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

《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21年12月1日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內容解讀,出台意義,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激發創新活力,最佳化營商環境,打造國際一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高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的規定,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智慧財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積體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三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應當遵循全面保護、嚴格保護、平等保護、依法保護、快速保護、協同保護的原則,對標國際先進標準,創新體制機制,建立制度完備、運轉高效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考核評價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工作協調機制,研究制定智慧財產權重大政策,協調解決智慧財產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與統籌協調本區域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
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智慧財產權具體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智慧財產權具體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各自職責範圍內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科學技術、財政、公安、司法行政、金融管理、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和智慧財產權知識宣傳教育普及工作,促進全社會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意識的提升。
鼓勵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公益宣傳,對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財政、稅收、金融、產業、科技、文化、貿易、人才等政策,激勵智慧財產權創造,完善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的高質量創造機制。
第八條 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建立與國際通行規則相銜接的智慧財產權制度體系,促進南繁育種和深海科技等領域國際合作,建設具有海南特色、國際認同度較高、智慧財產權營商環境一流的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保護與運用先行區。
第二章 行政保護
第九條 智慧財產權具體管理部門應當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區塊鏈、雲計算和人工智慧等現代信息技術,建立智慧財產權糾紛網上處理機制,運用源頭追溯、實時監測、線上識別、網路存證、統計分析、跟蹤預警等技術手段,嚴厲打擊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
第十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進行作品自願登記。
著作權部門應當加強網際網路著作權保護,依法查處網路侵權盜版行為。
第十一條 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新一代信息技術、石油化工新材料、現代生物醫藥、南繁育種、深海科技、航天科技等重點發展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專利優先審查通道。
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推動在優勢產業集聚區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開展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快速維權服務,降低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及相關權利人的維權成本。
第十二條 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強化智慧財產權質量導向,引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進行商標註冊申請、專利申請,依法查處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和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
智慧財產權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存在前款規定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和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不得接受其委託。
第十三條 在查處侵犯商業秘密行政案件中,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已經對所主張的商業秘密採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的,智慧財產權具體管理部門可以要求涉嫌侵權人證明權利人所主張的不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其不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第十四條 智慧財產權具體管理部門應當擴大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範圍和保護環節,加強對實質性派生品種的保護,激勵育種創新,提升植物新品種保護水平。
第十五條 智慧財產權具體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為中醫藥、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知識、民間文藝和少數民族文化等智慧財產權的創造和保護提供指導、諮詢等服務,引導智慧財產權相關權利人利用著作權登記、專利申請、商標註冊、商業秘密保護等方式和保護規則,維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智慧財產權具體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提供必要的培訓與指導,加強創新成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十七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依法保護數據收集、存儲、加工、使用等活動中形成的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具體管理部門建立健全與數據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交易規範,指導市場主體做好數字產品的製造、銷售等全產業鏈智慧財產權合規經營和侵權風險防範。
第十八條 智慧財產權具體管理部門、商務部門應當會同貿易促進機構和相關行業組織等,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涉外風險防控體系和跨境維權援助機制,加大對市場主體境外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的指導,為市場主體開展貿易、投資等活動及時提供預警和應對服務。
第十九條 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技術調查官制度,配備技術調查官,為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體等行政裁決、行政執法、調解、仲裁、訴訟和維權援助提供專業技術支持。技術調查官受指派或委託參與智慧財產權案件辦理活動,就案件所涉技術問題提出的技術調查意見,作為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
第二十條 海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邊境執法與境內執法銜接,在境外與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出境環節、全島封關運作後由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環節及其他海關負責監管區域,對與貨物有關的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等智慧財產權實施保護。
第三章 司法保護
第二十一條 智慧財產權具體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建立健全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協調配合、監督制約、責任追究等工作機制,保障涉嫌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依法及時進入司法程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加大智慧財產權犯罪行為打擊力度,重點打擊鏈條式、產業化智慧財產權犯罪。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統一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和裁判標準,並向社會公開。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糾紛特點和趨勢分析,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編撰類案辦案指南、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等方式,為市場主體、行政部門、行業協會、科研機構等提供指引。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支持智慧財產權具體管理部門開展相關行政執法工作,可以根據需要按照有關規定提前介入涉嫌重大犯罪的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
第二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法律監督,依法開展智慧財產權公益訴訟工作。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推進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改革,構建技術調查官、專家陪審員、專家輔助人、技術諮詢和鑑定等智慧財產權多元化技術事實查明機制,健全智慧財產權糾紛特邀調解制度。
人民法院應當推進智慧財產權案件訴訟程式繁簡分流,強化舉證責任分配,鼓勵當事人充分利用區塊鏈、電子數據平台等第三方保全證據方式收集、固定證據,提高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質量和效率。
人民法院應當加大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執行力度,探索智慧財產權財產性權益的新型執行方法。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完善智慧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綜合考慮智慧財產權市場價值、侵權人主觀過錯以及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影響範圍、後果嚴重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正確適用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對重複侵權、故意侵權和規模侵權的懲罰性賠償,依法懲處嚴重侵害智慧財產權行為。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涉外智慧財產權案件,平等保護中外權利人合法權益,妥善處理與國際貿易有關的重大智慧財產權糾紛,依法妥善處理國際平行訴訟,確保案件裁判符合相關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促進國際貿易合作。
人民法院應當推進國際司法協助和交流合作,簡化跨境文書送達、調查取證等程式,探索在互惠基礎上相互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的途徑和方式。
第二十七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法院應當建立與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適應的案件管轄制度和協調機制,加強對植物新品種、關鍵核心技術、重點領域、新興產業等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
第二十八條 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加強智慧財產權確權與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處理程式的協調,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無效宣告程式與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民事侵權訴訟、仲裁程式的銜接機制。
第四章 社會共治
第二十九條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的未註冊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國內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禁止使用。
第三十條 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經商標註冊人或者其許可使用註冊商標的單位、個人售出後,除該商品使用有關註冊商標會對該註冊商標的顯著特徵或者聲譽造成損害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進口、銷售、使用該商品。
允許境外註冊商標商品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加工並直接出口,但因此容易導致商品來源混淆或者誤導公眾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禁止下列侵犯地理標誌的行為:
(一)通過使用地理標誌或者產品描述,使公眾誤認為產品來自獲得保護的地理標誌產地範圍的;
(二)在產地範圍之外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上使用獲得保護的地理標誌或其意譯、音譯、字譯,或者同時使用“類”“型”“式”“仿”等表述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在產品上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
(四)在產品上使用與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相似的標誌,使公眾誤以為是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
(五)銷售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侵犯地理標誌的產品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舉辦展覽、交易等展會活動,展會舉辦單位應當要求參展方提交未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合規性書面承諾或者智慧財產權相關證明檔案。未按照要求提交的,展會舉辦單位不得允許其參加展會相關活動。
展會舉辦單位可以根據展會規模、期限等情況,自行或者與仲裁機構、行業組織、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等設立展會智慧財產權糾紛處理機構。
參展項目被權利人遞交書面材料投訴侵權的,展會舉辦單位應當立即要求參展方在限定時間內提供未侵權證明。參展方未提供的,展會舉辦單位應當責令參展方撤出該參展項目;不能撤出項目的,應當採取遮蓋等方式處理。
智慧財產權具體管理部門認定參展方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通知展會舉辦單位責令參展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內部管理制度和侵權投訴快速處理機制,配合智慧財產權具體管理部門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和查處違法行為,及時採取刪除、禁止、斷開連結、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制止平台內經營者的侵權行為或者違法行為,維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加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等活動,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不存在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書面承諾,並明確違背承諾的責任。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書面契約中約定智慧財產權合規性承諾的內容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智慧財產權具體管理部門對智慧財產權糾紛作出行政裁決前,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先行調解。
支持人民調解、商事調解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依法調解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
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經調解組織調解達成協定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三十六條 鼓勵當事人運用仲裁方式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對可能進入中國市場的過境貨物涉嫌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爭議相關當事人可以約定臨時仲裁。
海南自由貿易港仲裁機構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糾紛仲裁專業化建設,廣泛吸納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參與仲裁工作。
支持境外知名仲裁機構及爭議解決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依法開展智慧財產權糾紛仲裁業務。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仲裁機構與境外知名仲裁機構及爭議解決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糾紛仲裁業務合作。
第三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公證機構創新公證證明和公證服務方式,依託電子簽名、數據加密、區塊鏈等技術,提供智慧財產權創新創造、運用流轉、融資增信、證據保全、權利救濟等公證服務。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可以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範圍內辦理智慧財產權涉外公證業務,不受執業區域限制。
鼓勵公證機構開展異地協作,為跨區域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公證服務。
第三十八條 鼓勵智慧財產權相關服務機構和人員,運用專業知識或者大數據分析技術,對智慧財產權糾紛事實認定、法律依據、處理結果和損害賠償額計算等進行中立預判或者評估,為當事人快速解決糾紛提供指引和參考。
第三十九條 智慧財產權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自律,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行業服務標準和維權保護機制,配合智慧財產權具體管理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協助處理和調解智慧財產權糾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五章 運用與服務
第四十條 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綜合服務平台,加強智慧財產權信息化、智慧型化建設。
智慧財產權具體管理部門應當依託智慧財產權綜合服務平台,健全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為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智慧財產權政策指導、檢索查詢、維權援助等公共服務。
第四十一條 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利導航制度。發展和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相關部門應當對區域發展規劃、重大產業規劃、政府投資的重大經濟科技項目組織開展專利導航,防範智慧財產權風險。
鼓勵市場主體運用專利導航,提高創新發展決策的精準度和科學性。
第四十二條 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創新成果的智慧財產權,促進相關成果的實施和運用。被授予智慧財產權的單位可以採取股權、期權、分紅等產權激勵方式,使創新成果完成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
規範和完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的智慧財產權項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機制,鼓勵建立專業化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機構,促進智慧財產權成果實施和運用。
第四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行業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等建立智慧財產權聯盟,開展智慧財產權研究、交流合作、聯合維權和協作運用,實施智慧財產權資源共享,推進智慧財產權與產業發展深度融合。
第四十四條 支持金融機構創新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融資租賃、信託等金融服務模式,完善智慧財產權融資風險控制和質押財產處置機制,構建智慧財產權多元化融資模式。
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境外侵權責任險、專利執行險、專利被侵權損失險等保險業務。
外匯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智慧財產權具體管理部門推行跨境智慧財產權貿易、投融資業務的外匯自由化、便利化政策。
第四十五條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轉讓、許可使用智慧財產權,從事技術開發及相關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十六條 推動建設海南國際智慧財產權交易所,在智慧財產權轉讓、運用和稅收政策等方面開展制度創新,規範探索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完善智慧財產權信用擔保機制。
第四十七條 支持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引進智慧財產權高端服務機構。支持有條件的海南自由貿易港重點園區根據需要建設綜合性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平台,培育國際化、市場化、專業化的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
鼓勵智慧財產權評估服務機構開發針對不同套用場景的智慧財產權評估工具,圍繞創新主體、市場主體的轉讓許可、投資融資等需求,提供規範、便捷的智慧財產權評估服務。
第四十八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應當拓寬智慧財產權對外合作交流渠道,加強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等國際組織的合作交流,推動“一帶一路”智慧財產權經濟協作發展,構建與國際接軌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國際交流合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並結合相關部門職責範圍,建立由智慧財產權具體管理部門牽頭,旅遊和文化、公安、海關、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參與的聯合執法機制,健全跨部門、跨區域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聯動回響與協作制度,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
第五十條 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投訴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智慧財產權具體管理部門對有證據證明存在侵權事實,如不及時制止將使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經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可以先行發布禁令,責令涉嫌侵權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權行為,並依法處理。
發布禁令前,可以要求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供適當擔保。經調查,侵權行為不成立的,應當及時解除禁令。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有錯誤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有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涉嫌侵權人對禁令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請行政訴訟。
第五十一條 智慧財產權具體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成立的決定或者判決生效後,同一侵權行為人就同一智慧財產權再次實施相同類型侵權行為,經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智慧財產權具體管理部門調查屬實的,可以直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智慧財產權具體管理部門應當歸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智慧財產權失信行為信息,依法納入信用檔案,根據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下列失信行為之一的,應當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故意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構成犯罪的;
(二)故意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或者提交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損害公共利益,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主管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
(三)在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機關作出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成立的判決或者決定後,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的;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應當列入智慧財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三條 對列入智慧財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失信主體,應當實施下列懲戒措施:
(一)禁止或者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資項目、參加政府招標投標;
(二)禁止或者限制其享受有關費用減免、政府資金扶持等優惠政策;
(三)取消其進入智慧財產權專利優先審查、快速授權、快速維權通道資格;
(四)取消其參加政府智慧財產權表彰評比資格;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侵權人因侵犯智慧財產權受到罰款處罰後,自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之日起五年內再次實施同類違法行為的,智慧財產權具體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罰款數額予以雙倍處罰。
第五十五條 申請人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由申請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智慧財產權具體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最高不超過五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處理外,智慧財產權具體管理部門應當責令侵權人返還或者銷毀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體或者其他有關載體,不得繼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
對侵權人利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生產的產品,尚未銷售的,智慧財產權具體管理部門應當監督侵權人銷毀,但是權利人同意收購或者同意侵權人繼續銷售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智慧財產權具體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產品和偽造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地理標誌的產品,能證明該產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智慧財產權具體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第五十八條 展會舉辦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不履行管理義務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涉嫌侵權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拒不執行禁令停止涉嫌侵權行為,經認定構成侵權的,由發布禁令的智慧財產權具體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罰款數額予以雙倍處罰。
第六十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違法經營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侵權產品已經銷售的,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
(二)侵權產品尚未銷售的,按照已經銷售的同類產品的實際銷售價格或者標示價格從高計算;
(三)沒有實際銷售價格或者標示價格的,或者標示價格明顯與產品價值不符的,按照與侵權產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同類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四)侵權產品只在境外銷售的,按照離岸價格計算。無法查明離岸價格的,可以參考同類合格產品的國際市場中間價格或者國內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五)多次實施侵權行為且未經行政處理的,其違法經營額應當累計計算;
(六)違法經營額應當扣除已經依法繳納的稅費,但不扣除實施該侵權行為過程中實際支出的合法成本;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能夠合理計算侵權產品價格的方法。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設定處罰而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法決定由市、縣、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實施處罰的,從其規定。
省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託具有專利執法條件的市、縣、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專利行政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制定《條例》的重要意義
(一)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一系列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強調“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必須從國家戰略高度和進入新發展階段要求出發,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促進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2019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指出“要不斷改革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社會治理手段強化保護,促進保護能力和水平整體提升。”2021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對建設支撐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做出重要規劃。制定《條例》,有利於更加全面系統貫徹落實這些決策部署,提高智慧財產權保護整體效能,激發創新活力,最佳化營商環境,為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全鏈條保護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制定《條例》是提升海南自貿港智慧財產權保護法治水平,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海南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實踐中形成了一批成熟經驗,《條例》的制定將實踐經驗上升到專門地方法規,從制度層面為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撐,使其進一步系統化、規範化,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在法治化軌道行穩致遠,是海南自貿港智慧財產權制度集成創新的重要體現。同時,《條例》運用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賦予海南的更大改革自主權和立法授權,主動適應國際經貿規則重構新趨勢,借鑑境外先進制度安排,先行先試,積極作為,高起點謀劃、高標準建設,重點突出對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方面智慧財產權的“大保護”,加快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
(三)制定《條例》是解決當前海南自貿港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存在的痛點難點問題的現實需要。目前,海南自貿港營商環境和創新環境逐漸向好,但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與自由貿易港定位和未來發展不相適應,仍存在智慧財產權侵權成本低、取證難、維權成本高,智慧財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尚未完全建立等突出問題。因此,堅持以問題為導向,針對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工作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尤其是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所帶來的新問題,以立法落實智慧財產權“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要求,綜合運用行政、調解、仲裁、訴訟等多元糾紛解決方式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加強監督管理,加大侵權處罰力度,促進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和國際交流合作,整體提升智慧財產權保護效能。
《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一)對標國際高水平經貿規則,推動有關規則在海南先行先試,提高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一是對標國際高水平經貿規則,加大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創設對未註冊馳名商標實施跨類保護規則,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的未註冊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國內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禁止使用。二是借鑑香港的做法,在商標權保護領域實施更加開放和自由的貿易政策,創設海南自貿港內平行進口、貼牌加工的註冊商標商品保護規則,規定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經商標註冊人或者其許可使用註冊商標的單位、個人售出後,除該商品使用有關註冊商標會對該註冊商標的顯著特徵或者聲譽造成損害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進口、銷售、使用該商品。同時,允許境外註冊商標商品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加工並直接出口,但因此容易導致商品來源混淆或者誤導公眾的除外。三是借鑑新加坡的做法,建立智慧財產權糾紛早期中立預判或評估制度,為當事人快速解決糾紛提供指引和參考。
(二)著力解決智慧財產權保護痛點難點問題。立足自貿港智慧財產權保護突出問題和重點領域,在商標、專利保護方面,規定強化智慧財產權質量導向,依法查處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和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同時規定實施該兩項行為涉及損害公共利益,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主管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在地理標誌保護方面,規定了六類侵犯地理標誌禁止行為。在商業秘密保護方面,回應《中美經貿協定》、《中歐投資協定》以及民法典強化商業秘密保護的趨勢,創新商業秘密監管模式,將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民事審判程式中的舉證責任轉移規則引入到商業秘密行政保護中,解決權利人舉證難問題,加大對商業秘密的行政保護力度。在展會、電子商務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結合自貿港舉辦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離島免稅網上商城等實際,針對展會舉辦單位、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等實施主體設定了智慧財產權管理責任。在行政執法保護方面,引入智慧財產權保護先行行政禁令制度,規定智慧財產權具體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權利人申請,可以先行發布禁令,責令涉嫌侵權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權行為,解決制止侵權行為“慢”的問題,防止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擴大;同時設定相應的機制以制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隨意申請,規定發布禁令前,可以要求權利人提供適當擔保。在行政程式與司法程式銜接方面,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支持下,建立智慧財產權無效宣告程式與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民事侵權訴訟、仲裁程式的銜接機制,有效實施智慧財產權快速協同保護,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處理周期長問題。
(三)強化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充分發揮司法機關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司法保障、指引作用。一是依託國家設立的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法院,規定建立與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適應的案件管轄制度和協調機制,加強對植物新品種、關鍵核心技術等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二是針對智慧財產權案件執行難等問題,規定法院應當加大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執行力度,探索智慧財產權財產性權益的新型執行方法;規定法院應當完善智慧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加大對重複侵權、故意侵權和規模侵權的懲罰性賠償,依法懲處嚴重侵害智慧財產權行為。三是用好最高院賦予自貿港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政策,規定法院應當推進國際司法協助和交流合作,簡化跨境文書送達、調查取證等程式,探索在互惠基礎上相互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的途徑和方式。
(四)著眼於未來產業發展需要做出前瞻性規定。一是突出海南特色產業,規定擴大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範圍和保護環節,加強對實質性派生品種的保護,激勵育種創新,提升植物新品種保護水平。二是結合自貿港實際,為建設海南國際智慧財產權交易所設定創新路徑,規定在智慧財產權轉讓、運用等方面開展制度創新,規範探索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完善智慧財產權信用擔保機制;為建設三亞崖州灣科技城設定創新路徑,規定促進南繁育種和深海科技等領域國際合作,建設具有海南特色、國際認同度較高、智慧財產權營商環境一流的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保護與運用示範區。
(五)多元化解,加強監管,提升智慧財產權保護整體效能。一是創新過境貨物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的解決方案,規定對可能進入中國市場的過境貨物涉嫌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爭議相關當事人可以約定臨時仲裁,藉以推動海南成為國際智慧財產權糾紛仲裁解決優選之地。二是將我省涉外公證業務全省通辦的創新案例,適用於智慧財產權領域,規定在自貿港設立的可以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機構,在自貿港範圍內辦理智慧財產權涉外公證業務,不受執業區域限制。三是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有關“對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規定,嚴厲打擊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增設了對地理標誌侵權行為、展會舉辦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行為和涉嫌侵權人拒不執行先行禁令且構成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對重複侵權行為、惡意申請商標註冊行為設定了比現行法律法規更嚴格的法律責任,還進一步完善了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所形成載體的處理方式。同時為增強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操作性,細化了違法經營額的具體計算方法。

出台意義

一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一系列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二是提升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保護法水平,營造海南自由貿易港一流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
三是解決當前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存在的痛點難點問題的現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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