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辦發〔2014〕119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緩解“停車難”問題,有效利用城市道路資源,切實規範停車秩序,提升占道停車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重慶市公共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渝府辦發〔2014〕55號)等相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和規範城市道路占道停車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規範城市道路占道停車點設定
(一)科學編制城市道路占道停車點設定方案。
區縣(自治縣)市政部門在本轄區公共停車場難以滿足停車需求時,可會同公安、消防、物價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城市道路交通規劃以及區域停車狀況和交通條件,統籌編制城市道路占道停車點(以下簡稱占道停車點)設定方案,在公開徵求社會各方意見基礎上,與公安部門聯合向社會公告。
(二)確保道路暢通及車輛、設施安全。
占道停車點應劃設統一的標誌、標線和公示牌,不得擅自變更占道停車點位置、擴大占用面積或改變用途,確保道路暢通及相關附屬設施安全、車輛防火防盜等。
下列城市道路設施範圍內不得設定占道停車點:
1.道路交叉口和學校、醫院出入口以及公共運輸站點附近50米範圍內的路段;
2.設定占道停車點可能損害城市綠地或樹木的路段;
3.消防通道、消防撲救場地、消防栓周邊5米範圍內區域和盲人專用通道;
4.城市主幹道、快速路沿線及主、次幹道之間的連線道;
5.雙向通行路面寬度少於6米、單向通行路面寬度少於兩個行車道的車行道;
6.寬度在5米以下的人行道;
7.附近200米範圍內有公共停車場且能滿足公共停車需要的地段;
8.橋樑、隧道等結構設施內;
9.各類地下管道工作井上方;
10.其他不宜設定占道停車點的路段。
(三)適時調整占道停車點設定。
占道停車點設定後,應根據周邊停車設施增減情況、道路交通情況及周邊居民和商業布局實際需求等綜合因素,定期對占道停車點進行綜合影響評估,並適時進行調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撤除占道停車點並恢復道路設施原狀:
1.道路周邊的公共停車場已能滿足停車需要的;
2.道路交通狀況已發生變化,占道停車影響行人和車輛正常通行的;
3.對城市道路通行存在影響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候、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活動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決定暫時停止占道停車點的使用,處置完畢後再恢復占道停車點的使用。
占道停車點被撤除或調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社會公告。
二、規範占道停車點收費管理
(一)明確商圈範圍。主城各區人民政府應於2014年10月31日前明確本行政區域內重要商圈的範圍,重要商圈範圍外均執行非重要商圈占道停車收費標準。
(二)確定收費標準。占道停車費用嚴格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不得違規漲價或變相加價。
(三)規範收費管理。占道停車點收取的停車費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範圍,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區縣(自治縣)市政部門負責占道停車點收費和解繳工作。
(四)提升服務質量。占道停車點收費人員應佩戴服務標識,持證上崗;收取停車費用應出具相應票據。市政部門應組織開展收費業務培訓,提高收費人員文明服務意識。
三、保障城市道路占道停車順利實施
(一)明確屬地責任。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形成聯動機制,合理制定本行政區域占道停車點總體規劃,嚴格控制占道停車位總量,保持區域內動、靜態交通基本平衡。
(二)加強安全防範。加強占道停車點日常安全防範工作,禁止載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或污染物品的車輛停放。堅決取締存在安全隱患的占道停車點。加強占道停車點防洪、防汛、防暑等極端天氣防範工作,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三)強化業務指導。市市政委負責制訂占道停車點設定規範,指導、監督各區縣(自治縣)市政部門開展占道停車日常管理工作。
(四)加強監督檢查。市物價局負責全市占道停車收費標準的制定、監督檢查工作。市財政局對占道停車點收費解繳情況進行監管。
(五)加大查處力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占道停車點區域外車輛違規停放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