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全文
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草案)
第一條 為嚴厲打擊消費欺詐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生活消費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採取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等手段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適用本規定。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欺詐消費者的;
(二)銷售海鮮、水果、旅遊特產等商品時,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以作弊的方式稱量商品短斤缺兩的;
(三)在經營場所內設定相對封閉、獨立區域,向旅遊團隊銷售旅遊商品的;
(四)藉助免費或者不合理低價旅遊、組織講座、現場體驗、公益活動等名義和形式,虛假宣傳或者製造銷售假象誤導、欺騙消費者的;
(五)發布虛假免稅或者零關稅商品信息誤導、欺騙消費者的;
(六)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誤導、欺騙消費者的;
(七)在提供健身、美容、教育培訓等服務中,採用預收款方式騙取消費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
(八)在提供海鮮代客加工、汽車維修、裝飾裝修等服務中,謊報用工用料、偷換材料、偷工減料等欺詐消費者的;
(九)在提供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旅遊娛樂項目、婚紗攝影、海鮮餐飲等服務中,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利用虛假、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誤導、欺騙消費者的;
(十)電子商務經營者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針對不同消費者,對同一產品或者服務在相同條件下設定差異化價格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立提示牌,對海鮮、水果等特色產品的品種、價格及季節性特徵進行介紹並作出消費提示。
鼓勵經營者在國家規定的無理由退貨方式、期限、範圍外,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退貨承諾。
第四條 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加強對本交易市場內經營者的規範管理,審查入場經營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與入場經營者簽訂反消費欺詐承諾書,定期對入場經營者進行檢查;發現入場經營者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集貿市場開辦者應當統一配置供消費者復秤所購商品份量是否準確的公平秤,每個獨立銷售區域的設定數量不少於一台。
本條第一款所稱交易市場開辦者,包括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反消費欺詐工作的領導,加強市場監管智慧型化建設,採取措施制止消費欺詐行為,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省人民政府建立反消費欺詐工作協調機制,研究制定反消費欺詐的重大政策,協調處理反消費欺詐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牽頭,旅遊文化、商務、公安等有關部門參與的反消費欺詐聯合執法機制,開展反消費欺詐宣傳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消費欺詐行為。
第七條 消費者委員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依法對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進行社會監督,適時發布消費預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倡導消費者理性消費。
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引導、督促本行業經營者依法經營。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工作,對消費欺詐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消費欺詐行為,但不得以牟利為目的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後又投訴經營者。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將投訴、舉報方式向社會公布。對實名舉報並查證屬實的,由查處消費欺詐行為的部門對舉報人給予獎勵。舉報獎勵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消費者通過線上消費糾紛解決機制、消費維權服務站、消費維權綠色通道、第三方爭議解決機制等方式與經營者協商解決消費者權益爭議。
第九條 經營者有本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和第十項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對經營者並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停業、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對經營者予以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的,停產停業的期限應當不少於三個月。
經營者為單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有本規定第二條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情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處罰。
第十條 市場開辦者未依照規定履行審查、檢查、制止、報告等管理義務,同一交易市場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經營者因消費欺詐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交易市場開辦者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交易市場開辦者為單位的,同時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調查涉嫌消費欺詐行為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不得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撓。在接受調查時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撓的,由實施調查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對因消費欺詐受到行政處罰的經營者,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記入信用檔案,並通過信用信息平台進行公示。
因消費欺詐情節嚴重受到行政處罰的,實施行政處罰的部門應當對相關責任主體採取以下措施:
(一)在經營者所在經營場所或者交易市場的醒目位置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為三十日;
(二)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禁止從事或者參與與原經營項目相同或者相似的經營活動;
(三)將經營者列入消費欺詐嚴重違法名單,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本規定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於本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消費欺詐違法行為,依法決定由市、縣、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履行反消費欺詐工作職責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規定說明
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草案)》的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國家高度重視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在視察海南時,曾多次關心過問海南欺客宰客問題的治理效果。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也反覆批示要求儘快出台地方法規,嚴查嚴打消費欺詐行為。
近年來,我省大力開展市場綜合整治,消費環境持續向好,但旅遊消費市場欺客宰客行為仍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典型的消費欺詐案件,容易引發輿情危機,對海南的聲譽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因此,為彌補現行法律法規懲戒力度和震懾效應明顯不足的短板,徹底根治消費欺詐“頑疾”,對接國際高標準反消費欺詐規則制定草案十分必要,不僅有利於聚焦解決消費領域民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也有利於實現震懾違法者、警示經營者、保護消費者的立法目的,達到讓不法分子既無膽量再犯、也無能力再犯的法律效果。
二、起草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省市場監管局起草了草案送審稿。在深入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省司法廳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省市場監管局等研究修改完善形成草案初稿。4月26日、7月2日,王斌副省長兩次主持召開專題會議審議研究,省司法廳根據會議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草案。7月19日,經七屆省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草案主要內容
草案不分章節,共15條。主要內容如下:
突出打擊重點,分類設定處罰。
一是結合海南實際 ,對摻假賣假等十類典型欺詐行為採取列舉的方式予以禁止。二是明確處罰起點和標準。將處罰起點確定為2000元,並確定“2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和“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兩個處罰檔次;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相競合的違法行為,援引了該法的處罰規定,最高處200萬元罰款。三是設定“處罰到人”規定。對單位經營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設定處罰。此外,對交易市場開辦者不落實協同監管責任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處罰。
(二)明確職責義務,形成共治格局。
一是明確政府工作職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反消費欺詐工作的領導,建立反消費欺詐工作協調機制和聯合執法機制。二是明確經營者、交易市場開辦者義務。明確經營者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履行消費提示等義務,禁止實施消費欺詐行為;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簽訂反消費欺詐承諾書、定期檢查、設定公平稱,加強對經營者的管理。三是鼓勵消費者組織、行業組織、大眾傳媒開展監督。推動形成政府監管、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消費者參與的社會共治格局。
(三)著力信用監管,強化聯合懲戒。
一是加強信用監管。通過分類建立信用檔案的方式進行信用監管;二是設定從業限制措施。對因消費欺詐情節嚴重受到行政處罰的相關責任人,三年內禁止從事與原經營項目相同或者相似的經營活動;三是實施聯合懲戒。通過信用平台將消費欺詐行為嚴重的經營者納入嚴重違法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此外,需要重點說明的是,為適應海南國際旅遊消費中心建設需要,草案在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基本原則的基礎上,突破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規定的罰款額度。《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對利用計量器具作弊的行為,設定的罰款最高額僅2000元,處罰力度小,違法成本低,無法有效懲戒旅遊消費市場惡意欺詐行為。綜合考慮社會接受度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程度,草案將處罰起點設定為2000元,並按違法情節分為兩個處罰檔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