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區政府投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若干規定》是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2012年7月27日發布的規定。
概要,內容,
概要
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檔案,哈行辦發〔2012〕67號,關於印發《哈密地區政府投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各縣(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門(單位),地直各事業單位,中央、自治區、兵團駐地各單位:地區住建局制定的《哈密地區政府投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若干規定》已經2012年第三次行署辦公會議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工作。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內容
哈密地區政府投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地區政府投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工作,規範招投標各方主體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結合地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哈密區域內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執行。
國務院各部門及自治區各部門審批或直接管理的項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投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是指工程建設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工程建設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
工程建設有關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須的設備、材料等。
工程建設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投資是指運用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建設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和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按照規定用於建設的資金、上級部門下達的專項補助資金、國有開發投資公司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融資建設資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貸款等政府主權外債資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資金或資產。
第五條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的規定,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和監督職責。
第六條 備選招標代理機構的條件:
(一)已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招標代理乙級以上(含乙級)資質證書,經行業主管部門對其能力和信譽等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
(二)在哈密註冊成立分支機構,辦理進哈登記手續,並在哈密地區具有固定辦公場所、具有取得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5人以上的招標代理機構。
(三)在哈密區域內承擔項目代理業務業績突出且無違規行為的。
第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選定:
(一)招標人選定招標代理機構採取隨機抽選方式選定;
(二)選定招標代理機構應遵循招標一次選定一次;對分期實施的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進行分期選定(包括項目的施工、設備採購安裝、監理);
(三)招標人選定招標代理機構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四)在招標人約定的時間,由招標人隨機抽取1家招標代理機構並當場宣布抽取結果。經招標人、被選定的招標代理機構、監督人員簽字確認後,由招標人填寫《XXX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隨機選定記錄表》。隨機選定招標代理機構時,招標代理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須持單位介紹信、法定代表人證明或授權委託書按時參加選定活動;
(五)對選定的招標代理機構應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六)招標人不得擅自更換已選定的招標代理機構;
(七)公示期結束後,招標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與選定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代理契約,並填寫《XXX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備案表》,報哈密地區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審核備案;
(八)招標代理工作結束後,招標人向哈密地區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的同時,應《XXX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評價表》一併上報;
(九)招標代理機構代理的工程項目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條 地區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招標代理機構選定過程的監督管理。
(一)招標人選定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時向地區招標辦提出書面申請,批准後由招標人在入庫的招標代理機構中隨機抽取確定。
(二)對選定的招標代理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季度考核,年終總評;根據考核評議結果實行末位淘汰制。
(三)招標代理機構在年度工程招投標代理過程中,出現一次違規行為受到通報批評的,暫停3個月代理業務;出現2次違規行為,受到通報及行政處罰的,暫停1年代理業務;出現3次違規行為的,從代理機構庫中清出代理機構隊伍。
國家、自治區對招標代理機構選定另有具體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九條 招標人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對被委託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公告、招標檔案的內容進行詳細審核,審核無誤並經項目法人簽字確認後,到地區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辦理招標公告發布和招標檔案備案手續。招標公告應對項目的標段劃分,投標單位資格、建造師的資質條件提出要求。招標檔案應包含資格審查內容和方法、評標辦法、契約條款等內容。
第十條 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開標、評標和定標:
(一)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二)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全部從評標專家庫內隨機抽取確定。
(三)業主單位人員不能作為評標專家參加評標委員會。
(四)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檔案提出評審意見。對招標檔案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五)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契約、不按照招標檔案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十一條 投訴的受理和處理:
(一)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證據材料。
(二)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投訴受理後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三)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十二條 地區監察機關對本規定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地區發改委、行署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