄉公共安全,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市政基礎設施規劃管理通知如下:
一、統籌制定市政基礎設施專業規劃
牢固樹立規劃先行理念,確保各類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有規劃依據。強化城鄉規劃對市域市政基礎設施空間布局的統籌協調,合理安排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統籌道路與交通設施、公用設施、公用設施營業網點以及人防工程、軌道工程、綜合管廊管線工程等地下設施布局,實現城市建設與地上、地面和地下市政基礎設施的相互銜接以及地下空間的合理開發利用。
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按照《重慶市法定城鄉規劃全覆蓋工作計畫》的要求,全面梳理和組織編制市政基礎設施專業規劃,報送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匯總,並就涉及的空間資源管控內容進行綜合協調後進入報批程式。
專業規劃審批程式,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具體規定的,原則上應通過專家審查、行政評審、社會公示以及成果審查後報批。
其中,重大市政基礎設施規劃、全市域和主城區市政基礎設施專業規劃報市政府審批;其他區縣(自治縣)規劃由當地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協調後,報區縣(自治縣)政府審批。經批准的市政基礎設施專業規劃須報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統一納入全市法定規劃體系。
建立完善市政基礎設施規劃的動態評估更新機制,確保各類規劃的科學性和適應性。經批准後的專業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按原批准程式報批。
二、強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規劃預研預控
為適應城市發展,確保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順利實施,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對市政基礎設施發展進行適時評估並加強預研預控,尤其是對總體規劃中確定的但尚未實施的跨江大橋、穿山隧道、機場、港口、鐵路、軌道、高速公路、給水廠、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場等重大市政基礎設施,要提前進行研究論證,預留和控制其用地及通道。
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依據規劃,合理安排各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時序和計畫。
妥善處理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與生態功能區(包括森林、山體、水系等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的關係,在劃定生態功能區時,針對可能涉及的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有關部門要協調建立相適應的管理機制和快速準入通道,兼顧生態保護與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嚴格實施市政基礎設施規劃
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嚴格按照已批准的法定規劃、專業規劃,從建設工程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竣工規劃核實確認,對各類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進行全過程管理,並將各階段資料納入規劃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相關工作,並建立信息溝通機制。
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投資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審批(核准)檔案;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檔案;
未取得方案審查意見函,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初步設計批准檔案;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施工許可證,市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許可證;未取得規劃核實確認書,審計主管部門不得安排竣工決算評審或者審計。
四、規範跨區縣市政基礎設施規劃管理
跨區縣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公路、軌道、長距離輸油輸氣管道、輸電線路等工程)由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辦理各階段規劃手續,組織所涉區縣(自治縣)對項目設計方案進行審查。
不跨區縣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若國務院及其有關部委要求由省級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選址意見書的,或市政府要求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規劃管理的,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選址意見書或規劃條件函,建設項目所在地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後續規劃手續。
五、嚴肅查處市政基礎設施違法建設行為
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業主應樹立依法完善審批手續的意識,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市政基礎設施批後管理,落實放驗線、跟蹤測量和竣工實測工作,確保規劃審批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100%納入管理。
加大對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巡查監管力度,及時發現違法行為。對主城區(兩江新區直管區除外)市政違法建設工程,由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牽頭進行查處;對跨區縣市政違法建設工程,由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項目所在地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查處;
對其他市政違法建設工程,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政府負責進行查處。對未辦理規劃許可手續進行建設的市政項目,要依法從嚴處理,並責令其完善審批手續;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屬檔案、附圖的內容進行建設且造成嚴重後果的,要限期整改;
對竣工後逾期不申請規劃核實的,要責令建設單位依法申請規劃核實;對拒不服從規劃管理的,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可對該建設單位的其他項目進行限制審批。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負責人實施問責,並對建設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充實執法力量,加強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跟蹤巡查。
市政基礎設施為民生工程,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須按照統一規劃、統一管理、依法實施的原則推動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並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整體性、系統性,健康有序地推進我市市政基礎設施規劃管理工作。
2015年5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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