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法規體系
(一)完善安全生產地方法規規章。認真貫徹《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推動制定《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辦法》、修訂《重慶市職工權益保障條例》《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制修訂《重慶市城市道路建設管理辦法》《重慶市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辦法》等相關辦法。
(二)完善安全生產地方標準。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標準體系,加快安全生產標準的制修訂,推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標準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標準的“三標合一”,實行“行政執法標準表”與“隱患排查標準表”協調統一,推動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三)加強安全生產規範性檔案審查備案。全面清理安全生產規範性檔案,嚴格審查備案程式。修訂完善行業監管責任、屬地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等規範性檔案。制定行政許可取消、下放後安全監管的政策措施和有關管理辦法。
二、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四)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按照《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意見》(渝委發〔2014〕22號),進一步健全涵蓋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做到有安排部署、有任務指標、有工作履職、有考核獎懲、有追責問責。區縣政府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安全生產工作,及時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五)切實強化政府監管責任。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職責,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各類企業(包括中央、市屬企業)進行嚴格執法檢查和監督管理,實施安全生產日常檢查,承擔屬地監管責任;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各級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監管,承擔直接監管責任;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充分發揮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能,認真履行綜合監管職責,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六)進一步明確監管執法職責。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進一步明晰各級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安全監管職責,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安全監管責任體系。對安全生產監管中的職責不清、職責交叉以及個別行業領域監管部門不明確、缺失等問題,按照“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將安全監管職責明確到具體監管部門,切實做到安全生產監管全覆蓋、無盲區。
(七)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按照“五落實五到位”的要求,督促各類企業履行安全生產法定義務和主體責任,實現企業安全管理全員化、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國有及控股大中型企業和規模以上企業要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等主要負責人應帶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風險辨識評估和預警防控,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持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提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能力。
(八)強化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完善區縣(自治縣)經濟社會發展實績安全生產考核辦法,科學合理設定指標體系,強化日常監管考核。提高安全生產工作考核權重,把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結果作為評價各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的重要標準,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獎勵懲戒的重要依據。按照有關規定,對安全生產工作成績突出的地區、部門、單位和為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安全任務重的單位,加大表彰獎勵的比重;對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較大事故超過控制指標的負有監管責任的有關責任單位,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當年不得評先評優,年內不得提拔重用。
(九)嚴格事故調查處理。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強化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對發生重大事故、連續發生較大事故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要進行警示教育、誡勉談話。市安監局要督辦、提辦情節嚴重、社會反響強烈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通報及結案評估制度。完善事故查處信息通報,按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事故調查報告,並將事故結案批覆抄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三、進一步增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效能
(十)改進監督檢查方式。突出執法檢查的科學性、規範性、實效性,全面推行檢查診斷、行政處罰、整改複查的執法檢查工作方法,切實增強執法檢查效能。探索實行派駐執法、跨區域執法、委託執法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和規範鄉鎮(街道)、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按照風險優先原則,實行差異化和動態化安全監管,對重點行業、重點領域、重點企業、重點部位深入開展執法檢查。探索開展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對同一市場主體的多個安全生產檢查事項,原則上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一次性完成,降低市場主體成本。積極推進表格化執法檢查,進一步規範各種檢查的內容和任務要求,促進執法檢查標準化。完善暗查暗訪制度,強化督查措施。
(十一)加強源頭治理。將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實現同步協調發展。加強園區規劃和項目策劃設計環節的安全把關,從源頭上防止隱患。督促企業加強生產經營場所職業病危害源頭治理。全面清理整頓違法違規建設項目,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城鄉建設、國土、規劃、安全監管、工商等部門要建立信息通報和案件移送制度。對違法違規項目,依法採取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設備、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查封、扣押、取締等執法措施;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直至關閉退出。
(十二)建立與司法機關的工作協調機制。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工作協調,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機制。建立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細化移送程式,加強執法協作。防止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責任,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在查辦案件過程中,對達到刑事追訴標準、可能涉嫌構成犯罪的案件,應製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公安機關,並抄送同級檢察機關。完善安全監管部門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案件雙向交流工作機制,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發現有關違法行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及時將案件移送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依法處理。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對逾期不履行安全生產行政決定的,要依法強制執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約束力。
(十三)完善誠信約束機制。實行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在經營、投融資、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進出口、出入境、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2016年年底前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違法信息庫,面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2018年年底前實現全國聯網。
四、規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行為
(十四)強化監督檢查計畫導向。各級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按照統籌兼顧、突出重點、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則,在當年1月底前根據行業特點制訂本部門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畫,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及上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根據授權或委託開展行政執法的組織或機構編制的監督檢查計畫,應當報經授權、委託的安全監管執法機關批准。在監督檢查前要編制具體的現場檢查方案,按計畫實施監督檢查。建立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一體化監管執法制度,降低執法成本。
(十五)推行隨機抽查監管。各級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大力推行隨機抽查的工作方式,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抽查方式等。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根據法律法規修訂情況和工作實際進行動態調整,及時向社會公布。建立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機制,嚴格限制監管部門自由裁量權。
(十六)嚴格規範執法範圍。各級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必須按照“依法確定權力、科學配置權力”要求,在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內依法進行安全監管,不得擅自擴大執法範圍。委託專職執法隊伍和鄉鎮(街道)、開發區相關機構進行執法的,要依法履行委託手續;被委託方要嚴格以委託方名義在委託的範圍內開展安全監管執法。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法定不得委託的事項不得委託。
(十七)依法實施執法處罰。按照依法、透明、高效、便民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權力、責任清單,明確每項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權和責任,制定工作流程圖,切實做到安全監管執法不缺位、不越位。依法依規細化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查封、扣押、取締和上限處罰等執法決定的具體情形、時限、執行責任和落實措施。建立完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制度,細化、量化有較大裁量空間行政處罰行為的裁量標準,嚴格限定和合理規範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推行以行政裁量案例為指導的工作方式。
(十八)加強責任追究。對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利用職權干預、阻礙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或者在監管過程中包庇、縱容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涉嫌職務犯罪的,及時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保障
(十九)完善監管執法機構及職能。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列為政府行政執法機構,明確職責,落實監管責任。根據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和從業人員數量、相關產業和行業發展狀況,調整充實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力量,配足配強具有執法資格條件的專職安全監管執法人員;督促指導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鄉鎮(街道)加強安全監管機構隊伍建設,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落實安全監管人員,建立和充實村(社區)安全生產協管員隊伍。
(二十)強化安全監管執法保障。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局、市安監局加快制定安全監管執法和應急救援用車保障辦法,保證調查取證、應急救援等工作需要。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每年增長不低於10%。深入開展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規範化、標準化建設,2016年年底前,市、區縣配備工作必須的辦公設施、執法車輛、執法記錄、執法終端、現場監督檢測設備和防爆取證設備等執法裝備,相關執法裝備按每2人一套配備;2017年6月底前,配齊鄉鎮(街道)各類調查取證等執法裝備,推行執法文書電子化、標準化。到2020年,建成市、區縣兩級職業衛生監管執法技術支撐中心,為職業衛生監管、事故調查、應急管理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撐服務。
(二十一)提升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素質。嚴格學歷背景、專業知識、工作經歷和職稱(資格)等要求,開通安全生產監管專業人才錄用綠色通道;加強專業人才培養,制定《重慶市安全生產“十三五”人才隊伍建設規劃》,鼓勵現有監管人員參加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學歷教育,3年內實現專業監管人員配比不低於在職人員的75%。對新錄用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堅持凡進必考必訓,在崗人員每3年輪訓一次,所有人員必須經執法資格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執證上崗。
(二十二)加強法治教育培訓。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納入“十三五”普法計畫,建設安全生產監管幹部網路培訓學院,完善安全生產法治教育培訓體系,把安全法治納入領導幹部教育培訓重要內容。持續開展安全培訓日常檢查與專項執法檢查活動,依法倒查發生事故企業安全生產培訓制度落實情況。以農民工、特殊工種、班組長、企業法人及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為重點,建立崗位安全和職業衛生知識考核制度,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實際操作技能考試考核體系,落實特種作業人員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向學生普及安全知識,培養其安全意識。
(二十三)加快監管執法信息化建設。建立包括行政許可、重大危險源、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專業人才、安全教育培訓等基礎信息資料庫,實現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監管執法、應急救援、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安全誠信管理等在內的安全生產綜合信息化平台。加強安全生產信息互聯互通,強化與城鄉建設、交通、公安、人力社保、衛生計生、工商、質監、煤監等行業監管部門數據互通。加快推進安全生產“大數據”建設,通過雲計算、物聯網技術實現企業安全生產基礎信息採集、傳輸、儲存,利用“大數據”對安全生產進行周期性、關聯性等分析研判,實現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規律可循。加大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經費投入,市、區縣財政分級保障安全生產綜合信息化平台建設經費,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各自重大危險源、關鍵部位(設備)、重點崗位、重點作業場所監測監控信息設備設施建設投入。
(二十四)發揮市場推動作用。在依法推進各類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鼓勵企業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推動建立社會商業保險機構參與安全監管的機制。抓緊制定工傷預防費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加大工傷預防的投入。建立健全市、區縣安全生產專家隊伍和服務機制,培育扶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商會、協會、專業服務組織和註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參與安全生產工作,積極提供安全管理和技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