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辦法(試行)

海南自由貿易港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辦法(試行)

《海南自由貿易港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辦法(試行)》是為保護植物新品種權(以下簡稱品種權),激勵育種原始創新,加強植物新品種創造、保護、運用,促進農業與林業發展,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由海南省農業農村廳、海南省林業局於2021年12月31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31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農業農村廳、海南省林業局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瓊農字〔2021〕488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植物新品種保護,激發育種創新活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海南自由貿易港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貫徹執行。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海南省林業局
2021年12月31日

辦法全文

海南自由貿易港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植物新品種權(以下簡稱品種權),激勵育種原始創新,加強植物新品種創造、保護、運用,促進農業與林業發展,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申請品種權的,適用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內的植物屬或者種。
第三條  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依據職責分工設立農業和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審查協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審查協作辦),承擔海南自由貿易港植物新品種權宣傳培訓、新品種展示和維權等任務,協助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開展品種權申請的受理和審查等工作。
農業植物新品種包括糧食、棉花、油料、麻類、糖料、蔬菜(含西甜瓜)、菸草、桑樹、茶樹、果樹(乾果除外)、觀賞植物(木本除外)、草類、綠肥、草本藥材、食用菌、藻類和橡膠樹等植物品種。
林業植物新品種包括林木、竹、木質藤本、木本觀賞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樹(乾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飲料、調料、木本藥材等植物品種。
第四條  完成關係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並有重大套用價值的植物新品種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條  申請品種權的品種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對違反法律,危害公共利益、生態環境和生物安全的品種不授予品種權。
第六條  生產、銷售和推廣被授予品種權的植物品種(以下簡稱授權品種),還應當符合國家以及本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七條  審查協作辦承擔以下任務:
(一)協助開展境外和海南自由貿易港範圍內育種人或品種選育單位申請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受理、初步審查以及實質審查。
(二)協助受理植物新品種權申請相關的測試、標準品種繁殖和繁殖材料保藏與提取。
(三)開展植物新品種保護與測試相關的宣傳、培訓、技術研究等。
(四)參與國家植物新品種保護信息平台等信息化建設以及運維。
(五)承擔建立包括相關鑑定數據、樣品、判定意見與判定結論等內容的技術檔案。
(六)承擔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品種權糾紛的法律諮詢和維權指導。
(七)承擔特色、優異植物新品種展示示範。
(八)承擔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以及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  依託國家植物新品種保藏中心或者委託國家(省級)種質資源庫(圃)(以下簡稱保藏單位)保藏品種的繁殖材料。
第九條  負責繁殖材料的保藏單位主要承擔以下任務:
(一)負責接收、檢測並長期保藏與品種權相關的繁殖材料;
(二)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向申請者或代理人及相關部門反饋繁殖材料的接收及檢測結果;
(三)及時分發繁殖材料至指定測試機構;
(四)按規定做好保藏信息的維護更新,並定期向審查協作辦反饋入庫與出庫信息;
(五)協助審查協作辦做好已知品種的徵集與保藏;
(六)開展相關植物屬種低耗、高質等先進保藏技術的研發。
第十條  鼓勵第三方專業機構依法開展品種權申請代理、維權諮詢、技術鑑定和轉化利用等品種權服務。
第十一條  在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過程中的審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也可申請其迴避:
(一)與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有近親屬關係的;
(二)與品種權申請或者品種權有直接利害關係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查的。
審查協作辦主要負責人的迴避,由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分管領導決定;審查協作辦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其直接負責人決定。
第三章  授予品種權的條件
第十二條  授權品種應當為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內經過人工選育或者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同時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和適當命名的植物新品種。
第十三條  新穎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在申請日前該品種繁殖材料、收穫材料未被銷售,或者經育種者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該品種繁殖材料、收穫材料未超過1年;在中國境外銷售藤本植物、林業、果樹和觀賞樹木品種繁殖材料、收穫材料未超過6年,銷售其他植物品種繁殖材料、收穫材料未超過4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已喪失新穎性:
(一)品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據播種面積確認已經形成事實擴散的;
(二)植物品種已審定、登記、認定或備案2年以上的;
(三)作為親本的申請品種,組配的雜交種或者配套的不育系等銷售、推廣4年以上的。
新增列入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的植物屬或者種,從名錄公布之日起1年內提出的品種權申請,申請日前境內銷售該品種的繁殖材料或收穫材料未超過4年的,視為具備新穎性。
第十四條  育種者或者經育種者許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辦法規定的銷售行為:
(一)以買賣方式將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收穫材料轉移他人;
(二)以易貨方式將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收穫材料轉移他人;
(三)以入股方式將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收穫材料轉移他人;
(四)以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收穫材料簽訂生產協定;
(五)以其他方式銷售申請品種繁殖材料或者收穫材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本辦法規定的育種者許可銷售:
(一)育種者自己銷售;
(二)育種者內部機構銷售;
(三)育種者的全資或者參股企業銷售;
(四)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適當的名稱,並與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屬或者種中已知品種的名稱相區別。該名稱經註冊登記後即為該植物新品種的通用名稱。
無論保護期是否屆滿,生產、銷售和使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時應當與申請時提供的繁殖材料標準樣品一致,並使用其授權品種名稱。
第四章  品種權的申請、受理和初步審查
第十六條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單位或個人申請品種權的,可以直接或者委託代理機構向審查協作辦提出申請。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無固定辦公場所或者居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申請品種權的,應當委託代理機構向審查協作辦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育種,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屬於該單位;非職務育種,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屬於完成育種的個人。申請被批准後,品種權屬於申請人。
第十八條  審查協作辦依託國家植物新品種保護信息平台,協助審批機關受理品種權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檔案,包括請求書、說明書和申請品種的照片等;
(二)已完成品種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測試(以下簡稱DUS測試)的,應提交測試結果;
(三)相關性狀有明確關聯基因的,可提交該基因的檢測結果;
(四)採用生物育種育成品種需提交國家規定的相關檔案。
申請人委託代理機構辦理品種權申請等事務的,還應提交委託書。
申請檔案、測試結果等材料應當使用中文書寫。
說明書應當詳細說明申請品種的主要特徵特性,育種過程和親本來源,選擇的近似品種及理由,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情況,適宜種植區域等。
因審查需要,申請人應當根據審查協作辦的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資料。
第十九條  申請人自在境外第一次提出品種權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審查協作辦就該品種提出品種權申請的,依照該國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根據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時提出書面說明,並在3個月內提交經原受理機關確認的第1次提出品種權申請檔案的副本;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書面說明或者提交申請檔案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條  審查協作辦收到申請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品種權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於符合規定格式要求的申請材料予以受理,在《品種權申請受理通知書》中明確申請號和申請日。申請人提交合格的品種權申請檔案之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一條  審查協作辦收到申請檔案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品種權申請的初步審查。初步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二)是否符合新穎性的規定;
(三)命名是否適當。
第二十二條  初步審查合格的品種權申請,審查協作辦發出《品種權申請初步審查合格通知書》,並上報審批機關予以公告。
自品種權申請之日起至授予品種權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品種權申請,向審查協作辦提出異議,並提供充分證據和理由。異議人未提供充分證據的,審查協作辦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條  對經初步審查不合格的品種權申請,審查協作辦應當通知申請人在3個月內陳述意見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覆或者修正後仍然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  審查協作辦受理品種權申請後,應當及時在國家植物新品種保護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公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號和申請日;
(二)申請人及地址;
(三)申請品種所屬的植物屬或者種;
(四)申請品種名稱;
(五)申請公告日期;
(六)品種的主要特徵特性;
(七)其他必要的事項。
申請公告應方便公眾查詢。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可以在品種權授予前修改或者撤回品種權申請。
第二十六條  品種權被授予後,自初步審查合格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種權之日止的期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品種權人享有追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品種權申請初步審查合格的,申請人應當在受理通知書規定時間內提交足量且符合相關質量要求的繁殖材料。有性繁殖的種子材料提交至保藏單位,集中測試的無性繁殖材料提交至指定測試機構。申請人未按規定提交繁殖材料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遞交的申請品種繁殖材料應當與品種權申請檔案中所描述的繁殖材料相一致,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植物檢疫,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未遭受意外損害;
(二)未經過藥物處理;
(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
(四)送交的繁殖材料為籽粒或果實的,籽粒或果實應當是最近收穫的。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或代理人提交的各種檔案和辦理的其他手續,應當由申請人、品種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委託代理機構的,由代理機構蓋章。請求變更育種者姓名、品種權申請人和品種權人的姓名(名稱)、國籍、地址、代理機構的名稱和代理人姓名的,應當向審查協作辦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並附具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審查協作辦經審核後報審批機關進行變更及公告。
第三十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單位或個人將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培育的植物新品種向國外申請品種權的,應當向審查協作辦登記。
第五章  實質審查
第三十一條  審查協作辦可依據申請檔案、審批機關授權的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或者現場考察結果和其他有關書面材料對申請品種的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以下簡稱DUS)進行實質審查。
申請時已提交品種DUS測試結果的,審查員應當在12個月內作出實質審查結論。
第三十二條  申請時未提交品種DUS測試結果的,由審查協作辦委託品種測試機構開展測試。測試機構沒有開展相關植物屬或者種的測試經驗且測試機構不具備條件測試的,審查協作辦可要求具備條件的申請人自行測試,並組織現場考察。申請人自行測試的,應當在自行開展測試前30日內向審查協作辦備案,自初步審查合格之日起3年內提交品種測試結果,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撤回品種權申請。
申請人自行DUS測試的,審查協作辦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品種測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測試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進行。生物育種育成品種進行田間測試還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審查協作辦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自主開展測試的單位或者個人採取檢查、抽查等方式進行監督,也可以委託相關測試機構對測試結果進行覆核。
第三十四條  品種測試機構應獲得審批機關認可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夠承擔法律責任;
(二)具備測試的技術條件;
(三)具備測試的基礎設施;
(四)具有相應能力的測試員;
(五)具備測試的其他條件。
第六章  品種權的授予
第三十五條  一個植物新品種只能授予一項品種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一個植物新品種申請品種權的,品種權授予最先申請的申請人。
同時申請的,由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是最先完成該新品種育種的人,品種權授予最先完成該品種育種的申請人。不能確定最先完成育種的,由所有申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或無法協商的,所有申請人均不能獲得該品種的品種權,品種權申請視為撤回。
第三十六條  品種權的保護期限,自授權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林木為20年,其他植物為15年。
第三十七條  對經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授權條件的,審查協作辦向審批機關上報擬授權品種清單,由審批機關作出授予品種權的決定,頒發品種權證書,並予以登記公告;經審查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授權條件的品種權申請,審查協作辦上報審批機關予以駁回,並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種權在其保護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品種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品種權的;
(二)品種權人未按照審查協作辦的要求提供測試所需的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
(三)經測試該授權品種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種權時的特徵和特性的;
(四)授予品種權之後,品種名稱被取消,而品種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另一個符合規定名稱的;
(五)其他導致品種權終止的情形。
終止品種權的,由審查協作辦上報審批機關予以登記和公開。
第七章  複審
第三十九條  對駁回品種權申請的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家植物新品種複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
申請人對植物新品種複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自授予品種權之日起,複審委員會可以依據職權或者依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書面請求,對不符合本辦法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規定的,宣告品種權無效。
被宣告無效的品種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宣告品種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品種權侵權的判決、裁定,縣級以上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作出並已執行的品種權侵權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品種權實施許可契約和品種權轉讓契約,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品種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合理賠償。
依照前款規定,品種權人或者品種權轉讓人不向被許可實施人或者受讓人返還使用費或者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品種權人或者品種權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實施人或者受讓人返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費或者轉讓費。
第四十一條  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命名規定的,予以更名。
第四十二條  宣告品種權無效或者更名的決定,由審查協作辦協助審批機關進行登記和公告,並通知當事人。
對複審委員會宣告品種權無效或者更名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  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三條  品種權所有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品種權所有人可以將品種權許可他人實施,並按照契約約定收取許可使用費;許可使用費可以採取固定價款、從推廣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和為繁殖而進行處理、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以及為實施上述行為儲存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複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本辦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涉及由未經許可使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而獲得的收穫材料的,應當得到品種權所有人的許可;但是品種權所有人對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機會行使其權利的除外。
對實質性派生品種實施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徵得原始品種的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
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的實施步驟和辦法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品種的生產需要重複使用其他授權品種的,其他授權品種的品種權人與該品種的品種權人共同享有該品種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權利。
第四十五條  品種權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品種權。許可他人實施該品種權的,實施收益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共有人以許可、轉讓、出質等方式行使共有的品種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植物新品種權的申請權和品種權可以依法許可給中國境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被許可人在許可的範圍內,對該授權品種享有使用權。
第四十七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授權品種的,可以不經品種權人或權利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但是不得侵犯品種權人依照本辦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
(二)農民在農村土地承包契約範圍內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數量未超過合理自用量。
第四十八條  由已授權的原始品種實質性派生的品種,只要該原始品種本身不屬於實質性派生品種,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品種,可以視作該授權品種的實質性派生品種:
(一)主要由原始品種實質性派生,或者由該原始品種的實質性派生品種派生出來的品種,且保留了受原始品種基因型或基因型組合控制的基本性狀表達;
(二)與原始品種有明顯區別;
(三)除派生過程產生的差異外,在表達由原始品種的基因型或基因型組合控制的基本性狀方面與原始品種相同。
第四十九條  品種權人須按審查協作辦的規定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繁殖材料。
第五十條  為商業目的銷售或許諾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時,應當使用該授權品種的名稱。
為商業目的銷售或許諾銷售非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時,禁止使用任何與該非授權品種的植物屬或種相同或相近的授權品種的名稱。
第五十一條  轉讓品種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契約,並向審查協作辦變更備案,由審查協作辦報審批機關作變更登記並予以公開。書面契約參照使用國家發布的規範性文本。
第五十二條  為了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審查協作辦可以報請審批機關作出實施品種權強制許可的決定,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品種權人或權利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商定;雙方不能達成協定的,由審批機關裁決。
品種權人或者權利人對強制許可決定或者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並在強制許可的時間和範圍內使用。
第五十三條  以品種權出質的,應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向審查協作辦辦理備案。
品種權、使用權已設定質權的,質權人不得處置該授權品種,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出質期間,維持品種權本身的一切費用應由出質人承擔,但質權人為保障質權的實現,自己承擔的費用有權要求出質人補償。
第五十四條  繼承人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繼承品種權。繼承品種權的,向審查協作辦提出變更登記申請,審查協作辦報審批機關變更登記並公告。
第五十五條  向境外機構或個人許可、轉讓與質押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應當向審查協作辦申報,由審查協作辦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五十六條  委託育種或者合作育種,當事人應當在契約中約定品種權的歸屬;契約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品種權歸屬於受委託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於非職務育種,品種的申請權和品種權歸共同育種者所有。
第九章  侵權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未經品種權人或權利人的許可,對其授權品種進行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活動視為侵權行為。
第五十八條  下列情形屬於假冒授權品種的行為:
(一)印製或者使用偽造的品種權證書、品種權申請號、品種權號或者其他證明品種權申請或者授權狀態的標記;
(二)印製或者使用已經被駁回、視為撤回或者撤回的品種權申請的申請號或者其他品種權申請標記;
(三)印製或者使用已經被終止或者被宣告無效的品種權的品種權證書、品種權號或者其他品種權標記;
(四)生產或者銷售本款第(一)至(三)項所標記的品種;
(五)生產或者銷售冒充品種權申請或者授權品種名稱的品種;
(六)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品種權的品種稱為授權品種;
(七)偽造或者變造品種權證書、品種權檔案或者品種權申請檔案;
(八)其他足以使他人將非品種權申請或者非授權品種誤認為品種權申請或者授權品種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涉嫌侵權或者假冒授權品種進行檢測或認定。被檢查人對快速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檢,復檢不得採用同一檢測方法。
第六十條  侵權損失合理額度的認定:
(一)評估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收穫材料的市場價值;
(二)參照該品種權許可使用費進行合理評估;
(三)查閱、複製或者封存侵權人與該案件有關的契約、賬冊及相關檔案,查看該授權品種的銷售收入;
(四)因侵權人銷售該授權品種,擾亂了品種權人或權利人的市場推廣銷售,對比參考品種權人或權利人對該授權品種的銷售額。
在侵權糾紛的行政處理程式中,經一方當事人提出書面請求,縣級以上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建總人數不少於3人的單數專家組對以上4項所述的認定結果提出專業審查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一條  存在第四十三條侵權行為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品種權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對侵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定的,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未達成協定的,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向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其職權在查處品種權侵權案件和假冒授權品種案件時,根據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與案件有關的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及收穫材料,封存或者扣押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查閱、複製或者封存與案件有關的契約、賬冊及有關檔案。
存在侵權行為的,侵犯品種權的賠償數額依據第六十條侵權損失合理額度的認定進行確定。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該品種權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故意侵犯品種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品種權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法院可以根據品種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侵權行為屬實的,權利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糾正和公開道歉。
第六十三條  當事人就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和品種權的權屬發生爭議的,可以向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章  罰則
第六十四條  存在惡意侵權行為的,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將相關主體及主要負責人的失信信息歸集至海南自由貿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示系統,依法實施懲戒措施。
第六十五條  侵權人對同一品種權人惡意侵權行為達2次以上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對侵權人進行品種權篩查,由審查協作辦協助辦理。在品種權篩查過程中發現造假、欺詐、侵權等行為的依法處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特異性,是指一個植物品種至少有一個特徵或者特性明顯區別於在遞交申請以前的已知品種。
(二)一致性,是指一個植物品種的特徵或者特性除因繁殖方式導致的可預期的變異外,群體內個體間相關的特徵或者特性表現一致。
(三)穩定性,是指一個植物品種經過反覆繁殖後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結束時,其相關的特徵或者特性保持不變。
(四)品種是已知最低一級的植物分類單位內的單一植物類群,無論是否滿足授予品種權的條件,該植物類群能夠通過由某一特定基因型或基因型組合決定的性狀表達進行定義;能夠通過至少一個上述性狀的表達,與任何其他植物類群相區別;具備繁殖後整體特徵特性保持不變的特點。
(五)已知品種是指公知或者公用的品種,包括已受理申請或者已通過品種審定、登記、保護,或者已經銷售、推廣、廣泛利用的植物品種。
(六)授權品種是指符合品種保護授權條件,作為品種權標的的品種。
(七)繁殖材料是指用於繁殖的種植材料或者植物體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八)收穫材料是指從品種的繁殖材料,經過種植後獲得的植物整體或者部分。
(九)育種者是指對新品種培育做出實質性或者創造性貢獻的人。僅負責組織管理工作、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能被視為育種者。
(十)申請人是指向相關部門提出植物新品種保護申請的單位或個人。
(十一)品種權是指依法授予符合品種保護資格的單位或個人的權利。
(十二)品種權人是指擁有品種權所有權的單位或個人。
(十三)審查員是指從事品種權審查、測試等工作的專業人員。
(十四)農民是指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形式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契約,且在其家庭農村土地承包契約約定的土地範圍內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農民。
(十五)品種權篩查是指利用相關技術手段篩查侵權人的品種的遺傳背景,清查侵權人已獲得品種權的相關檔案,對侵權人在申請品種權時是否存在造假、欺詐等行為進行核查,並對造假、欺詐、侵權等行為進行相應處罰。
(十六)生物育種育成品種主要是指通過轉基因、基因編輯技術育成的品種。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一年。

內容解讀

2022年2月18日上午,海南省新聞辦公室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在省博物館召開《海南自由貿易港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辦法》暨“聯合開展農業植物新品種審查測試工作”新聞發布會,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黨組成員、總農藝師黃正恩,海南省林業局林業改革發展處處長李儒法,海南省知識產權局副局長謝廷光等領導介紹相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2021年12月31日,海南省農業農村廳和海南省林業局聯合印發了《海南自由貿易港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植物新品種權是種業智慧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種業創新發展的源頭活水。當前,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參照的是《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1978年文本(UPOV1978),與國際普遍認可的UPOV1991相比存在明顯的差距,開展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改革,提升植物新品種保護水平是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現實需要。
一是有利於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最重要的內容之一,是塑造海南自由貿易港一流營商環境的重要體現。
二是有利於激勵育種創新。保護智慧財產權就是保護創新,高水平的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是培育種業國家實驗室、打造種業創新高地,建設國家南繁矽谷的制度保障。
三是有利於引進優良品種資源。高水平的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有利於吸引國外優異的品種資源,是建設全球動植物種資源引進中轉基地的關鍵要素之一。
《辦法》的主要創新點
《辦法》的制訂,以2021年12月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相關法津、法規為依據,著眼於建設種業強國和智慧財產權強國,立足“國家南繁矽谷”以及“全球動植物種質資源引進中轉基地”建設,主要創新點如下:
一是建立了實質性派生品種(EDV)制度。明確以商業目的行使EDV品種的權力時,應當徵得原始品種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使原始品種人的權力得到保護。目前,我國農作物品種同質化問題嚴重,建立EDV制度,限制修飾性育種的商業行為,鼓勵原始創新,促進常規育種和生物技術育種的融合,符合打好種業翻身仗的現實需求。
二是延伸了保護鏈條,拓展維權取證環節。將保護環節由生產、繁殖、銷售擴展到生產、繁殖、加工(為繁殖進行的種子處理)、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以及為上述行為儲存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等,使權利人具有更多主張權利的機會,暢通執法維權途徑。
三是擴大了保護範圍。將保護範圍由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擴大到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以及由未經許可使用授權品種繁殖材料而獲得的收穫材料。將有利於促使其經營主體承擔舉證責任,查明侵權來源,有效解決侵權責任難追溯、受損賠償證明難等突出問題。
四是拓展了權利範圍。將授權品種所享有的權利延伸至重複用於生產的另一品種。同時,明確規定,雜交種銷售、推廣4年以上,其親本喪失新穎性,解決當前育種家只保護雜交種而忽略保護親本的現象。
五是規範了農民自繁自用行為。針對一些以農民身份生產、繁殖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侵權問題,《辦法》對農民的自繁自用行為進行了規範;同時,結合當前農業規模化種植生產的現象,對農民進行了定義,限制了以農民名義進行侵權的行為。
六是完善實質審查測試方式。《辦法》規定,在特殊情況下,針對某些植物屬或者種,品種權申請人可申請自行開展植物新品種的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測試(DUS測試)。
七是暢通維權機制,加大侵權處罰力度。明確了維權途徑、以及侵權處理流程。加大了侵權賠償額度,引入了信用懲戒、品種權篩查(IP篩查)等懲罰措施,提高了對侵害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威懾力。
八是提高審查及授權效率。《辦法》將初步審查的時間從原來的6個月縮減至2個月,大大提高了植物新品種保護審查與授權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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