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見重點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簡稱《分工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落實。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和分解涉及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工作任務,明確實施步驟和具體要求;同一項工作涉及多個單位的,牽頭單位要加強協調,形成密切協作機制。各項重點工作牽頭單位每季度末要向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報送重點工作推進情況。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並將各項工作年度完成情況於次年1月5日前匯總報市政府安委會。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月31日
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見重點工作分工方案
一、強化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
(一)規範道路運輸企業生產經營行為。
1.嚴格道路運輸市場準入管理,對新設立運輸企業,要嚴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條件審核關。強化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鼓勵客運企業實現規模化、公司化經營,積極培育集約化、網路化經營的貨運龍頭企業。嚴禁客運車輛、危險品運輸車輛掛靠經營。探索實施道路運輸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將誠信考核結果與客運線路招標投標、運力投放以及保險費率、銀行信貸等掛鈎,完善企業安全管理激勵約束機制。鼓勵運輸企業採用交通安全統籌等形式,加強行業互助,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市交委牽頭,市政府金融辦、重慶銀監局、重慶保監局配合)
(二)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2.道路運輸企業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加強安全班組建設,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強化對車輛和駕駛人的安全管理,進一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產費用。加快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並向社會公布企業達標等級。建立專業運輸企業交通安全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客運、危險品運輸企業安全評估制度,對安全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對整改不達標的按規定取消其相應資質。(市交委牽頭,市國資委、市安監局配合)
(三)嚴格長途客運和旅遊客運安全管理。
3.嚴格客運班線審批和監管,加強班線途經道路的安全適應性評估,合理確定營運線路、車型和時段,嚴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長途客運班線和夜間運行時間,對現有的長途客運班線進行清理整頓,整改不合格的堅決停止運營。加強客運車輛夜間(22時至次日凌晨5時)運行安全管理,推行長途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停止運行的規定或實行設立中途換乘點、駕駛員落地輪換的接駁運輸。(市交委牽頭,市公安局配合)
4.客運車輛夜間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日間限速的80%,並嚴禁夜間通行達不到安全通行條件的三級以下山區公路。夜間遇暴雨、濃霧等影響安全視距的惡劣天氣時,應當採取臨時管理措施,暫停客運車輛運行。(市公安局、市交委、市氣象局分工負責)
5.加強旅遊包車安全管理,推行旅遊包車業務網上申請和辦理制度,2013年12月前完成網上審批系統開發。(市交委牽頭,市旅遊局配合)
6.運輸企業要積極創造條件,嚴格落實長途客運駕駛人停車換人、落地休息制度,確保客運駕駛人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不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於20分鐘。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逾時、超速駕駛的駕駛人及有關企業依法嚴格處罰。(市公安局、市交委分工負責,市安監局、市國資委、市人力社保局配合)
(四)加強運輸車輛動態監管。
7.完善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規範衛星定位裝置安裝、管理、使用行為。(市交委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安監局配合)
8.旅遊包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農村客運車輛、危險品運輸車和校車應嚴格按規定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臥鋪客車應同時安裝車載視頻裝置。(市交委、市教委分工負責,市公安局、市安監局、市經濟信息委配合)
9.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應在出廠前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並接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台。(市交委、市經濟信息委分工負責,市公安局配合)
10.運輸企業要落實安全監控主體責任,切實加強對所屬車輛和駕駛人的動態監管,確保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工作正常、監控有效。對不按規定使用或故意損壞衛星定位裝置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和企業負責人的責任。(市交委牽頭,市公安局、市國資委、市安監局配合)
二、嚴格駕駛人培訓考試和管理
(五)加強和改進駕駛人培訓考試工作。
11.按照機動車駕駛人培訓大綱,嚴格考試標準和考試程式,推廣套用科技評判和監控手段,強化駕駛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識和實際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客、貨車輛駕駛人培訓考試要增加複雜路況、惡劣天氣、突發情況應對處置技能的內容,大中型客、貨車輛駕駛人增加夜間駕駛考試。(市交委、市公安局分工負責)
12.提升客運駕駛人素質,實行交通事故駕駛人培訓質量、考試發證責任倒查制度。(市安監局牽頭,市交委、市公安局配合)
(六)嚴格駕駛人培訓機構監管。
13.加強駕駛人培訓市場調控,提高駕駛人培訓機構準入門檻,按照培訓能力核定其招生數量,嚴格教練員資格管理。加強駕駛人培訓質量監督,全面推廣套用計算機計時培訓管理系統,督促落實培訓教學大綱和學時。每月定時向社會公開駕駛人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考試合格率以及畢業學員的交通違法率和肇事率等,並作為其資質審核的重要參考。(市交委牽頭,市公安局配合)
(七)加強客貨運駕駛人安全管理。
14.嚴把客貨運駕駛人從業資格準入關,加強從業條件審核與培訓考試。(市交委負責)
15.完善全市客運駕駛人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完善貨運駕駛人基礎信息和客貨運駕駛人“黑名單”信息。2013年12月底前,全市所有客貨運企業與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實現聯網,實現客貨運駕駛人從業信息、交通違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市安監局牽頭,市交委、市公安局配合)
16.加強對長期在本地經營的異地客貨運車輛和駕駛人的安全管理。督促運輸企業加強駕駛人聘用管理。交通違法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的,以及有酒後駕駛、超員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的,或者12個月內有3次以上超速違法記錄的客運駕駛人,要依法處罰並通報企業解除聘用;對發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且負同等責任以上(含同等)的,3年內不得聘用;對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負同等責任以上(含同等)的,終生不得從事道路運輸駕駛活動。(市交委、市公安局分工負責)
三、加強車輛安全監管
(八)提高機動車安全性能。
17.制定完善有關政策,推動機動車生產企業兼併重組,調整產品結構。鼓勵發展安全、節能、環保的汽車產品,積極推進機動車標準化、輕量化,加快傳統汽車升級換代。大力推廣廂式貨車取代欄板式貨車,儘快淘汰臥鋪客車等高安全風險車型。(市經濟信息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委配合)
18.在機動車登記、核發檢驗合格標誌等工作中,嚴格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市質監局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公安局配合)
19.督促生產企業改進車輛安全技術,增設客運車輛限速和貨運車輛限載等安全裝置。(市經濟信息委、市質監局分工負責,市公安局、市交委配合)
20.進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車和公共汽車的車身結構強度、座椅安裝強度、內部裝飾材料阻燃性能等,增強車輛行駛穩定性和抗側傾能力。客運車輛座椅要全部配置安全帶。(市經濟信息委牽頭,市質監局、市公安局、市交委配合)
(九)加強機動車安全管理。
21.落實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註冊登記、使用維修和報廢等管理制度。(市經濟信息委、市質監局、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商委分工負責)
22.積極推動機動車生產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加強機動車產品準入、生產一致性監管,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與公告產品不一致的車輛,不予辦理註冊登記,生產企業要依法依規履行更換、退貨義務。(市經濟信息委、市質監局、市公安局分工負責)
23.嚴禁無資質企業生產、銷售電動汽車。(市經濟信息委、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分工負責)
24.落實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加大對大中型客、貨汽車缺陷產品召回力度。(市質監局負責)
25.嚴格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依法嚴厲打擊製造和銷售拼裝車行為,嚴禁拼裝車和報廢汽車上路行駛。(市商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質監局分工負責)
26.加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和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嚴格檢驗檢測機構的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市質監局、市公安局、市交委分工負責,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配合)
27.對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車輛非法生產、改裝、拼裝以及機動車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要嚴查責任,依法從重處理。(市安監局牽頭,市公安局、市經濟信息委、市質監局、市交委配合)
(十)強化電動腳踏車安全監管。
28.嚴格執行電動腳踏車生產國家強制標準,加強對電動腳踏車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嚴禁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市質監局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配合)
29.2014年12月底前,出台《重慶市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辦法》。(市公安局牽頭,市政府法制辦、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商委、市工商局配合)
30.質監部門要做好電動腳踏車生產許可證管理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貫徹實施。工商部門要進一步規範電動腳踏車銷售企業的經營行為,強化流通領域電動腳踏車商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加大案件查辦力度,依法查處和公開曝光違規銷售不合格電動腳踏車產品的企業。公安部門要加強電動腳踏車通行秩序管理,嚴格查處電動腳踏車交通違法行為。(市質監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分工負責)
31.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加強政策引導,逐步淘汰在用超標電動腳踏車。(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四、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標準和制度。
32.在公路可行性研究論證和初步設計階段,應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道路交通安全標準,並在可研、初步設計、施工組織方案中專章列明。(市交委、市城鄉建委分工負責,市質監局配合)
33.嚴格落實交通安全設施與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制度,對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工程,由交通、建設等主管部門會同公安、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進行竣(交)工驗收,嚴格安全評價,交通安全設施驗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通車運行。(市交委、市城鄉建委分工負責,市公安局、市安監局配合)
34.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由市政、公安交管部門負責維護管理,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落實保障維護管理資金。交通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按照職能職責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公路交通安全設施切實加強維護管理,農村公路交通設施維護費用應納入區縣(自治縣)公共財政專項解決。(市市政委、市公安局、市交委分工負責,市財政局配合)
35.對發生重大事故的路段存在交通安全設施缺失的,要限期進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暫停該區域新建道路項目的審批。(各區縣人民政府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交委、市安監局、市城鄉建委、市公安局配合)
(十二)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
36.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科學規劃,有計畫、分步驟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強化交通科技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上的套用,不斷推進城市道路智慧型化交通管理系統建設。(各區縣人民政府牽頭,市交委、市市政委、市公安局配合)
37.公安部門要會同交通、安監部門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地方技術規範及安全評價標準。(市公安局牽頭,市交委、市安監局配合)
38.在保證國、省幹線公路網等項目建設資金的基礎上,加大車輛購置稅等資金對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進一步加強道路安全防護設施建設,特別是臨水臨崖、連續下坡、急彎陡坡等事故易發路段和6米以上高路堤通行客運車輛的道路,要嚴格按標準安裝隔離柵、防護欄、防撞牆等安全設施,設定標誌標線。在全市每年新安裝1000公里以上公路防撞護欄的基礎上,各區縣(自治縣)可結合本地實際,加大建設經費投入,加快建設進度。(市交委牽頭,市財政局、各區縣人民政府配合)
39.加強公路與鐵路、河道、碼頭聯接交叉路段特別是公鐵立交、跨航道橋樑的安全保護。加大道路養護管理力度,對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缺失、損毀的,要及時發現,制訂整改方案,明確修復時間予以完善和修復,確保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始終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市交委牽頭,重慶海事局配合)
40.要積極推進公路災害性天氣預報和預警系統建設,提高暴雨、濃霧、團霧、冰雪等惡劣天氣防範應對能力。(市氣象局、市公安局、市交委分工負責)
(十三)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
41.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嚴格落實隱患排查“六查並舉”要求和隱患整治“五到位”措施,根據隱患嚴重程度,實施市、區縣、鄉鎮三級政府掛牌督辦整改,對隱患整改不落實的,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嚴格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重點隱患單位“三追兩檢一掛牌”和“三停三銷”制度。(各區縣人民政府牽頭,市安監局、市交委、市公安局、市市政委配合)
42.強化交通事故統計分析,排查確定事故多發點段和存在安全隱患路段。全面梳理客貨運場站、橋涵隧道等風險點,設立管理台賬,明確治理責任單位和時限,強化對整治情況的全過程監督。(市交委、市公安局分工負責)
43.切實加強公路兩側農作物秸稈禁燒監管,嚴防焚燒產生的煙霧影響交通安全。(市環保局會同市農委負責)
44.切實加強企業自建公路安全監管,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屬地監管責任。(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牽頭,各區縣人民政府配合)
五、加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十四)強化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礎。
45.深入開展“平安暢通縣市”和“平安農機”創建活動,持續推進“道路交通安全示範鄉鎮”建設,改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環境。(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分工負責)
46.嚴格落實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主體責任,制訂改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狀況的計畫,落實資金,加大建設和養護力度。新建、改建農村公路要根據需要同步建設安全設施。已建成的農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經濟、實用”的原則,分年度完善安全設施,並嚴格考核。(市交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配合)
47.統籌城鄉公共運輸發展,以城市公交同等優惠條件扶持發展農村公共運輸,拓展延伸農村地區客運的覆蓋範圍,著力解決農村民眾安全出行問題。(市交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配合)
(十五)嚴格農村公路通行客車條件。
48.開行客運車輛的四級及四級以下農村公路路基寬度應在4.5米以上,路面寬度應在3.5米以上,且客運車輛座位數原則上不得超過9座(含9座)。但對已經安裝防撞護欄,完善相應安全設施,設定必備的錯車道,經交通、公安、安監等部門聯合實地調查,並採取“限車型、限車速、限時段”等措施進行了開通前認定的農村公路,可適度放寬通行客車條件。加快農村客運安全發展,進一步建立完善與新農村建設相適應的農村公路通行客車基本標準。(市交委牽頭,市公安局、市安監局配合)
(十六)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管。
49.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體系建設,推廣鄉鎮、村居兩級設定“交通安全檢查勸導站”的做法,落實鄉鎮政府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完善聯合執法和鄉鎮“六位一體”、村居“七位一體”路檢路查工作機制。(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50.調整最佳化交巡警警力布局,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控。發揮農村派出所、農機監理站以及駕駛人協會、村委會的作用,建立專(兼)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隊伍,擴大農村道路交通管理覆蓋面。2013年12月底前,設有專職交通管理員的鄉鎮達80%以上,設有交通安全協管員的村居達60%以上;2015年12月底前,設有專職交通管理員的鄉鎮達100%,設有交通安全協管員的村居達90%以上。(市公安局、市農委、各區縣人民政府分工負責)
51.完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加大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人員、經費和設施設備保障力度,積極推廣套用農機安全技術。(市農委牽頭,市財政局配合)
52.探索建立公安駐農機警務聯絡室工作機制。(市公安局、市農委分工負責)
53.加強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安全管理,加大持外地牌證拖拉機安全監管力度。2013年12月底前,實現全市農機免費檢驗。(市農委牽頭,市財政局配合)
54.農機部門要會同安監、公安和交通部門建立信息交換平台,實現拖拉機登記、安全技術檢驗、駕駛證發放、交通違法、交通事故、非法營運等數據交換和信息共享。(市農委牽頭,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交委配合)
六、強化道路交通安全執法
(十七)嚴厲整治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55.加強公路巡邏管控,加大客運車、旅遊包車、危險品運輸車等重點車輛檢查力度,嚴厲打擊和整治超速、超員、超載、疲勞駕駛、酒後駕駛、吸毒後駕駛、貨車違法占道行駛、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不按規定使用燈光、非法營運等違法行為,嚴禁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拖拉機和電動腳踏車違法載人。(市公安局、市交委分工負責,市農委配合)
56.依法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安全。(市教委、市公安局牽頭,市交委、市經濟信息委、市質監局、市安監局等部門配合)
57.建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長效機制,規範治理車輛超載超限的執法標準、處罰依據和責任倒查標準,加強聯合執法,提高執法公信力。(市交委牽頭,市公安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經濟信息委、市安監局、市市政委、各區縣人民政府配合)
58.制定客貨運車輛和駕駛人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將車輛動態監控系統採集記錄並經查證屬實的數據信息作為執法依據,對超速、超載、駕駛人疲勞駕駛的車輛依法嚴格處罰。(市公安局牽頭,市交委,市財政局配合)
59.推進文明交通示範公路創建活動,加強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規範機動車通行和停放秩序,嚴格非機動車、行人交通安全管理。(市公安局、市交委分工負責,市市政委、市城鄉建委配合)
(十八)切實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執法效能。
60.推進高速公路全程監控等智慧型交通管理系統建設,強化科技裝備和信息化技術在道路交通執法中的套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市交委、市公安局分工負責,市科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配合)
61.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資源,建立部門、區域聯勤聯動機制,實現監控信息等資源共享。(市公安局、市交委分工負責,市氣象局配合)
62.嚴格落實客貨運車輛及駕駛人交通事故、交通違法行為通報制度和交通違法記錄省際傳遞工作。(市公安局牽頭,市交委配合)
63.逐步推行公民交通安全違法記錄與個人信用、保險制度和職業準入等掛鈎。(市公安局牽頭,市政府法制辦、市金融辦、重慶銀監局、重慶保監局、市交委配合)
(十九)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機制。
64.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健全公安消防、衛生等部門聯動的市、區縣、鄉鎮三級交通事故緊急救援機制,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統,加強交通事故緊急救援隊伍建設,配足救援設備,提高施救水平。(市公安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交委、市衛生局、市安監局、重慶保監局、各區縣人民政府配合)
65.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建設,完善實施細則,確保事故受傷人員得到及時醫療救治。(市安監局牽頭,重慶保監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交委、市農委、市衛生局配合)
七、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二十)建立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長效機制。
66.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制訂並組織實施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計畫,加大宣傳投入,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積極履行宣傳責任和義務,實現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社會化、制度化。(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67.加大交通安全公益宣傳力度,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的重要版面、時段,通過新聞報導、專題節目、公益廣告等方式開展交通安全公益宣傳。(市委宣傳部牽頭,市文化廣電局、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工商局配合)
68.深入開展“全國交通安全日”活動,抓好集中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全民交通守法意識、安全意識和公德意識。(市公安局牽頭,市文化廣電局、市司法局、市交委、市教委、市經濟信息委配合)
(二十一)全面實施文明交通素質教育工程。
69.深入推進“文明交通行動計畫”,廣泛開展交通安全宣傳進農村、進社區、進企業、進學校、進家庭活動,推行實時、動態交通安全教育和線上服務。(市公安局、市教委、市司法局、市交委、市農委、市安監局分工負責)
70.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發布平台。運用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加強交通安全警示教育。開展交通安全文明駕駛人評選活動,進一步增強駕駛人依法駕車、安全駕車、文明駕車意識。(市公安局牽頭,市交委、市農委、市經濟信息委配合)
71.督促指導中國小校結合有關課程加強交通安全教育,鼓勵學校結合實際開設交通安全教育課程。編印安全教育專門教材,舉辦“萬名公共安全教育教師培訓”,開展安全教育賽課等系列活動,推進安全教育學科建設,加強安全教育科研課題研究,夯實全民交通安全素質基礎。(市教委牽頭,市公安局、市交委配合)
72.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車輛駕駛人道路交通違法突出或發生道路交通死亡責任事故的,取消單位當年“文明單位”創建資格或“文明單位”稱號。(市文明辦牽頭,市公安局、市交委配合)
(二十二)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設。
73.積極拓展交通安全宣傳渠道,建立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基地,以學校、駕駛人培訓機構、運輸企業為重點,廣泛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市公安局牽頭,市交委、市教委配合)
74.開設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網站,加強交通安全文學、文藝、影視等作品創作、徵集和傳播活動,積極營造全社會關注交通安全、全民參與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圍。(市文化廣電局牽頭,市公安局、市交委配合)
八、嚴格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追究
(二十三)加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聯合督辦。
75.嚴格執行重大事故掛牌督辦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聯合督導、統籌協調調查、掛牌通報警示、重點約談檢查、跟蹤整改落實”的聯合督辦工作機制,形成部門齊抓共管合力。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獎懲制度,對成效顯著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門和單位予以表揚和獎勵;對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3起及以上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區縣(自治縣),其主要負責人要向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對一年內發生2起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發生性質嚴重、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要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及時約談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負責人。(市安監局牽頭,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經濟信息委、市質監局、市財政局配合)
(二十四)加大事故責任追究力度。
76.嚴格落實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處置規範和道路交通事故報告制度,完善跨區域責任追究機制,建立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開制度。對發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6個月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道路運輸企業,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停業整頓後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準予恢復運營,但客運企業3年內不得新增客運班線,旅遊企業3年內不得新增旅遊車輛;停業整頓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取消相應許可或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責令其辦理變更、註銷登記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及其負責人,依法依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責任。(市安監局牽頭,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旅遊局配合)
九、強化道路交通安全組織保障
(二十五)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領導。
77.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嚴格實行道路交通安全行政首長負責制,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工作重要議事日程,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同部署、同落實、同考核,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嚴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總結報告制度,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每年1月5日前要就本地區上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向市政府作出專題報告。(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六)落實部門管理和監督職責。
78.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履行職責,落實監管責任,切實構建“權責一致、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協調聯動機制。(市政府有關部門分工負責)
79.要嚴格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勢,研究部署重點工作。(市公安局牽頭,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配合)
80.要嚴格責任考核,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為領導幹部實績考評的重要內容,並將考評結果作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市委組織部牽頭,市監察局、市安監局配合)
(二十七)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機制。
81.研究建立政府、企業和社會共同承擔的道路交通安全長效投入機制,不斷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資金保障來源,推動完善相關財政、稅收、信貸支持政策,強化政府投資對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導和帶動作用,將公安交通管理、高速公路交通執法、運政、路政各項經費按規定納入政府預算,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保證執勤執法裝備、交通科研、車輛管理等支出需要。農機監理部門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所需相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市財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委、市農委、市金融辦、重慶銀監局配合)
82.要根據道路里程、機動車增長等情況,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設,完善道路交通警務、高速公路執法勤務保障機制。(市公安局、市交委分工負責)
83.研究出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發展的相關保障政策,將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執勤執法營房等配套設施與高速公路建設同步規劃設計、同步投入使用,高速公路建設管理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予以配合支持。(市發展改革委、市交委、市財政局分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