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舉報農村道路嚴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獎勵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舉報農村道路嚴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獎勵辦法的通知》是2015年5月21日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通知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舉報農村道路嚴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獎勵辦法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府辦發〔2015〕79號
  • 發布日期:2015年5月21日
基本簡介,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基本簡介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舉報農村道路嚴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獎勵辦法的通知》意在為鼓勵公民參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積極舉報農村道路嚴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預防和減少農村道路交通事故,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要求,制定本辦法。

檔案發布

渝府辦發〔2015〕79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舉報農村道路嚴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21日

檔案內容

重慶市舉報農村道路嚴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公民參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積極舉報農村道路嚴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預防和減少農村道路交通事故,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渝府辦發〔2014〕161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道路是指除國、省道以外,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的本行政區域內的縣、鄉、村及場鎮道路。
第三條 各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負責受理公民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道路嚴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及時查處被舉報的違法行為,並對舉報有功人員進行獎勵。
第四條 各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應當將獎勵資金納入預算,據實安排。
第五條 舉報人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舉報農村道路嚴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一)口頭舉報,口頭向公安機關或者在道路上執勤、巡邏的民警舉報;
(二)電話舉報,撥打報警電話舉報;
(三)簡訊舉報,向簡訊報警平台系統傳送簡訊舉報。
舉報人應當向公安機關或民警提供違法行為種類和違法地點、時間、車輛行駛方向以及違法車輛類型、顏色、車牌號等信息,並留下真實姓名及聯繫方式。接受舉報的公安機關或民警應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
第六條 舉報下列農村道路嚴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舉報人50元的獎勵:
(一)客運車輛、校車、七座(含)以上麵包車、機車超員的;
(二)載貨汽車、拖拉機違法載人的;
(三)違反禁止通行規定的。
第七條 舉報下列農村道路嚴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舉報人200元的獎勵: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三)駕駛無牌證機動車的;
(四)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機動車的號牌、行駛證的。
第八條 舉報下列農村道路嚴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舉報人500元的獎勵:
(一)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的。
第九條 舉報農村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違法行為的,根據其提供的線索價值,按照事故等級給予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獎勵。
第十條 公民舉報的違法行為,如有關部門已經發現或者正在查處的,不予獎勵,但屬於交通肇事逃逸的除外。
第十一條 各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接到舉報信息後,應當立即指令就近的交巡警大(中)隊或者鄉鎮派出所派民警趕赴現場處置,並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查證及處理情況。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根據舉報情況,對違法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應當在送達處罰決定書後1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第十三條 多個舉報人分別舉報同一農村道路嚴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對多個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農村道路嚴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按一案進行獎勵。舉報人舉報同一駕駛人存在多項農村道路嚴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按照被查實並作出處罰決定的違法行為中單項違法行為對應的最高獎金額進行獎勵,獎金不累計。
第十四條 舉報人應在公安機關通知領取獎金之日起30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獎金或由於舉報人的原因公安機關無法告知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五條 負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的人員舉報農村道路嚴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 對泄露舉報人信息、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紀律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舉報獎勵資金管理制度與管理措施,確保專款專用,防止虛報、冒領等現象發生。舉報獎勵資金的領取與發放,按照保密、方便、合規的原則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舉報鄉村道路嚴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渝辦發〔2005〕1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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