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海南省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是為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市場監督,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推動社會共治,依據《市場監管總局 財政部關於印發<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國市監稽規〔202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海南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海南省財政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海南省財政廳
關於印發《海南省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市監規〔2022〕4號
各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局、財政局,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海南省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海南省財政廳
2022年7月22日

檔案全文

海南省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市場監督,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推動社會共治,依據《市場監管總局 財政部關於印發<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國市監稽規〔202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海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承辦社會公眾(以下統稱舉報人,應當為自然人)舉報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結案後,給予相應獎勵。
前款所稱的舉報,是指自然人向市場監管部門反映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給予舉報獎勵的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包括:
(一)對自然人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金額1萬元以上(含本數,下同),對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金額10萬元以上的違法行為;
(二)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
(三)被處以責令關閉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
(四)被處以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
(五)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機關立案的違法行為。
第四條  舉報下列重大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結案後,涉及行政複議或者訴訟的在依據生效複議決定或者裁判文書執行完畢結案後,給予相應獎勵:
(一)具有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重大違法行為;
(二)市場監管領域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危害人民民眾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
(三)違反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工業產品質量安全和智慧財產權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
(四)涉嫌犯罪的違法行為。
經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認定,符合條件需要給予舉報獎勵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五條  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工作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以及“誰查處、誰獎勵”的原則開展,由作出行政處罰的市場監管部門實施。
對於跨地區的舉報,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區市場監管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由其分別按照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被舉報人因同一舉報同時受到不同種類行政處罰,按獎金高者給予獎勵,不累加獎勵。
被舉報的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的,由原移送部門進行獎勵。公安機關未予立案並退回原移送部門的,由最終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實施獎勵。
第六條  鼓勵舉報人積極舉報發生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管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受理舉報的具體渠道,並在同級人民政府及本部門網站公布。
舉報人可以實名或者匿名舉報。實名舉報應當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和有效聯繫方式;匿名舉報人應當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並與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
舉報人有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承諾其舉報不屬於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
第七條  實施舉報獎勵的部門要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將獎勵資金列入本部門預算,並依法主動接受紀檢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八條  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並提供了關鍵證據;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市場監管部門掌握或媒體公開的;
(三)舉報內容經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結案並被行政處罰,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
第九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對舉報人的獎勵實行一案一獎。同一案件由兩個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舉報順序認定以舉報受理時間為準。
(二)兩個及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三)舉報人舉報同一事項,不重複獎勵;同一案件由兩個及以上舉報人以不同線索分別舉報的,獎勵總金額不得超過第十二條規定的對應獎勵等級中最高標準。
(四)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完全不一致的,不予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五)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受理的跨區域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負責調查處理的市場監管部門分別就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六)案件經複議或者訴訟改變處罰決定的,以生效複議或者裁判決定作為獎勵認定標準內容。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具有法定監督、報告義務人員的舉報;
(二)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及其委託代理人或者與被侵權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的舉報;
(三)實施違法行為人的舉報(內部舉報人除外);
(四)有證據證明舉報人因舉報行為獲得其他市場主體給予的任何形式的報酬、獎勵,或者舉報人利用舉報以恐嚇、索取、要脅等方式謀取個人報酬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等級:
(一)一級舉報獎勵。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舉報事項造成重大社會危害後果或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並同時符合對自然人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金額10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金額100萬元以上的,或者處以責令關閉、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行政處罰的,或者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機關立案的條件。
(二)二級舉報獎勵。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舉報事項同時符合對自然人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金額5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金額50萬元以上,或者處以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的條件。
(三)三級舉報獎勵。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基本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舉報事項同時符合對自然人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金額1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金額10萬元以上的條件。
第十二條 【獎勵標準】對於有罰沒款的案件,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下列標準計算獎勵金額,並綜合考慮涉案貨值、價款、社會影響程度等因素,確定最終獎勵金額:
(一)屬於一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5%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5000元的,給予5000元獎勵;
(二)屬於二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3%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3000元的,給予3000元獎勵;
(三)屬於三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1% 給予獎勵 。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無罰沒款的案件,一級舉報獎勵至三級舉報獎勵的獎勵金額應當分別不低於5000元、3000元、1000元。
違法主體內部人員舉報的,在確定的獎勵金額的基礎上,可由市場監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對應前款認定的不同獎勵等級分別給予增加30%、20%和10%的獎勵。
第十三條  舉報事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由市場監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獎勵金額不低於1萬元。
(一)舉報有系統性、區域性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的重大違法行為的;
(二)舉報生產經營涉及嬰幼兒配方乳粉、列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等產品的重大違法行為的;
(三)舉報故意在生產經營的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工業產品中摻假造假售假的重大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省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舉報。
第十四條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為100萬元,根據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確定的獎勵金額不得突破該上限。單筆獎勵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由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商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按財政管理有關程式確定。
第四章  獎勵程式
第十五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在案件查證屬實結案後,涉及行政複議或者訴訟的在依據生效複議決定或者裁判文書執行完畢結案後,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舉報獎勵由舉報人申請啟動獎勵程式。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可以申請啟動獎勵程式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啟動的,視為主動放棄。
第十六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舉報人申請啟動獎勵程式之日起60日內作出獎勵決定並告知舉報人。因鑑定或者舉報人原因造成耽誤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期限。
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委託他人代領的,受託人須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託書、舉報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特殊情況下,舉報獎勵領取期限可延長10個工作日。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資金的,視為主動放棄。
第十七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獎勵,應當按照獎勵認定、批准決定、獎金髮放程式實施。
(一)獎勵認定。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案件承辦機構在收到獎勵申請後,應當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獎勵等級和獎勵標準等進行初步認定,提出是否予以獎勵及獎勵金額的建議,並附舉報受理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證明等材料,經法制機構和財務機構審核後,報市場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
(二)批准決定。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是否予以獎勵及獎勵金額1萬元以下的舉報獎勵作出批准決定。獎勵金額超過1萬元的,按照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的會議制度提交本部門集體討論後批准決定。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的內控制度嚴於本辦法的,從其規定。
獎勵決定可以以簡訊、電話、郵寄或者電子郵件方式告知舉報人。
(三)獎金髮放。舉報獎勵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發放。舉報人應當在規定限期內向實施獎勵的市場監管部門提供身份證明、與本人身份相符的銀行賬戶名稱、開戶銀行、賬號或銀行卡號,匿名舉報人應當提供身份代碼、舉報密碼等信息。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核實舉報人身份信息,對往來信息進行截圖,並留存備查。
兩個及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並領取資金的,還應當提供獎金分配協商一致的書面證明。
第十八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信息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有下列行為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撤銷已作出的舉報獎勵決定,收回獎勵獎金:
(一)舉報人偽造材料、隱瞞事實,取得舉報獎勵的;
(二)經市場監管部門查實不符合獎勵條件的。
第十九條  舉報人對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以在獎勵決定告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獎勵的市場監管部門提出覆核申請。案件承辦機構應當在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覆核意見,報市場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將覆核意見告知異議申請人。
第五章  規範管理
第二十條  實施獎勵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獎勵檔案應包括以下資料:
(一)舉報受理記錄或者上級交辦單;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結案手續、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及公安機關立案的相關文書;
(三)生效的複議決定或者裁判文書及執行完畢結案手續;
(四)獎勵認定、批准決定、獎金髮放過程中製作的各類文書及審批手續;
(五)舉報人提交的獎勵啟動申請、有效身份憑證、委託他人的授權委託書、受託人的有效身份憑證等材料;
(六)其他與實施獎勵有關的書面材料和音像材料。
實施獎勵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做好舉報獎勵匯總統計工作。
第二十一條  實施獎勵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獎勵實施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夥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貪污、挪用、私分、截留獎勵資金的;
(三)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已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的,從其規定。
已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舉報獎勵的受理、實施和管理等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海南省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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