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教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渝辦發〔2011〕360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安監局、市質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
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交委 市安監局 市質監局
近期,全國連續發生多起接送幼兒上下學車輛安全事故,造成多名幼兒死傷,引起社會強烈反響,教訓十分深刻。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渝府發〔2010〕14號)中“教育部門負責教育系統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工作,督促各類學校落實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防範措施”的規定,按照“四統一”(統一校車外觀標識、統一校車駕駛人資質、統一校車安全檢驗標準、統一開展校車駕駛人安全培訓)要求,現就我市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落實校車監管責任
校車是中國小和幼稚園專門用於接送學生的交通工具,其服務對象主要是未成年人。近年以來,我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高度重視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採取一系列積極有效的措施,工作成效明顯,廣大學生的上下學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但在車輛營運資質、安全狀況及校車標識、校車駕駛人和跟車護送管理等方面仍存在著一些漏洞,成為威脅乘車中小學生及幼兒的安全隱患。為認真吸取甘肅省慶陽市正寧縣“11?26”校車特大交通事故教訓,具有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的教育、公安、交通、安監、質監等部門,要落實監管責任,密切配合,各負其責,進一步切實加強校車的交通安全監管。
二、管控源頭,明確校車責任主體
各中國小、幼稚園是自備校車的管理及安全責任主體,中國小、幼稚園及社會租賃車方是非專用校車管理及安全責任主體,明確中國小、幼稚園和非專用校車方主要負責人為校車安全第一責任人。
(一)嚴格校車準入。學校自備校車必須按照規定辦理非專用校車標牌(符合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的除外),新購自備校車必須購買符合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的專用校車(在國家未出台幼稚園專用校車標準前,對各幼稚園購買的小學生專用校車,車輛管理所應按相關政策予以上戶);租用社會車輛時,必須租用有營運資質且符合校車標準的客車,並辦理非專用校車標牌。嚴禁租用未辦理非專用校車標牌的車輛運送學生。校車必須每天例檢一次,每月保養一次,每季度二級維護一次,並建立檢查、維護台賬。
(二)嚴格校車標識。各中國小、幼稚園購置或租用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作為校車時,需噴塗統一外觀標識或核發非專用校車標牌。車輛性質發生變化,不再作為校車使用時,需如實填寫《校車登記/撤銷申請表》,經所在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後,到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校車變更登記手續,重新申領機動車行駛證,同時消除校車外觀標識或上繳校車標牌。
(三)嚴格校車駕駛。駕駛校車必須滿足下列條件:年齡在55周歲以下,持有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3年內未發生負同等責任以上重大交通事故,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內無累計記滿12分,未受過刑事治安處罰,具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頒發的相同車型的從業資格證,1年內未出現超載20%和超速50%違法行為及
酒駕行為;並且參加了每月第一個星期六由教育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交通安全培訓。
(四)嚴格跟車制度。各中國小、幼稚園要加強跟車護送教師職業道德教育和安全培訓,建立接送車輛教師跟車制度和收車驗車制度,設立接送車考勤表,清點學生上下車人數,做到“一個都不能少”。每天值班校(園)長必須對校車每趟次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每趟跟車護送老師應提醒校車駕駛人不超速、不超員,對經多次提醒不改的,應向有關部門舉報,並建立每日日誌。有關部門應根據舉報,對校車駕駛人違法駕駛行為進行查處。
(五)嚴格校園管理。各中國小、幼稚園要嚴格控制進入校園的車輛,加強校園內車輛行駛管理。教學區和學生生活區實行人行道、車行道分離,劃定車輛停放區域,設立警示標誌,限制行駛速度,進入學校教學區和學生生活區的車輛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在學生上課和晚自習期間,所有車輛不得進入教學區(除救援、消防等應急車輛外),為師生員工創造一個安全的學習和工作環境。
三、落實管理,確保校車運行安全
(一)嚴格檔案管理。嚴格校車及駕駛人戶籍化管理。全市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學校和幼稚園的校車及駕駛人進行登記造冊,建立電子台賬,實行戶籍化管理。
(二)嚴格校車查驗。學校自備校車(含專用校車)、租用客運企業客車申領校車標牌,應在初審校車和駕駛人資質的基礎上填寫《申領校車標牌審核表》,經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送當地交巡警支(大)隊。交巡警支(大)隊對校車和駕駛人證件進行查驗,並核對車輛登記信息、審驗信息和駕駛人交通違法、事故情況等,嚴格做到與校方、校車、校車駕駛人三見面。《申領校車標牌審核表》和其他相關手續應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交巡警支(大)隊各存檔一份。交巡警支(大)隊在完成上述相關審核查驗的基礎上,填寫《校車登記表》一式三份,報送車屬地車管分所,領取校車標牌。車屬地車管分所要嚴格按照《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校車標識》(GB24315―2009)和《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GB24407―2009)等規定,對校車進行認真查驗,嚴格核定校車車載人數,在機動車登記系統中及時錄入校車類型、乘員數、學校名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名稱等信息,在《機動車行駛證》副頁上籤注校車類型和乘員數,並核發校車標牌。校車車身應當噴塗校車載人數。2011年12月31日前,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交巡警部門,按照以上程式對本行政區域內校車進行一次逐車清理排查,督促其到車屬地車管分所重新申領校車標牌。
(三)嚴格違章處罰。各區縣(自治縣)公安交巡警支(大)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嚴查校車的超速、超員、駕駛資質不合格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一律按上限從嚴從重處理,並及時通報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嚴肅處理。處理情況應反饋公安、交通部門,並公開曝光。
四、建立機制,提高校車管理實效
(一)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制。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交巡警支(大)隊、校保支(大)隊要督促中國小和幼稚園建立完善校車使用、保養、校車駕駛人日常管理制度。校保支(大)隊要嚴格落實“五不出校制度”(車況不良、超員、駕駛人資質不合、校車證件不齊、跟車護送老師未到位絕不出校)。凡校車發生超速、超員、駕駛資質不合格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查獲屬實的,公辦學校(幼稚園)校(園)長就地撤職,民辦學校(幼稚園)取消辦學資格。
(二)強化巡查處罰機制。各區縣(自治縣)交巡警支(大)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在學校和幼稚園上下學高峰期,加強對校車通行路段和中國小、幼稚園周邊道路的路檢路查,強化對校園及其周邊非法營運車輛的整治。
(三)建立部門合作機制。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每季度要召集公安、交通、安監、質監等部門召開一次校車管理聯席會議,通報本行政區域內校車使用單位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度落實情況、校車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發生情況,表彰先進集體和個人,推廣成功經驗,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環節,研究解決校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強化校車管理。
(四)完善交通安全教育機制。公安交巡警支(大)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每年要結合實施“文明交通行動計畫”和交通安全教育進學校宣傳活動,通過講授交通安全教育課、設定交通安全宣傳展板、播放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對中國小、幼稚園負責人、教師和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學校、家長、校車經營單位、駕駛人和中小學生及時了解、遵守相關規定。大力倡導“六大文明交通行為”、“摒棄六大交通陋習”、“抵制六大危險駕駛行為”,抵制乘坐無牌、無證、無保險的“三無”接送學生車及無營運資質的其他車輛,確保學生交通安全。
五、加強督查,開展校車集中整治
從即日起,由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在全市範圍內開展為期30天的校車交通安全管理“冬季大會戰”,對全市校車開展一次集中排查整治行動。各區縣(自治縣)交巡警支(大)隊要公布校車交通違法舉報電話,接受廣大民眾舉報校車超速、超員、非法營運等交通違法行為。市教委將會同市公安、交通、安監等部門組成聯合督查組不定期對校車安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把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有關部門的年度考核。對工作落實不到位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