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工作的通知

2015年11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成辦發〔2015〕42號印發《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工作的通知》。該《通知》分完善環境監管制度、嚴懲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嚴格規範環境執法監管、落實環境監管責任、加強環境監管執法能力保障6部分,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工作的通知
  • 印發機關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成辦發〔2015〕42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1月25日
通知,附屬檔案,

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工作的通知
成辦發〔2015〕42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15〕47號)精神,切實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和損害民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著力推進我市環境質量改善,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我市環境監管執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環境監管制度
(一)健全環境保護地方法規體系。貫徹落實新《環境保護法》,深入實施“大氣十條”和“水十條”,全面推進依法治市,健全成都市地方環保法規體系,強化環境法治保障。加快擬定成都市大氣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等方面的法規草案,適時啟動立法工作;開展《成都市飲食油煙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和《成都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政府規章制定工作,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我市生態環境。
(二)建立格線化監管機制。各區(市)縣政府(含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下同)要按照《成都市格線化環境監管實施方案(試行)》(見附屬檔案1)組織開展格線化環境監管工作,劃分環境監管格線,確定轄區重點環境監管對象,制訂監管方案,健全監管檔案,實施差別化監管,做到責任主體和監管任務明確,責任範圍邊界清晰。監管格線劃分方案於2015年12月10日前報市政府備案(由市環保局匯總上報),並向社會公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落實人員,明確區域內的環境監管責任,切實履行環境監管職責,做到環境監管全覆蓋。市環保局要加強監督,每年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比例,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進行抽查,對下級政府落實格線化環境監管工作情況進行督查;各區(市)縣環保部門要承擔統一監督管理職責,加大現場檢查、隨機抽查力度。環境保護重點區域、重點流域地方政府要強化協同監管,開展聯合執法、區域執法和交叉執法。
(三)做好政策清理工作。各區(市)縣政府要對限制、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進行全面清理,主要包括限制執法檢查、阻礙依法徵收排污費、違法減免排污費等規定,2015年12月10日前,各區(市)縣政府要將清理情況報市政府。
二、嚴懲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四)深入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2015年底前,各區(市)縣政府組織開展一次轄區範圍內的環境保護大檢查。重點檢查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狀況、各類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情況、環境安全隱患情況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執行情況,以及民眾舉報投訴重點案件或地方長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環境問題整改情況等。對檢查出的各類環境問題及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確保污染治理和隱患整改落實到位。2016年1月20日前,各區(市)縣政府向市政府報告檢查結果(由市環保局匯總),並向社會公開。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各自的職能職責,組織對重點區域和重點行業企業進行督查抽查,重要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環保大檢查方案由市環保局牽頭制定,並由市環保局會同相關部門對環保大檢查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五)全面實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健全環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環境損害責任者責任。建立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緊急案件聯合處置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聯合調查、信息共享和獎懲機制,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無縫銜接。環保部門接到涉嫌環境犯罪舉報後,在調查中發現證據有可能滅失、被阻撓執法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迅速通知公安機關並立即啟動聯合調查程式。公安機關要加強專業隊伍建設,明確機構和具體人員負責查處環境違法犯罪行為,負責及時對涉及行政拘留或涉嫌構成環境犯罪的案件依法立案調查或立案偵查,公安機關依法沒收的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交由安監、環保部門組織其認定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理。環保部門、公安機關在查辦環境領域違法犯罪行為時,發現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檢察機關。法務部門在案件的調查及審理過程中,需要環境保護技術協助的,環保部門應給予必要支持。
(六)嚴懲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實行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確保監管執法到位、整改落實到位,始終保持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特別是對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違法行為,依法嚴厲處罰;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依法嚴格追責。完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擴大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的套用範圍,將嚴重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將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和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讓失信企業一次違法、處處受限。
(七)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對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越權審批但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資源開發以采代探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或依法依規予以取締;環保設施和措施落實不到位擅自投產或運行的項目,一律責令限期整改。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依法予以關閉。各區(市)縣政府要全面清理本轄區內的違法違規建設項目,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務。同時,要認真做好建設項目審批工作,各部門之間要加大項目管理工作的協調和銜接,不留縫隙,嚴防死守,始終保持對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嚴厲打擊的高壓態勢。
(八)堅決落實整改措施。對依法作出的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情況,實施執法後督察。對未完成停產整治任務擅自生產的,依法責令停業、關閉,拆除主體設備,使其不能恢復生產。對拒不改正的,要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對非訴執行案件,環保、公安、經信、工商、供水、供電、供氣等部門和單位要配合法院落實強制措施。
三、嚴格規範環境執法監管
(九)及時公開監管執法信息。各級環保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部門,每年要根據同級政府確定的重點監管對象發布名錄,定期公開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公開執法檢查依據、內容、標準、程式和結果。每月公布民眾舉報投訴重點環境問題處理情況、違法違規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和處理、整改情況。各級環保部門和其他負責環境監督職責的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部門網站依法公開案件信息,包括違法違規的主要事實、處罰種類、依據和結果等。
(十)開展環境執法稽查。從2015年起,市環保局每年要制定稽查工作方案,明確稽查內容,確定稽查工作計畫。每年要對全市30%以上的區(市)縣開展環境執法稽查。將環境行政處罰力度小、環境違法問題突出、民眾信訪案件較多的地區作為重點稽查對象,對當地環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環境監察工作中的執法情況,以及現場檢查、調查取證、行政強制、行政處罰過程中的依法行政情況進行專項稽查;對民眾屢次投訴、上級督辦、有關部門移送的重點環境違法案件開展專案稽查,稽查情況通報當地政府。稽查工作中形成的各類材料要立卷歸檔,實現“一案一檔”。針對稽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下達整改意見和建議,並跟蹤督促落實。
四、落實環境監管責任
(十一)落實政府責任。各區(市)縣政府對轄區的環境質量負總責,對轄區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負領導責任。切實加強對環保規劃中具體措施的落實,嚴格執行區域、園區規劃,實現科學有序發展。建立完善在政府領導下的環保部門統一監管、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環保工作機制,強化依法對違法企業斷水、斷電、吊銷營業執照等強制措施的落實。不斷提升基層環境執法能力,支持環保等部門依法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將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環保目標責任制等情況作為領導幹部考核和審計的內容,實行“一票否決”制。
(十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履行保護環境的社會責任和義務,自覺遵守各項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承擔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依法繳納排污費。要自覺開展清潔生產,淘汰污染大、能耗高的工藝和設備,採用節能新技術,提高資源利用率。要健全環境保護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人,嚴格規範自身環境行為,加大物資保障和資金投入,確保污染防治、生態保護、風險防範等措施落實到位,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保障環境安全。重點排污單位要通過環境信息公開平台和新聞媒體等途徑公開環境信息,鼓勵一般企業事業單位自願公開環境信息。探索第三方監督模式,發揮行業協會積極作用,促進行業環保自律。
(十三)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及公眾的監督作用。鼓勵公眾和社會團體從自身做起、從點滴做起,倡導綠色生活方式,增強環境保護意識。充分發揮環保舉報熱線和網路平台作用,暢通公眾表達渠道,鼓勵民眾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舉報。鼓勵社會組織依法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損害環境權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健全重大工程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探索實施第三方評估。建立財政、環境監管等激勵政策,落實好國家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建立良好的環境信用。邀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監督環境執法。
(十四)強化監管責任追究。對格線監管不履職或履職不到位,發現環境違法行為或接到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後查處不及時,不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處罰,對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者推諉執法等監管執法不作為行為,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包庇、縱容環境違法行為或查處不力、涉嫌職務犯罪的,要及時移送檢察院。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建立倒查機制,對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環境質量明顯惡化,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後果,利用職權干預、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五、加強環境監管執法能力保障
(十五)加強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環境監管執法工作機制,配足配強區(市)縣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各級環保部門不得隨意抽調、借用下屬環境監察隊伍執法人員,尚有空缺編制的區(市)縣環境執法部門,要根據工作實際,儘快補充到位。加強鄉鎮(街道)和經濟開發區、工業集聚區環保監管能力建設,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人員。大力提高環境監管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到2017年底前,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要全部進行業務培訓和職業操守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嚴格新進人員錄用,堅持“凡進必考”,擇優錄取。研究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環境監管執法隊伍管理制度,在環境現場執法、夜間巡查、污染事故現場處置等高風險崗位建立有利於監管執法的激勵制度和人身安全保障辦法,對依法依規履行環境監管執法職責的單位和執法人員,要實行盡職免責,保護和調動環境執法人員積極性、主動性,穩定基層環境監管執法隊伍。
(十六)強化環境監管執法能力建設。推進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配備調查取證等監管執法裝備,保障各級環境監察執法用車。加強全市環境監管執法信息化系統建設,建立較為完善的污染源基礎信息庫和智慧型化的環境執法監管平台,2016年底前所有環境監察機構要配備使用攜帶型手持移動執法終端,規範執法行為,提升執法效能。強化自動監控、環境監測等技術監控手段運用。提升突發環境事件應對處置能力,加大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保障力度。健全環境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環境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全額保障範圍。落實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查封扣押、舉報獎勵及環境執法隊伍建設等經費,設立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打擊環境違法犯罪專項辦案經費。提升與環境監管執法相適應的環境監測能力。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管執法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強化組織領導,認真抓好工作落實。市環保局要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本通知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將成立專項督查組,每半年對各區(市)縣政府和市政府相關部門此項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
六、本檔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屬檔案:1.成都市格線化環境監管實施方案(試行)
2.成都市加強環境監管重點任務分解表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25日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成都市格線化環境監管實施方案(試行)
為創新環境監管方式和手段,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提高環境監管效能,切實保障環境安全和維護民眾環境權益,根據國家、省關於實施格線化環境監管工作部署,結合我市實際,制訂以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原則
以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設生態文明”以及中央對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論斷、新要求為指導,以全面貫徹落實新《環境保護法》為契機,以深入實施“大氣十條”和“水十條”為抓手,按照 “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全面覆蓋”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的環境監管主體責任,建立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做到職責清楚、責任到人。
二、工作目標
通過建立格線化環境監管模式,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完備的環境監管執法體系、高效的環境應急防範體系、全面的污染源綜合信息支撐體系三大體系, 做到監管格線邊界清晰、監管責任主體明確、目標任務具體。同時,加強責任格線間的聯動,實現對環境監管區域和內容的全方位、全覆蓋、無縫隙管理,確保區域環境安全,促進區域生態環境建設。
三、工作內容
(一)格線劃分。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結合我市實際,以行政區域為主要劃分依據,劃分為縣、鄉、村三級環境監管格線。
第一級格線:各區(市)縣,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
格線主體:各區(市)縣政府,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
格線數:全市共劃分21個一級格線,分別為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雙流縣、郫縣、大邑縣、蒲江縣、新津縣,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
格線單元:各區(市)縣政府,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根據鄉(鎮、街道)、重點片區(工業園區)及上報的重點監管企業為依據,具體組織劃分格線單元。原則上污染源較多的鄉鎮、市(縣)級工業園區應獨立劃分為一個單元格,污染源較少的多個鄉鎮可統一划為一個單元格。
第二級格線:各鄉鎮、街道。
格線主體: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格線單元:在第一級格線主體的指導下具體劃分。
第三級格線:各村、社區。
格線主體:各村(居)委會。
格線單元:村(居)委會成員實行分片負責制。
(二)格線職責。
1.格線責任人員。
各級格線要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分別明確格線主體責任領導、格線單元主要負責人、格線直接責任人等三級主體,實行逐級負責制。
格線主體責任領導:各級政府成立領導小組,組長對本級格線環境監管負領導責任。主要職責包括督促本級格線環境工作的落實,組織、協調本級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各有關部門,明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環境監管執法中的責任,落實“一崗雙責”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對重點環境監管工作和突出環境違法問題親自安排部署和直接組織督查,對所屬格線責任無故不落實的部門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格線單元主要負責人:負責劃定下一級環境監管格線,對應每個下一級格線成立監管工作組,指導、監督下一級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的建立、實施、運行。組織實施格線內開展各項聯合執法、區域執法和交叉執法工作。
格線直接責任人:按照規定落實各項環境監察制度,完成現場環境監察、落實巡查頻次、巡查內容,做好現場記錄,對環境違法案件及時調查、收集證據資料,及時調查處理信訪糾紛,做好環境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2.環保部門。
第一、二級格線環保機構:統一監督本級和下級各格線監管工作組工作。建立、完善污染源檔案,明確重點監管對象,按照年度工作計畫開展日常環境監管工作,全面排查並及時發現、制止、查處環境問題和環境違法行為,妥善處理本級環境信訪投訴、環境污染糾紛和上級交辦等案件,按要求公開本級管轄重點污染源相關信息及環境違法案件查處等信息;對需多部門進行聯合調查的,及時上報本級格線責任主體組織實施聯合執法。
第三級格線環保聯絡員:對格線內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飲用水水源地等開展巡查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及時發現、制止和上報環境問題和環境違法行為,並協助上級格線主體處理日常舉報投訴,向企業宣傳環保法律法規,指導企業做好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工作。
3.負有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
按照本級格線主體劃分的環境監管職責,承擔格線內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污染防治和資源保護等環境監管工作。對發現的環境問題和環境違法行為立即上報本級格線主體,建議格線主體單位按照“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及時組織調查處理。
(三)格線要求。
1.實行“五定”。對轄區內所有污染源實施“五定”監管,即定區域、定人員、定職責、定任務、定獎懲,做到格線邊界清晰、責任主體明確、目標任務具體、考核評價客觀,相關內容應依法向社會公開公示。
2.建立責任制。各級格線之間要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工作任務和獎懲措施。各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建立聯動機制,認真履行環境監管職責。
3.完善監管檔案。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準確建立污染源信息資料庫,完善各級格線內污染源檔案資料,並保持動態更新。有條件的地方要組織建立格線化環境監管平台。
(四)格線運行。
1.巡查。上級監管工作組每年要對下級格線的環境監管工作進行督查,對責任人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各級格線要對照格線職責,對本級所監管的對象按規定進行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環境違法和犯罪行為,並向上級格線報告。
2.查處。格線責任主體接到環境違法行為的報告後,要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不屬於本級本部門管轄的,要及時移交移送,並配合相關單位進行調查。受理單位要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查處工作,並將查處結果反饋移交移送單位。對需要多個部門進行聯合調查的,由同級格線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聯合執法。
3.反饋。做好上下級格線責任主體間的信息溝通,對環境違法問題的查處結果,要及時反饋回復,並按要求公開。
4.評價。各級格線每年對本級格線運行情況進行自評,研究改進措施,自評結果逐級上報;上級格線對下級格線的考核評價要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
(五)格線監督。
1.上級監督。上級格線要督查下級格線的日常運行情況,責令下級不斷完善和最佳化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
2.公眾監督。鼓勵廣大民眾積極參與環保監督,增強公眾環境意識,保障民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鼓勵各格線設立環境監督員,牽頭協調組織各界代表等對格線化環境監管責任主體工作開展情況、實施效果予以監督。
3.輿論監督。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利用報紙、電視、網路等媒體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曝光環境違法行為,追蹤查處結果,參與環境監管工作。
四、實施步驟
(一)組織部署階段(2015年11月中旬)。
各地要統一思想,高度重視,深入研究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認真部署格線化環境監管工作,明確工作要求和完成時限。
(二)體系建立階段(2015年12月15日前)。
各地要按照本實施方案,結合轄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完成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的建立,明確各級格線的責任人、工作職責等,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並向社會公開。各區(市)縣政府於2015年12月15日前向市政府上報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實施方案。
(三)調整完善階段(2015年12月底前)。
各地要根據實施方案,開展格線化環境監管工作,建立污染源監管信息,明確格線邊界、責任人和工作職責,確定重點監管對象,劃分監管等級,健全監管檔案,採取差別化監管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並向社會公開各格線範圍、責任人等相關信息。各區(市)縣政府格線化監管工作開展情況要在2015年12月15日前報市環保局匯總。
(四)全面實施階段(2016年1月起)。
全市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正式運行。各地要嚴格按照格線化監管體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務,認真履行環境監管職責,全面排查和整改各類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和環境隱患問題,不留監管死角、不存執法盲區,確保轄區環境安全。各區(市)縣政府要在每年12月15日前將格線化監管工作總結報市環保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區(市)縣政府要負責積極推進轄區區域網路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立和相關工作的落實,各級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環境監管責任,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聯動,密切配合,形成環境監管的合力。
(二)建立完善機制。
各級格線要建立格線化管理制度,明確各級格線責任主體,細化巡查報告、調查處理、溝通反饋的具體要求和完成時限,制定工作流程,明確相關部門在格線化環境監管中的職能,出台考核評價辦法及獎懲措施,保障各級格線的高效運轉。要建立聯席會議和聯合執法制度,有效解決環保重點、難點、熱點問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環境監管效能。要建立信息報告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公布格線化體系建設情況、各級格線的職責和責任人員、排污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以及查處環境信訪問題和區域環境安全隱患等情況。
(三)提升執法效能。
各地要強化環境監管執法經費保障,將格線化環境監管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日常工作的正常開展。要進一步加強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充實執法力量,增加執法投入,建立環境監管檔案資料,逐步形成要素齊全、數據完備、信息共享的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信息資料庫。各區(市)縣政府要加強三級格線監管責任人員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度和政策的學習,適應監管工作任務要求。政府各職能部門要按照格線主體單位確定的職能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全面落實環境監管職責,充分發揮各部門環境執法優勢,組織開展綜合執法,充實格線執法力量,提高各格線環境監管效能。
(四)嚴格責任追究。
按照權責一致、能力與責任匹配等原則,實事求是健全格線監管責任追究機制,科學合理界定追責情形與免責情形,確立盡職免責的監管規範,既要防止格線責任不清,也要防止格線責任無限過度,保護和調動格線執法主體積極性,確保格線監管持續規範、有效、到位。建立嚴格、科學的責任追究機制。落實排污者的主體責任,對環境違法的排污單位,要依法嚴肅查處;對涉及行政拘留或涉嫌環境犯罪的,公安機關要及時查處。強化各格線責任人和監管人員的監管責任,對失職瀆職、未履行或不認真履行環境監管職責、不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不及時偵辦環境犯罪或對環境監管執法工作推諉扯皮的,依法依紀實施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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